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不合理,理由如下:
利未人就職儀式與祭司就職儀式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祭司所用的方式與事物,顯然與利未人所用的不同。
洗濯盆之水為祭司專用,未見有經文允許他人使用(出 30:17-21)。若將祭司專用的洗濯盆之水,用來潔淨利未人,便是混亂了職任的區別。
本章中有四次談到他們所作的,是「照著雅威所吩咐/顯示的」(民 8:3, 4, 20, 22),既然有所吩咐,就必然有細節說明。
以其中燈臺的部分為例,本處並沒有寫出完整的細節內容,但不能因此就斷定神沒有事先吩咐說明細節,而是應該相信神已吩咐或顯示給摩西,如此才有可能去執行。同樣的,對於「除罪水」沒有細節內容一事,神必然早已有所吩咐摩西,且摩西也明確知悉,才可能遵照執行,只不過在編寫記載時,不在此章中寫出,而另有安排。
記載內容的先後,不見得就是時間的先後次序。換句話說,記載的先後,不一定是出現時間的先後,就算先提到某事物,但後來才記細節,也可能是合理的。
在聖經中不乏類似的例子,例如(出 16:5, 22, 23)談到要守「聖安息日」,但(出 20 章)才談「十誡」,(出 23 章)才談「安息年、安息日、節期」等細節。我們不能因為如此就說,(出 16 章)之時就沒有神的律法存在,更何況在(出 16:4)明說:「且在當天中要拾取一天的份〔原文:事情〕,為使我可以試驗他們,是否行走在我的律法中,或者不是?」,「神的律法」早已被百姓所知悉,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