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論作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120504; 編修:WCM。
經文分段由每段開首語「雅威對摩西說」五次,成為段落分界,而「我是使他(你)們成聖的雅威」六次在段落結束點,則是經文頒布的原因,經文結構仍以交叉重複為主,而在敘述各項內容時,無論是各段的再分段之內容,或詳細要求之項目,就以四或其倍數為強調。
神的食物是貫穿這兩章的主題,
在用詞的特別選用,也呼應這四大段之間對映關係:
1 節、「為著魂不可玷汙自己」:此句話點出本段的主題,經文未如 11 節明確指出是為著死的魂,而行喪禮之事,但以魂(即生命)為代表用詞,在兩章中出現六次(21:1, 11; 22:3, 4, 6, 11),只在 21:11 接死亡作形容詞之外,其餘五氣息,則強調生命的含意。故為著魂的緣故,不能玷汙自己,經文從兩方面來規定玷汙的管道:喪禮和婚姻,但是其他未提的事項,是比照 11-20 章的條例。
2-3 節、骨肉之親(H7138):來自動詞「近前、獻祭」(H7126)的形容詞,出現在 2, 3 節各一次(和合本 3 節未譯出),此字表至親的親屬,與 18:6 的骨肉之親(H7607)有相似意。經文將這兩詞H7607 和H7138 結合,可直譯為「他的血親,就是他那至親近的人」,其界定範圍只限六種:母親、父親、兒子、女兒、兄弟、未出嫁的姊妹,未提妻子,因妻子非血親,而是與他合為一體的。
3 節特別針對姊妹的限定法,是為祭司家族的認定設下一原則,若女子為祭司家族,而外嫁非祭司家族者,她就不再屬乎祭司家族成員,除非她丈夫死而無子嗣者,才能返回祭司家族得生活照料,但仍排除在可奔喪之列。
處女(H1330):來自動詞「分別出來」的陰性名詞,一般都譯成處女,本節下半句「不是屬於一個男人的」來說明,而在 13-14 節兩次出現,可以界定本字在此特指處女而言,而非單單只是未嫁的。聖經將女人的貞操,視同以色列全族和神的關係,若失去貞操,等同以色列族去與異教結合的後果,由何西阿書先知婚姻可証。本字在其他經文的含意,TWOT以為譯為「未婚女子」比「處女」合宜,但若按摩西律法所強調的,由其出處:創 24:16; 出 22:16, 17; 利 21:3, 13, 14; 申 22:14, 15, 17, 19, 20, 23, 28; 32:15,都是指童貞女而言。
4 節、為首(H1167):原指統治者、丈夫、主人之意,將祭司視為主人,另見民 21:28 邱壇的主人,本處強調在他的眾中為主人,百姓和祭司的身分關係由此可知。本句是八句否定的首句,是以下各句的原則,而非接續第 2, 3 節為姻親而使自己玷汙的事。(洪同勉牧師引猶太傳統的解釋,將百姓譯指姻親)。因祭司既是民的主人、丈夫、統治者就不可使自己因死屍而不潔,以致無法執行聖職,阻礙選民來到神前的管道,因此祭司的職責,使得他要限制自己的情感,不可隨意為人奔喪,雖然奔喪在聖經被視為美德。(參傳道書)
5 節、三個否定詞是與 19:27-28 百姓的要求一致,但是為執喪而行的習俗,祭司不可行。百姓可以為執喪而剃髮、剃鬍鬚、割傷身體以表哀悼,但祭司被禁止。這三項都代表人落入極其羞辱的境界,因死亡臨及家族,就無榮耀可言,但禁止祭司行此情感流露的表徵,是因他並不只代表他個人,還代表百姓要到神前,就不可失去此榮耀的象徵。
6 節、「因他們呈獻雅威的火祭,就是他們神的食物」,將祭司要聖潔歸神和不能將神的名通俗化兩件事的理由,歸諸於祭司是執祭者,則相較於執喪者是死亡、不潔的事,這樣的對比,可由「將神的名通俗」(H2490)在 18:21; 19:12; 20:3 三次的出現,與本處三次出現對比,可以明白。對摩洛的敬拜等同使神的聖名通俗(被濫用),用神名為起誓以欺詐他人也等同濫用而通俗神的名,則祭司原是高舉雅威名的,若去沾染死亡,那麼原要使生命可因獻祭而賜與百姓的,變成混亂、交雜的、神的名是被帶來生命或死亡,就分不清了。
執祭者是藉由動物生命而帶給百姓神的生命,就不可因奔喪使自己落在死亡陰影之中,既已被選召任此聖職,就當分別自己不沾死亡。
