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論作者:LYH; 講解日期:20110903; 編修:WCM 。
解釋《利未記》之動物,必由《創世記》的創造與墮落、洪水滅世、與方舟得救之歷史及教訓來作註腳。
由(創 8:7-12)之記載可知,神對動物的幾個原旨不可違背:
那麼,神為何定下這種分別食物的規定?為何這些是潔淨的,那些是不潔的?為何摸死屍是不潔的?
這都可由底下之論述大略可知:
反之,其他不潔活物皆違反此種特性,不是好潮溼,就是肉食性、雜食性、好腐敗臭爛,與死屍為伍等。喜好在地上爬行(爬蟲類),用掌行走及無鱗、無鰭(翅),就是無天上飛鳥之「翅膀」,也無地上有足有腿,用牠們腳來「蹦跳」(H5425),此字原文有」驚嚇、嚇一跳「之含意,表示牠們有警醒、小心、謹慎的性情。另一含意有「放鬆、釋放」的意思,參(詩 105:20; 146:7),(賽 58:6)「解下」軛上索。
這都與「分別、上升、與地面遠離、不愛地上的污穢混濁、小心避禍」有關之性情,因此由其特性特長來分,在濁世隨風尚潮流而去的水族,亦成不潔(來 2:1; 弗 4:14)。
罪的工價就是死(羅 6:23),死亡通過罪而來,臨及眾人/所有人(羅 5:12)。保羅在(弗 2:1, 5)說:「死在過犯罪惡之中」,故而是與神的生命隔絕(弗 4:18)。犯了死罪者為神判定,但是非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 1:32)。這是死亡、死屍不潔的原因。
死亡乃是由於亞當一人犯罪而來(創 2:17; 羅 5:12),在亞當裡,所有的人都死了(林前 15:22),死亡成了最頑強、最後才會毀滅的仇敵(林前 15:26; 啟 20:14)。
因此,吃不潔之活物與觸摸、抬拿其死屍者,皆是與罪及死亡作朋友,而且與違反神命令的人/動物相交來往,便是不與神同行來往,而是與狡猾之蛇、卑賤、陰險、詭詐之鼠類、兇暴之犬類、猛禽、猛獸為友者,這都是指與此世為友,而與神為敵了。
再者,女人生育(出血)不潔、嚴重皮膚病不潔、漏症不潔,都是與喪失生命(血)有關的,與「死亡」有涉。因此被定為不潔。生命乃是遵神命令者所擁有的美好禮物,死亡乃是違反神令(犯罪)的醜惡結局。
(利 11)之內容與(利 10)亞倫二子違令獻上凡(異)火而死亡有關(利 10:1-2)。神叫祭司勿在任職時(進會幕時)喝任何酒類,且分別聖與俗、潔與不潔,並可使他們教化選民一切律例(利 10:8-11)。他們的死亡與「獻上凡火,是雅威沒吩咐的」有關。之所以會如此,可能與醉酒,及獻上「異樣(凡之原文)」、非聖別潔淨的火有關,因為在香壇上禁止奉上「異樣香火」(出 30:9)。同樣的,選民也禁止吃、或接觸這些「異樣、別種、外來的」食物,好與萬民有別,參(利 20:24)。
與萬民有別乃是由「食物」之分別來作準則(利 20:25),這種以物喻人的教訓,可在彼得所見的異象、所得之啟示來作進一步的解讀(徒 Act 10)。
因為新約聖經似乎說:「凡物在信的人都是潔淨的」,因此許多人認為:「現今不再分別,凡物都可以吃,不必再守食物潔淨律法條例」。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我們試加分析這種說法的矛盾和錯處來:
這造成了對一切動物的殺害,而放縱人肉體情慾、眼慾、及今生之驕傲這三件世界的事,都是由世界來的(約壹 2:16),換句話說,是由撒但來的。今日「生靈」塗炭,不正是違反食物潔淨律之結果嗎?
