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論作者:LYH; 講解日期:20121122; 編修:WCM。
此句簡短型式,乃是省略了摩西曉諭的對象(以色列人),也無亞倫〔祭司〕(相較於十三1)。但這與十三章乃是連為一整體的,組成了潔淨日之前以及潔淨日之後的不同措施,構造前後連貫——由病發後察看、關鎖期,到確定為此災病之逐出營外獨居,到被帶到祭司那裡察看,確已痊癒之後的潔淨動作,分由祭司的十一種動作(3-7),及求潔者的動作:在七天內有七個動作(8-9),並第八天,只有一個動作(10);最後由那祭司連續作十九種動作,專為他贖罪(11-20)。此二者彼此配合,但祭司的份量重(3-10節共三十個動作)。
對於窮人(經文記:他的手搆不到,共五次,21,22,30,31,32節),求潔者作兩種動作(21-23),再由那祭司連作十一種動作為他贖罪(24-31),如同(3-7)共十一個動作,但所行的不同。
對於入迦南地後之房屋染此災病時,則另起一段,而由雅威曉諭摩西亞倫二人(33-53),此又回應了(利 13:1)之人身方面及衣物方面之此災病之診斷和措施,如此構成(利 13-十四章)全部大痳瘋災病的律法(54-56)
此句〔除了「要作」(H1961)〕,重複出現在(利 13:59; 14:32, 54-57),共五次。詳細強調上律法之獨特處,及其神學此之教訓風格,是全潔淨律之核心思想,亦為律法和福音合一、整全的神學思想。融會貫通此種律法,則對神的約便可以窺全貌矣。因為亞當一人而造成之罪與死之臨世,破壞神約之嚴重後果,及如此蒙神大恩,重回伊甸園之補贖措施,正是神信守其約,亦為求得潔淨者亦當如神信守此約,使神人同行同工,重顯神造人之榮耀形像,打敗仇敵魔鬼作為。
此句一如女人生育不潔和求潔淨日(利 13:4,6)。女人得潔之日有期限,只要耐心等候,即可等到日子。但是,此種災病,不知伊始結束,惶惶無期,足致患者無法可等,只有全賴神恩,待得痊癒後,方有求潔之日子來到。經文省略不記如何得痊癒,但由其他得痊癒之例子可知,照神的話,依神人之指示去行的信心,可以救那人。
祭司十一個動作中,共用了九個詞【出去、察看、吩咐、宰、拿、蘸、灑、定潔、放】。(利 14 章)以三數及倍數為主:如用詞上、物件上;3次「剃」、三樣毛髮、三樣祭物、三部分;宰殺(13, 14)6次:活鳥、贖罪。9次:愆祭,12個祭司動作,也與「七數」強調相關。1-9節潔淨物用詞與四大段經文有雷同(利 16 章; 民 6 章; 8:7; 19 章)。10節後獻祭與祭司就職同(利 8 章)。
「痊癒」(H7495)字義上最直接之含義,首見於(創20:17),神藉亞伯拉罕之代禱「醫治」亞比米勒王一家人。最常用法為「被動態」,神擊打人能生大痲瘋之埃及瘡,在(利13:8)出現此字「治好了」這種醫治。是透過神人之代禱如摩西(民 12 章),和信服神所差來的先知(如以利沙和耶穌基督)。埃及瘡癬、頭疥是民犯誡後之刑罰,原是對硬心之埃及人,今變成對選民。可見神之公義,同歸一例,無分以色列或外邦人。正如神在(民 15 章)、(利 17 章)不斷重複此種律法。
「營」(H4264)字根動詞為「支搭帳幕、安營」,它與14:8帳棚可以互用。希臘文譯詞,動詞 ,名詞 (啟21:3)。應是圍繞會幕之四方軍隊。
「那求潔淨的人」(H2891),在4-11節中,此動詞共「七次」出現於(4, 7, 8上下,9, 11上下)。使役主動關身,指「使自己潔淨者」。它在11節、19節與他的汙穢有關。共五次,單純主動一次(8下),被動一次(9)。
「鳥」(H6833),首見於(創7:14),分一切禽鳥共三種,「飛禽」(H5775)、「飛鳥」(H6833)、「有翅的」(H3671)。配上其他三種,「活物」(H2416)、「牲畜」(H929)、「爬蟲」(H7431),共兩類六種,把在天上的與在地上的,作為區分,以上乃挪亞洪水時代的描述,而(創 1:20, 21)創造時則只記一切「有翅的飛禽」(H5775)、(H3671),重在「飛翔」(地上和天上)。在(創 1:28, 30)記被人類所掌管,只記「諸天之飛禽」。(2:19, 20記在在人類所命名和配偶時,亦同)。
而「飛禽」(H5775)又譯「翅膀」,則在挪亞時代(6:7, 20; 7:3, 8, 21, 23)要被消滅(6:7)、被留種(6:20)、是潔淨的諸天飛鳥(7:3)入方舟的(7:8)、不入方舟的(7:8)。
留在方舟的(6:20; 7:3, 8)有潔淨之鴿子(8:8-12),不潔的公烏鴉(8:7)。出方舟的鳥(8:17, 19),孤獨的母鴉去尋找那離牠而去的公鴉,找到了,也配種了。而那六隻母鴿、七隻公鴿,也必會同去尋找那公鴿配種,方有今日的鴿類後代。挪亞取潔淨的「各樣飛禽」(8:20)獻在祭壇上為燔祭,成為神悅納新生人類的祭物,一如(利1:14-17)。挪亞和後代掌控牠們(9:2),可做為食物(9:3),但不可吃其血(9:4),神也與飛禽立約(9:10)。
