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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4~5 章(利 4:22-5:13)罪祭(續)

主講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110806; 輸入編修:WCM; 英文檔名:Leviticus 4:22-5:13 201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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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Lev 4:22-26)領導者

(利 Lev 4:22)

「官長」

  原文為「被舉高者」,是動詞「舉起」的陽性名詞,在希伯來文化中被舉起的,都帶有宗教含義,因此被舉高者不光指社會地位上為首領者,也在宗教層面有領導、重大影響力者。

  因誤行而犯了罪:用詞的安排有別於大祭司和全會眾,而4:27「這地之民」的犯罪過程將這組合詞拆開置於「從雅威的吩咐即那不可行的一項去行」這句固定形式的前、後。考量經文用詞的考究,大祭司和全會眾是成一組,有別於領導者和這地之民為一組,將對全體的影響力和對小眾的影響力區分出來,不在於區分罪行的大小,而在於罪的勢力的專注層面。第一組所犯的,可能比較於第二組所犯的罪行為小,但所造成罪的勢力遠大於後者。此原則和經文安排由5:1-4列舉之罪案的目的,有關聯(另詳見該段解釋)。

(利 Lev 4:23)

「而他的罪已被他知道了」

  原文在句首的連接詞 「ô」(H176) אוֹ (o) 其含意,《洪同勉》取其第一意義「若」而譯成「或」,因而將本節與上節分成犯罪的兩種情況,意指這犯罪者是有人使他知道,他才獻上罪祭。但是《LXX》則譯為「並且被他知道了」,取 「ô」(H176) 的第二意義,因此是連於上節,指犯罪者自己知道了(即《和合本》的譯法)。考查「知道」的被動語態用法,它接後面受詞,則指後面受詞知道某件事,但如何知道的,由經文本身無法判別,因此經文的含意反而是取這兩種的綜合意義,不論是自己去知道,或者自己無知而被他人告知,都可以成立。大衛王兩次犯罪,一次數點百姓人數,一次殺人奪妻,都是被先知告知而認罪,「領導者」可指君王(王上11:34),則大衛之罪是否符合本條例,可再研究。

「多毛公山羊」

  《和合本》未譯出「多毛」這詞,本祭物在聖經上常是罪祭的代表性祭品,(利9:3,16:5,23:19)都作為全以色列百姓的罪祭,而與大祭司以公牛犢為罪祭區別出來。意為若為大祭司為全國舉行之祭典,則公牛犢和多毛公羊各代表兩個層面,以區別祭儀。

  多毛公羊在(利 Lev 17:7, 代下 2Ch 11:15)則代表另一種罪:淫亂。此由公羊的發情時期所延伸出來的含意,而此淫亂罪正是毀約的常用詞。聖經常以拜他神為淫亂罪為喩,以夫妻婚約被破壞來喩指聖約被違而廢。而領導者犯罪需獻多毛公羊,考究時代背景,古代族長多妻制為常例,律法並不以為是罪,但是族長過度放縱自己,常常成為被領導者的痛,經文特以此縱慾的動物為罪祭,事實上就領導者有警戒作用。

  迦南偶像崇拜常伴隨淫亂,希臘羅馬時代亦多追隨,新舊約時代都處於相似背景,則此人的肉體,最易犯的罪要被對付,聖經一再記載,就在指明人的肉體是不堪引誘,正如始祖犯罪,放縱肉體而輕視聖戒。

(利 Lev 4:24-26)

  祭儀上有幾項不同於前一組,除了祭物不同外,血未帶進聖所,而只抹祭壇角和倒在壇腳。另執行祭儀者由大祭司(利 Lev 4:3,15)轉為一般祭司(利 Lev 4:25,30)。祭物除脂油燒獻外,未提如何處置祭肉。此三項差異,都在表明其罪的影響力,遠小於前一組,也更可能成為常態性犯罪,此為經文另一面教導的意義。

  血的處理方式不同,但血的記號在意義上是一樣,沒有血,則罪不得赦免,(來 Heb 9:22)是希伯來書作者對罪祭的解釋,即(利 Lev 17:11)「因肉的生命在血中,且我指派給你們,在壇上來贖罪,為著你們的生命,因那血是在生命中贖罪」,的省略說法。《洪同勉》牧師一再否認罪祭有除罪、贖罪功效,因他誤解下列事情:

(利 Lev 4:27-35)這地的民

(利 Lev 4:27)

「這地的民」

  五經只出現在(創 Gen 23:7,12,13; 出 Exo 5:5; 利 Lev 4:27;20:2; 民 Num 14:9),另三次在(拉 Ezr 4:4;10:2; 尼 Neh 10:31)。就出現的經文含意,以「這地」代表神應許之迦南地,這詞就擁有特殊意義。它限定得入神應許地者才有獻罪祭的資格,而得入應許地者,由(民 Num 15:14-16,26-30),也包含那寄居的外邦人,所羅門建殿禱告詞也提外邦人來聖殿敬拜祈求,因此這詞就指向凡以雅威應許為相信的人,就有資格獻罪祭求贖罪。

