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YH; 日期:20120503 Thu; 編修:WCM。
(以下資料參考 David Dorsey 的《約中之鑰》)
(創 1:1-出 19:2)。首卷《創世紀》至末卷《申命記》,合稱《摩西五經》。實依古稱《律法書》而分五卷稱之。但若按經文內容之結構分析,第六卷《約書亞記》應包括在內,此六卷分三個主要部份:
歷史引言乃是概述雅威(宗主國)與選民(附庸國)立約雙方的過去關係,目的是要引發附庸國對宗主國之感激、尊敬和信任。此部份,又分成七個單位:
又依內部結構以「這是……後代(眾譜史)」作標記,共分七個單元:(2:4,② 5:1〔有些微修改〕 ③ 6:9, ④ 7:1, ⑤ 11:10,27)
① A、創造(創 1:1-2:3) | ④ A’、洪水(創 6:9-9:29) |
② B、人類墮落:罪和最初的人(亞當、夏娃、該隱)之分佈各地(創 2:4-4:26) | ⑤ B’、人的墮落:人(挪亞後代)之分佈全地(創 10:1-11:9) |
③ C、從亞當到挪亞的十代(創 5:1-6:8) | ⑥ C’、從閃到亞伯蘭的十代(創 11:10-26) |
⑦ D、結論 亞伯蘭(創 11:27-32) |
由此種結構及最後突出的亞伯蘭蒙召,其子孫的歷史及立約的經過,則是(創 12-出 40 章)的內容。
因此,當講經釋義時,若忽略此潔凈律法條例的源頭,和其重要之神學教訓(作為案例的歷史序言),那麼,我們就無法明白雅威神為何制定此種律法條例的原由——來龍去脈。
這是我們解經的原則,也是我們以經解經,但絕不斷章取義的原則。
對於上大段「五祭」及「祭司任職事奉禮」,若不加以詳細查明其原意,則對於此大段之「潔凈與聖別」之重視亦必等閒視之,並且視為與外邦信徒無涉,不必遵守的謬論亦隨之出籠。
同樣,對於下大段「贖罪日獻祭」、「刻苦己心」、「聖潔典章論」、及「與萬民有別的食物潔凈」的重複筆法(利 20:25),亦必忽視不以為意。
(利 20:25)直譯:「你們要分別(H914)在潔凈、污穢的走獸之間,與在污穢、潔凈的飛禽之間,且不可使你們自己因走獸和飛禽、或凡在地上爬行的(H7430)、我為你們分別(H914)為不潔的、成為可憎的(H8262)。」正緊密地銜接(利 11:43-47)中的「地上爬物」(H7430)及「分別出來」(H914)「使你們自己成為可憎的(H8262)。」
經文間彼此呼應、重複、強調,表明了:「潔凈律法條例乃是聖潔典章的重點」。因為選民在日常生活中實際的行動「食衣住行的分別/聖別」,乃是聖潔典章的一部分。我們解經釋義的原則正是如此。
2011/08/30
由以上可見,大痳瘋症之分量116節最多,超過其他三種總和 88 節,故最為重視、重要。不只分三部份敘述,尤其在核心部份,又細分兩種人同等分量,在在突顯神對子民的窮富不論,但要求一致。對男女(利 13:38)、衣物、居家亦一視同仁,不分彼此,都當求潔淨。尤其(利 13:59)只提在衣物上其痳瘋病情之判定。
三次的「對以色列人說道」(利 11:2; 12:2; 15:2),論及食物死屍、女人生育及血漏三方面不潔,構成以數目「三」為主的架構。
四次的「對摩西亞倫說道」(利 11:1; 12:1; 14:33; 15:1)論及核心乃是(利 14:33-53)「房屋的大痳瘋症律」。對照(出 7:8; 9:8; 12:1, 43),相同之主題用詞,更突顯出:「房屋」之潔淨與否,對於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寄居之外人,在居家問題上的重要性。因事關能否在房中過逾越節慶,記念神救贖恩功。因此,人身、衣服及房屋,三合一,不能分離啊!