7 節、兩種女人不可娶:行淫被污的女人,此句指廟妓或離婚的女人。而其他如寡婦、被強姦的、不在此限。廟妓是宗教與身體雙重淫亂,離婚(被休)女人,則因其名聲可疑,且被休理由未明之前,按聖經原則本不當娶之,免得落入犯姦淫的罪中,故兩種女人都與淫行有關而被禁娶。
8 節、經文重複強調使聖別(H6942)和聖潔(H6918)各出現兩次,摩西代表以色列去使祭司聖別出來,對摩西(以色列)而言,祭司是聖潔的。經文用兩個理由:他是呈獻你神的食物以及我雅威是聖潔的,那使你們聖別出來的。這樣強調法,亦出現在 11:44-45 經文中。
9 節、本節和 19:29 百姓女兒為廟妓是同一原則,惟本處清楚指明其處理方式,火禁如那罪祭牲所代表的,是極其罪大惡極。祭司女兒出現四次 21:2, 9; 22:12, 13,都成為兩段落特別提及的對象,有其象徵意義。女兒(H1323):來自動詞「建造」的陰性名詞,指建立而得到女的子嗣。是由男子嗣而來的陰性名詞。創 2:22 神由亞當的身旁建造一女子,稱為眾生之母,則後續而出的女子,都有承續建造(生育)的使命,既生在祭司家族,就代表神聖使命的傳承,雖為女子,本當以雅威為唯一服事對象,去事奉迦南神明而為廟妓,是公然侮辱聖家族。由猶太對他瑪的審判詞(創 38:24),這是自古以來的常例,借火焚滅那極污之物。
針對大祭司更嚴格的聖別要求,「膏抹的膏油」出現兩次來限定此對象。
10 節、頭不散髮,衣服不撕破:散髮和撕衣都是以色列人表示為死亡極度哀傷的方式,但大祭司被禁止行這等之事,因他頭是有膏油,衣服是聖衣,不可去使之通俗如常人。
11-12 節、雖死者為至親,也不可奔喪,離開聖所:大祭司被禁接近任何死屍,雖是父母亦不可,等同新約耶穌的呼召要放下父母、妻兒、財產來就神職的人,經文非指不可為父母死亡而哀傷,而是不可為父母而使自己成污穢,故在身體上的約束意義,就代表屬天職分的情感,要勝過屬地身分的情感。出聖所等同使神的聖所通俗,故大祭司不可奔喪,而非大祭司一生都只住在聖所。
13-15 節、娶妻條件更嚴厲,只限童貞女,強調兩次,故寡婦,被強暴女子都被排除在外,其理由在 15 節免得使他的種籽(後嗣)俗污了,表明若娶非童貞女,可能生下非亞倫子嗣血統而成大祭司情況。這將違背神與亞倫的聖約,使非亞倫血脈者成為大祭司,故有此嚴格要求。
按此肉體條列,是為成就神所給予以色列的應許,使他們可以成為聖潔的國度。然而新約啟示這屬肉條列背後都有屬天的另一層應許和教導,則身體的聖別是第一步而非終結,心靈的聖別是第二步,使全人聖別,才是律法最終教導的用意。(當然若只是心靈聖別而身體污穢,這在全本聖經中找不到這種結果)
殘疾(H3971):或譯為瑕疵、斑點、指身體上的不健全,在本段中用 12 個詞來指明不健全的範疇,由五官到手、腳、到全身肌膚、形態都包含在內,正如祭牲的 12 個不健全的描寫方式。本字對比完全的(H8549)創 6:9 挪亞是完全人,17:1 神要亞伯拉罕成為完全人。同樣完全的也用在祭牲上,利 1:3, 10 完全的公牛為燔祭牲,22:21 將完全的和任何殘疾不存在其身並列。因此正如完全的,是指全人的完全,而非單指身體的完全,則殘疾的雖在此指身體的,但在申 32:5「有這弊病(即殘疾)就不是他的兒女」,則此用詞也可全人的問題,故新約雖只一次出現(用G3470)在彼後 2:13 指假師傅是有瑕疵者,指人的屬靈生命有不健全之用意。
經文用近前(H7126)和接近(H5066)兩相似詞各三次(H7126 為使役動態),表達有殘疾祭司家的男丁,被禁止去執祭,就是獻祭牲,進幔內的工作都不可行,唯獨仍可食用那至聖的祭物。
聖所(H4720):在 12 節兩次,23 節一次,都指祭司去使聖所成為通俗的,當祭司是與平常百姓一樣去奔喪,一樣有殘疾(如罪的殘缺),都是俗污神聖所的作為。經文的用意,明顯是以身體代表生命,當祭司身體殘缺,等同生命不健全他就不適任中保。身體健全就代表生命是完全的,才配為不完全的會眾贖罪,故新約中保基督,就被稱為無罪的,等同完全的他才配成為屬天的大祭司和祭牲來贖眾弟兄的罪。
