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H 記錄]
此段講三事:論休妻、祝福嬰孩、財主跟從。
夫婦是一體;小孩無財物;少年財物多。(鴻註:事實上,妻子也應列入財務/財物範圍)。
(可 8:22-10:52)重複十字架道路,是唯一進天國之路。
《馬可福音》第四章,第三種田地,荊棘阻礙生長(三樣:世慮;錢迷;私慾)(可 4:19);如(約壹 2:16)肉慾、眼慾、今生驕傲。
〖分述〗
a. 律法規定禁止離婚。創世紀中的原則、例證,高於律法條文的頒布。例證或案例,先於條文。例證和條文二者皆具,方算完全。
耶穌解經法:非條文規定而已,並未列入列祖經歷。主耶穌提到律法的起初原則,加上後來補上的條例。
(可 10:6-9)起初(6-7)與原則(8-9)。頭與身若是分開,就死了。故夫妻一體,無離婚問題。
(可 10:5)允許之因 『在人心硬』,指無法扭轉、轉圜、可補救路之因。
根據原始引用出處(申 24:1-4)進行探討。
(申 24:1)「不合理的事」原文指「裸露」。並且無找到恩典在他眼中(他不喜悅她)。主耶穌視裸露為「淫亂」(太 5:32;利 18 章)。
犯了淫亂的補救原則:如始祖犯罪(亞當死了、就完了)神的補救:在咒詛今世上,不得見神面、一生勞苦…等之後:神因男女裸露羞恥,便以羊皮遮蓋人的裸露。在女人犯罪後,給男人補救法(女人生一後裔,打破蛇的頭)。但是,男人(心硬)不接受(找不到恩典)女的;若心軟,會給機會,重新接納女的。
(可 10:11)「凡若離棄他的妻子,另娶一位,為了她之故 epi auteen(辜負他的妻子原文)」。由(太 5:32;19:19)「為了淫亂的緣故」;
(可 10:12)女若離夫嫁人,她是被姦淫了。古時,一女不能離開男人:若是離了,生活無濟,則只能再嫁。故此男人讓另一女人犯姦淫,即是定同樣的罪責。
《馬可福音》是以男人為主,《馬太福音》是以女人為主(讓她作淫婦),娶此女之男人也犯姦淫了。(休妻另娶的,若非為淫亂的緣故,即是犯姦淫):
(路 16:18)是對外邦人說的,也是以男人為主「凡休妻另娶的,即犯姦淫;娶被休的婦女的,也是犯姦淫。」
不只當事者,罪也擴展到他人(男人)並土地(申24:4)。勿再收她,罪已擴展,勿再使之蔓延。約束有保護作用,阻止罪進入,往外擴展(如娶繼母例)。林前5章,保羅以主耶穌解經原則,防止罪污外伸,故有婚約教導(林前6:15-17),夫妻一體觀。
14.「惱怒」,同14:4「不喜悅」(因枉費香膏,鴻聽LYX說:當時女人嫁妝是哪噠香膏,一經打破、澆上,即已無法再嫁。故有犧牲婚事,一生不嫁的決心。此說值得參考)。當時,猶太人少見祝福小孩,因有看輕小孩之驕傲心態。門徒跟主久了,還是看不清,看自己是那麼高(彼此爭大、自我膨脹)。未經十字架沖擊,天性難除。「在天國正是這樣的人(指小孩樣式者)」。
15. 「人若不接受像小孩子,決不能進入它」。(太)是以小孩為喻,分兩段(18、19章),19:13-15,祝福是指按手禱告。18:3-4是以小孩為喻,「若不回轉成小孩樣式,斷不得進天國」,自謙如小孩者最大。單純、不想東想西,如約3:3-5的「重生」(水靈二洗之生)為小孩,自卑,看自己為小、如小孩,不高舉,單純接受神言(因今生驕是自我膨脹),方能生長。
耶穌提到,十誡的後六誡(五~十誡)。
19. 「虧負」apostereesees,希臘文指「僱用工人拒付工資,剝奪或欺詐/榨取,即是一種貪戀之行為。
24. 原文無「倚靠」二字,「小子!何等難!要進神國」,不在乎有無錢。
25. 有錢人進神國,更難。
26. 門徒嚇呆了。
27.人不能進天國,但在神能。是指人不能背十字架跟主。
28. 彼得說「我們已撇下一切跟你」。
29-30. 主「說」ephee,指表達意見、觀點。
原文強調「『無一存在著』他撇下房屋、家人、田地,為我、為福音,『除非』是得著百倍,現今在這時期或狀況」。
此句型原文同10:18句型『沒有一個良善,除了一位神之外』。是倒裝句。
「除了今日得百倍,並要受逼迫、來世得永生。才能夠為我/福音撇下一切」。
