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利未記》9~10 章(利 9:1-10:20)註釋

講論作者:LYX; 講解日期:20130713、20130727; 初稿日期:20130708; 編修:WCM。

9:1-10:22經文架構分析

  經文以ABBA架構呈現,A與A+每一段落都以上下呼應模式表達對於吩咐的執行落實了,意味神設立大祭司之事被確定了。9:1-21以摩西如何吩咐,這吩咐就落實,以致按摩西所應許,雅威的榮光向百姓顯現(9:4、6、23)。10:4-20則以亞倫二子失職所造成影響為主題,前段仍以摩西如何吩咐,這吩咐被落實模式被記載,但後段有了變革,雅威直接啟示亞倫三個命令,不再透過摩西,也不記亞倫遵行的記錄,並且造成10:12-20祭司對祭肉處置有了變革,亞倫不再按摩西吩咐去吃祭肉而是燒了,此處置方式最後也被摩西接受。

  前後兩短段以火從雅威面前出來為連接點,也是經文的中心信息,分成兩個面向。一個是遵守律法者可以得見雅威的榮光,一是不遵守律法之例,造成律法加添,以防止人肉體放縱,人意取代神意的事再次發生。九章是全面正面的教導模式,無論是司、長老、百姓,一同同心遵守律法,神也按其應許實現,這是以色列民聽見律法後首次遵行的見證,同時也見證獻祭條例的美好和它是可以遵守的。十章是全然負面的教導模式,亞倫二子失職,造成自己的死亡,但更嚴重的影響在其後,原是美好、良善的律法,因著人意的加添造成律法被證顯無能。神的律法不是也不能對人行動上的每一步驟去規範,它只是透過主要規範去教導人明白神的心意,而非全然限定每一行動規矩,否則人類就成為機器人。律法是要人從心志和良知上知道神的形象和樣式的本體為何,來引導人去尊崇神,已定下的律法是基本規範,而非最高規範,更不是惟一規範,但不遵行律法人就無法理解何為神的形象和樣式。亞倫二子的失敗造成神律法的加添,才有10:4-11的內容,但是10:12-20更顯重要,因這是對於律法實踐層面的教導。原先對於祭肉的條例被變革了,表明律法不再是死板板的,它是可以按實際狀況而有所解釋和執行,證明律法的執行是既為字面也是按屬靈,兩者並不衝突。

  火在新舊約中都是代表審判獎懲,對於義的、實行律法的,火的出現表達神悅納人的獻上和犧牲,首次出現於創15:17火從切成兩半的祭物中間經過,代表神與亞伯拉罕的立約成立,應許賜給迦南產業。對於惡的、不遵守律法者,火的出現表達神刑罰臨到那悖逆者,本處是首次應驗,另見於民16:35火出現燒盡可拉黨。新約中耶穌被稱為用火和靈施洗者,就代表他擁有審判世人和拯救世人兩層面的權柄(太3:11路3:16徒2:3-4)。

  八~十章是一完整段落,祭司就職在用詞上,“雅威的前面”與“照…吩咐”各自出現14次為兩大主軸,如何在神面前執行祭祀,是需按照所吩咐的而遵行,這才是祭司的職責被神悅納的原因,這也是耶穌可以成為天上大祭司的原因。九~十章是在亞倫就職祭典的第八日,經文同以“在…面前”14次為主軸,其中“雅威的前面”11次,“在會幕前面”(9:5)、“全民前面”(10:3)、“聖所前面”(10:4)各一次所組成,則大祭司執行職責的對象由以上經文顯示,他既要對神負責,也要對人負責,更需對神所設立的會幕、聖所負責。在這一日中所發生的事,經文用第八日一詞,“八”代表一周後的第一日,是新的開始,也代表復活的意義,同樣這有兩種不同反應,一種是對此職事信而得榮,一種是以人意取代神意而滅亡,在新舊約中都彼此驗證。

  9:1-6

  經文特點在於摩西吩咐亞倫,要求亞倫向以色列民說話,而非先前都是摩西直接向以色列民吩咐,則向民的啟示和教導工作,不再是摩西的專利,由23節也再次印證這個轉變。先前在西乃山對摩西啟示,以致獨有摩西臉上有榮光,現在經由亞倫的獻祭,他和摩西一同工作,進出會幕並祝福(22節用單數詞指亞倫,23節用複數詞指二人),榮光顯現來印證之。經文另一特點在於此次吩咐,若是遵守了就有榮光的應許,這使得獻祭條例成為寶貴之處,新約不是在否決這榮光,而在指出藉由此榮光存有另一更大榮光,它不是要消滅這容光,而是帶來更大榮光的盼望。只要按神所指示的去行,就有福分相隨,這原則不只證顯在個人行為上,現今也證顯在對神的奉獻上。這原則被應用在新約上,不論是耶穌本身是如此,信眾同樣按此原則而得救恩,只要瓶信獻上的就得著雅威的榮光顯現,神必悅納其祭物。新約子民得入神國被稱為神的眾子,就是在於他們瓶信獻上,這個獻上是以耶穌以己為祭物的獻上為標準,神看見這樣獻上而賜下聖靈證明祂榮光的顯現。