依照(創 2-4 章)之記載方式,由對始祖之食物的誡命,女人為惟一配偶而非其他活物,並由蛇之出現誘惑始祖干罪,到雅威神的偵訊、審判——由蛇受咒開始;女人生育受苦之加重對男人之戀慕受制;最後對男人之聽女人話違命,地因此受咒詛。及逐出樂園,並開始記載男女同房、生育及因獻祭事宜產生的謀殺案件。
同樣,在說話的內容對象上,先是對整體的以色列人/始祖及蛇(利 11:2, 42,創 2:16; 3:1),後談及女人(生育)(利 12:2; 創 3:16),對男人(亞當)(利 13:2,9「人」原文)及對男女(血漏)不潔(利 15:2, 19)。
1、2、7 的三種律法,對比 3、4、5、6 共五次出現律法(四次出現這是…律法)在大痳瘋病上,足見對後者這種「律法」的強調,不厭其煩的重複五次之多。
(14:2)「(這)要做」(H1961)多出此字是以未完成式出現,以與下句「在他潔淨的日子時候」相稱。也與(14:32)的「將搆(不)到」(使役主動,未完成式)相呼應。
(13:59; 14:54, 57)共三次重複「這是……大痳瘋病的律法」,突顯出雅威在此事上的看重。始祖、或以色列人、或埃及人、或非利士人,在此等災病上所出現的問題,都源自於對神誡命的違抗、輕忽、或驕傲、不悔過,神皆以此嚴重的災害刑罰、管教他們,同歸一例。
2008/12/21
食物之潔淨律法條例是真神的誡命(利 11、申 14)。我們要深思,神為何如此重視始祖犯的罪?
依現代人觀之,他們不過是吃了禁果,神何必大驚小怪(創 3:11)?神真是小氣巴拉,有那麼嚴重嗎?祂不但對男人說:「地因你的緣故受咒詛,你必終身勞苦,纔能從地裡得吃的,……你必汗流滿面,纔得糊口,直到你歸了土……」(創 3:17-18)。不但亞當一生爲了得糊口而勞苦(汗流滿面),還被逐出樂園,不能再伸手摘生命樹來「吃」(創 3:22),而且還連累後代,直到第九代的拉麥(創 5:29)。俗話說:「咒詛你祖宗八代」,真是應了此話,神真是氣炸了,祂才如此心狠手辣。若由此論斷,神確實是無可理喻的神。
再說亞當的長子該隱謀殺次子亞伯,其原因還是在食物上面啊!兩兄弟獻給神的禮物正是食物(創 4:3-7)。只不過神看中亞伯和他的供物,看不中該隱和他的供物,該隱就「因此」大怒變了臉色。真神還「因此」對他解釋、勸告、並警戒。他卻仍然不解仇恨,謀殺兄弟洩恨(創 4:8)。真神前來問話「你的兄弟在哪裡?」(創 4:9)【如同祂呼喚亞當一樣「你在那裡」(創 3:9)】,他頂嘴諷刺地說:「我豈是我兄弟的看守人?」(創 4:9 下)。真神審判他:「你必從這地受咒詛,你種地,地必不再給你效果,你必流離飄蕩在地上。」(創 10-11)。神不讓他好過,連這種地的,都不能種出什麽好東西來糊口了,這又是「食物荒」的老問題。依此而論,神真是「少見多怪」的神(今人會說:「何必爲了殺了一條人命,便讓他如此歹命?連他的後代子孫一同受害連累?」)。
挪亞在洪水滅世之後,為真神築一壇,獻上「各類潔淨的牲畜、飛鳥」在壇上為燔祭(創 8:20)。奇怪,他怎麼知道分潔淨的祭品(食物)呢?依(創 7:2-3, 8),神吩咐他時,他怎知道呢?經上沒有說明,但他卻知道遵命而行。可見,神重視的食物潔淨,並與動物之潔淨攸關。
神為何如此龜毛(閩南語,意為吹毛求疵)?又何必多此一舉呢?食物不都是一樣嗎?何必分潔不潔呢?
以今人觀點來看神和挪亞之言行,他們都是在作一些芝麻丁點兒小事,但神竟然因他所獻上的這麼丁點兒小事,而說:「我不再因人的緣故咒詛地,……也不再按我纔行的滅各種活物……」(創 8:21)。這種反應,是否過度?今人必然視之為「神話」,但是這卻是千真萬確的事!
