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参見(詩24:3-5)。這是登山朝聖的詩。詩人在朝聖的山路上,以邊問邊答方式,來傳遞本詩的宗旨:詩人求問雅威一個問題:得居聖山的是誰?雅威回答他:是那守聖約的完全人,必永不動搖。
以ABC問答式三段呈現
詩人問神,誰有資格與祂同在?神答詩人,只有底下這種完人才能登上而入住。 經文(2-5)的描述用法,是以由下文的三節(3-5ab),來重複強調說明上文的一節(2),以5c來強調回應1bc;2節的bc實是a的重複說明。而2節是來回答1節的問題。這種類似回文、跌宕的連環節奏,本就是詩歌體的特色,如同詩歌音樂一樣,藉由不斷重複強調以及補充說明的推波助蘭等效果,堆疊出繁複多彩的完整人面貌。
以三數與其倍數為主
行走、作、心、舌、眼、製作等,共六樣。
每節有三句話,重複三肯定句與三否定句,交互穿插對應,34=12句,構成完整的、完美的形像人物。
3-5 這三節,分別以否定、肯定、否定等方式來重複說明 1-2 節。
雅威啊 本篇出現2次。同4節的雅威。不是呼格,應譯成『雅威』即可。雅威原意指存有者、一直存在的那一位。(出3:12-13)。祂是我們的父神,萬有出於祂,也歸於祂而存在著。(林前8:6)。因為祂是萬有的父,祂超乎萬有、貫乎萬有,也在萬有裏(弗4:6)。
誰,也出現2次。就詩人角度言之,這個誰是指他求問神,那種有資格與神同住的人。
寄居(HB1481),原指成為外人,字根指轉離正路(為尋求寄宿或其他目的)。如亞伯拉罕祖孫三代,都是寄居迦南地,過帳棚生活,盼望那有根基的天城,就是神所設計建造的天上耶路撒冷城。(創12:10;來11章)。它與帳幕或帳棚的性質或功用相同,帳棚就是寄居各地時暫時性的居所。它與聖山是永久性的居所有別,故使用永久居留(HB7931),shakan)。
你的帳幕 這是指在西乃山(聖山)時,雅威神吩咐摩西建造的會幕(出25章)。這帳幕是神要居住,並與祂百姓交通、相會的處所,所以稱作『會幕』。這是地上的帳棚,是天上真帳幕的模型或影兒(來8:2-6)。舊約時,神在此帳幕中行走,是可搬遷移動的(民3-4章;撒下7章)。有人說後來固定於一地的聖殿,類似外邦偶像神明的廟宇那樣,本非神的原意。此點我倒是認同的。原來所羅門王所建造的聖殿,正如示羅會幕那樣,都是人手所造的,都有被毀壞的可能。只有神手所造的,才是永久不朽的居所。何況他是由大衛王犯罪後遭神責罰後求神施恩憐憫,蒙神指示在所買來的土地上建壇獻祭,蒙神垂聽不再刑罰之處所(撒下24章;代上20章)。可見聖殿是為萬民求告神的處所(王上8章;賽56:7),並非神喜悅,願意永久居住之處。
祢的聖山 這是指神降臨的西乃山,又叫何烈山,聖是指分別出來歸給神,此山是神所臨在,聖別使用的山,故稱聖山。(出19:11)。定下界限,禁止接觸,否則一受侵犯,立遭石刑處死。百姓要兩方面注意:聖別(自潔),洗衣服與籌辦完固,三天不近女人。(12-15)。
山與帳幕之區別已如上述,但二者並行合稱,大有無論是暫居或永住,行走或停止,都有神的居處之意,即言神遍地居住同在之處。錫安山稱作大衛的城,與西乃山之分別,它本名叫耶布斯城,後被大衛元帥約押攻陷後,大衛便改名叫錫安山,就在耶路撒冷城附近(撒下5章)。新約教會是來到此種聖山,就是永生神的城邑,天上的耶路撒冷(來12:22-24)。那是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等…列祖所盼望的城(來11:10-16)。裡面有天使群、諸長子之歡慶總會、審判眾人的神、義人或公義的靈、新約中保耶穌和所灑的血等七種。受造之物都要挪去,只有那不被震動的常存。(12:27)。所以,此篇結語說,永不動搖的人,就是行出合乎此篇所說規格的人。
