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誤犯Shagah(H7686):v22。走入歧途。強調是疏忽、未注意時所犯的罪。TWOT指出三種原因而產生走迷:a.因醉酒和濃酒(賽28:7;箴20:1)。b.因外女誘惑(箴5:20,23)。C.因聽信錯誤的報導(箴19:27)。五經中另出現於利4:13:申27:8。僅出現三次。
2.誤行shegagah(HB7684):v24,25,26,27,28,29。因忽視或無知而犯律法,如:無意殺人之錯失(民35:22;申19:4-10);或不知自己作為有錯(創20:9;民22:34)。
3.無論誤犯或誤行,都違背神旨,破壞律法,破壞約的關係,無論出於無知或故意,仍然有罪,但在可贖的範圍內。且此行為仍是人自由意志和個人責任感有關,即對罪的理性(良知)的判知,是主觀的行為。
4.擅敢行事:以高傲的手行事,表放肆、無所忌諱,不願悔改的行為。或無可挽回、補贖的行動。出14:8;民33:3,則為正面描寫,指人昂然無畏的勇氣。參伯38:15被高舉的背膀。(15:30-31)以三句話形容此等人的行為:
a. 褻瀆、誹謗雅威(30b)(另出現於王下19:6,22;賽37:6,23;結20:27)
b. 輕看雅威的言語(31a)(另參撒下12:9;代下36:16;結16:59)。
c. 違背祂的誡命(31b)。
也用”剪除”一詞,出現三次處理之。”剪除”原有立約之意,在此用被動語態,可指從立約關係中被切斷。
5.今人以為律法不能讓犯死罪者被贖,是律法力有未逮之處,故需基督的救贖,以竟全功。此觀念擴大基督救贖功效至無限制,成為永遠救贖的神學基礎。故意犯罪且罪孽不可贖者都可因基督而得救。此等人即擅敢行事的現代版。
6.本段僅提全會眾和個人誤行兩種,利四章祭司與官長誤行被省略;也未提被告知後才獻罪祭;更省略其祭物處理上的區分。經文重在只獻罪祭,祭司就能為之蔽罪而被寬恕。表明只要知罪,悔改付出代價,因是誤行、可贖的,就可得寬恕。
7經文同樣有強調寄居外人是同一律法,同得寬恕,表審判原則不分猶、外。且當不可贖之罪行的處置時,也是同樣擔罪,都被剪除。由13-16與26,29,30節,在蒙恩回報神時與犯罪時處罰和得赦兩方面,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是一律法,一典章,則外邦人不可再說律法只針對猶太人頒佈,與外邦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