  1節“ 以色列的眾長老”:這詞首見於出3:16、18神吩咐摩西去招聚他們,對他們說神要眷顧以色列民,領出埃及進入迦南地。此時眾長老代表全以色列族,他們得啟示也代表百姓得啟示,同樣原則也在本處應用,但是就獻祭條例實際實行的要求上,所獻上的仍然按照首領的條例而行(利4:22-26),以多毛的公山羊為罪祭(3節),這個要求是重要的,因為以下獻祭的程序也有特別吩咐,其意義上就有特別含意。因此經文指明就代表性,眾長老代表全會眾接受大祭司首次執祭,但就獻祭條例仍按律法如何規定,就如何實行,不音代表性而更改祭牲的要求。律法按靈意有其變通,不是死板的文字規範而已,但律法所要求原則和次序仍無改變。

  3節“你要對以色列眾子說話,去說…”,此句型和每次神對摩西吩咐的模式相同,意為此時摩西如神的代理人對亞倫吩咐,亞倫如摩西代理人對以色列人說話,亞倫自第八日起,已經取代摩西作大祭司了。這句話表明此後亞倫正式為神的大祭司,他不再只是摩西的同工,而已有直接承受神啟示的資格,因此10:8首次神直接曉諭亞倫,亞倫不再是附屬摩西的被啟示者,兩者同等重要,頒布律法者和執行律法者是同榮的。這事也應驗在耶穌身上,只有當“第八日”的復活,耶穌才能升上天上為大祭司,他和律法的關係正如摩西和亞倫此時的關係,律法因著耶穌才能被遵行在信眾身上,他們得榮的次序如同啟示錄四~五章兩次天上敬拜與頌讚,羔羊的遵行神旨帶來更大的榮光。

  4節“雅威要向你們顯現”,6節“雅威的榮光要向你們顯現”,後一節是解釋前一節,因人不能見神的面,神的顯現必是以榮光方式顯現,從來沒有人以肉身見過神。TWOT解釋雅威的榮光,首先按七十士譯本對於45次的出現,都以希臘文G1391譯之,此古典希臘文原指“想法、期望、見解”,而後轉指“聲望、榮譽、光榮”,意指由於人的思想、看法、觀念被他人接受,以致他得著聲望、光榮。神願住在人間讓人能知祂的想ńń意願,使人能按此思想模式行事為人,以證明神的形象樣式被顯示出來。但只有當人重視神此神聖特質,以信心讓此特性在他們當中顯明時,就是律法被完全遵行之時,也就是雅威的榮光顯現之時。這用詞對以色列人而言,首見於出16:7、10嗎哪事件上,次見於出24:16、17西乃山立約事件,三見於出29:43應許會幕建成的獻祭之時,則本段落是應驗出29:43內容,也是出40:34、35的詳細重述。故而當人遵守神的律法時,就是彰顯神的榮光(這是神所看為貴重的),神以其榮光呼應之,可由民14:10賽6:3內容印證之。賽4:2-6神的同在和屬性的思維,在祂的兒子身上完全彰顯,則所謂基督徒就是學習祂兒子所彰顯的一切思維和行動,正是符合律法的生活,這等人才有雅威的榮光的顯現。

  9:7-21

  贖罪一詞是八~十章第三、四次出現(另見於8:15、34,10:17),所後接之介詞與前面8:15、34兩節不同,洪同勉先生認為兩者在意義上不同,將本處介詞譯成“為了……的緣故”,如同希臘文的υρεγ(G5228)。然而雖然是不要的介詞,在七十士譯本中幾乎都使用希臘文G4012和G1909兩字交互使用,其意義上確實難以單一含意論之。介詞在希伯來文和希臘文中,都有相似問題,即它們的含意是多重的,需視上下文意及所接詞性而定,且介詞之間在文字通俗時期常是彼此通用(即非原先文字創制時,文字是單一用法,如中國的文字已由文言走向白話),是常見現象,因此單由介詞而引申出神學或特定意義,在一般聖經學者中都不願意強調之。由七十士譯本的譯法來比較之,它也是同樣看待,因此洪先生由此不同介詞引出贖罪一詞為“代替”是不妥的。亞倫和百姓之間關係密切,由經文本身即已顯明,但若將贖罪含意引為亞倫是為百姓緣故成為代表,開始代表以色列民獻上一切祭,則相同句型也用在百姓身上(七節上下句),那麼百姓要代表何人去獻祭呢?