「在神的創造時,始祖」;「在洪水滅世時,挪亞」;及「選民(以色列人)」此三個時代的人,與飛鳥之間的關係,構成《利未記》,鳥類在食物禁忌上(利 11 章),在作潔淨祭物上(利 1-7 章),作為窮人祭物上(利 12:8; 14:21-32等),此種潔鳥,與人的生活起居,與神之潔淨律息息相關,依此字的九種情景《TWOT》所列出的(詩 11:1)「飛逃」(詩 124:7),(箴 6:5),(傳 9:12)「落入陷阱」,(箴20:8)「離家」等。凈鳥喻指「選民」,故挪亞放出方舟之鴿,亦可喻選民——正如(徒 10 章),彼得所見異象得聖靈啟示,外邦人哥尼流全家,亦為神之選民。先放汙烏鴉,後放凈鴿三次,表示洪水(世界、死亡)大軍之消退情況,与新生命之展現有三個時期,由此三期亦可對照大痳瘋災病之三期潔凈律:
「香柏木」此字首見於此,字根意:堅固、強壯。此種樹屬松樹類,樹高在乾地生長,黎巴嫩山最著,以其木的「平穩、繁茂」喻選民在水邊之木(民24:6),其佳美向外伸枝;(詩80:10)高大;(賽2:13,結31:3);義人發旺生長於雅威殿中(詩92:12-13),年老仍結果(14)。查「樹」(6086),首見於(創1:11),常喻義人(詩1:1-2, 92:12-14),為神看為潔凈,故與求潔者、凈活鳥並活水(如凈水)一同混用。
「朱紅色線」「朱」(8438)原指:「蟲,深紅色的」,首見於(出16:20)「嗎哪留到早晨,生蟲變臭」的「蟲」字。《TWOT》:「這類蟲是蒼蠅、蛾、甲蟲,指世人軟弱、不重要(伯25:6,詩22:6,賽41:14),吃腐的(出16:20)、屍(賽14:11, 66:24),古紅染料,是從雌性胭脂蟲取得,棲於胭脂蟲橡樹,產於中東,價高(哀4:5)。會幕中所染之布幔,(26次在出)耐久不褪又深,故罪如丹顏(賽1:18)。」可見,這軟弱之人的罪如蟲(深紅)。
「紅色線」(8144),指「深紅色」(創38:28),此詞用於富奢上,及會幕建材,帳幕幔、聖所帳幔,以弗得聖袍,為最上等手工織品,象徵潔淨之意及血(賽1:8),聖所潔淨,故建材亦用最上等之潔淨線,正如香柏木、皆指向義人之潔淨性質,因自潔回轉後之結果。
「牛膝草」(H231)首見於(出12:22)「塗血於門上」,此物長在牆上之小植物(王上4:33),薄荷類,唇形科,在潔儀上與水、血同用,香柏最高貴,牛膝草最低賤。(詩51:7,民十九,來9:17,約19:29)用牛膝草除罪之功能,可由大衛悔改詩(詩51:7)「求你用牛膝草『潔淨我』(H2398)」。此字是指使他的罪得以洗淨。同14:49, 52之潔淨。
「活」(H2416)和「水」(H4325)組成,查(H2416)有「活的、活物、紅肉、新(年)、流動的(水)、生命」等用法,複數型指」流動、新鮮水」(創26:19活水井)(民19:17活水)《BDB》指「流動、新鮮的(水)」。(民19:17)活水與除罪灰連合。
「瓦器」「瓦」(H2789),指「陶器或其碎片」,在(利6:28)指煮祭物的瓦器,因聖物不能使用,要打碎。此物易碎(參利11:33),新約喻指人身(林後4:7)。
此七樣物:二活鳥,三植物(香柏木、朱紅色線、牛膝草)活水及瓦器(陶土)。涵蓋:動植物、水和土,但實際上,在求潔淨的人身上,是以活鳥之「血」在活水中,以三物同蘸而灑在此人身上「七次」後,而定他為潔凈。然後野放另一隻活鳥。這由基督所喻指之祭司,以此七物來凈此汙穢的人。活水(聖靈)與活鳥(基督死與復活),乃是此人得潔的兩大原由。(參林前6:11,在主耶穌基督的各裡面,並在我們神的靈裡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故活水不是指某教派所強調的,水洗時,一定要在室外之流動的水中,否則便無赦罪功效。事實上,聖經從未指示「水」能潔淨人的罪汙,惟有主的血通過聖靈,方有此功效(來9:14)(林前6:11)。把物質活水誤植與主的血和主的靈相等地位,乃是天主教的異端傳緒。活水(生命水),無論是在新舊約中,都與「生命水河」有涉,解釋此活水,在靈意上、功效法,全是與聖靈有涉。(結47:1-12,啟22:1,約四、七章中的水乃是指生命泉源〉;」保羅指「生命之靈(的律)」(羅8:2)就是神的靈或基督的靈。正如下次的「油」。
「蘸」(H2881)與「灑」(H5137),此祭司最後的兩個動作,先是蘸(H2881),原指「浸入」,創37:31,「宰」、「蘸」亦同時出現於約瑟彩衣上,象徵約瑟如耶穌被宰獻。新約譯為「浸禮」之「浸」。此字浸(禮)有「聯合」主的死(流血)(羅6:5),潔淨此「罪的身體」之功效(6:6)。亦即(來10:22)中「心被灑過,從邪惡的良知,身體被清水洗淨」的洗淨身體和灑凈良知。
