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1-4 章)(民 1:1-4:49)註釋
作者:林義勳 LYX;
時間:20230228;
編修:WCM。
壹、本卷特點
一、寫作內容與目的
《民數記》寫作內容如同新約的《哥林多前書》,該書也多次引用本卷內容。
在寫作目的上,都有針對選民(教會)的失敗,詳加記述和教導,只是本卷以希伯來文學方式,用歷史和對話模式來呈現,而在哥林多前書則以希臘文學方式,用事件和辯證模式呈現。
二、寫作上特別強調的用詞
1、有關軍隊的用詞
A、「數點」(H6485)
本卷出現 268 次,《TWOT》解釋為督責屬下,使其在環境上改變,可用於校閱軍隊,調查人力,故可譯成:監督、注意、視察、任命、數點、追討、懲罰。《雅威聖經漢語譯本》以「校閱」譯之。在本卷(民 1, 2, 3, 4, 7, 14, 16, 26, 27, 31 章)共十章使用本詞。
B、「首領」和「組織」
雖在救恩上是蒙受相同拯救,在血統上、親屬關係上都是源自雅各,但既是成為雅威的軍隊,就在治理上必須有次序,因此經文會強調首領和組織。
首領與組織的設立和模式,都是由神透過摩西選立頒布。
在以色列百姓的數點上、利未人的數點:摩西與亞倫的地位界定、窺探迦南時所選派的十二支派首領、會幕建立時各支派首領獻禮物、七十長老選立、分靈以輔助摩西、可拉黨叛逆時二百五十位首領、非尼哈所殺的是一宗族首領,以上諸項都不斷強調首領和組織的重要性。
C、「爭戰」
既為軍隊,就必有戰事發生。(民 21 章)對西宏與噩,(民 31 章)對米甸人,甚至(民 14 章)不信而敗於亞瑪力人和迦南人手中,不論得勝或失敗,都詳加記述其前因後果。
D、「背叛」
不論是不服神設立的首領,如(民 12 章)米利暗和亞倫,(民 16 章)可拉黨,或不信神應許的話,如(民 14 章)窺探迦南事件,都成為日後極大的影響後果。
E、「產業」
三、新約引證本卷
福音書用 9 次:
(太 20:28; 可 10:45)引自(民 3:45);
(太 23:5; 可 6:56)引自(民 15:38);
(路2:23)引自(民 3:13, 46);
(約 3:14-15)引自(民 21:9);
(太 2:2; 啟 22:16)引自(民 24:17);
(太 9:36)引自(民 27:17);
(太 5:33)引自(民 30:2);
(太 5:22)引自(民 35:4);
(太 18:16; 約 8:17; 林後 13:1; 來 10:28; 提前 5:19)引自(民 35:2)
新約書信有 11 卷引用,共 30 次:
貳、(民 1-4 章)概要註解
一、首領與組織對應祭司與禮儀(民 1 章)
1、談十二支派首領的設立(民 1-2 章)
2、記載各支派校閱人數
3、校閱總數的記載問題
4、數量龐大有許多疑點
5、近代學者對內容的貶低
現代舊約批判學之父為威爾浩生(Julius Wellhausen)對於經文中關於組織和禮儀的記載,將之批評為「毫無學習價值,更無教訓價值」。如此貶低形式和組織重要性之看法,已被今日接受「底本說」之多數學者們所贊同。
記載的各支派詳細數目和統計人數,可透過與歷史演變後的增減互相比較〔參見(民 26 章)「第二次校閱」〕,由曠野四十年的考驗後的人數變化,可以得知其演變的教導意義,因此,經文所記的組織、禮儀,就不是累贅,而是有實質教化意義的內容。
6、利未人不可列計其數於百姓中
二、正對會幕四圍紮營,對應利未人圍繞見證帳幕紮營。
1、紮營模式(民 1、3 章)
先提利未人紮營模式(民 1:53),但詳細模式在(民 3 章)中記載,中間插入百姓按各支派次序紮營的內容。
2、安營和行進的編排記載方式(民 2 章)
3、教導的內容
三、雅威七次曉諭利未人的職任(民 3-4)
經文結構:(民 3:1-4:49)祭司利未人校閱與職責分析
A、(3:1-4)祭司人選
A`、(4:34-49)利未人任職人數
更多結構分析請見本站:《民數記》結構分析
1、前言(民 3:1-4)
A、曉諭內容之前
在曉諭內容之前,先論失敗的祭司職任者拿答言亞比戶,以及餘下的以利亞撒和以他瑪續任祭司職分。
B、曉諭的時間和地點
C、祭司就是受膏者,就是「充滿手好作祭司職分的」(民 3:3)
