講解日期:20230826; 初稿日期:20230815; 作者:林義鴻 LYH; 編修:WCM; 英文名:Denominational Controversy Series 1: One Spirit, One Footsteps - Discussing the foundations of church unity。
(林後 11:4; 12:18; 弗 4:3-6, 13; 彼後 3:18)
聖靈,是神的靈,或神所差來的靈(林前 2:12);也是父因子的名所差來的「真理的靈」(約 14:26)。
有關於「聖靈」,必須再多說一點:
參見雅威聖會網站《救恩論——合一、長大與成熟》
所謂「真實的靈」parakleetos,另譯「法律顧問」,這是法律專有名詞,古典希臘文原是指「在法庭上給人幫助的,召喚幫手的」;他又是「呼之即來的,如奴僕」。聖經使用此詞來表明「聖靈」的位格:他是子(基督耶穌)的幫手,正如子是父的幫手一樣,幫手的位階就是「主子」的「奴僕」。因此,父子靈的位階「絕不平等」,否則就不是 parakleetos。 對應神的律法,聖靈就是父賜給子的、子差遣到這猶太人那裡的「法律顧問」。這位真實的靈要把「一切真實」忠實地傳遞給主的真門徒,絲毫不能有一點落差。否則他就是不「忠信的使者」,正如那子一樣。約翰福音出現此字眼,說明三位一體神觀的極大異端,因為把主僕的落差變成「同等」。而約翰福音作者則明指此種同等是指「猶太人」對神觀的誤解,就是對於「子與父」、「差者與受差者」在「使命傳承上應當一致」的誤解(約 10:25-30),而耶穌基督與「與父是一」的說詞,又被猶太人誤以為:「把人當作神」。原來傳統的猶太人對於人與神的分際是非常嚴格劃分的,人就是人、神就是神!但耶穌企圖說明,人與神本是「父與子」的關係,凡是那神的話 logos 所生成的,都可以稱為「神 theous」(約 10:34-35),耶穌引用詩 82:6 來證明,比猶太人按照他們的「傳統」所說的不同,更加證明猶太傳統是已經離開律法傳統(這就是「使徒傳統」,參見拙作「使徒傳統與拉比傳統」乙文)。
「神族」被本書作者稱為「神的兒子 huion tou theou、那獨一族類的 too monogenous」(獨生子原文,約 3:16, 18; 1:14, 18; 約一 4:9)。正如人間對子女的用法一樣(路 7:12,8:42,9:38)。此詞在新約聖經中只出現 9 次,路加福音書也出現三次此種字眼,證明他與約翰書信的作者在此字眼上的用法與用意的獨特性。又在猶太教深厚背景的希伯來書出現一次(來 11:17)。更加證明此四書的作者都具有同一背景:猶太宗教背景和學識背景。
主所愛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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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