查「灑」(H5137)原指「湧出、噴灑、或彈」,用手指是彈,用器具是灑,它與用整雙手較大量的「潑灑」(出9:8; 29:20-21,利4:6,民19:20-21)有別。但與從罪中得淨有關(賽52:15,彼前1:2,來9:12-14)。故字根指較少量的灑/彈,用於較輕之補贖對象時,如:利4:6, 5:9,民19:4,利14:7, 51)。
蘸字,在此處是聯合活鳥血、活水的,故灑在求潔者身上的,也必是血水聯合的,正如基督耶穌是藉著水(在約旦河裡受洗),藉著血(在十字架上被釘死),並且有聖靈作見證(約壹5:6)是神的兒子(5:6)。神用此三樣為他兒子作見證,其史實記在約1:29-34,「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在約旦河但受約翰的洗,有聖靈降在他身上,證明他是用聖靈施洗的神子。」洗淨人良知的,乃是基督的血。〈來9:13-14)其功效各有不同,經文由「尚且……何況……豈不更能」此較性用詞來突顯之。
「在田野面上獻祭,對比會幕門口,雅威面前(17:5),田野在居處的可耕地(創2:5, 4:8)。它與16:10羊送「曠野」歸阿撒瀉勒的「曠野」(H4057)不同,後者可指三種郊野之地:草場(書2:22),無人居之地(申32:10)(利16:22),有綠州或城鎮散佈其中之大片土地,如猶太曠野有六城市。但就「野放」角度言之,皆同為(另一隻)活放在野外的鳥/羊。正與洪水消退(咒詛除去)災病已得潔相關,故鴿不回。
此「七」數之強調,正好(利 14:2-6)七物灑七次;(利 14:8, 9)之七天、第七天,(利 14:16, 27)彈七次,強調完全/完成一切當作成的程序。且重複前次三動作。
①衣服已因此身染病汙而不潔,②頭髮亦由此人長出,與此人病汙聯合。③洗潔淨身,更是此身已經被汙染過此疾病。第七天的剃光又分三樣「毛」:(髮、鬚、毛),此種「三」數的強調,正好是創一章的兩個「三」小循環數。則,七與三之重複,吻合神創生世界的作法。故(利 14:2-9)是重新受造,正好(創 6-8 章),經洪水咒詛後的新世界及人類。
七天居在棚外,正好同女人生育,有七天汙穢如患病之月事日子(12:2)。
「第八天」正好男嬰第八天的受割禮,這「七日的第一天」如基督復活聖靈降臨之日,皆有新生之含義。亦如祭司七天在會幕門口任職七天,第八天首次為己為民獻祭(8:33-36, 9:1-7)。民與祭司皆同樣要求,只有些微差異,如15-18,「彈」油七次及「抹」,祭司則無,祭司是「倒」在頭上(8:12)及彈油,血在聖衣上(8:30)。本質上,祭司是為民而大麻瘋是為已,祭司此人及聖衣代表全民。
「兩隻無殘疾公羊羔」(H3532),這如(出12:6),及女人生育(12:6),故不分男女,凡是神的選民,都要靠基督作為神的羔羊,除去世界的罪孽的(約1:29)。在14:12是作為贖愆祭獻上的。不同於祭司任職時之第二隻公綿羊為燔祭(8:18, 22),及第八天祭司為民獻上的「作罪祭」之公山羊(9:15)(H8163)。
「一隻母羊羔」這是作為贖罪祭(14:19上)(4:32, 5:6,民6:14),另一隻公羊羔作燔祭(19下)。
此處的「素祭」(H4503),沒有記「加上乳香」,只有「調油的細麵」。它類同感謝的平安祭物中的一種(參7:12下),但又同祭司任職禮之素祭(9:4, 17)。在14:20, 31它是與燔祭同獻的「素祭」,故非罪祭,也非平安祭。凡作為「素祭」,必須是調油加上乳香才算(利2:1, 2, 15, 16; 6:15)。否則只能作為罪祭(5:11),「伊法3/10」 這是一般素祭1/10之三倍量(6:20,民28:5)。罪祭也只1/10(利5:11,民5:15)這比結45:13, 46:14當獻供物的1/6量還要多,但比守逾越節安息日時,王獻的一伊法細麵還少(結45:24; 46:5, 11)了一伊法的22公升,窮人也只獻其1/10(14:21)。這3/10的「三」數,正如8-9之三動作之重複,也同此節取三隻羊(二公羊羔、一母羊羔),並三樣祭物(羊、麵、油),其重複三與七數正如創造之數。
祭司的工作:在十九個動作中,用詞上有重複三次的(取、抹、贖)共十二字:①站(11),②取(12a, 14a, 15a),③獻(12b),④搖(12c),⑤宰(13a),⑥抹(15b, 17a, 18a),⑦倒(15b),⑧蘸(16a),⑨彈(16b),⑩贖(18a, 19b, 20b),備辦(H6213原文中譯「獻」)(19a),使上升(H5927中譯「獻」)(20a)。
「十二」數表示完整的行政工作,正如十二支派的名字刻寫在祭司聖服上胸牌上3*4=12寶石(出28:16-21)及兩塊紅瑪瑙上的以色列兒子的名字各分六名,安在以弗得兩條肩帶上,為以色列眾子作記念石(28:9-12)。祭司之肩擔這12個名字,在雅威前作紀念,故胸懷神選民,肩擔神選民,與祭司此處之為此求潔者之贖罪事工是相同的,此亦與利八~九章之職事有涉,故下文所載各種動作內容、程序亦大致照利八、九兩章。
