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人簽名立約
本章這是延續(尼 9)內容,其中談到,雅威神賜律法給以色列人,但他們卻有著牛脾氣,硬著頸項,不肯聽從。(尼 9:32-38)中所記,他們雖住在列祖的土地上,但卻仍如在埃及為奴僕,如同他們的祖先。他們的禱文表現出,他們不甘願為奴。
名單中特別提到三位父親,例如「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這是猶太人的習慣,表明他是猶太人。
(19)「希悉」意為「豬」,這很可能是由外邦人歸化的的猶太人。
名單人數共有84人,帶有3和7的倍數,這有其數字上的涵義。
「守門的、歌唱的」 (10:39)他們有特別的房屋,他們和祭司、利未人並列,是同一類人。
「尼提寧」 他們本是殿役,本是外邦歸服神的人,得以服事神,極為榮幸。這也激勵了我們,因我們也本是外邦人。
「離絕鄰邦居民」 參(拉 4:4-6)是亞述國所安排的撒瑪利亞人。當時這些人宣稱也是同拜雅威神,並希望能加入猶太人建造聖殿的工作。這在現今,就像是說:「讓我們加入你們的教會吧。」。猶太人拒絕他們的加入,理由是要按照王的諭旨,是猶太人來建造聖殿,背後原因是是由於這些撒瑪利亞人並不單單敬拜雅威神,而又同時拜著當地偶像神明。若是容許他們加入,則猶太人的信仰必然會被敗壞。
(29)「發咒起誓」 指用言語向神發咒起誓,言出必行。 「所傳的律法」 「傳」原文是「賜」,這表示,原本以色列人沒有律法,後來神賜給他們律法。
「神」 在古代,這字有不同意義。在埃及時,法老王自認為自己就是「神」,他們生前是神,死後由於肉體作成了木乃伊,肉身不腐,表示他們也是不死的。類似於佛教之金剛不壞之身。但是另一方面,摩西自稱為神的僕人。
神的律法是要人切實去遵行,但現今有人宣稱「只守誡命、不守律法」,這種說法是荒謬的,因為誡命的律法是不可分的。
摩西的律法,目的是要除去埃及的律法、迦南的律法。
「守婚姻的律法」 經文使用「買、賣」來稱呼「娶、嫁」。由於婚約表示兩個家族相互立約,相互接納,若彼此信仰不同,這必然會影響信仰的純正。
「守安息日的律法」 猶太人歸回,是必然持守安息日的。
「守安息年的律法」 由於先知曾宣告,以色列人由於不守安息年律法,不使地安息,以致於神將他們趕出,使地得以安息日。這當中包含了他們對於債務的豁免。
分為三段,分別是三種奉獻:
(32)「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 約五公克。這和律法上原先的規定「半舍𡩨勒」有些出入,不知何故。
(33)「安息日、月朔、節期」 這類似於(西 2:16-17)所談的。這是他們敬拜上的規定。為何要如此規定?表示他們先前忽略不守。這是由於先前的領導人之疏忽,沒有好好帶領百姓。
(34)「柴」 這是燒祭物所需要的,表示他們先前可能缺這物,獻祭不順利。
(35)「獻初熟物」 表示最好的。
(36)「獻頭生的兒子和牲畜」 並不是所有的都要殺死燒獻,而是有些應當用銀子贖出來。這是源自於出埃及前神降的第十災,所以一切頭生的都歸神。這是最後一災,表示神的寬容,反襯出法老之殘酷,因他在開頭便殺以色列人的兒子。
(37)當奉給利未人,但利未人也當再奉給祭司,這是源自(民 15-18)可拉黨事件。
神定的次序、階級,是人不可逾越的。「一切信徒都是祭司」源自於馬丁路德,這是大大的錯誤。
「不可辱罵你的官長」 這是神定的律法,這也是保羅所遵守的,因他說:「我不知他是大祭司。」「辱罵」和「毀謗」都是「說壞話」。表示不可以辱罵祭司利未人。就連天使長也不辱罵惡者,只說:「願主責備你。」因此,對於行惡的領導人,當如何面對? 但是,若是出現先知,則他們仍會批評祭司領導人,如同先知耶利米書的內容。
政在人在,政亡人亡 雖然他們在此信誓旦旦的立約,但根據後來的記載,之後的以色列人仍然一切如故,重犯立約內容,值得我們深思。
(書 24:25)這裡也是百姓主動求立約。
因為(尼 8)向民眾宣讀律法,尼希米和以斯拉教導百姓,激發起百姓願意與神立約。這如同約書亞帶領百姓,百姓求他立約。
(約壹 5)從神生的。作見證的有三:聖靈、水、主寶血。這是我們立約的三樣見證,並不是出於我們個人。這是新約立約的方式。
這涉及到對律法的解釋。猶太人後來為了避免干犯,因此制定了諸多條款,限制人在安息日的行為。但是後來主耶穌指出這些人的傳統成為人的重擔。
追溯安息日的原始規定,並沒有規定在安息日作買賣的事。而此處尼希米書的公約內容,是為了杜絕他們在安息日作買賣。守安息日的規定,本意是去除人們在這日中的重擔,使人得以釋於、得以安息。
在過去大家族生活中,生活飲食的操勞重擔多落在妻子、奴僕身上,因此安息日的規定是得以使他們這些人得以從勞作中釋放出來 。
安息日是神賜給人的,使人在這日得到釋放,得以來服事神。
人不應當受到安息日的束縛,使人無法去遵行神的旨意。
主耶穌是人子,他不受安息日的限制,不因此而不能去遵行神的旨意。同樣的,所有信從主耶穌的人們,也是人子,也同樣依循此原則。
至少應當將人生七分之一的生命奉獻給神。
根據(出 30:13)是男丁一生一次獻半舍客勒。而每年要獻,這是更加高的要求,是附加的額外規定。這是為了滿足聖殿獻祭花費需求,所制定出的施行細則。
是每人都可以做得到的要求。
律法的用意在於教導人如何達到神的標準,得以敬拜神,合神心意。由於尼希米所處的時代,他們人數少、受外族人統治等等情況已與先祖多有不同。
擴充解釋規定,不能違反神律法的本意。若是有利於遵守,則沒有律法禁止。耶穌時代,便是身處過度解釋的時代中,這些規定導致捨本逐末、本末倒置。而尼希米是身處規定不夠明確的時代中,因此提供利於遵行的規定是好的。,
過與不及皆為不善,也不要矯枉過正。所謂的不合法,聖經使用「越過」和「達不到,不中的」來表達這兩種情況。
引用律法時要小心,不可以任意引用律法去惡待人。
許多信徒認為,耶穌所解釋的,是更加高超的,比舊約律法更高標準。但這樣的看法是片面的,因為耶穌是對律法的忠實詮釋者,而不是神律法的更改者。
有本書,是針對登山寶訓的解釋,約二十多年前所出版,其中說明了不論是加爾文或是奧古斯丁,都堅定認為耶穌是解釋律法,而不是違反或更改。
過去的起誓都是用咒詛來起誓。並且有身份之人在立約時也都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