吃乃是得生命之法,死亡乃是與神的生命隔絕。此章以六段「死屍」(利 11:8, 11, 24-25, 26-28, 31-38, 39-41),跳接六段「活物」(走獸 2-7,魚 9-12,鳥 13-19,有翅昆蟲 20-22,爬物 29-30,41-45 重複爬物)。因此利十一章(利 11 章)之分段法,就內容而分,只有此兩種分法。
每段皆由走獸(2-8, 26-28)開頭,但與爬物類交雜在一起(29-40)。這凸顯出,可吃之潔淨走獸,雖死了,亦可吃;對比於地上爬蟲,雖然活著,亦是可憎,都不可吃(42-42)。
以上足證本章亦只可分成兩大段。
共計四種潔淨律法。
這只針對四種動物的律法,亦即在葷食上之限制,並無素食(五穀、菜蔬)上的限制。自挪亞出方舟後,神賜人葷食正如素食一樣,只是加以限制,參(創 9:304)。
食物對於立約之民而言,是加以限制的,正如在伊甸園中,對於亞當夫婦的禁果之限制(創 2:16-17)。就蛇之引誘始祖,破壞此約而言,最具體的就是在食物限制上的破壞,即「去除限制」。
註: 「吃」的意義: 新約中指「相交,同夥(林前 5:11, 10:20)。 舊約中也指「擔當罪」(利 10:17)。 主耶穌、門徒與稅吏、罪人同桌,被批評(太 9; 可 2)。 彼得與哥尼流全全家同桌吃飯(徒 Act 11), 彼得又於安提阿教會吃飯時因故退席(加 2:11-13)。 舊約指掌握利用生殺之權柄,由(創 9:2-3)之懼怕、手中、食物的三種描述可知。
又如,在洪水時代,與立約之民,挪亞全家的分別潔淨和不潔淨的活物(創 7:1-9),及各從其類的吩咐(創 7:14)。 出方舟之後獻上的祭物,亦為潔淨的活物(創 8:20),不潔淨的活物不能獻上給雅威神。
當然,不潔的活物也不可作為食物,否則不但使自己變成污穢的,也會在當時造成該活物的絕種,因為在當時,不潔的活物只有一公一母(一對)作為留種的,不能隨便食用之,否則會違背留種的本意了(創 7:3)。
神又特別吩咐他們要拿各樣食物積蓄起來,好作你和他們的食物(創 6:21),這「各樣的食物」,必是照著(創 2:29-30)中規定的食物(素食),分別是人類的和動物的。
人類的食物由五穀、蔬果,之後又加上「凡活著的動物」(創 9:3),此種簡單的筆法,實在非常容易令人誤解為「一切的「動物」都可以當作人類的維生食物」,故《和合本》譯作「動物」的原文,本是只限於「昆蟲」。——(《和合本》的另一種譯文,原指「快速移動的小動物」)。 若是譯如另一字「爬行的」,則是與走獸(活物)有別。
(創 9:2)中有四種動物,(創 9:3)突然限縮成其中的一種,可作為人類的食物,且重提(創 1:30)的綠色菜蔬的賞賜那樣。這種筆法真是特殊!
