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130713; 輸入編修:WCM。
〔以下內容為聽講摘記,請同時參考本章目錄下相關的註釋及要義參考。〕
(利 9-10)整體分段。
獨特點:(利 10:8-11)是雅威初次單獨對亞倫吩咐。
(利 10:12-15)摩西吩咐亞倫和他的兒子,要吃素祭、平安祭,但是未提贖罪祭。(利 10:16-20)是一個轉捩點,亞倫並未完全照摩西吩咐而行,是從反面教導。
好不容易選出並分別為聖的祭司,竟因祭司的違背律法,而導致死亡,這也造成了律法的加添,阻礙了神旨意的執行。
(24)俯伏:有臣服,自表謙卑之意。
(22)舉手:亞倫向百姓,是上對下,是祝福,是表示他對下者具有賜福的能力。(相同的動作,對象不同,意義也不同。)
由於經文具有數千年前的希伯來文化背景,所以必須要仔細地去查考研究,不能簡單的以現今的想法去解釋。
表示有先前的七天,就是有承接聖職的時間和過程。是完整的完成與神立約的過程。
同樣是七天之例:大痳瘋得潔淨之過程。「七」表示重新與神立約。
新約,主耶穌死而復活,是在七日的第一日,是經過了安息日(第七日)。所以第八天有復活之意。
(3)公山羊:應譯為「多毛的公山羊」,這是(利 4:23)所規定,是為官長們(長老們)所獻的。
物品的規定,是按照固定的規範,並不混亂。動作亦然。
有不同點,有不同意義,例如,(利 16)贖罪日之規定……
(2)公牛犢作贖祭,公綿羊作燔祭。燔祭不使用公牛犢,為要有所區別。
區別也體現在第一誡,區別出神與人。
(利 9)此處在談大祭司的職份。也要由此來理解主耶穌基督在天上的工作。這些內容並不需要在新約的經文中重覆,因為已經記載於舊約中。
大祭司的職份包括對百姓吩咐、聖別百姓、審判百姓等。
愆祭:是對於人向人犯了錯。罪祭:是對於人向神犯了錯。
本意是罪。這有談到那古蛇(那罪)。聖經的律法,獻祭,是有預防性的目的,是要對付那罪,也是針對人的內心。
也有「罪價」之意。但牛羊祭只能潔淨人的外在身體,而只有靠耶穌基督的罪價,才能潔淨人的內心。
以大衞為例,年青時行為正直,但是自(撒下 22)後,他的內心轉變,就不再正直,這是內在的罪。
地上會幕的樣式,是為表現天上會幕的樣式。若沒有神的靈,所行的仍如地上亞倫的樣式,只有得了神的靈,在神的靈裏行出的才是天上的樣式。
首先談到獻上身體(羅 12:1),若不獻上身體,則無法談人的內在。人必須先對付人的身體,不要讓身體成為罪的器皿,才能有贖罪的功效。
「贖罪」原文同挪亞對方舟「抹上」松香(創 6:14),原意是「遮蓋、隔離」,就是可以保護木頭不受水氣的侵入。人因著罪與與神隔離,若人沒有離開罪,則人不能到神前。而贖罪便是將人與罪「隔離」,使人可以與神和好。
大祭司是神的工人,要個人先為自己贖罪,必須先蒙神悅納,之後才能為百姓贖罪,才能使百姓蒙神悅納。
神的工人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教會。神要先對付工人的問題。
(9, 15)血並沒有被帶入到聖所中,這樣的做法,等同於對百姓贖罪所做的。直到(23)亞倫才進入會幕(聖所)。回應(7)內容。
神的心意是要對百姓(教會),所以若人不明白肢體的功用,永遠的單打獨鬥,就不合乎神的心意。
神的話成就時,就是彰顯出神的榮光。例如神在曠野降下嗎哪,就是顯其榮光。
(啟)羔羊得著榮光,也是神得著榮光。
(利 9:8-10)「壇」出現四次,這是對比(利 4:5-7)祭司犯罪,血要帶入到聖所會幕中;會眾犯罪也要將血帶入會幕(利 4:16-18)。而後來記的官長和平民獻贖罪祭,則血不進入會幕,只針對壇作動作。必須要將前兩項和後兩項加以區分。
透過贖罪祭,要為要與「那罪」隔離,是要對付罪。更進一層意思,是耶穌作為贖罪祭。
(利 9:7-8)之意,不是因為大祭司本身的罪來獻祭,而是為了百姓。要參考(來 5)百姓因罪癡迷……(來 2)他自己的獻是為要敗壞那掌死權的魔鬼。(來 3:13)免得你們中間被罪迷惑。因為有「這罪(魔鬼)」,人會被迷惑,使人心剛硬,使神的話進不到人心中,人不願意悔改。
大祭司要趁還有今天,要使百姓能不再受迷,就是要洗淨人的良知。「人的良知」和「壇」很類似,要用血加以「隔離」,使之與罪隔絕。
(來 10:2)魔鬼的知識,可以透過獻祭來顯出。
(來 10:22)天良:良知。虧欠:邪惡的。人的良知變成邪惡有罪的。
(羅 3:20)律法要透過「罪的完全知識」來顯明,就是「罪的律法」(羅 7)。
神的律法要除去我們邪惡的良知,耶穌基督要敗壞那掌死權的魔鬼撒但。
但今日的基督不談那魔鬼,而扯到人的原罪遺傳;又不談人的良知。
律法中雷同卻有微小差異之處,需要仔細區別。
要能去事奉神,並蒙神悅納,是相當不容易的。要從良知上的潔淨,並且也要求身體上的潔淨。今日的基督教,連這基礎的潔淨道理都不守,遑論事奉神。
對比(利 4, 9, 16)三章中雖然同稱為贖罪祭,但是其中對於血的處理有所不同。
(利 9:11)燒在營外,據(來 13:10-13)是指為義受苦。由裏到外,由心靈到肉體,都要被煉淨,成為無暇疵的。
祭司對百姓個人所獻的贖罪祭的祭肉是可吃的。而在贖罪日,將血帶入會幕中的贖罪祭肉是不可被人吃的。
耶穌基督所獻的是相關於贖罪日的贖罪祭。
帶入到會幕中,血也要抹香壇,這和禱告有關。
洪同勉所認為獻的日子,是緊接於獻會幕的日子之後。
(民 7)會幕被設立,百姓被數點,十二個族長接連獻禮。(民 9:1-14)是守逾越節,之後應該接著守除酵節。考慮到守節需要時間,且數點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