24 節、曉諭亞倫與他眾子與以色列眾子:經文記載方式特提此事與 22:18 一樣用語。一方面將祭司的殘疾和祭牲的殘疾等同對待,一方面指明有殘疾的現象,不只是祭司要察驗,以色列眾子也要察驗,都有相同責任,對人對物是同一律例。
2 節、「要從以色列眾子的聖物中分別出來,就不致……」,此句型同於 15:31 只是以污穢取代聖物。因此經文指出人的污穢需要去隔離、分別出來,同樣要獻給神的聖物,也要保守,分別,不致成為俗污。這兩種分別若不貫徹,其結局是死亡和使神聖名通俗,事實上就審判而言是相同含意:死罪,,與神斷絕關係。
3 節、他的污穢(H2932):由本節到 8 節共出現污穢的名詞、形容詞、動詞計七次。對映的是聖潔(H6944 名詞)六次,使成聖(H6942 動詞)三次。在 21:1-9 同樣強調法,使污穢(H2930)和被俗污(H2490)計七次,聖潔和使聖潔也共計七次。則兩個彼此相對的組合用詞,在同一段經文一再出現,其用意是明顯A1 段和A’1 段同以對祭司的身體使用規定其限制性,使祭司免落入那些不潔之中,而無法與神的聖潔食物相結合。
4-6 節、提出兩大類不得食用神的祭物之規定,正如 21:1-8 祭司的兩種限制。
第一類是大痲瘋或漏症,是自身的問題,故要直到他被潔淨時,這期間祭司和平民百姓是一樣的身分,也一樣當被隔離。
第二類是暫時性的不潔,以四種形式說明:1 摸任何人的污穢,,2 遺精,3 摸任何會使他污穢的爬類,4 任何會使他成為污穢的。
7-8 節、提祭司限制食用類別兩種,當他是潔淨者,可吃聖物,不可吃死屍和被撕裂的物。在 17:15 中百姓和寄居者可食用的死屍和撕裂物,祭司卻被禁用,經文再一次將祭司身分所造成更嚴格的規定,又加上一項。4-6 節兩項規定是和百姓一樣,因其不潔就不可食用祭牲,然而 8 節兩種食物的禁令,使祭司所受限制如同 21:1-9 在喪事和婚事之限制同出一輒。
9 節、「因它背負罪因它而死」本句等同 3 節「從我面前剪除那人的生命」,此因自身是污穢而明知故犯去接近聖物或去食用聖物,其罪刑是死亡而非單單革除祭司職務(洪同勉的觀點),這是按 7:20-21 的規定再次重申,祭司自己是教導他人分別聖、俗,也是審查聖、俗的判斷者,仍明知故犯而污穢聖物,本當罪加一等,豈是革職了事!
外人(H2114):出現在 10, 12, 13 三次,即 10:1「凡」火。此字TWOT以為分詞的含意是指在某項神律法規定之外的行動,或行動者,故指人是不認識、無關係者。BOB譯為be a stranger成為陌生人。LXX譯為allogenes(G241)外族人。此外族人應指非祭司家族的其他以色列人。
10-13 節、「所有外人不可吃聖物」:在本段首尾兩端,而提到四種狀況來認定外人的含意。1 祭司的寄居者和雇工是外人。2 是祭司贖買的人和生在祭司家中的奴婢,不屬外人。3 祭司女兒已外嫁外人的,是外人。4 祭司女兒成為寡婦和被休無後嗣的,不屬外人。經文以交叉手法來論述。
14-16 節、按愆祭條列,若是無知而犯聖物的,就要背負愆的罰責。經文的主詞是干犯聖物的人,而非指祭司,和合本錯將祭司當作 15-16 節的主詞經文是要針對其他以色列人的告誡,因經文用「愆的罪則要背負在他們身上」。
本段結束點、將對象由祭司家族轉指向非祭司家族,則 21:1-22:13 針對祭司的特別條款到此為止,接下來是以色列人對神的食物當有的特別條款。
經文以三段式將燔祭、平安祭、甘心祭三種分別記述其祭牲的內外殘缺上的限制。用六個禁制命令來表達祭牲要求的嚴重性。
17-20 節、燔祭的獻,對象為以色列和寄居者,獻祭的理由為誓言(願)和自願(甘心),祭牲為完全的(無瑕疵)、公的。
本段經文兩個獨特點,一是獻燔祭的對象,由以色列人擴展到寄居者。一是獻燔祭的理由,由一章為蒙神悅納擴展到各人誓願和甘心自願獻上。後者是五經中首次提及,也是惟一一次提及。甘心燔祭在結 46:12 提及之外,誓願的燔祭僅此一次。寄居者獻燔祭則是 17:8 首次提及,以後只提獻祭上,寄居者和以色列人都歸一例(民 15:14-15)。『一個禁止命令「20」』