(創 9:4)特戒「惟獨肉帶著血,那就是它的生命,你們不可吃」,這種限制亦在(利 17)中重提。
而(創 9:2 上)之「你們的恐懼,和你們的懼怕,將在所有地上走獸、飛禽、地上昆蟲、和海中魚類,牠們被交在你們手中。強調「你們的恐懼和懼怕」,與「牠們被交在你們的手中」,並「給你們作為「食物」」(創 9:3),由其字裡行間點出了:牽制、征服、掌控的權柄,正如(創 1:29)所描述的用意。
而(創 9:5-6)禁殺人命及追討刑責之原因:「因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這又重述了(創 1:26-28)的內容。
至於(創 9:1, 7)則是重述(創 1:26, 28)的筆法。
可見(創 9:1-7)的賜福內容乃是重述(創 1:26-31)造人的目的、賜福、吩咐、賞賜的內容。
而(創 9:3)的「凡活著的」remes(H7430),所意指的應與(創 3)對蛇的咒詛有關——蛇與女人為仇、後裔為仇,女人後裔之傷蛇頭,蛇傷其腳跟(創 3:15)。也與(創 4:7)神對該隱的警戒有關——當罪伏在門前,它的戀慕在你身上時,你卻要制伏它。 所談到的蛇就是這「罪」,會戀慕人,有如女人對男人的戀慕(創 3:16 下),因此(創 9:3)之 remes(H7430)應指向於蛇類動物,牠們必成為立約之民的「食物」,這樣的說法,正如同(民 14)中,以色列民對迦南地七族的「征服」用語一樣,參(民 14:9)。
故(利 11)在食物潔淨法的最後吩咐中,又出現在(利 11:44)「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快速地滑動的」remes(H7430)污穢你們的「生命體/魂/nephesh」(H5315)」。
在(利 11:46)「⋯⋯和水中「游動」remes(H7430)的活「物/魂」(H5315)」。
因此,在(創 9:3)的 remes(H7430)作為「食物」(交在你們手中),與(利 11:44)的 remes(H7430)「不可污穢自己」(你們要成聖),兩者對照參看,顯然(創 9:3)的「食物」不可能是指字面上的含意,因為同樣作為神立約之聖民,不可能有兩種標準,或說,不可能在食物上不加以分別、限制。因為,食物之食用與宗教立約之聯合、交往有涉。正如我們吃主的晚餐是與主耶穌的神相交,我們吃祭偶像的物是與鬼相交,是一樣的道理(林前 10 下)。同樣的,對於淫亂的弟兄,教會禁止與這樣的人來往,一同吃飯也不可(林前 5 下)。這在在皆陳明一個嚴肅的主題:「吃食物與立約有涉」。
(利 11)之人與動物之間的「食物關係」,含有潔淨與污穢(當以為可憎)的分別用詞,這在(創 1)的第六日之創造中,動物與人類同在此日受造,但是對於動物(指地上走獸,應指家畜而言),特別分定是倒嚼又分蹄(完全分開的)(利 11:3 ),可作為食物。
「凡蹄分兩瓣」,原文是由三字組成: 分裂(H6536),分蹄(H6541),及劈開撕裂(H8156),此三字之重複強調「完全分開」,毫無一點連接(無藕斷絲連)之關係。這種強調,在此章的結語上又再次強調出來:「要在污穢之間、潔淨之間,並在可吃的活物間、不可吃的活物之間(H996)分開(H914)」。
注意,這種用詞完全與(創 1:4)「分開光與暗之間」;(創 1:6-7)「分開諸水與諸水之間的穹蒼」;(創 1:14-18)「光體分開在晝與夜之間」是相同的。神的三種「分開,創造的」:光、穹蒼、光體,正與立約之民在食物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活物與不可吃的活物之間分開一樣。立約之神與立約之民同是聖潔的,一在天上一在地上,皆有所分開,彼此方能同行、來往。
由光暗之分別(光),諸水間之分別(天),晝夜之分別(光體),食物潔與不潔之分別(立約之民),相互比較,則立約之民即如光、天和天上光體一般,是在地上有所分別,即作為神的聖民。其神聖的使命是「管理」,其掌握的具體權柄,乃在乎「分別」食物上,若在地上失去了這種「分別」,則這地將如同天昏地暗、混沌不明之未曾受造/分別前之光景!