這與(8節)的「居住在自己帳棚外(H168)共七天」相對應(會「幕」原文同帳棚此字)。只有先在雅威會幕前,先行處理好自己的汙穢,得潔淨的人,方能重回自己的帳棚中,與家人同聚。
「在雅威面前」在11-20, 21-31共八次出現(各有四次重複)。此「四」數與「三」數,相加是七,相乘是十二。「四」也是三加一:在此處,則是同站在雅威面前,然後,由祭司三次在雅威面前(12油、搖祭,16彈油七次,18抹油在頭上),是與油有關的「贖罪」動作。
「油」即橄欖油,字根為「肥壯、變肥」,它在聖經中常用指富饒、健康(申33:15,耶5:28)、蒙福之喜樂含義(申32:13, 33:24,賽61:3,詩45:7)《TWOT》列出六種用途與古人生活有關:①人食物,②神祭物,③膏立聖職,④化妝品,⑤醫藥及⑥燃料。此處則是作為神的祭物:搖祭(14:12, 16),並在求潔者之右耳;右手大拇指、右腳大拇指上(17);並在頭上膏抹(18),就用詞份量言之,油比血還被加重;(10-12)出現八次,一次調和素祭用,七次是與搖祭有關,三次出現「羅革油」(10, 12, 15)。而「血」只出現一次(14)。(21-29)油共七次,血只兩次。
油,一方面作為素祭的油(調和之素祭細麺)與燔祭同獻上(14:20, 31);另一方面作為搖祭的油,與贖愆祭同獻上(14:12)也由祭司取些油與愆祭的血,抹在求潔者之右耳、手、腳的大拇指上及頭上(14:14-18)。
「一羅革」有說約0.3公升(洪同勉),或1/4升(原典)或半公升《TWOT》,一小杯 約合0.28公升(七十士譯本)。總之這不到半公升的油量用於「抹」或「蘸」或「彈」在求潔者身上四部位(14-18)。
油預表神的聖靈與愆祭之主血同獻,預表著主的血必須通過此永遠的靈獻上(來9:14)。又此神的聖靈及是作為搖祭之油,在雅威面前搖。利23:10-15之獻搖祭的初熟莊稼是基督於七日的第一日復活(太28:1,可16:1-8,路24:1),並差聖靈於五旬節時降下(徒2:1-4)。那麼,作為基督個人而言,他必須籍聖靈把自己獻上,為民贖罪,他也求他的父賜他聖靈保惠師,降給那些信徒們(約14:16-17, 25-26; 15:26; 16:7-15)。因此,保羅對教會說:當獻身為活祭,是照基督量給各人的恩賜尺度,即照神所給各人信心之民意,看得合乎中道(羅12:1-3,弗4:7),亦即照聖靈顯給各人不同恩賜(林前12:7-11)去服事。因此五旬節之聖靈降在門徒身上,使他們向神說靈言,頌揚神偉大,也向人作見證說預言。聖靈在基督與在教會中的運作大能,使教會能如基督那樣成為神喜悅的僕人,行完神律法上一切的神旨,榮神益人造就自己。故右耳之聽從律法福音,右手之實行神的旨意,右腳之遵行神誡命,皆賴聖靈之功能,此與祭司所頻指的基督相同(利八),倒油在頭上,抹血在此四部位上。
「贖愆祭」(H817)是名詞陽性單數,「包括罪行和所付上的代價、懲罰及其后遺症,或指贖愆祭,本字表示任何破壞神與以色列之間約的行為,和神解決這些問題的作為」《TWOT》。因此,大痳瘋病,是犯罪而遭神懲罰,而成的汙穢,故要就近(呈獻)一隻公羊羔為愆祭。另外,他還要獻上一母羊羔作為罪祭(14:10, 19),祭司獻上此罪祭,是為那求潔譯者「他的汙穢」「贖罪」(H3722)此字不單用於罪祭,也用於燔祭(利1:4)。這表明獻五祭的原因皆與罪有關。(利 4:1-6:7)專論為罪行而獻的罪祭和愆祭。但丁良才先生指出:「這裡的愆祭與普通的愆祭(5:4-6:8)有九種區別。」洪同勉先生卻以病人因住營外,不能履行責任(獻什一、昂頭生物等)才獻此祭作「補償」,他否認此病為罪惡後果。
搖祭(H8573)為陰性名詞單數,字根為動詞(H5130)其使役主動態,在本節即指「搖一搖」,原意指「舉起而上下振動,來回搖擺之動作」(申22:26)描述舉起鐮刀收割,即此「來回揮動」之意。或如(賽30:28)之用篩子搖動某物。此處名詞「搖祭品」是一羅革油,搖「在雅威面前」(12下)或彈油(16)或抹油在頭上(18),皆表示這祭物是歸神為聖的聖物,也是歸給祭司的(14:13,利23:20)。
「一同作」原文是它們,這個眾數的「它們」,是否單指「那一羅革油」?查「油」是陰性名詞單數,而不是複數詞,故應包含上文的「愆祭牲」,故中譯「一同作搖祭」。此一公羊羔和一羅革油,皆當作搖祭,且是未宰殺前之活祭,正如五旬節(23:20)。
此處共有七節洪同勉先生略過,未加注釋,只在(20節)注釋「贖罪」,他否認此處有贖罪意思。他說:
我們反駁這種說法,(1)既然他承認18節此字具有「贖罪」含意。為什麽,此字在19之罪祭,20節之燔祭/素祭,就「變成」沒有贖罪的意思,同一個字可以如此變來變去,隨己意分解?(2)無重複再贖罪之必要,是他依據贖罪祭「已經贖罪」,但是他忘了,上文(12, 13節)已獻過「贖愆祭」,他怎可否認此祭無贖罪意思?而單指「罪祭」才有贖罪意思?愆祭有贖罪意,罪祭照他的「無重複再贖罪的必要」之說詞,那麼為何還要獻此「罪祭」?不是自相矛盾嗎?(3)(4)「求潔凈」難道與「罪」無涉?罪祭和愆罪的字根及其用法,在在都與罪有關,只因一句「求潔凈」,便武斷為「行潔凈之禮」,那麼,利十六章行的「贖罪之禮」(16:16, 18, 19, 33)所包括的,是爲「他們的過犯,為一切他們的罪及在他們的汙穢中」的「贖罪」(3722),他就只應解作與除罪「無關」的潔凈禮了。但是他在利16:16的解釋中「可見「汙穢」和「罪孽」在本章是同義詞,指一切達不到標準的過失。」(P522),可見他又在「行贖罪之禮」說這只是爲至聖所而作的事,是為「潔凈」因在以色列人不潔凈中間而受的汙染(P522)。他可以忽是又忽非的,把潔凈變來變去,卻總是否認與除罪有關,只要一見此字,他就一口咬定只此含意,別無他意。這正是偏頗所在,因為14:14的「血」,若不是與除罪有涉,而只是「求潔凈」,而不是去「罪之汙穢」,那麼,血祭就真的只是除人「身體的汙穢」,而不是除去人汙穢的良知(來9:14, 22「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凈」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申28:20-35中罪的刑罰包括此種病狀。由聖經七個患例可知此病與驕傲、不信、妒忌、貪婪等罪有關。而不是「潔凈禮」而已。
此節強調宰殺之地點,同罪祭、燔祭之在「聖地」(聖所、會幕門口),而不是在田野(利17:3, 4, 5)求潔者被限定在祭地,在祭司上,皆按神所定規的去做,不可依照從前(自己)的作法,利一~七章之獻祭規定,合乎此處的定規。今人不重神定規的中保(祭司),也不重視神所選擇的居所(立祂名的),只憑己肉體喜悅、看法,或光禱告不細心查經、查看神已明示的律法,故易遭空中掌權的仇敵邪靈誘去。
此種吩咐,一如利6:17, 25,也如七7:1, 6, 7。這表示,此愆祭與五祭之愆祭律法一致。不可因丁良才先生所說的有區別,便變成只是「行潔淨禮」而已。愆祭要加上賠償物(加倍賠償,不只是1/5),故歸祭司,貧者之賠償仍不可少,此病患所犯的罪過,使他必須獻上此祭(參利5:15-16, 6:2-7)。
「抹」(H5414),字根本指「給予、安放」之意。
此「右」指的是「特愛和力量、分別地位」,如右手之子,在雅威的右邊,或雅威的右手等。
「耳」是對比「眼見」的耳聽,耳表示聽見和順從(耳穿透,出21:6,申15:7,終身事主)。它用在祭祀任職,新娘被戴上耳環(結16:12創24:22鼻環);創35:4與異教有關。割耳鼻表示全不接納(結23:25),耳未受割禮(耶6:10),故耳與心智互用(伯30:16)。耳試言語如上膛嚐食物(伯12:11);神耳垂聽(賽37:39,詩81:1),「告訴我」的原文「使我的耳裸露」,撒上22:8, 17指透露重要消息;啓示真理(撒上9:15,撒下7:27原文同上)。故抹血在耳,亦如耳之受割禮也,即開通其耳。(參申30:6原文耶4:4, 6:10耳未受割禮,出6:13, 30嘴未受割禮,即拙口笨舌。在司提反責言中(徒20:51)。「硬頸項、心耳未受割禮」,是與常抗拒聖靈有關,對照「主每晨提醒我耳,使我能聽,像受教者,開通我耳,我並未違背」(賽50:4, 5)。
「手」指權柄能力,此處為能作,能掌握權柄及力量之行使。
「腳」指站立且行走之能力,「大拇指」字根指「粗大的」,此字用於祭司任職(利8:23-24,出29:20),迦南王被斷大拇指、大腳趾(士1:6-7)表示受羞辱,不能再任王職。因此,手腳之大拇指皆指其尊榮、地位和權柄、能力之被分別出來。祭牲之血能使此人之受羞辱(隔離至營外及不能住己帳棚)之分別,到能開通他的耳,且重新得到尊榮之選民地位。主耶穌的寶血膏抹在求潔淨者身上,使人的耳、手、腳、頭被俗汙不潔、犯罪、變成「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6:11)。
(15-16)是把一些油彈在雅威面前七次,表示與神相通。17節聖靈(油)膏在信者。聖靈是神的靈,是被神所差來的,卻是因著子的名(耶穌基督)所差來的,故祭司先把血和油一同獻上給神,意指主的血是藉永遠的靈獻給神的(未9:14)。
(17節)強調求潔者「被主油膏抹在肢體上,也同被主血膏抹在同樣肢體上。」保羅在羅六、七章強調人的肉體之「肢體」當獻給神,如從死人中復活一樣。從前把肢體獻給不義,做罪奴,今把肢體獻給神做義的兵器,從前罪的律法在人肉體中的肢體上把人引誘、擄去,今得主血(做罪祭),在肉體中定罪了那罪,叫律法的義行被完滿在依靈、不依肉的人身上(羅8:3-4)。此皆指「生命之靈」的律法,勝過罪與死的律法(羅8:1-2)。