  7節摩西吩咐亞倫先為自己獻罪祭和燔祭,次為百姓獻供物,祭的種類未記,但由3-4節已指出為罪、燔、素、平安四祭,這代表本次獻祭是有別於16章的贖罪日的祭祀,而是會幕建立大祭司就職後,第一次由亞倫執祭的祭祀。大祭司需先為自己獻罪和燔兩祭物,然而此時亞倫並無犯罪,何以需罪祭?因此就大祭司設立的目的,表達罪、燔二祭的贖罪功效是相同的,它們都是首先對於那惡者(即那罪)的對付。由一章燔祭裡的贖罪意義,已有說明,而罪祭一詞也表達它三種意義其中一種即罪本身,因此大祭司的職責首要在對於那惡者的敵擋,正是耶穌一生的職責,也是他捨身最終所對付的對象。若按出32章亞倫與以色列民的犯罪,則本次的贖罪亦可指該次的贖罪。經文再說明此祭是為你和為百姓贖罪,大祭司的設立並非單為自己而立,因而獻罪、燔兩祭是關乎双方面,經文後再接執行百姓的供物以為百姓贖罪,此双重贖罪效果,是在強調大祭司的獻祭都與百姓相連,否則個別的獻祭不再由大祭司執祭,日後以色列民由此解釋一般祭司可以為個別百姓執祭,只有當為全族獻祭時,才由大祭司執祭。

  8-21節亞倫眾子在旁扶助祭祀,是為確立他們也是祭司之職,聖經僅此記載亞倫和其眾子共同執祭,是為接續八章他們共同就職的證明。

  9-11節是同8:15-17一樣的祭儀,與4:5-12大祭司的罪祭祭儀略微不同,反而同4:30-31百姓的罪祭。血未帶入會幕彈於幕幔,抹於香壇,是因此罪祭並非對付大祭司所犯之罪,也非是對付所謂原罪,而是此祭是代表罪本身,罪要在祭壇對付,故其血不帶入會幕。本段雖未再記為壇贖買、聖別和贖罪,然而實際意義是相同的。10節的結束詞和21節結束詞,是為呼應7節的結束詞,表明亞倫雖是大祭司,然而他的執祭都必須按已定規的法則模式而行,他並無自由發揮創新律法的權利,在耶穌身上也同樣找到這個原則,才能證明耶穌是配得天上大祭司的職分。

  12-14節是同8:19-21一樣祭儀,也如同罪祭都省略他們按手在祭牲上,因亞倫和其眾子不再是獻者而是執祭者。本段落也增加亞倫眾子交付血和祭牲給亞倫,雷同9節。用詞與9節不同,9節用H7121,而12、13節用H4672,就動作完成意義兩者是相同,而就字詞本身意義強調點略為差異,前者是就近、呈獻之意,後者為使役主動(HIPHIL)語態,在希伯來文聖經中僅出現七次,它是由尋找之意轉變成交給、使得到之意,和合本譯為遞給。

  15-17節經文以重複筆法三次,來記載三種百姓的獻禮,同以相同動詞“呈獻”罪、燔、素祭,又在每節句尾加上一個說明詞:“按照先前”、“按照典章”、“除了早晨的燔祭之外”。百姓的獻禮方式是以先前大祭司的獻禮方式,這也成為一種典章(和合本譯成“例”),最後再補充說明這三種是格外的獻禮,不是每日當獻的,如此再三強調百姓的獻禮,表明百姓和大祭司之間是緊密結合的,透過獻禮使獻者和執祭者合而為一,才有22-24節的事產生。

  15節“他呈獻百姓的供物,取為百姓的罪祭公山羊,而宰殺牠,並他使牠成為贖罪(價),按照先前一樣”,經文再次出現“贖買”(H2398)一詞,正如8:15一樣,惟本節此字代詞尾代名詞牠,故譯為“使牠成為贖罪價”,意義上同林後五21希臘文之意,和合本譯“成為罪”,但就保羅使用此希臘文是受希伯來文影響,此“罪”應指“贖罪的犧牲、贖罪祭”,而非一般的罪過含意(參見浸宣出版之新約希臘文時態、格變、文法分析一書)。七十士譯本這詞用G2511譯之,其用法參見來9:22、23。

  15節“他呈獻素祭,並從它充滿他的掌,且在壇上燒成香,是除了早晨的燔祭之外”,這裡的素祭是細麵,並未作成餅,因此用詞雖不同於2:2,5:12,6:15,但意義是相同的。祭司只取一把燒獻,而非全部燒獻,洪先生誤以為是承接聖職的充滿手,而錯誤為全燒獻。由10:12-15即指9:17-21當日的素祭和平安祭的食用規定,並非指亞倫日後再獻祭的要求。

  18-21節平安祭規定,20節“在諸胸之上的脂油”,是針對3:3-4、9-10、14-15部位的脂油作節略性的說法,此胸用複數詞,非指搖祭之胸,而是指眾內臟之意。21節希伯來文再用複數詞的諸胸,但在七十士譯本已改為單數詞。平安祭的胸從未燒獻,只能歸由執祭者家族享用,諸胸非如洪先生所指,一燒在壇一作搖祭之意。十七世紀加爾文教派認定七十士譯本非出於神的靈所感動而寫下的,因而高舉希伯來文的馬索拉版,造成今日基督教輕視七十士譯本,許多馬索拉版的錯誤無法解釋。本節經文按七十士譯本讀法沒有問題,但用馬索拉版就無法解釋。