(利 Lev 4:28-35)

  以母多毛山羊和母綿羊羔兩種為祭,再加上(利 Lev 5:7-13)潔淨鳥和細麵為祭,則平民的罪祭種類更多,是按個人能力來付罪價,表明罪價的要求是都能符合每一種人的條件,然而經文並未指明如何評定財富能力,反是交由犯罪者自行評定當付罪價,目的在於讓願意贖罪者都能得贖,這就是福音。

(利 Lev 5:1-6)罪例

  本段落按用詞的排序,應如《LXX》的譯法,將2-3節視為同一案例,由(利 Lev 5:1,2,4)每節的首字「氣息」引出三項罪例。《和合本》按希伯來文直譯,易造成讀者以為(利 Lev 5:2,3)兩節為兩種不同罪例。

  就(利 Lev 5:1-4)節有數個用詞都出現三次:「氣息」(H5315),「犯罪」(H816),「隱瞞」(H5956),「知道」(H3045),與起誓有關的字也出現三個 (H423),(H7650),(H7651)。

(利 Lev 5:1)

「起誓的聲音」

  就原文可有兩種情況,一是指法官要人以起誓方式來見證他所知道的事,正如歐美法庭常有手按聖經起誓所見證為實的例子。另一種則指《馬太福音》(太 Mat 26:63)大祭司指著永活的神起誓,要求聽見此誓言者當誠實回答,而耶穌就按事實回答之。聖經未再以這組合詞出現,無從判斷當屬何種,惟就犯罪事實是在於聽見起誓聲音者,卻不願誠實告知他人,有關他看見或知道的事,他失去一個見證者當有的責任,他就當背負罪過。

  起誓 (H423) 和(利 Lev 5:4)另一用詞發誓 (H7650),在希伯來文中基本上是相同含意,一同出現在(創 Gen 24,26章),(利 Lev 5章),(民 Num 5章),(申 Deu 29,30章),《LXX》將這兩個希伯來文,譯成了同一個希臘文。有人將起誓 (H423) 視為「發咒」(如《思高譯本》),惟考量這兩詞一同出現的地方,都在指「誓言」而言,而非「咒詛」(本字亦確有此含意,)《TWOT》以為「誓言是鄭重的口頭陳述,而約是協議的實質內容」,因此這兩詞都以神的約為基準來論述的,因此耶穌聽見大祭司的誓言,他原先不予答覆公會對他誣告,現卻直接陳述他是神的兒子,因他原當按律法要求而行,就是死也要做此最後見證。

  願意與否將所知之事告訴他人,這原是無關犯罪,但現在是以見證人身份,按神的誓約原則來說話,保持沉默都有了罪,他是違背當行之義而不行。和四章(利 Lev 4)所說犯了神所吩咐不可行的而行,成互補說明罪的形態。

「擔當他的罪孽」

  本詞常成為審判之語,就刑罰而言是指犯罪者要負擔罪的刑責,就救恩而言則指犯罪者可因代價的付出而被饒恕。聖經這兩方面的含意同用在一個詞裡,如罪祭、愆祭,都是如此用法,就表明律法本身就已含有救贖的應許在其中。(賽 Isa 53:4)「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賽 Isa 53:12)「他擔當多人的罪孽」,都再再地按律法的原意指明救贖的原則。

(利 Lev 5:2-3)

「不潔」

  本字在此出現動詞一次,名詞二次,形容詞五次,《和合本》分別譯成「染了」、「污穢」、「不潔」。《LXX》則分別以 (G3392),(G167),(G169) 翻譯之,新約分別出現5次,10次,31次。本字及衍生詞舊約中共出現279次,約有64%在《利未記》、《民數記》,15%在《以西結書》。因此要明白聖經不潔的定義,應由《利未記》、《民數記》二卷來規範。新約中並未詳細解釋何為「不潔」!欲明白之,當視舊約定義。

  本處的不潔分成不潔的物、生物的死屍、人的不潔三大項,和合本譯法則只剩二項,《LXX》則譯成五項,然就經文的目的,在指出一切的不潔,不論是從物,從生物,從人而來的,是包含全律法書所指稱的。

  按聖潔律的規定,不潔的事其處理方式不同於犯罪之事,以隔離和水洗為主,另部份不潔者如生育、大痳瘋、血漏等則加上贖罪規定。本處經文以「摸」為染不潔途徑,因此所要處理的是以特定事物作為範例。

  人染不潔而不自知,其罪在於人的疏於防範,失去儆醒,否則聖經有明知會染不潔仍要去行,如十六章的罪祭牲處理,那燒牲者回來後以水洗而得潔。故而染不潔而自動水洗得潔,神不怪罪。因此人犯此罪正如誤犯,是無知亦為罪。