「頭」(H7218)首見於(創2:10)比遜河之源頭,3:15指「蛇頭」,指最高級、上好(出30:23),字根多指「全部/總數」(箴8:26),油抹頭,是指把最好的,分別歸神使用,顯出此頭受造時的意義目的來(林前11:7)。頭也指一家之主(出6:14)。
「贖罪」此字在(18, 19, 20)出現,分別用在油抹頭上之贖罪(18節)。從前的頭,所思所想,所有的主張主意,都是與神旨(律法)相違,(參弗2:1-3,照肉體和自己的「心思意念」而行)。今由聖靈來膏抹分別為聖,不再胡思亂想,只求神的事,只思想天上的事(西3:1-2,腓3:19-21)。
[註1](可 1:41)「耶穌動了慈心」,人採用異文認為是「動怒」。(《製造耶穌》葉爾曼作,大家出版社)。
(19節)之「罪祭」強調,那求潔者的「他的汙穢」,並不因他的病身痊癒了,他的身體和內心的汙穢便已除去,只有經過贖罪祭之獻上,方能贖罪,此處之「贖罪祭」必與除罪有關,故用此字,汙穢和罪過,二者是同義字。因人之罪汙產生神的刑罰而生嚴重皮膚病,雖已得治,還得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對眾人作證據」(太8:4,可1:44)。(註1)。可見,獻此禮物/供物是作為一種見證/證據:主耶穌只能醫治人的病身,但得潔凈的證據乃是獻上律法定規的禮物!沒有獻上此禮物就不潔凈,真正的潔凈贖罪,仍是由於神照神的律法行才能得潔。六個程序步驟:營外、營內、棚外→內院(會幕門口)聖所、至聖所:由與神、與人、與自己隔絕的人,因此潔法而與自己與人、與神和好、來往。
(20節)之「贖罪」是燔祭、素祭。這最後的獻上強調「在壇上」。這表示19節以前都只是血和油,而只有此二祭才說獻在壇上的火祭,只有最後之火祭歸給神完全使用(全燔祭),做為馨香的火祭,他的一切罪才被贖了。但這正如13節一樣,皆是省略說法。
首先,象徵完好興盛和諧之祝福,不只赦罪,因生命之豐盛與人相處之和諧是出於完整狀態應有的結果,那麼,因罪致禍者則未因遵命而蒙福之平安祭、故不屬於此類也。
第二,與人分享,乃因神同在而能喜樂分享,犯罪致禍者之剛開始贖罪為主,而非終結之完成祭。以上與蒙福、喜樂、終結皆不符合,故不獻此平安祭。
祭司職能與此處,並贖罪日,都一樣提及同樣贖罪,都用水、血和油(聖靈),故約壹5:7-8之水、血和靈乃是依據此處經文而立論的。
這段正如燔祭律的窮人條款:獻鳥(1:14, 17)、贖罪祭的鳥祭;甚至是細麵伊法1/10的窮人條款(5:7-13)。但此處之窮人仍得獻一隻「公羊羔」愆祭,加上調細麵伊法1/10為素祭,而取二隻斑鳩/雛鴿為罪祭和燔祭(21, 22),其中愆祭必定用一隻公羊羔之代價,而不能以鳥代替,如一般的罪祭窮人條款。它也與一般的愆祭三種條款,皆要用一隻沒殘疾的「公綿羊」不同。雖然罪祭和愆祭是一個條例(7:7),但是罪祭仍是用「母羊羔」(H3776),與愆祭用「公綿羊」不同(5:15, 18; 6:6),也與此處的愆祭「公羊羔」(H3532)或罪祭的母羊羔(H3535)不同。所以,縱然「他的手不能搆到」(21),也得取此「一隻公羊羔」為代價,可見這是不論窮富最低的要求。就事實而論,窮人(H1800指低位的),不是窮至一窮二白、家徒四壁那樣。大凡會生此病且被逐出營外的,多是較高位、較有經濟基礎的人。所以,對於此種代價,還是付得起的。
由相同的用詞及相同的份量,重述一遍此窮人條款,巨細靡遺,尤其重複出現五次之多,在21, 22及最後30, 31, 32(三次),似乎專叫窮人在此代價上也要與富人一樣多(一隻公羊羔),而在獻祭內容及過程,也是一樣不可忽視:在求潔凈法上完全相同,毫無差別待遇,只由三隻羊減為一隻羊。
檢閱與潔淨一如對人皮膚/衣物之過程,特殊的是屋主先察、有疑、先騰凈、後再察閱,可挽救時,要挖出丟城外。潔法不同只在皮膚病患要七天在營內,住己棚外,並剃毛、洗屋則無。又特指閱後,七天內進屋者算為不潔。
就獻祭而論:只針對人,不針對衣物和房屋。
就用詞言之:34節的「賜給」同上文的「抹」(14-18),或賜給人產業和災病(「使」之原文)。原文皆用(H5414)。可見賜福、賜禍皆是依各人的行為而定,此乃是同利廿六章、申廿八章,災禍之律法。
34節「賜」「使」原文都是(H5414)「給予」,它也同「抹」字,雅威的賜福是選民因信遵命,攻佔迦南地,信實守神約,神也信守其起誓應許給選民的約,「(迦南)地為產業」,重複兩次,在(創17:8)出現(首次)。神給人產業之地,神也給人災病(無論是在人身、在衣物、在房屋),這證明選民之生死、禍福全繫於神的手中,而神的手伸出或幫助、拯救或破壞、消滅,端視選民是否揀選生命或死亡,是否愛雅威他的神,聽從他的話,專靠他,遵行他的道,謹守他的誡命、律例、典章而定(申30:15-20)。
