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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5 與萬民有別律法 (利 17-20 章)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1206; 講論日期:20241214; 編修:WCM。

壹、(利 17-20 章)經文結構

說明

貳:(利 17:20 章)都以宗教為出發點的誡律

一、(利 17 章)的會幕門口與血的誡律

1、「會幕門口」敬拜地點

「會幕門口」出現 4 次,傳達敬拜地點的獨特要求,其意義如同(申 12 章)重覆「到雅威神所選擇立祂名的居所」。

經文對比「在田野上獻祭」(利 17:5)與「獻給那多毛公山羊(《和合本》譯:鬼魔)」,意指在敬拜的對象和地點的限制,成為聖別要求的最基本條件。

新約解釋敬拜地點是「在(聖)靈和真(理)中拜祂」(約 4:23-24),耶穌的解釋,將現實的空間轉移到聖靈與真理層面。

保羅進一步具象化,「靈與真」的實踐是在基督的身體(教會)上,(提前 3:15)「教會是真理的柱石與根基」,(林前 3:16)「你們(指教會)是神的殿,且神的靈住在你們裏面」。

2、「血」

「血」出現 13 次。

(利 17:4)首次將「錯誤地宰殺祭牲流血」的刑罰,提升到「人的生命被剪除」的層面。

(利 17:11-14)是按此法則而延伸到「吃血」的事上,流動物的血是為了人的生命的保存與贖放,因此,血只能歸在雅威面前,而非歸於人。

若人吃血,等同於竊取神的權柄,因而被禁止。(註:竊取神的權柄,指竊取神在生命的保存與贖放方面的權柄。故「吃血」的意義,並不在於「吃生命」。)

洪同勉解釋本段意義,以三個面向說明:

以上所言為多數人接受,但卻非經文全面意義,反而經文中所強調的用詞未被注意。

二、(利 18 章)赤裸、可憎惡誡律

1、「赤裸」עֶרְוָה (H6172)的定義(利 18:6-20)

A、「赤裸(名)」(H6172)源自「顯露(動)」(H6168)

B、「赤身露體」עָרֹם(H6174)、「赤裸」עֶרְוָה (H6172)

C、「赤裸」(H6172)之定義

D、(利 18 章)經文本身用了其他的字詞,說明「赤裸」的含義

2、「可憎惡的」定義(利 18:21-23)

A、以「褻瀆」、「可憎惡的」、「混雜」三詞來表明「可憎惡的」

B、

3、犯此等誡律者的處置(利 18:24-30)

因此經文首要在強調遵守神命定的次序,才是神的真選民,不只是肉身的刑罰,更在乎能否於屬天的國度裏存留下來。

三、(利 19 章)公義、聖別的誡律

1、誡律的範圍廣泛,可分 16 段

本段誡律的範圍廣泛,由對神、對鄰舍、對自身的要求,到對於交易、審判、弱勢者照顧、環境保護、親人等等層面的公平對待,如同格言式條約,上下經文並未有一定的關聯性,反而是以每一小段落的結束語,用「我、雅威」和「我、雅威、你們的神」兩種語法,作為段落區分,共分 16 段。

2、文學結構

有學者嘗試作結構分析,以(利 19:18)「愛鄰舍如己」為中心的祭壇式結構(首尾對稱),但呈現出來的結構並未有合理性的對應關係。

3、本章為十誡的解釋與應用

猶太學者認為,本章為十誡的解釋與應用,也為基督教解經家認同。

然而其他未被提及的經節,亦可視同十誡的延伸意義,如(26-28 節)七個禁戒都與偶像崇拜有關。

4、聖別條款的內容,不可只認同少數內容,而又否認其他誡律

(利 19:2)句型等同於(利 11:44),兩節經文,一是「全章的開端」,一是「全章的結語」,都表達(利 11, 19 章)是聖別條款的內容,不可單取某一節。例如(利 19:18)「當愛鄰舍如己」常為外邦基督徒引用,但又否認當要遵守其他誡律。

無論食物潔淨律或十誡應用條例,兩者都在同一準則,不可偏廢。正如(利 11:45)和(利 19:36)兩節經文,都以雅威從埃及地領出選民,作為祂要求選民遵行潔淨與聖別條款的理由,真選民無法逃避神的「聖(分別)」與「潔(純淨)」之要求。

5、本章是選民行事為人的指導手冊

本章是作為以色列選民行事為人的指導手冊,不光是個人家庭生活(對待父母、女兒、自身的要求),更多在於群體生活的指導(對待弱勢者、鄰舍、寄居者的要求),也延伸到對土地、果實、牲畜的對待,反而在敬拜上的應用較少著墨。

6、特殊用詞

7、總結

本章以「效法神是聖的,選民在行事為人上也當是聖的」,不只在對待人的層面上,也在對待自己身體的面向上,都要與萬民有別,且以相似重覆用詞、句型再三強調之。

四、(利 20 章)治死的誡律

1、「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命令句型

「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此命令句型出現於(利 18:4, 5, 26; 19:19, 37; 20:8, 22)共計七次。

此句型將(利 18, 19, 20 章)組合成獨立的誡律,成為公開崇拜,以及在生活層面上獨特的分別條款,與萬民有別的,好作神的子民。

2、經文結構

(利 20 章)本身經文結構呈現

對應:

3、全章共十七種治死誡律

4、本章以「絕對命令」加「觸犯者的刑罰」組成,和合本譯文失真

5、兩種「姦淫罪」

參、結語

一、

《使徒行傳》(徒 15 章)猶太教會四大要求:禁偶像物、淫亂、血、勒死物,在(利 17 章)都找得到相應的禁令:禁多毛公山羊(鬼魔)(利 17:7)、行淫亂(利 17:7)、血(利 17:10),勒死(自死的、被撕裂的)(利 17:13, 15)。

二、

「人若遵行律例典章,就必因此活著」(利 18:5),在(羅 10:5; 加 3:12)被引用,作為說明成為選民之後進入神國者的必要規範,其目的是為要對比於要成為選民,則是出於福音和信心之間的差異。兩者是同等重要,卻常造成讀者的誤解,以為只要信心與福音,而忘了作為選民當有的責任。

三、

「愛人如已」(利 19:18, 34),在(太 22:39; 可 12:31; 路 10:27; 羅 13:9; 加 5:14; 雅 2:8)被引用,說明律法的提綱挈領原則,是遵守律法的首要與出發點,而非只要愛,卻不去實行律法的諸誡律。

四、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利 20:9),在(可 7:10)被耶穌引用,作為反駁猶太傳統解釋律法上的錯誤。

五、

由以上(利 17-20 章)「聖別條款」,都成為新約教導的主軸,然而歷經外邦教會兩千年來的錯誤解釋,今日外邦信徒將本段視為「禮儀律法」(如丁道爾叢書·利未記註釋),或較為謹慎的視為聖潔的表現(如《摩西五經導論》Victor P. Hamilton 著),但是大都只取少數認為是道德規範的經文遵守或教訓,棄絕全段的規範要求。

全段經文強烈的審判意圖,在今日外邦信徒視為舊約規範,不適用於新約信徒,以致於犯姦淫、咒罵父母、同性性交、吃血等死罪法條,已被棄如敝屣,而扭曲(約壹 5:16)至於死與不至於死之罪的定義。

六、

(利 17-20 章)既是都以崇拜神為出發點的律例典章,則要遵守此四章內容的規範,就不能排除字面的規條,也不能視為禮儀律法。今日外邦基督徒,以希伯來書的祭司條款終止而不遵守之,是自斷天國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