因此(創 2:1)以神的造物是「軍隊」型態出現(原文(H6035),中譯「萬物」),正如選民是以雅威之「軍隊」出了埃及地一樣(出 12:41, 51)。軍隊首重軍紀,嚴格之軍紀必定是分明上下層次和先後次序,方有順服軍令的可能。天上軍隊與地上軍隊皆在萬軍之主雅成的統領下,依序行進或安營,參《民數記》。因此,凡是立約之民,若不分別食物上的潔淨與不潔淨,就心被這位神聖之主「分別」出去。
原文由(H5927)「使上升」,(H1625)「反芻動物」,兩字合成「使〔食物〕上升的反芻動作」。
(H1625)的字根動詞為(H1641),在(利 11:7)出現,據《TWOT》指「拉網」(哈 1:15; 箴 21:7),據《原文字典》「粗暴地拖曳、反芻、鋸開、捕捉、毀滅」等用法。
(H5927)「使上升」首見於(創 2:6),指霧氣(H108)上騰,其名詞(H5930)則在(創 8:20)「燔祭(如在烟中上升)」中出現。
那麼,此種反芻之動作猶如霧氣之從地上騰,如燔祭之在烟中上升那樣,皆是與升到天上〔神〕那裡一樣,原來這潔淨可吃的動物,乃是與神之在天上一樣,正如蹄分開雙瓣,與天上之神分開光暗、諸水、和晝夜一樣。
在(哈 Hab 1:15)中,除了有(H1625)的字根動詞(H1641),也出現了(H5927)。他用鉤「鉤住」(H5927),用網「捕獲」(H1641)」。經文描述迦勒底人的殘忍暴躁(哈 Hab 1:6),他們如漁夫捕魚,義人如魚,和無人管轄的「爬物」(H7431)remes 被他們用鉤「鉤上來」,用網「拉住他」,然後用拉網將集起來,為此他歡喜快樂。這種由海中以網網住,用鉤鉤上來的動作,正如反芻動物之把食物(潔淨的草料)提升、拉住一樣。又如魚之鰭、鳥之翼、昆蟲之翅,皆有運行活動力之含意。而「分蹄」如魚之鱗,鳥、昆蟲之足腿在地上蹦跳,有分別力,防護力。
此片語子句在(4, 5, 6, 7, 8)共五次出現,集中在四足的走獸上,也在(26, 27, 28, 29, 31, 35, 38)共七次出現,集中在四足走獸(26-28),及地上爬蟲類(29-38)。著重在死屍不潔上,故此句出現共計十二次之多。
談到「十二」之數,與以色列十二支派數相同,也與十二使徒數吻合。此種數目相同,代表了新約選民在食物法上的相同意涵:這些物不但於舊約選民不潔,也與新約選民不潔。
是形容詞 tame’ ,也用作動詞「成為不潔、或使不潔」。它不是提健康衛生上的不潔意涵,而是對神而言的、宗教上的不潔。這種不潔由另一個字「可憎的」(H8263)「成為可憎」(H8262)來襯托加強其意涵。
查「成為可憎」(H8262),動詞 shiqqes ,有兩含義:「視⋯⋯為可憎的」(利 11:11, 13),使役動詞「使⋯⋯成為可憎的」(利 11:43; 20:25)。本字與亞甲文 saqqasu 「不潔淨的、污穢的」為同源字。名詞陽性(H8263) sheqes 指「可憎之物」。
這都是以神的眼光來看的,因為神是聖別的,所以選民也要聖別(利 11:44)。
「可憎」涉及四種不潔物:
雅威是他們的神,是從埃及地領出他們的,要作他們的神(利 11:45),他們的神不是像在埃及地的諸神——並不是聖別的、至高的神、天地的造物主神,而是受造物,卻被當成神明,被敬拜事奉。埃及人的神接受不潔的豬狗為祭物,埃及人也吃此不潔物,所以這些不潔的埃及神明和人民並祭物、食物,構成了不潔、可憎的偶像崇拜集團勢力,左右著當時的世代。因此,當選民經由雅威大能的手,在埃及地顯出十大神蹟異能,以分別出他(和選民)與埃及神明(和埃及人)之後,此潔淨律法條例乃是為了去埃及化、去迦南化(利 18:1-5; 20:22-26)。
由於食物與立約之民的關係,其深具宗教敬拜的權利和義務,且具自身身分認定的功能,故誰是雅威的選民,誰認雅威是他的神,而雅威也要當他的神時,他就不可使自己成為污穢、可憎的,其理由在此。
對比撒但魔鬼及其使者們,乃是污穢、可憎的。在聖經中,這種污靈與聖靈彼此對比,正如撒但魔鬼是與基督之對比,基督來要除掉魔鬼的作為,使因牠的作為去犯罪的人,成為不再犯罪的神的兒子,參(約壹 3:8)。