就是行走正直、作事公義、心裡說實話的人。
此節共計使用7詞,由此組成了三句話。是此篇的綱要,已全部包括下文所說的內容(3-5a),所以,具有此三種規格的人,就是有資格入住聖山者。
正直的原文是指完全、完整,包括作事公義與心裏說實話。此節正如創6:9所說的挪亞,『是義人,是完全人,與神同行的人』。此種人也就是詩24:3-4裡『手潔心清、不向虛妄起誓、不懷詭詐的(心裏說實話)人,能登雅威的山,站在他聖所的人。』
3-5節以三句構成三小節,詳細說明 1-2 節的主題內容。經文強調在人際方面的義行,與鄰舍的交往關係。著重的是愛鄰如己(参羅13:7-9)。先由舌頭(3),後由眼睛(4),後以手(5a拿),最後以腳(ac行)結束。舌頭說話,眼睛看見,雙手抓拿,雙腳行走,由頭部到身體四肢,加上中間的中心是胸腹部(2c的心),構成一位完整人(2a完全人)的具象。
行走正直 行走與作事、心說等三個主動詞,構成一完整人的三個面向。
正直 (HB8549)(tami`n),形容詞。原指完整的、全部的。用於人,是指誠實、正直的純全人;用於獻祭,是指無殘疾的、完整的祭物;用於神,指完全。
此詞在律法書(五經)中的用法,足具代表性:
因此,就申33:4雅威的『作為完全、所行是無不公平、誠實無偽、又公義、又正直』。此與祭物的完整性,亞倫的心胸,挪亞、亞伯拉罕、以色列人等守約的完全,正符合神的守約施堅愛的完全。因此,只有此等在世與神同行的人,方得居於神的聖山。
公義(HB8549),陽性名詞。首見於創38:26,他瑪比猶大公義。此種義是指她守住神律法中的兄終弟及制。次見於創44:16,猶大對約瑟(我主)說的,我們怎能『表明出來』呢?這是指誠實無欺的義行。三見於典章中的審判公義上,判官應與神同具此等性格。出、利、申等書都用於審判上,只有申33:19用指獻祭上的『公義的祭』。正如彌迦書中最為著名的經節,就是『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6:8)。所以,此詞不能離開守約遵律法上的義行上。 心裡說實話 共有3詞(說、實、心裡)。強調心裡的說話,心是人的中心,代表人的全部情意志,因此,心裡說就是指全部說,是沒有隱藏的說、與心裡是無詭詐的同義。心裡對比外表,隱藏與顯明的對比。
實話(HB571),原指穩固、不變動。引申為無疑、可靠的、信實守約上。字根(HB539),建立一個支撐、堅定、信實等。此詞是立約用語,常與堅愛(HB2617)平行出現(創24:27,48,49)。新約聖經多譯為誠實、信心。羅3:3提到猶太人的不信和神的信,都是指向履行聖約條款上頭。因此,心裡說實話的人,必是發了誓,縱然吃了悶虧,也不會毀約或更改(15:4b)。新約保羅說的新人,首要對鄰舍要說誠實話,因互為肢體(弗4:25)。對比的是假使徒們如同古蛇,對夏娃不說實話的詭詐(林後11:3)。無論律法或福音,都要求信徒心裡說實話,因為父是信實守約的雅威神,神的眾子也當如是。
讒謗人(HB7270),ragal,逐字原文字典指”沿著走、窺探、搬弄是非者、誹謗、引入”。信望愛原文原形簡義指“行走”。TWOT指走路、探索。是來自名詞(腳)的動詞。名詞用法極廣,難以翻譯,主要意指旅行者或執政掌權者的腳;其他意思有步速、時間、次數、桌腳等;更有懇求(原文是隨我腳步,創30:30)、出現、快速、直接;以及大拇指、排泄物(士3:24;撒上24:3)、邋遢(撒上19:24)、毛髮((賽7:20)…等用法。和合本在26次出現中,只用讒謗讒毀等2次。似乎與原義相遠。
此處,LXX指詭詐、欺騙(edolosen)。YLT指中傷、毀謗(slandered);但NJB指keep under control;TNK指given to evil,…等。更顯譯者的看法有異。