  9:22-10:3

  兩次火從雅威面前出來而吞食,用相同用詞在祭物和亞倫二子身上,火和雅威的前面各出現四次,使經文故意呈現兩個截然不同的對比效果。亞倫所行的和其二子所行的,都以是否符合雅威吩咐為主,神也按此直接報應他們。

  22節“舉手”:此用法若是下對上,表示“起誓、祈求”;若是上對下,表能力彰顯,正面含意是“應許、賜福”,負面則指“施行報復、懲戒”。在此亞倫對百姓舉手,後接祝福他們,用法同路24:50耶穌對門徒的作法。

  23節二人三個動作:進會幕、出會幕、祝福百姓,經文未說明此舉有何目的和意義,反而只強調結果是雅威的榮光向所有百姓顯現,並且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吞食祭物,榮光顯現和火的出現就其意義是相同的。摩西和亞倫的動作對比亞倫二子的動作,也都是進會幕的事,然而一個是遵行吩咐一個是行雅威未吩咐的。

  祝福(H1288):利未記僅此二次出現,TWOT解釋祝福意味“賦予成功、繁榮、豐富、以及長壽能力”,常與“咒詛、輕視”相對。經文首先強調亞倫對百姓祝福,再記摩西和亞倫共同對百姓祝福,則祝福成為祭司職責之一,耶穌要求門徒對人只要祝福不要咒詛,意味要求門徒有祭司的心志來對待人們。祝福的內容有以為按民6:22-27來論,神的看守、賜恩、賜平安三項。

  24節“歡呼”(H7442):為聖經首見,此字多指因神的拯救而興奮呼喊。五經中僅本處和申32:43兩次出現。後代“伏其臉”(有帶介詞,與創4:5、6未帶介詞,在意義上有別),在創17:3、17民14:5,16:4、22,17:10,20:6都表達對於對象的言行所反應徹底降卑的態度,尤其民20:6將雅威的榮光顯現與之同時出現,和本處相同。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吞食燔祭和脂油,脂油包括罪祭和平安祭,因此是指全部三種祭物(素祭除外,它已由祭司燒獻了),表明神悅納亞倫此次的祭祀,因大祭司就職後,他都遵照雅威吩咐而行。(和合本譯燒盡,原文為吞食)。

9:1-10:20第二種經文架構:按照每章自身架構而分

  九章:

  經文本身清楚對比,AA為吩咐和應許都實現了,BB為獻祭實際過程,先是祭司,後是百姓,也都提及亞倫兒子的補助,結束語也相同。

  十章:

  經文在AA段雖無相同用詞出現,但是前後明顯是彼此對比關係,一是行神未吩咐,一是未行神吩咐,雖都得罪神,但情節輕重不同,神的處置並不同。BB在形式上亦如AA,無相同用詞卻同論相同事,都在加添對祭司職任的要求,以防堵祭司再失職。免得死亡是它們共同點。

  十章三個鑰字:聖、律例、吃。前兩字出現七次,後一字在12節以下也出現七次,聖與律例都從9和10節才開始強調,因此本章分成上下兩段教導重點,自8節以下由雅威直接啓示亞倫,到亞倫與摩西針對罪祭肉處理方式的不同理解,此段落明顯在記載方式與1-7節不同,在1-7節中以摩西三次吩咐,被吩咐者都按著遵行,而8-20節摩西的吩咐不再是唯一準則,神的直接參予和亞倫的理解律法,成為摩西吩咐的補充和輔助,使律法的真意更完備。

  10:1-3

  火和雅威的面前共出現三次,經文未記亞倫二子何以獻香,而非亞倫(參16:12)自己上香,也未說明別樣的火(和合本譯“凡火”)是指何意。“別樣的”(H2114)TWOT指“不認識或沒有關係”。常用指外邦人或與自己無關的外人,也指其他的神明。凡火一詞另僅見於民3:4,是重述本段內容,亦無解釋。此句後帶一子句可當作對凡火的補充說明,“祂未曾吩咐他們的”,則最好的解釋為經文透過上文亞倫是遵循雅威吩咐而行的,他得神榮光顯現,以火吞吃食物為證據,亞倫二子則是行雅威未曾吩咐的,得著刑罰,以火舌吃他們為證據。至於10:9祭司禁止喝酒,是為讓祭司在執行祭祀時,能夠心思清明,按神吩咐的每一要求而行,它與亞倫二子用別樣的火,並無直接關連。另外香壇的火種須引自祭壇(16:12),來解釋本段內容,是以後律法定前罪,在審判角度是不符合原則的。

  1節:“拿答”意為慷慨的,“亞比戶”意為祂是我的父。此二子之死的記載,五經出現三次,除本對外另見於民3:4、26:61,都是記錄家譜時再次提及,成為重複教導的範本。他們是亞倫的長子和次子,也是日後承繼大祭司的首選者。他們取香爐盛火在其中,同民16:18可拉黨二百五十人是有名望的,會眾所選的,彼此是互相呼應的行為。亞倫二子行亞倫尚未行的事,及雅威尚未吩咐的事,由出29章並未提及祭司要進會幕焚香之事,而是在出30:7-10當祭司就職完成後,才可以在早晚兩次點燈時焚香,因此二子是越過其父親在就職後當行的職責,自己先行在神前焚香了。故而二子是向亞倫爭權了,正如可拉黨向摩西亞倫的爭權。