其後,他還吩咐「凡活著的動物(原文是同「爬行的/昆蟲」,意為快速行走之小生物)都可作你的食物,但肉帶血不可吃。」(9:3-4),這又是食物上的規定。有人說既然是「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作食物」,便認為從此以後一切「動物」都可以隨意宰來吃了,不管是潔淨或不潔淨的動物。但是,神所說的「動物」及「食物」,對於挪亞及其眾子而言,神真的開戒了嗎?查「動物」既是指「蛇、鼠」之類的爬蟲,神怎麼把這種動物給人當食物?這真是叫人作嘔的食物!難道,神另有深意?是的,否則,神真是作弄人的神。
挪亞醉酒事件(創 9:21-28)引發了祝福和咒詛三子之原因,也跟他在飲酒上有涉。因為他的醉酒而赤身被子看見(這事不是好事),引起了他傳出父赤身給兩兄弟之事端來。不管如何演變,這事的開端總是因飲食惹起的。挪亞一生在出方舟後,獻給神喜之食物和自己醉酒事件,這兩事件特記在經上,竟都是由飲食問題引起的阿! 亞伯蘭下埃及是因迦南地會饑荒,(創 12:10)引起妻被奪去——實是被娶去——以及被逐出埃及(創 12:14-20),兒子以撒也因同樣原因而想下埃及(創 26:1)。同樣,孫子雅各也因為饑荒,差子下埃及糴糧(創 42、43 章)。三代都有食物上的問題要解決!所以,食物與人靈命和身命息息相關,否則,列祖何必下埃及?但神卻在食物上面常常使人為此而東奔西跑。
再讀新約保羅書信(林前 10:2-10),靈食、靈水及五件惡事,哪樣不是與食物有關?食物既然導致人對生死禍福之揀選,便是生死禍福的關鍵!那麼,在不合神旨意下的吃喝,便成為了不得進入應許地的主因。
神為何也是如此重視人的吃喝呢?因為拜偶像與吃喝(林前 10:6-7)、淫亂與吃喝(林前 10:8)、試探主與吃喝(林前 10:9)、怨言與吃喝(林前 10:10)、貪戀與吃喝(林前 10:11)更是相關。所以那因吃喝(食物),而叫人跌倒的人,竟然也是得罪了基督(林前 8:12)!吃喝竟然成了榮耀神的大事(林前 10:31)!
所以,食物必須被規定有潔淨律法條例,其原因在於:人是由神用塵土所造,用生命之氣吹入鼻中,照神形象樣式受造的,人的身體是被造來彰顯神榮耀的。因此,人的食物,就必須爲了神的榮耀、聖潔而有所分別。以掃爲了一點點食物便賣長子名分,不得父之祝福(來 12:16-18),這豈不值得人們細思食物在神眼中的份量嗎?
2011/08/28
(11:1-25)走獸與有翅的三種活物(水族、鳥類、昆蟲);(11:26-45)走獸與無翅的三種地上爬物(一般的、腹行的、多足的)。
「走獸」分三階段描述法:(1-8; 26-28; 39-40)這是特殊的文學結構,突顯走獸的顯著地位和專注的重心。走獸與其他活物之間的關係,茲論述如下:
(1-8)分蹄又倒嚼之走獸,與缺其中一項的之走獸(種類上共有三加一),此種分別,使前者為「可吃」之走獸,後者為「與你們不潔淨」之走獸。這種「可吃」與「不潔淨之不可吃」之肉的分別,正如(創 2:16-17)所言「你不可吃」;而「死的,你們不可摸」的說法,則如(創 2:17)下的「死亡」,以及(創 3:3)夏娃對於禁果加上自己主觀判斷的「你們不可摸它」及「免得你們死」。神並沒有規定摸它會死亡,而是規定「不可吃它」。這是夏娃模糊了神所說清楚的誡命。
(利 11:26)特別的記法:「凡摸了的,就不潔淨」。到底是光摸到「它們」是指活著的不潔淨的走獸,還是(27 節)指的是「其屍體」?就經文本身而論,似乎是有所區別的。光是摸牠們,就與你們不潔(26 節),但摸牠們的屍體,則定下不潔淨期限(27 節)。而(28 節)更對「拿其屍的」,加上要洗衣服。那麼由(26 節)之光摸活的,就不潔,到(27 節)之摸死的;(28 節)拿死的,則分別定下期限及洗衣服,這就有逐次加重的含意,表明了介入的程度多少,而有不同的污染和措施。
對照(1-8 節)之「吃」與「不潔淨」,與(26-28 節)之「摸、拿(死屍)」與不潔淨及其相應措施。那麼,就經文編排而言,在(11-25 節)中插入三種活物,則應有其用意存在。
