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詩:142、33、32、95。
(詩 26, 27, 28)開頭所用的 לְדָוִ֡ד , of David 屬大衛的,並沒有「詩」這個字,不同於其他篇。這三篇可視為同一組。
只提「磐石」,未提「我的力量」,這在(7)才提出。
(詩 28:2)「至聖所」,此說法應有聖殿之後,一般多用在被擄後的作品中。在《摩西五經》中的說法是「那聖的那聖 the holy of the holy」,這說法也被LXX中直譯,被新約普遍採用。在《希伯來書》中則這兩種用語都有用到。 對應於(詩 26:8)殿、居所(會幕)。
由內容而言,(詩 26, 28)均談到「不要把我……和罪人/惡人一同除掉」(詩 26:9; 28:3),而不談「受惡人攻擊」,然而(詩 27)卻是強調「受惡人攻擊」。
本節表明「求神出手刑罰」。
「他們口說和平話,心裡卻是奸惡」 心口不一。
「惡人……心裡……奸惡」對應(7)「我……心裡……倚靠(盼望、信實)」
「他們所作……他們手所作的」對應(5)「雅威所行的……他手所作的」。
「雅威手所作的」 見(出 32:16)神寫十誡;(出 34:10)神救以色列民。
「聽了」 完成式,表示這是客觀的事實,意思是「神答應了我的祈求」。表示神回應了詩人,但不表示神已經作完所答應的事。詩人仍需憑信心等候到事情完成。
本節是詩人之所以確認「雅威已聽了」之原因。由他心裡得了幫助、歡樂來證明。
「他們的」 應該是(9)「他的百姓」。
由「我心的力量」,推向「他們(百姓)的力量」。
「受膏者」
「他的百姓」 見(彌 7:14),(賽 47:6)是被擄後的用語。
「牧養他們……扶持他們」 這是神透過「受膏者」所要作的。
(9)「你的百姓、受膏者」、(3)「他們與(一同)鄰舍說……」也都是指「立約之民」。
我們素來強調,雅威的作為是建立在雅威的律法上,自古至今未變,但我們卻不被現今基督教界所接受。就因著我們強調雅威的律法,而被他們拒絕,而說我們重視「律法要求的正確外在行為」是不對的。但他們卻也忽視了我們同樣重視「正確的內在思想」。難道他們也同意:可以與行經的女人同房?難道這不是「外在行為」的要嗎?
(4-5)的話是「不和平的話」,詩人因此受到排斥,受苦。詩人心境由悲憤轉歡樂。
韓非子:買鞋前在紙上畫腳尺寸,但買鞋時忘帶了,卻忘記真的尺寸就在腳上,非要堅持所畫下的尺寸。
許多人也是如此,不按真實的律法標準,而偏執於要按前人所定下的標準、對律法的解釋,就是那些偏離了律法真理的說法。
(詩 28)的惡人與鄰舍,都是指以色列民。耶穌用「好撒瑪利亞人」之比喻,也表明了撒瑪利亞人也是鄰舍,他們只是在敬拜地點等一些問題看法不同。
若弟兄、鄰舍們仍未違犯律法,那麼應當
是分是合?是否會沾染汙穢?是否會得罪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