  2節“死在雅威面前”,此立即性的報應另見民14:37十個報惡信的探子結局。則此二例正是違背律法的兩種範本,一是越過律法,即行律法所未吩咐的事,一是不及律法,即未按信心達成律法要求。此兩法則對外邦信徒常是同犯相同罪過的,一是取代律法,以其他律法或傳統法則來取代,如認定基督律法是取代摩西律法而非成全,一是否認律法,以為外邦人不須遵行猶太律法,或以為基督成全律法,以前律法失效和廢止,如廢去割禮和獻祭條例。然而就保羅書信和希伯來書來看,此兩項律法(割禮和獻祭條例)並非廢止而是有更美好的成全,其本身並未被棄絕,仍有功效。因此就犯罪角度而言,外邦信徒在被神審判定罪上,並不比猶太人不信基督的罪更輕。罪與罰常是相稱的,神是視其罪的影響力大小而定其刑罰,此原則亦為今日世人所採用。亞倫二子與報惡信探子的罪,在神評論上是同等嚴重,都是影響全族的,由6節以色列全家當為此哀哭可以證明此事的嚴重性。

  3節:“親近我的”(H7138)此字可專指祭司,另參結42:13、43:19。是來自動詞“近前”(H7126)之詞,近前一詞用在獻祭上即指奉獻,因此親近我的即指獻祭給我的。此字也用在神本身,由4:7“神對於他是親近他的”,指神主動親近以色列國。與神親近者或神所要親近的,都必當是聖別的,沒有聖別不能親近神(利21:21-24民3:10)。

  “默默不言”(H1826):原指安靜,轉指無言,首見於出15:16用以形容埃及軍被滅於紅海,造成外邦人因神大能彰顯而靜寂。和本處同用法,神刑罰亞倫二子,同樣造成亞倫無言以待,但亞倫並非是無言的抗議,由19節可以表達亞倫的節制,雖然失去二子,但他服從摩西對於神作為的解釋,這顯示他作為大祭司是按耶穌所言捨去所有來跟從(路18:28-29)。“在親近我者之中我要顯為聖,在全民面前我要得榮”,顯為聖(H6942)被動態,如同民20:13結28:22,都指神審判時被証顯為聖別,則後句得榮意義也相同。神被証為聖和得榮耀,有兩種方式呈現,正面的是人遵守神的吩咐,負面的是人違背神吩咐而被審判,因此9:23和10:3是互相對比。

  10:4-5

  在神前雖有死亡刑罰的情形發生,但死亡所代表的死屍卻不可存留在神前,摩西特別吩咐如何對待亞倫二子死屍的問題,特別提列兩點,一是在穿著聖內袍情狀下被抬出,離開聖所的面,一是抬出的地點是營外。前者是奇特的現象,火從雅威出來燒死二子,卻未燒毀聖內袍,此內袍是祭司的象徵,代表神並未因亞倫二子失職就廢掉祭司體系,刑罰的是失職者,其職分仍是存在。基督與亞倫後裔的大祭司比較,由福音書都清楚指出當時大祭司失職,神反而未直接刑罰大祭司,然而主後70年大祭司連同聖殿崇拜都被終止了,此刑罰遠超乎亞倫二子所受的。由來7:12、18-19基督成為天上大祭司,使按肉體的誡命律法所按立的祭司體系,其祭司職分轉移了,並非祭司職分被廢棄,而是職任轉移。“營外”由4:12罪祭牲焚燒,6:11倒燒燔祭灰,13:46患大痲瘋者,民5:2一切不潔者,15:35處死犯安息日者,31:19戰爭殺人者,申23:10夢遺者,23:13便所,以上諸項表明營外是集各項不潔之處,凡被認定與以色列聖別身分有汙染之事物、行為、人民,都被排拒在營外,營外代表隔離,使聖別、潔淨者不被汙染,亞倫二子死屍被視為污穢,因死屍本身即不潔,這與歐洲教堂多埋其偉人不同,兩者對神律法態度截然不同所致 外一詞新約僅出現於來13:13,是一轉喻用法,指當時外邦信徒和猶太歸信者,被猶太人視為非我族類而排斥之意。

  10:6-7

   經文以ABA架構呈現,6節上和7節上是一對映句,同提“禁制命令”和後果都是免得死亡,對象是亞倫和餘留之二子。6節下則是“當行命令”,而對象是以色列全家。前段是直接對應亞倫二子屍體問題,本段則要對應因他們死亡所造成的影響,此影響不只亞倫家族,更升級到全以色列人。