(約壹 3:3-4)把「潔淨和罪」並題,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4 節),凡向他〔主〕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3 節)。那麼,(利 11)的潔淨律法,乃是今日基督徒自潔,如同基督潔淨的最佳典範,凡是違背此律法的,就是罪,就是不潔。凡是遵守此律法的,就是自潔,像基督潔淨一樣。
(利 5:2-3)出現了不潔與罪之關係,但強調的是此人構成了罪責,乃在乎他自己的被隱藏(從他自己被隱藏),他不知道(非主動知道),由外在身體的觸摸不潔,進至內在隱藏之罪責!這種分別還是有所講究的,正如(約壹 5:16-17)把罪分成至於死的罪和不至於死的罪。
這種筆法,正如(創 2:16-17)的分別食物法。經文嚴格劃分出食物之關係「生死」問題。禁果與禁物二者亦同樣意指「維生物(食物)」,無論是人未犯罪前之素食品,或人犯罪後,罪與死入世遍及眾人後之葷食品,皆在乎神的誡命之聖別性、公義性和良善性(有益性),參(羅 7:8-11)。
蛇即是罪者,牠是反神誡命,違神律法者,經文稱牠為「不法者/違背律法者」。就(羅 6:19)獻給「不潔者和不法者」作奴僕,以至於「不法」及「不潔者」( τῇ ἀκαθαρσίᾳ ),保羅把「罪者」( ἡ ἁμαρτία )與「不潔、不法」並提,正如把「神」與「義、聖」並題,在在要陳明,彼此之間的分別和要求之不同點:
罪的奴僕與義的奴僕,是由「獻身,順服」來界定分別的。
那麼,食物法的分別亦重在此種「獻身、順服」。凡是在食物上,不獻身、不順服的人,就是罪的奴僕,反之,則是神的奴僕。具體、公開、清楚、明白的界定,就是此可吃、不可吃的食物法。
「駱駝」、「沙番」、「兔子」、「豬」,前三者是倒嚼不分蹄,後者是分蹄不倒嚼,經文列出了此 4 種不潔物,卻未列出潔淨物,這分明是在強調不可吃的部份,有詳細的說明:如下文在雀鳥類列出 20 種(利 11:13-19),及地上爬蟲類列出 8 種(利 11:29-30),只有在昆蟲類中提出 4 種可吃的(利 11:21-22),那麼,具體提出不可吃的共有 32 種/樣,而可吃的只提出 4 樣。我們當想,這種筆法之用意何在?正如水族,並未列出具體種類,只提出兩個判別的標準「翅和鱗」(利 11:9-12),而牲畜也是兩個判別的標準「分蹄和倒嚼」(利 11:3)。而「與其類」,亦 4 次出現(利 11:14, 15, 16, 19, 22)(原文)。
四樣的「四」數,代表之含意,由(箴 30)喜用三加一之四數看出:
(箴 30:1-10)也出現四的架構:
這正如(利 11:4-7)的筆法:三樣(駱駝、沙番、兔),加一樣(豬)。
同樣,在(箴 31)具有四段結構,先三個短小單元,加上一大單元:
如此看來,最後加上的第四樣常是最重要的、最強調的點:
那麼,(利 11:7)「豬」的角色重要,牠是埃及人及迦南人崇拜之偶像神明,但牠只在舊約出現七次(H2386),在崇拜污穢、淫亂、貪婪之偶像崇拜有關之經濟大宗,這也是同迦南人與希臘羅馬人的(賽 65:4; 66:17),列入拜偶像行為,與可憎之物倉鼠並提。
(利 11:4)駱駝乃是馱運之良畜,若宰殺而食之,乃非正常狀態。沙漠上的遊牧民族倚賴牠,正如草原上之牧民倚賴馬一樣,這是以東人、以實瑪利人的主要牲畜。
(利 11:5)「沙番」,《聖經逐字》譯為「石獾」。《原文字典》「沙番的一個品種,蹄兔」,後者則與(利 11:6)的兔子(H765)「野兔」同一品種。《TWOT》指「兔,岩狸」,此二詞不同種。(箴 30:26)指牠是弱類,卻在磐石中造房。
(利 11:6)「兔子」(H768),《聖經逐字》、《原文字典》、《TWOT》皆指「野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