亞當犯罪,使地因人受咒詛(創3:17, 5:29, 8:21),房屋如地一樣雖不會犯罪,卻因人而受連累而遭殃,因此地與房乃是屬於人的,是被神委託管理的財產,正如人的妻兒一樣。亞當犯罪,累及全家全體(書7:24, 25)。聖經教訓我們的是整體觀念,不是今人的個人自由主義所胡說的,只關乎他自己的事。洪同勉先生認:,因房屋不會犯罪,所以大痲瘋災病與罪無關,不是罪的後果。這種說法根本就在否認「亞當一人,罪與死因此臨及眾人,以致(或在此情況下)眾人都犯了罪」(羅5:12-14)的真理。人的災病、衣物和房屋、土地,若不是因人罪的後果,何以會產生如此大的災變!罪的後果,若不是由災病來作標幟,使人由此標幟而認識罪之可怕及其傳染力,那麼,又如何能讓人因此而知所預防或受警戒?這由35. 屋主的查看,36. 祭司的察看,是爲了怕屋子會汙染屋中人,正如人身染此病又會汙染衣物或他人一樣,首先只由一人,卻因此傳染到其他(人、衣、房、地)。
(49, 52節)「潔淨」(H2398),此字根為 單純主動是指「不中的,迷失方向」,一般譯為「犯罪」,就是未達到神定的標準/法則。此處皆作強調主動語態,大部分指「潔淨,使罪除去」之意。中譯「潔淨」是會令人誤會只與「汙穢」有關,而與「罪汙」無涉。事實上,由字根及此字幹,皆顯示出:「因犯罪帶來的後果,而必須加以除去罪果/影響力」,洪同勉先生又否認是罪的後果:因房屋不可能有犯罪行動。但是他不能否認此字與罪有關,無論他說是罪的比喻說,或象徵說,都是與罪有關,否則何必如此解說?(參詩51:7)。
(53節)「潔淨(房子)」,原文為(H3722)的「贖罪」,此字也與罪有關,它用於五祭中,用於對於罪及其後果的除罪方面。房屋也當「贖放」,因受罪汙沾染變成的災病,故當潔淨,使罪之後果得到解決。
由(伯5:2-7),人的忿怒和嫉妒不但殺死自己,也累及他的住處、兒女、莊稼、財寶。約伯三友對於約伯之身受此惡性皮膚病及一日之間失去他的所有(兒女、家産),就一致認為是他本身犯了大罪之結果,這種錯誤的推論,是因他們倒果為因,是與本書開宗明義(伯一、二章)「那人完全、正直、敬畏神、遠離惡事」相違。但是因本書之立論,不在犯罪及其產生的後果,而在申論義人為何受苦,可見,三友所依據的律法中所記的罪人及其惡果乃是出於神公義之審判,這乃是正確的,只是牛頭不對馬嘴而已。我們也依據此處律法所記的災病來推論此患者(人、房)必是因犯罪所帶來的後果,並不是無的放矢、胡亂引證或推論,就經上多處記載此災病產生之原因莫不與人的犯罪有關,米利暗、烏西雅王、基哈西、約押,甚至埃及人和非利士人等都可作為例證。約伯記中的主旨跳脫出傳統的框架,更高層次的論述義人的受苦是出於撒旦的攻擊,以及神的試驗。故這與罪責無關,卻可因此羞辱仇敵魔鬼,榮耀雅威真神。原來,身帶肉體軟弱的人,也能全守神聖約,成為完全人,不再重覆始祖的失敗。
(57節)「指明」(H3384)
此字本義為「投擲、拋」,常用於「射箭、降雨和教導」。拉班「立」一石堆和柱子,作他和雅各間約定和平的「證據」(創31:51),這「立」字即作為一種「證據」或標幟,此大災病即是一種教導性的罪之標幟。同樣用於射箭可作為一種標幟,在撒上20:20,王下15:17,約拿單以射箭在童子前頭,作為其父必殺、大衛要去、勿回的標幟。因此,由「來指教汙穢之日與潔淨之日,這是大痲瘋的律法」。此「律法」(H8451)、與此「指明」,皆含有藉投擲標幟而有教導之強調用意。洪同勉先生一再否認此病非罪的標幟(480-481頁),就是否認此處的聖經啓示。
此原指「流動的溪水或泉水」。活水是人進聖殿時進水池受浸(為皈依猶太教或獻祭)。在(利11:36)之「泉源、聚水池」仍是潔淨,在新約約翰在約伯河邊施洗取此活水來潔淨,耶穌門徒亦取活水施洗。活水加上鳥血之潔淨功能,乃在此水是流動的、非死水。新約把活水解作聖靈,是人之心靈乾渴,渴望如活水江河之聖靈,這裡用法不是乾渴而是潔淨,其語意不同,不能相混為一談,因此宜作字義解。就水、油、血三樣言之:油是膏抹聖別:如祭司之分別;血為對付罪,水是對付人外在身體之不潔(與死亡有涉)。新約水洗、主血除罪、聖靈膏聖,新約的水從無靈意化,(除了活水靈意解作聖靈之外)。活水、鳥及此三物(香柏木、牛騰草、朱紅色線)只在出利、民、詩、王上共五處出現。
用此種線绑此種草、木來作蘸和灑,只在罪祭、愆祭及除汙水上出現三次。故意把此三者作為對付汙穢,而罪祭直接沾血,愆祭在14:16是沾油、彈油。16:6-7,把血和水結合。民十九章把祭物與此三物沾(灰水結合)潔也是水、血。故活水可作為潔淨罪汙之功能,因已與鳥血混合。在洗衣、洗澡凈身上,它的作用則皆是淨身。