因為舌頭本身是說話器官,行走是腳部的走路器官,用途各異。所以,正常人不會行走在舌頭上,也不會用舌頭當腳來走路。義人當然不會如此荒腔走板。因此,此處只能當作引申或比喻說法。或許有探索、窺探之意,用他的舌頭來探索或探意,不直接說出自己的心意,衍生出不說實話。以此來對應上節的心裡說實話,此節以其三個負面的否定詞(讒謗、惡待或傷害、毀謗)來闡釋之,因此,八不離十,ragal也就以與舌頭有關的含意出現,來強調與說明心裡說實話。
惡待,(HB6213),製作、造;(HB7451),中性名詞。意指邪惡、壞的、不幸、災禍、傷害等。二詞連用時,是指作惡事、傷害人。邪惡或壞事是上節公義的對比或反詞。
保羅說,對待人的誡命,是愛人如己,愛是不惡待、傷害鄰舍(羅13:10愛是不加害與人的,原文)。林前13:5愛是不計算傷害(不計算人的惡,原文)。例如:以撒對非利士人的惡待、傷害不計較(創26章);如,約瑟對兄弟的加害;大衛對於掃羅王的惡待傷害等等。
隨夥毀謗 (HB2781)是責備、羞辱,特別有使人受責備或羞辱之意味。(HB5375)是他舉起或抬起,合指他抬起羞辱。整句是指他抬起羞辱來,放在鄰居頭上,應是指使用侮辱性的語言或動作,來中傷、毀謗鄰居。
有道是:「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羞辱的傷害有時更甚於生命,因此美名勝於大財或美好的膏油(箴22:1;)。(HB2781),陰性名詞。用於女人不生育;以色列人與不受割禮的人結親;受過埃及的羞辱;亞捫王拿轄要求挖右眼的羞辱;非利士人罵陣的羞辱;拿八羞辱大衛;暗嫩強暴他瑪等等。(創30:23;34:14;書5:9;撒上11:2;17:26;25:39;撒下13:13)。對約民而言這些事都是羞辱,因此,律法是區分榮辱的分野。毀謗之譯文,只出現在外邦仇敵對待選民上(尼5:9合和本),但還是指羞辱較適宜。
此節強調眼中的評價、信守誓約。
字序排列上:兩眼置中,被藐視、被排拒,分置左右兩旁,極有視覺效果,如同另外的兩眼一般,彼此對看。
藐視 (HB959),動詞陽性單數被動分詞,同被排拒,(HB3988)。加上被動完成式(發了誓),共有三個被動態詞。此詞原指對某事物給予不高的評價,或低估,暗指輕蔑之意。這都是與心中的眼睛有關的評估用語。被動態指被低估,故有被輕視意。分詞有表明狀態或描寫狀況,陳述繼續進行的動作,本身不決定時制。究竟此處要當動詞或名詞解?就結構學言之,被藐視要當動詞,正如平行文的看重(動詞)。
問題是,若當動詞不當名詞時,問題較少;但當名詞時,因為沒有定冠詞(ha),似乎難以成立。所以,到底誰是被藐視呢?是被排拒者?還是他自己?要斷定何者為是,這只能参考平行的下文:他看重敬畏(雅威)者,那麼,被排拒也可當名詞用,用指被排拒者,正如敬畏當作名詞指敬畏者。因此,是指被排拒者被藐視。
在他的雙眼中 眼睛有評估、判斷的看法用意,所以,正如被藐視、被排拒一樣,都與眼睛的評估有關。
匪類 (HB3988),厭棄、藐視的被動分詞單陽。指被厭棄、被藐視。是(HB959)的同義詞。TWOT詳列出”惡人厭棄神,就是棄掉神的知識(何4:6),就是雅威的律法(摩2:4;賽5:24;耶6:19),雅威的話(撒上15:23,26;賽30:12;耶8:9),神公義的典章(結5:6;2220:13,16),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王下17:15),神的律例(利26:15;結20:24),並雅威的管教與責備(箴3:11)。事實上,他們完全棄絕了這塊『石頭』,他已經成為『房角的頭塊石頭』(詩118:22)。W.C.K.”