2、第一個曉諭(民 3:5-10)
A、曉諭的句型:「雅威對摩西(和亞倫)談論、說……」。
B、(民 3:6-9)針對利未人的位階和職分的說明。
a、他們是置於祭司之下,伺候祭司(民 3:6, 9);
b、他們是服事帳幕的工作(民 3:7, 8),看守是其首要工作。
C、(民 3:10)對亞倫與他眾子的吩咐。
a、他們也是被校閱的,職責是看守祭司職分。
b、外人必被隔離,否則治死。
3、第二個曉諭(民 3:11-13)
A、揀選利未人的用意
B、頭生子歸神的理由
C、替代神學的立基點
替代神學的立基點就由此為開端,但牛羊不能代替人,唯獨人才能代替另一人的罪責。
基督的替代就是按此律法的法則,以獨生子(即頭生子)模式來替代世上罪人。
基督替代罪人的罪責,和利未人替代以色列頭生子,前者是為挽回,後者是為服事,雖在內容和次序上有所不同,然而在基本替代法則是一樣的。
若無利未人的替代法條(律法條文),僅憑牛羊贖罪,是不對等的替代,不能滿足對價關係。
D、替代成為了聖別
4、第三個曉諭(民 3:14-39)
A、經文記載內容歸納如下數項
B、看守聖所職責、用詞差異
C、多次強調無關係者靠近必要治死
D、抄寫上可能的失誤
按(民 3:22, 28, 34)所列總數合計是 22300 人,但(民 3:39)記載 22000 人,少了 300 人。
學者指出,《MT希伯來文馬索拉經文》(民 3:28)數字是「8600 人」,但其中的希伯來文 6,其詞形與 3 的詞形相似,可能原為 8300 人,但誤抄為 8600 人。《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仍按《MT馬索拉本》的數字譯出,並未加以更改。
5、第四個曉諭(民 3:40-51)
A、先記被代替者的條件和數量(民 3:40-43)
B、次記超出利未人代替數量者的處置方式(民 3:44-51)
6、第五個曉諭(民 4:1-16)
A、詳記拔營時會幕拆遷的次序和方式
B、哥轄族扛抬之責
a、經文首先不斷重複強調杠子的存在(民 4:6, 8, 11, 12, 14)。
b、遷移會幕時,只限哥轄族抬舉雙杠。非利士人和大衛用牛車運送均違反此律法規定。
C、遮蓋器具的毯和獸皮都不相同,以作區別
a、隔開聖所與至聖所的幔子,用它蓋住約櫃。
b、重要器具都用藍紫色毯包裹。
c、外面再罩上獸皮。
7、第六個曉諭(申 4:17-20)
A、哥轄族的職責和警戒
B、有責任就有保障
C、「如同吞吃」(H1104)(民 4:20)譯文差異問題
《和合本》譯作「連片時」,《LXX》譯作「瞬間」(G1819),本字詞原指通過吞嚥而消除,大多譯作「吞嚥、吞噬、吞滅」。
在本句中為強調語氣不定詞,前帶介詞 ke,《信望愛網站》譯作「拆卸時」,是較符合本句的內容。將會幕物品包紮的狀態視同被吞嚥般消失,是一種比喻說法。
(編者註:觀看即察看觀賞,吞吃或包含享用品嘗食物味道之意,用吞吃來比喻觀賞,就是用眼睛去享用品嘗視覺上的美麗。經文的意思或許要表達,儘管聖物製作精良、美崙美奐,但其用途絕非供大眾欣賞的藝術品,因此不論任何理由,絕不許無關人員任意觀看欣賞,否則便是將聖物用於錯誤用途,將導致死亡。)
8、第七個曉諭(民 4:21-33)
A、重複(民 3 章)革順和米拉利之職任。
B、強調這二家族也是以抬舉的方式去搬運器具。
C、都在以他瑪手下監督其重擔。
9、總結校閱利未人(民 4:34-49)
A、三家族校閱人數總計:8580 人。
B、校閱服事者條件:三十至五十歲之間者。
C、校閱服事等同服役(民 4:35, 39, 43, 3, 23, 30),即視同軍隊;是作工服事,是重擔的工作(民 4:47)。
參、重要用詞予以重複強調
一、干犯「聖別的會幕」要處死
(民 1:51; 3:10、38; 4:15、19、20)都不斷強調「聖別」一詞,干犯此聖別要求者,都要處死。
二、「正如雅威吩咐摩西的,摩西就照樣行」
此相似句出現於(民 1:19, 54; 2:34; 3:16, 39, 51; 4:37, 41, 45, 49),表達律法頒布的型式是遵從神所啟示的,這也暗指聽到此啟示者也當要遵守此頒布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