  (P.S和合本譯「他卻不知道」,按希伯來用詞 (H5956)「隱藏」後接受詞,此形式在利4:13,5:2.3.4,民5:13,代下9:2,伯28:21中都以被動語態,後接「mi」的受詞方式,表示後接受詞被隱瞞,《洪同勉》指「忽略」,《馮象》譯為「未加注意」,《思高譯本》為「未發覺」,《呂振中譯本》為「茫然不知」)(污穢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未加防範,且不儆醒,沒有按神的旨意加以潔淨之。耶穌觸摸法定不潔者,目的為要帶來醫治。他承擔了他人的不潔,之後可按神的規定而得潔淨。)

(利 Lev 5:4)

「冒失發誓」

  指未經仔細思量,衝動、浮躁而發誓。「冒失」另出現於箴12:18「說話浮躁的,如刀刺人」,詩106:33摩西用嘴說了「急躁的話」,同字根詞(H4008)出現於民30:6,8指妻子冒失許願。另「用嘴唇」(H8193)在民30:6,8,12申23:23都指許願之事。因此在本節的用詞上,經文含意應指向「人隨意許願而後輕忽其言之罪」。《LXX》則用「遺忘」 λάθῃ 譯之。

  總觀以上三項罪例,都以個人自身為行為之承受者,未提及他人受損事宜,然以律法觀點,受損的是神的約、神的聖別、神的信實。雖以人的口、手的小毛病為罪例,卻危及神的形象,經文以此案例在教導,那肉體中最微小的罪行,卻能成為大罪,若人不去儆醒對待的話。

(利 Lev 5:5)

「承認」

  使役主動多指「稱謝、頌讚」之意,惟使役關身則指「認罪」之意。又是一個雙重含意的字詞。

  人的告白、認罪和人對神的稱頌似乎為絕然不同之事,然而此用詞將神與人的差別表面清楚,神的全然信實、公義、聖別,每一先知得見或聽聞神時,都顯出人的不潔,不足而自卑,因此悔改認罪是神所喜悅的靈祭,就另一角度而言它是對神的完全之贊美。使役關身之認罪亦出現在以斯拉(拉 Ezr 10:1),但以理(但 Dan 9:4,20)身上。另大祭司在贖罪日的認罪(利 Lev 16:21),被擄者的認罪(利 Lev 26:40,尼 Neh 9:2,3),故本用詞可指個人,也用在集體的認罪上。(《LXX》譯為 ἐξαγορεύσει :說出、宣佈、透露)

  雖然本字在五祭中僅出現這次,卻成為新約救恩的必然條件,耶穌的教導中,對自身省察而辨明其罪,才是真正悔改者。若果不知認其罪,基督的救恩與他無益,然今人接受基督者,多不知當認何罪,實為撒旦蒙蔽心眼。

(利 Lev 5:6)

「愆祭」

  此為首次出現,就經文安排在同一節中出現愆祭和罪祭,目的在指明兩祭實為一祭,只是各有強調之處。罪祭出現於四章為主,以重大之罪染力為其強調點,愆祭出現於五~六章,以個人罪行和賠償受害者為強調點。

(利 Lev 5:7-13)窮人祭品

(利 Lev 5:7)

「手搆不到」

  表示「力有未逮」之意,相似用法另出現於(利 Lev 5:11,12:8,14:21)。耶穌出生時,其父母即按本段經文獻上兩隻潔淨鳥類(路 Luk 2:24)。

兩隻鳥一按燔祭方式全燒獻,一按罪祭方式流血後歸祭司食用。

(利 Lev 5:11)

  細麵不加油和乳香,就非素祭而成罪祭,雖祭儀同素祭方式,餘下亦歸祭司如素祭,但不加油和乳香(即聖別和禱告),就不能算是氣味的撫慰,只是成為罪祭為其贖罪得赦免。

回應一:摘要

此所論的是「誤犯的罪」,是可得赦免的罪

另有「不可贖的罪」

無法事後彌補的罪是什麼?從新約的角度而言

誰對誰錯?孰是孰非?現今還有法利賽人嗎?

現今的法利賽人所認定的「福音」是什麼?

主寶血確比牛羊血更加寶貴,但不可因此反對舊約律法!

主寶血救贖「罪奴」,使人脫離罪的權勢

被救之人,當成為「義奴」,就是當順從「神的律法」,這樣的人才有永生!

人若甘願違背神的律法,重染污穢,就是捨棄救恩,公然地羞辱主!

得知真道後,人若故意干犯神的律法,就不再有贖罪的機會了

願榮耀歸給神!

回應二:摘要

不論是否知道或隱藏,人只要是干犯了神的律法(其中含潔淨的條例),就有了罪。

「不知者不罪」是錯誤觀念!當你知道有罪後,就要去認罪,尋求解決之法。

「罪」常在暗中發揮著強大感染力,令人難以察覺!

神立下贖罪、贖愆的條例,這是神對人的恩典、憐憫。

神救了我們,要我們能分別聖與俗、潔與不潔,以作為神的子民。

神要每一個人都能除掉誤犯的罪污,不論人的身份地位財力如何!

我的強調到這裡,感謝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