   6節“以利亞撒”意為神是救助者或神曾經幫助或神所救助的,“以他瑪”意為棕梠樹的海岸,表達美麗之地,此人事蹟除家譜外,聖經未記載其生平。“頭不可鬆散”:TWOT認為此句指頭髮的剪髮(利13:45、21:10)或散髮(民5:18)兩種含意,但此動詞(H6544)有三種含意一率領、二解開、三放肆、縱容,都無剪去的含意,故應指散開頭髮。此與祭司服中冠冕是將頭髮束縛包裹有關,正如下一句衣服不可撕裂,都指不可將祭司服脫下或損壞含意。“衣服不可撕裂”:使用動詞撕裂(H6533)僅出現在利未記中(另見於13:45、21:10),與常見的撕開(H7167)不同詞卻相似含意。由珥二13“當撕裂心腸,不撕裂衣服”,則摩西此時要求亞倫家族當專心完成神所託付祭司職任,因獻祭之祭肉和祭品尚需他們食用完成,才是結束本次獻禮。對於二子的死亡,就人的角度神非要其禁止哀傷,只是就祭司職任而言神要他們不可放肆,縱容個人情感,以免失去祭司職責。最大傷痛表現不在外,而在內,亞倫在此事上經得起考驗,否則就失去祭司職任。若亞倫和其餘二子再失去祭司職責,刑罰是死亡,且禍及全會眾,相似情節亦在民16:22可拉黨事件中。領袖失職,造成群眾受連累,這不是合不合理的事,而是關乎治理上的事,如同掃羅失職造成以色列敗於非利士人手中(撒上31章)在聖經中屢見不鮮。

  “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要為雅威所燃燒起的焚燒哀哭”:哀哭(H1058)指因悲傷、冤屈、懊悔、悔改而放聲哭嚎,神不讓亞倫家族哀哭,因他們尚且未完成祭司職分,但神讓以色列全家成為亞倫家族的弟兄,為他們哀哭。哀哭是一種情緒的發洩但神不許亞倫祭司家族情緒隨意發洩,尤其他們仍在執行職務時。新約即很少記載耶穌情緒的波動,只特記在當他親見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拿因城寡婦之子死了(路7:11-13) 、拉撒路死了(約11:33)等等,耶穌動了憐憫之心,或靈裡悲傷激勵自己,都是為他人不幸或無知而非為自己的遭遇。耶穌是正如亞倫家族,謹守他自己的職責,不為自己哀傷。

  7節“不得出會幕門口免得你們死亡”,正如八章在七天內的限制表明第八天的祭禮是承繼前面七天的祭禮的完結日,亞倫和其子仍受約束,就職仍未完成。第八天雖是一個新的開始,卻非是否定前面七日的內涵和意義,而是延續與更新,是立基於前七日所完成的,帶來新的契機和期許。耶穌在第八日復活,同樣是按此原則,他的復活不是否定先前神的約,而是更新新約,此約不在於內容的更動,而在於約的執行。新約是更動舊約,其更動在於使參與立約者,不再按肉體能力去執行這約,而是按著聖靈來執行。則立約的對象因而不再受限於肉體關係,而是按信心關係來立約的。

  “雅威的膏油”,相似詞“聖膏油”(出30:25、37:29)“神的膏油”(利21:12)受此膏油者即成雅威的受膏者。此句同樣說明亞倫家族祭司職任在身,不可自行廢止。

  10:8-11

  神對亞倫三個新命令,是指針對祭司家族的命令,也成為利21-22章祭司條例的基本憲法。亦即利21-22章的諸多條款,是本處6-11節的延伸條款,正如十誡與約書的關係。日後拿細耳人的條款(民六)也是按此基礎而立的。因此由二子犯罪所造成影響,在本段中清楚指明,神再添加律例,以形成更大保護圍籬,正如保羅所說“律法是為過犯所添上”(羅五20)過犯增多,不是要讓人落入軟落,而是使恩典滿溢。因此律法的引進,對於明白律法者是一種保護,對於無知者是一種束縛。

  9節禁酒令,此令與6-7節攸關,都是一種束縛,但由酒所代表的含意,他不光是情感流露象徵,更多指在歡樂的意味,是今日蒙福享樂的象徵。雖然酒也有負面象徵,如神的震怒(耶25:15) 、災禍(60:3) 、審判(耶51:7)等,但在本處它是正面象徵為主,禁酒就等同將世上的享樂放下之意。祭司禁酒令指在當他們在進會幕執行職任時,相同於拿細耳在許願期間都是禁止喝酒的,但當祭司離開會幕不需事奉時,不禁止喝酒。耶穌一生也未禁酒,但他卻是真實執行靈意的禁酒,不為今生享樂所束縛的服事,才是本節的真義。禁酒令不是在補述亞倫二子犯行的原因,因後律不能定前罪,然而神加添此律例,是為對付人的自我放縱,此放縱也包含亞倫二子欲取代其父之權柄的慾望。