(利 14:4-7, 49-53)之儀式,只在此章出現,似無從比較相同的經文,馮象先生指古驅魔儀式。但這毫無聖經依據。我們由利十四章與十六章相連對照,十六章用二羊,十四章用二鳥,差別只在一在會幕裡(施恩座),一在會幕外。但方式一樣,意義相同。鳥血不用「贖罪」此字,只羊血才用。故重在水潔功能,不在鳥血的鳥。類比十六章贖罪日赦免/遮蓋,有相似原則。
有指此二鳥:一犧牲,一放走山林,是與活羊歸阿撒瀉勒必死無疑(自生自滅於荒山野嶺之曠野中)。而活鳥之放飛有釋放自由,大痲病(皮膚、衣物、房屋)皆經管控七天期,然後確定為潔,類似挪亞出方舟前之放鳥之自由自在,意思相同。但,放鳥歸田野,與放羊歸曠野,前者指耕作天地與居住地有別,而曠野則指空曠乾燥、水少、可作放牧用。公山羊未馴服前,仍可在曠野生活。「歸阿撒瀉勒」按字義是「成為遣走的羊」與野放鳥一樣。
窮富,皆同一羅革,重複兩次,但愆罪固定用羊、油(一羅革)不變,其他可減(羊和麵量),何故?在探討此油之延申意前,先瞭解此二重點,或可啓發什麽。
大祭司任職是用平安祭血沾抹,而非此處的愆祭血。有類似處也有特異處。減量,由五祭中:燔祭、素祭可減,但平安祭、愆祭不可減,此處無平安祭,只有燔祭、素祭減量。29節油抹頭與8:12倒油在祭祀頭上使成聖,份量也必同樣多才是,但此處是與「贖罪」有關(一羅革油量雖不到一公升,但剩下的油也不少)。雅5:14之用油抹病人,代禱,罪也可因信得赦。利末記中,油可作聖別和贖罪用,對會幕、聖所、祭壇成聖皆用油。新約除了基督血,就是「聖靈」(林前6:11)。
大祭司就職禮與此處,先血後油之次序,與新約基督之流血和差聖靈來到,其次序先後皆同樣含義。水、血、油,在約壹5:7-8水、血、聖靈,可作對比。剩油抹頭也有實際功用(剃光頭),由14:9之洗身,此處是抹油(頭)。
出廿四,立約的血,一半灑在壇上,一半在民上;來9:19, 20血水,是拿朱紅色線和牛膝草灑在書上和眾百姓上,故有重新立約之意。在出卅四章,神對罪民即是重新立約。而彼前3:21之水洗,亦有向神尋求純善良知之誓約含義。故此處之七物件混合使用,也有使那違約被逐出營外,而後癒痊的人,使他們透過此種立約儀式與神和好。故此章是延續:神與挪亞之約(延續亞當之約)及亞伯拉罕之約、並西乃山之約,就個人而言,是他與神重新立約之儀式。
[註①]:「救了」原文用現在完成式:表示已救了並且這拯救還延續到現在,對於過去的信從而得救,只是身得治,但現在的得救則是因愛(神、人)而使心得凈。
大痲瘋病得醫治,在(太 8:1-4; 可 1:40-45; 路 5:12-16; 17:11-19)共四次。皆記由耶穌基督(太 11:5,路 7:22)及使徒們(太 10:8)來醫治,證明耶穌是基督(太 11:2-3)及神的國近了(太 10:7)。特別在《路加福音》中記載,以色列中有許多長大痲瘋的,但內中除了敘利亞國的乃縵,沒有一個得潔淨的(路 4:27)。耶穌自比先知以利沙,也斥責以色列人,在當代之不信先知的話,正如今日不信他的話。這種情況,路加再次在(路 17:11-19)突顯出來。有十個人來求治,得治的人只有一位撒瑪利亞人回來歸榮於神,又俯伏在耶穌腳前感謝他。並且此次耶穌不再像以前那樣說:「我肯,你潔淨了吧!」(路 5:13),而是直接命令他們去把身體給祭司察看,他們是「去的時候,就潔淨了」(14節)。對比的是那得潔淨的人,不聽話所造成的問題,此次是他們遵命去行摩西律法的事,不分是以色列人或是外邦的撒瑪利亞人。主耶穌都要他們去行律法上的事。這正是《路加福音》的重點所在:信心救了①你自己,不在光是身體的醫治和去給祭司察看而已,還要進一步知道:這是神的榮耀,通過這位耶穌基督來拯救,凡是在基督已來時,神國已近,卻不來他腳前感謝的人,這種信心是救不了他的。因為心靈的潔淨乃是由於主耶穌的捨身流出的寶血,才能使舊約贖罪的祭物有真正的潔淨功效。(來 9:13-14)。經文突顯的是主耶穌尊重摩西律法,也要叫信徒不分猶、希,當信從這位基督,通過他才能把榮耀歸給神。否則,這只是人自己的得治或潔淨,仍歸回猶太教的傳統死胡同裡,而不是作主的真門徒。
(太 26:6,可 14:3),相似記載在(路 7:36-50),亦記載法利賽人西門是長大痲瘋者,在其家筵中,皆有一女人對耶穌獻上她的香膏,(太)(可)對比的是門徒的不悅及耶穌的悅納。路加對比的是接待主並不是禮貌作作樣,而是因信通過愛力行,才能得「健壯」(加 5:6)即「功效」的原文。罪的赦免,突顯長大痲瘋者的身體潔淨,必須再加上真正的獻上香(膏)、頭髮擦乾、嘴親、及眼淚。正如獻祭贖罪之抹油在耳、手、腳和頭上,及由祭司(基督)獻上燔祭、素祭,為他贖罪,才得潔淨。這女人所作的乃是見證福音果效,必由信、愛、力行方可。因為她的愛多,所以她的罪赦免也多。也因為她感知主赦罪之恩更多,所以她的愛也多。阿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