同樣是被動分詞,在耶6:30指被厭棄的銀渣。以色列人厭棄他們的神雅威,厭棄神的律法聖約,所以神厭棄他們。因此此處的被厭棄者,是指厭棄雅威與祂的律法的人,他也被義人所厭棄,正如他的神一樣。
尊重 (HB3615),沉重的強調主動態,指榮耀、加重。此處是以眼加以評估,所以譯成看重較適合。
敬畏雅威者 敬畏是單純主動分詞,複數陽性附屬形。分詞都用來說明狀態或描寫狀態,陳述繼續進行的動作。在此作名詞,指敬畏…者。敬畏雅威是專有名詞,是神的名。敬畏與尊重律法相關,就是說,敬畏雅威者必然看重雅威的律法盟約(詩19:7-9道理原文是敬畏)。看重律法者是神與詩人所看重的人,他們才能居住在雅威的聖山上,與神同在,蒙受雅威所賜的恩福。詩119:63,這樣說:”凡敬畏祢,守祢訓詞的人,我都與他結盟(作伴原文)。”因此,論到教會的合一根基就是要以守神的訓詞(律法)為本,否則,不守神律法的人既是與神為敵者,怎能奢談合一?耶穌說,不與他合者就是敵他的;不同他收聚的,就是分散的。(太12:30;路12:23)。就是指不守律法,因為他們持守古人的遺傳,廢掉神的誡命之人(太15章)。
他發了誓 (HB7650),被動態字幹用法,強調反身,意即用誓言把自己束縛住。發誓的子音字根與七(sheba‘)相同,創21:22-34紀載以七隻母羊羔交給對方,使誓約生效,作為憑據,因此那井叫作別是巴(井—七—起誓的),就是把自己『七』起來,或用七件事綑綁住自己(BDB)。古代社會中,極常見到藉由七數而使協議生效(Gesenius)。舊約的發誓是見證某人,在神前所說的話,絕不反悔,必然信守誓約。誓約雙方都指著比他們更為尊貴、偉大、可信的對象(神)來發誓,也由此對象來審判違誓者。第七日安息日的字根與發音,也是與誓約有關,它指明此聖日乃是神的誓約與記號或證據(出31:16),使選民知道那叫他們成聖的,就是雅威(13),就是六日造天地的造物主,第七日便安息舒暢(17)。所以安息日絕對不會因人、因時、因事、因物等,而更改成另一日或停止、廢掉。因為這是神的盟約。
雖然自己吃虧 (HB7489),介係詞(le)作前置詞,作惡破壞或傷害的使役主動,不定詞附屬形。此前置詞(le)此處用法有強調意味,與使役主動態不定詞的目的意指,互相連接時,更具有強調”為了…目的(去)”之意思。因此,此詞意指”縱然會使自己去受到傷害或吃虧”。
也不更改 (HB4171),改變、更換的使役主動、未完成式3單陽。用於神因百姓的罪,把他們的產業奪回,轉變歸給別人(彌2:4);用於誇飾法,地雖轉變,雅威絕不改變(詩46:2);用於選民改變他們的榮耀(雅威神),換作吃草的牛之像(106:20)。此處是縱然使自己吃虧受害,也絕不更改。雅威神為了信獸對列祖的誓約,雖遭受選民許多次的違約背叛,受到外邦列國人的嗤笑、攻擊、傷害等等,也絕不更改他的誓約。何況我們人呢?起可因為對方的不信守誓約而使自己跌倒了,不再信守呢?別人的不對不能成為我的藉口,別人的毀約是他的事,不是我的事。婚約如此,安息日之約如是,神的律例典章更是如此,不能也不會更改。人的虛謊,不能使我的信實受到影響。他人跌倒是可惡的,但我不能跟著他/她跌倒,也變成可惡的。
此節強調經濟上的課題,生利與賄賂兩類,都是與金錢、財利有關的。