  10節分別令,聖與俗是用於會幕、祭司身上,潔與不潔是用於一般以色列民身上。分別(H914)原指隔離、分開,在創世紀中出現五次,都在第一章創造之時,五經出現21次,占全部出現41次的一半。此字用於人與人之間的隔離最多,少數用於事和物上的分開,僅一次用在與神隔絕(賽59:2)。由創造時的分開動作,成為律法要求隔離的根本,分離代表基本上的生命、資格的差異要被突出、顯露,與今世要求平等是截然不同的觀念。祭司職任除了成為執祭、代禱者之外,首要在對屬乎神的人事物上的分離出來,此分別是為在顯示神的獨榮,而分別的準則與項目,由利11-民10章都包含在內。聖(H6944)原指歸於神的、屬乎神的,包括神的奇妙能力、神的屬性、神的法則。祂所顯露的不只在道德、禮儀層面,也藉由物質可見的來顯明。俗(H2455)則是與聖相對的人、事、地、物,七十士譯本以G952譯之,此字有敞開且讓人容易接近的含意,因而可譯為通俗、世俗、非神聖的。此分別的要求在利11:47、20:24-26再次被強調出,則利11-20章學者通稱潔淨律法,而非常人所稱僅限於利11-15章。

  11節教導令,教導(H3384)原指一投擲物品者在有意志的情況下拋投,轉而指引方針之意。律法一詞即本動詞的名詞意。祭司要為以色列眾子指引所有律法的方向,即他要解釋說明律法頒布的真意,而非只在字面含意的要求上做督導工作,雖然這也包含在其教導範圍之內。因此舊約祭司要對律法作全面的認識、查考而行教導,也正是基督在世時所行的工作,成為天上的大祭司,此工作仍然是其職責,藉由聖靈在信徒中持續教導。由於命令內涵,更指出所有律法絕非只是字面意義的限制,否則就不需要祭司再去針對字面意義作教導。猶太人深知此理,自被擄回來後,他們即針對律法重作解釋,而才有今日諸多猶太拉比的結晶,然而最大遺憾在於他們棄絕最大的教育者耶穌基督,以致失去基督針對律法的完善解釋,也就失去神律法真義的認識。

  10:12-20

  在經文寫作和目的上,本段落是非常獨特的,首先就祭物的處理,按前面已啓示有關素、平安、罪祭三項,已清楚指明祭司當如何處置,則摩西在12-15節只是重述已吩咐過的內容(參6:16-18、26-30、7:30-34)。但是卻故意省略罪祭物的食用吩咐,而以16-20節來記載事實如何處理,是與原先規定有別。其次在用詞上特別用不同詞來表達此次吩咐的嚴重性,在素祭食用時6:17用“分”(H2506),是指所分配的部分,也可指產業,在平安祭食用時7:33用“分”(H4490),是指所指定,安排的部分,但在本段落10:13、14、15卻用“分”(H2706),是指一種法則、命令、律法。表明本次摩西的吩咐是亞倫家族必須遵行的,這次祭物的食用不光是一種權益,更是一種責任,是祭司職任中必須履行的,亦即獻祭的完成必須在最後處理完這些祭物,才是一個完整符合神要求的獻祭祭典,否則就達不到神透過整個祭典所要傳達的信息:神和人和好。因此,這兩點正是寫作上所要傳達的信息:作為屬肉的祭司體系,無法真正完成神所要成就的事,亞倫體系在就職時就發生死亡的事,也以致神原先的規定被破壞,最終神要透過祭司所要賜與的恩典被打折,原先要擔當的罪孽沒有完成。

  12-15節

  經文呈現ABBA模式如下

  15節和和合本誤譯為“要與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此句原文含意天主教思高本正確意譯為“與獻作火祭的脂油一起所舉過的”。脂油不可食用經文很清楚指出過了(3:17,7:23),所食用的並不包括脂油,和合本譯文會造成前後矛盾。

  本段的吩咐只是6-7章祭司獻祭的規定簡要版,兩種祭物的食物食用吩咐都以重覆語法呈現,12與13節彼此重複,14與15節也是。因此經文用意不只在指出字面要求亞倫家族的食用規矩,而是一方面要凸顯祭司職責不可中斷,一方面要顯明食用的內容意義。

  摩西再次吩咐剩餘的素、平安二祭物的食用要求,表明所獻祭物必須全部處理完畢,不論是燒獻或食畢,都不可餘留下來。火燒與食用兩種方式,表明一歸神一歸祭司家族,各自代表不同意義。火燒有兩種含意,一是代表香氣的燒獻如全燔祭、一滿把的素祭、罪祭和平安祭的脂油與內臟等,是神所接納的。一是代表汙穢的燒滅,是在營外的燒,表為神所棄的。食用亦有兩種含意,一是代表神賜與祭司的恩典,是成為祭司產業,透過食用代表神人和睦,如素麵、平安祭肉等。一是代表神對罪的對付如罪祭中血不帶入聖所之祭物,透過食用代表勝過罪。因此無論火燒或食物,都必須按神規定完成,才是代表祭祀的完整性,摩西再次的提醒是呼應1-7節二子死亡所帶來的影響,免得祭司職在被人為終止,神的心意被打斷。