不是要求,而是『看見』。使用第三條件句,與事實可能相符。有此信心的眼睛,才能跟從主。而非光是一種要求人,撇下一切,才能得到。
由可8-10章,屬靈的看見,瞎子不能見,除非屬天的啟示(是父啟示他(彼得)看見耶穌是誰;變貌山上的啟示,看見子的變貌;山下,啞巴鬼佔據人,門徒無信心、無得啟示、無看見(百倍、永生神國)寶貝,則世界難撇下。只看見由聖靈降在門徒身上(主四十天顯現啟示),卻無信心和啟示(即耶穌的信心和知識),看不見十字祭,不知律法,也不必談天國福音。「福音盼望大過一切」。
(鴻註:此段以最後一段的經文、最多、最重要)。
[WZM 記錄]
世界和世界的事,三個要點:(約壹 2:16)。
摩西五經中,有條例式的律法,其中有些是補救性的條例,但不能高於原先傳記式、案例式的律法內容。
摩西允許人休妻,是提供補救措施。 (申 24:1-4)娶妻後發現了「裸露之事」。 這表明了女人犯了淫亂之事,是有關於(利 18)之罪。
所謂的補救措施,也有關於(創 3)神以咒詛來加以補救人的罪。
Mar 10:11 | 而他對他們說:「誰若是離棄他的那妻子,而讓他娶了另一位,為了她,他持續犯姦淫。 | |
Mar 10:12 | 且若是她離開她的那丈夫後,讓她嫁了另一位,她持續犯姦淫。 |
(可)是以男人角度而言,(太 5:31-32)則是以女人角度而言。,而(太 19:1-12)則又是以男人角度。(路 16:18)是對外邦人而言,是以男人角度。
休妻之事,影響範圍不僅是夫妻雙方,更會影響他人,這就如同罪酵向外擴展。
律法的補救措施,有限制罪酵向外擴展之效果。
(可 10:14)「惱怒」 耶穌惱怒門徒看不起小孩的表現;(可 10:41)十個門徒惱怒;(14:4)很不喜悅(惱怒)浪費香膏。
門徒內心裡的驕傲,在經歷過長時間跟從之後,仍然存在著。耶穌對此相當惱怒。
(太)將此事拆分在兩章中,分別是(太 18)和(太 19)。在(太 18:3-4)人若不回轉成為像小孩子,斷不能進天國。人若謙卑自己像小孩子,在天國裡是最大的。
像小孩子,意指心思不複雜,是謙卑的,有如重生之人(約 3)。
此段提到十誡中的後六誡,將第五誡置於末,而第十誡特別用「虧負」來取代「貪戀」。
「虧負」 原意指雇主不付給雇工所當得的工價。
想進天國之人,遵守十誡是最基本的要求。耶穌愛這位求問者,就再告訴他要跟從主。
進神的國,對每個人都很難,只是對有錢人更難。
(可 10:28-29)之句型,同於(可 10:18)。
(可 10:28-29)指的是,如果有人能夠看到在今世可以得到百倍,伴同者眾逼迫,且來世得到永生,如此之人才可能撇下一切所有的來跟從他。
沒有神的啟示,人不可能跟從主。
[回應]
配合 συνέζευξεν συζεύγνυμι viaa3s 這本意「一同負軛」。
神是對第一對婚姻,由祂作主婚人。人若憑己意找妻子,不見得是神所配合的。
CU5 Deuteronomy 24:1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原文無: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
(林前 7:10-11)離開不可再嫁。
同負軛的兩隻牲口,體型不可差別太大,也不可用異類相搭配。
聖經本來是針對猶太人,他們過去不會隨意去娶被休之女。中國古代也不任意休妻,只有在違反三從四德之情況下才允許休妻,因此被休者也是被人瞧不起的。
按保羅之教導,信主後仍是保留原有身份,不要刻意改變。若是對方不願意同住,則另當別論。
這是在當時,耶穌尚未走完十字架的道路,因此尚未證明是完全的。神是一切良善的來源和標準制定者。
(可 15:29-32)耶穌來十字架上仍然在受試探,他仍然要勝過,才能完全。 (來 4:15)耶穌也受試探,卻不犯罪。 (雅 1:13)神不受惡試探。但耶穌卻會受試探。
只見律法中男權高過女權,不倚靠神,只靠人力爭權。未見神的愛、神的恩,只見律法之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