利息 (HB5392),neshek,債務之利息。字根是咬(HB5391),用於蛇咬(創49:17)、蜂螫;用於利息,即有咬掉一部分之意。此名詞可作高利貸解,它與增加(marbit)平行出現——(利25:37)「多要」原文。咬字表明借款到手前,已先被扣除一部分利息了。但不可再增加利息(第二次利息)或課以苦役等等,否則,債務人可能永遠無法還清債務。所以,尼5章的取利應作如是解。
典章中禁止,如『放債的』(利的動詞)向貧窮人取『利』(名詞)(出22:24);律法有第七年的豁免年,就是此年一到,不可取利息。不過敬虔的猶太人,有的還會進一步的免除一切利息,甚至是本金等等,不一而足。但律法所禁止的,應非禁止人收利息,而是放高利貸(超過20%)。關於取利的問題,正如土地租借或出賣一樣,地本身自然會生出土產來(耕種後更是),所生出的土產利益,應歸地主所有。所以,禧年在贖回時,必須按贖回的年數收成,按數加添價值,彼此不可虧負(利25:14-17)。富有的選民常違犯此種律法保護他們的本意,縱然在贖罪日期間,雖然禁食,但仍然苦待借貸的困苦人,使他們的呼求不達上聽(賽58章)。
賄賂 (HB7810),shachad,陽性名詞單數。逐字原典指捐贈、賄賂、禮物。字源是(HB7809)的供物、賄賂。TWOT指賄賂、贖金、供物。動詞只有出現在伯6:22『禮物』(或贖我)。LXX是dora(doron),禮物、禮品、賄賂品、獻給神的還願物。此處是指賄賂品。TWOT說道,依據兩河流域的文獻,認為律法迥異於外邦:”在已知的楔形文字中,並無定賄賂為不法的禁令;賄賂司空見慣,更被視為合法的交易手段。”。現行的法律明文規定賄賂與獻金的區別,但是清者自情,濁者自濁,很難靠一紙文件便能解決。因為送禮是搞好人際關係的方式,只差在重禮或薄禮而已。所以,律法不是一種文件、條文,重點在乎律法裡面的正意。由下文的『以害無辜人』,就能界定是否賄賂或純粹送禮了。此處用於審判上的司法官。似乎詩人對於完全人總是指有權位者較多。
害無辜人 介係詞(‘al),舊約有30種不同譯法。基本或普通意義是指上面、相對、旁邊、關於、越過;作連接詞時,譯為因為、雖然。所以,LXX是epi,英譯為against。此處可能就文脈譯為”相對或反對”較好。無辜人(HB5355),逐字原典指清潔、無罪、無辜。但TWOT特指動詞本意是指倒空,故作傾與空的、乾淨的。希伯來文的律法含義是『被宣判無罪、不受處罰。』
此處經文列入最後的德行,應是最為重要的。此詞無辜與賄賂也都列入典章中最後的篇章(出23:7-8),作為最後、也應是最重要的典章。
行這些事的人 行(HB6213),原指作、製作。用於神頭一個偉大的作為上,它與bara‘(創造)交互使用;用於律法上,指遵行。此處正是指遵行。這些事是指2-5a的內容。
必永不動搖 動搖(HB4131),喻指極度不安全(蹣跚、震動)的被動、未完、3陽單,指他被震動。加上否定副詞(不),表示穩固。正如神與亞伯拉罕和大衛所立永遠穩固的約,就是神信實堅愛的約,比大小山的可挪移與可遷移性更加穩固(賽54:10)。此處指信守神約,遵行以上內容的完全人,必永不被遷移、憾動。因為雅威也是信實守約的活神。得居神山者,不在作了多少所謂的聖工、引多少人歸主、說多少預言、行多少神蹟奇事、建立多少教會…等等,只在乎作神眼中的完全人。(参太7: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