  16-20節

  經文亦呈現ABBA模式如下

  由架構分析可呈現本段的中心點,兩個疑問句表達所要探討的主題,摩西的問,是以神的原先計劃為背景,作為要吃罪祭肉的理由,而亞倫的反問,是以當時狀況的獨特性為背景,作為不吃而燒的理由。摩西要求全然按照神的命令為依歸,因吃時罪祭肉代表為背負會眾的罪孽,要為他們贖罪,沒有食畢罪祭肉,就沒有完成對罪的對付,則祭司設立的目的也沒有完成。亞倫則強調“今日”兩次(19節),表明神的吩咐他知道,但是今日他卻無法達成作為祭司當完成的職任,他本身遭遇二子的死亡,以致他未能完全按照律法規定去達成神的心意,他只能提出一種變通的方式,將祭肉焚燒來取代食用。經文不在表達律法是可以廢除或取代的觀點,亞倫不是要否認食用的必要性,而在於傳達律法因人的軟弱而無法被實現,不是律法不完善,而是人有肉身的軟弱,使得律法的遵行不得不暫時停用。

  16節以利亞撒和以瑪燒了罪祭牲,經文未提是何時何處燒的,但他們既被禁止出會幕,則公羊就只能在燔祭壇上全燒了,由19節亞倫將燔、罪二祭同提出來,而不提另兩祭,表明罪祭牲是與燔祭牲一同焚燒了。經文也未提何以摩西在旁督導,卻未見罪牲也全燒了,因此經文只重點放在因二子的死亡造成祭肉的處理方式有偏差,其責任當如何處置。

  17節吃罪祭就能擔罪和贖罪,此與祭牲血也是為贖罪有重複之處,則當理解祭牲血與吃罪祭有何區別。血代表生命,只有生命才能贖生命,故而血是代表罪價,是為犯罪的罪責所付出。吃在舊約希伯來人有不同含意,它代表喜樂、共享,如平安祭的分享;它代表立約的確定,如出24章立約後的吃喝;它也代表得勝、掌權,如創一章神賜食物給人和走獸,創九章賜肉給挪亞子孫;它也代表貪婪,如創三章始祖要與神同等。對罪祭牲的食用應是表明對罪的得勝,而非罪價的付出。至於此“罪孽”(H5771)一詞,TWOT指出有三種含意,一般都只注意罪行和罪的後果兩種含意,但是第三種“罪疚”或“罪染”為人所輕忽。此用法正是新約對於罪行造成良知的沾汙相同含意,罪行不只造成需要罪價的付出以尋得和好,它更須對付犯罪者本身內在的汙染,這個由來10:1-18已清楚解釋了,牛羊血無法移除附在其上的罪,反而透過基督的血使敬拜者不再擁有罪的良知(參見彼前三21)。神原先計畫藉由獻祭不只要對付人所犯的罪造成罪責的彌補,更要對於犯罪者受罪的汙染上清除,不再受惡者轄制,但是本章中惡者卻私下破壞神補贖的方式,兩子的過犯証明人肉體私慾使人無法完成神的計畫,亞倫自己也深知此事理。

  “擔當會眾的罪孽,為他們贖罪”:經文同用不定詞“擔當”(H5375)與“贖罪”(H3722)二詞,表達它們有同義重複加強含意。洪先生否認祭司的吃食與贖罪或担罪有關,以致更改文意成“去表示會眾的罪已由祭牲担當了”,吃祭肉只成為和好的保證。希伯來文不定詞的担當,亦出現於民18:22以色列不可靠近會幕,去担罪而死,此處的用法與本節相同,則洪先生的譯法是不通的。由利7:18一般民眾若吃第三日的平安祭牲,必担罪,則吃食以担罪不是只出現本段落。祭司担罪卻不死,是按出28:43他們身穿祭司服緣故,無論此罪孽一詞是指何含意,神即立下此準則,藉由祭司吃食罪祭牲以担罪而贖百姓之罪,此法則就是神救贖之道,正如神設立基督以贖信眾,去懷疑質問何以一人之血可以贖萬人之生命,是在藐視神一樣。

  19節不由亞倫剩下二子來答辯摩西的指責,卻由亞倫來回答,表示焚了罪祭牲,應是亞倫的主意。“像這些的事臨及我”,經文用複數詞這些事(和合本譯成單數:這樣的災),表示將就職與此二子死亡合併發生在亞倫身上,以致他說“今日吃罪祭牲,在雅威的眼中是否為美善?”,這表明身為祭司它是當去担百姓的罪孽,但身為父親他的軟弱以致他不夠格去承受這職任,不是他不願,而是他無能力。

  20節摩西以為美,指摩西評斷亞倫的回答是好的,而非亞倫去違背神命令是美好的。他接受亞倫的說法,現在要祭司去實行神的計畫,已是緣木求魚了,不是神的律法不好,而是人的軟弱而致,只能暫時更改祭肉處理方式。祭肉仍然是處理完畢,只是由神直接承受,只等那完美的祭司者才能完全按照神定計畫來救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