21-22 節、平安祭的獻,只提兩項理由特許的誓願和自願。祭牲為完全的,殘疾不在其身,此殘疾以六個詞限定,都是外部可見殘缺的。六個殘疾詞有四個和祭司的限制相同:瞎眼、手腳折斷、長癬、長瘡。『二個禁制命令(22)』
23-25 節、本段都以連接詞為句首,是按 21-22 節為題所延伸出來的三種情況:
經文以三段式將頭生祭、感謝祭和結語要求三項,作為這兩章,也是 11-22 章的總結。
26-28 節、當……時候(Ki),第一個狀況產生之時,本段是重述出 22:30 論首生牲畜奉獻時機。只談時間,不論這幼生的身體狀況,頭生歸神非一般牲畜作祭牲,因此不按 18-25 節有否殘疾而限定。經文用意由七天和第八天來表明,七天表完全數,幼牲有其屬地生命的完整,第八天是第一天的重複,代表屬天生命的開始,故而屬地的生命完結,就是屬天的生命開始。以牲如頭生子受割一樣用意。母子不可同一宰殺為祭,正如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的規定(出 23:19; 34:26 申 14:21)。這兩項鄰恤的特別法規,都與獻頭生有關,也是源自逾越節獻頭生的來源有關,故由 33 節重提領出埃及之事,都表明神的救恩是一切律法規定的主要依據。
29-30 節、當……時候(Ki),第二個狀況產生之時,經文將燔祭奉上的理由加在平安祭的感謝祭中,為著你們蒙悅納。相較 18 節的用法平安祭奉上的理由加在燔祭上,則同時非為贖罪的兩種祭在此結合其含意。只強調獻的當天吃完不可留到早晨,等同出 12:10 逾越羊羔的規定,則經文再次將獻祭的依據是源自逾越節救恩,重複加強其含意。
31-33 節、正面積極要求:看守並實行「我的誡命」,反面消極要求,不可俗話「我的聖名」,總結:在以色列眾子中「我要被尊為聖」。「我是雅威」三次(合和本將叫你們成聖的置於中間,而無法分辨出經文故意安排),而「聖別你們的」和「那領你們出埃及地要成為你們的神的」被放置在一起,作為補充說明,故那聖別者就是那拯救,因此以色列民去看守遵守神的律法,其背後的動力就在他們是被救贖去成為聖潔體系,此正回應出 19:4-6 的信息。
1、18 和 20 章是針對人的性慾,19 章是人的物慾,21 和 22 章則是人的情慾。透過祭司在死亡和婚姻的限制,表明對死亡哀働的節制和個人情感的控制,也透過祭司在身體缺欠上的限制,表明對神服事欲願的限制,同樣在祭物的選擇限制,也表明百姓求神悅納的期望,非按己欲自由奉獻,如洪牧師強調「按自己的喜悅」而獻之錯解,而是按神所喜悅之準則而獻,對於人的喜悅,愛好之管束,都一再表達當有的規矩,否則將落入瑪拉基先知所斥責的錯謬中。
2、相較於前述的嚴格要求,經文又一再容許在人軟弱,不足時,仍得照應。有殘疾之祭司家族仍得聖物為食,祭司女兒失去依靠時,仍得算為祭司家族而得糧,不是明顯殘疾之祭牲仍可獻為甘心平安祭,這些特別許可之事,表明律法本身非違人性,仍是顧及人的需求而施堅愛、憐憫。
3、獻祭本身是理性的活動的行為,也更是情感流露的表徵,但是經文含意有意更指向一種超越人理性和情感的期許。祭司和祭物的呈獻與神,考量其本身有諸般不足之處,而給與限制,此種限制反是一種保護,免得人落入自義中。且就滿足神這諸多限制之祭司和祭物,更表明是有更大的情感和理智來獻與神,而不留給自己。大祭司不能奔喪而仍要為民執祭,頭生牲七日跟著母,第八日仍終將獻上,都在表明這事。
4、經文將人與物交互對映,使人與物同歸一理,由以西結書以獻祭和聖城事奉為中心,藉由以物喻人將神啟示向世人預告,末世神的慾願,這種方式就是按 21-22 章經文的安排模式更加發揮而顯著,並將祭祀之事由古時引到未來國度,超越時間限制,使本段經文不只被限定在會幕時期或聖殿時期,正如新約所言,律法一點一劃都不過去。
5、對於祭司和祭物身體的要求,表明身體本身就是一種見證。耶穌和保羅在他們服事時期,其身體所呈現出來的,就証顯他們為神的事努力留下記號。他們雖非屬肉祭司,卻都經由身體來成就祭司中保和祭物蒙悅的功蹟,這表明身體的健全和保守是每一位要學習基督和保羅服事者,必先學習如何使用、善待、保守這身體,使身體的清潔和使用上,不受不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