就分別潔淨與不潔淨的(可憎惡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而言,只在(3-23 節)定下吃與摸(死屍)之不潔(可憎),但並未定下污染措施,直到(11:24-25)才定其污染的期限及洗衣服之措施。那麼,(24-25 節)應是總括(9-23 節)中的三種活物(魚類、鳥類、昆蟲類),而(26-28 節)則是回顧最早出現的走獸,然後加上其對摸和拿之污染期限和措施。但是這一小段含有承先(3-25 節),啓後(29-45 節)的關係。
在(39-40 節)的「走獸」是第三次出現,尤其對於「可吃的」走獸的規定,再次強調摸其死屍之期限,(39 節)及吃那死了的走獸之期限及措施(洗衣服),這與拿了死走獸的,有相同之期限和措施(40 節)。這對於可吃之走獸之珍惜,連其死屍也可以吃,只是定下一日期限和措施,這顯然是故意突顯:「只要走獸是可吃的,雖然死了,吃其死屍的嚴重性,絕不能相比於吃神所定的絕不可吃的活物。對於於神所定的絕不可吃的活物,即使是活的,也明確規定不可吃,更何況其吃其死屍!(31, 41-42)」
由(29-45 節)可知,在地上的爬蟲中,先提(29-30 節)兩類八種,尤其在(31-38 節)特記這兩類爬物的死屍「寄在家中(房內)」的污染措施之詳盡分述:依木器、衣、物(皮、袋)器皿(32 節)、瓦器(33 節)、可吃食物飲料(34 節)、家中廚具(35 節)、泉池(36 節)、種子(37-38 節)不同之措施,這是此章中特別強調出來的。就家中的生理衛生而言,就人與死(屍)的預防和隔離及處治上,在在突顯這兩種寄居的活物與人類居住環境的親近關係。首提鼠類及其他齧齒類動物,會帶來的災病(如鼠疫、瘡、淋巴腺或農作物之重傷害等)。經文先提室內分類爬物(29-38 節),後提室外爬物——(41-42 節)未加分類種,只提最大區別,如蛇類之腹行者及四足、多腳行者。前後文都重複相同的禁令:「可憎,不可吃。」
(43-45 節)最後的教訓和警戒,點出了為何不可吃的原因:「聖潔的神雅威,在救恩之功勞上,要求被救贖之民也當如他們的神一樣「成為聖潔」」。經文的聖潔,用了一個使役主動肉身完成式,「使你們自己成聖」;用了兩次形容詞:「是聖潔的」,加上兩次的「你們要作/是」;以及兩次雅威提出原因「因我是聖潔的」。以對比兩次:「你們自己(魂/生命體)」;受玷污、成為可憎(43, 44 節),更加對比出現的:四次出現(兩兩對稱的)「滋生的小生物」,記在(41, 42, 43, 44 節)——和合本皆譯為爬物或爬……的。它們皆是爬行在地上的,其動作速度是快的,繁生速度也是快的,因此極難加以捕獲或趕逐,正如教會中之假使徒、假先知、假教師、假信徒一般。
第一大段包括三種有翅的生物,逐次的由水族的「有翅」;鳥類的有翅;及昆蟲類的有翅,構成此大段為一整體關係。茲分述如下:它們與(29-42 節)在地上無趐飛行之爬蟲有別。
魚類的「翅」原文為(H5579)指「鰭」(11:9,10,12),全部五次,三次在此處,兩次在(申 14:9,10)。由出現之集中在食物潔淨律中,可知這是極為特殊的語詞。就鰭之功能而言,它是魚類的運動器官也,由鰭條與各鰭條間所張皮膜而成,分五種:胸、腹鰭:可以緩慢進退、變換方向、保持穩定之用;脊臀尾三鰭保持身軀於正位者,尾鰭如船舵。故其在水中的運動功能正如鳥類的羽翼翅膀一樣,可在空中飛翔運行,故魚鰭如鳥之翅。亦如人類之手腳一樣,魚鱗則如人之皮膚功能,有防禦保護效用。
鳥類的「翅」原文為(H5775)「鳥、昆蟲」(13 節)的集合名詞,字根 (飛)。水族與鳥類同在第五日受造(創 1:20,21)。故此處敘述亦緊接在水族之後,經文(12 節)並無連接詞(並且),同樣,(20 節)亦無(昆蟲)。鳥類被人類命名,帶進方舟(創 2:20,7:8),潔淨鳥被獻為祭物(創 8:20,利 1:14),被選民吃掉(詩 78:27),(創 8 章)首見兩種鳥類,一為烏鴉,一為鴿子,前者成為不潔與其素性有關,因吃死屍不潔為食物,後者則無而為潔淨。鳥類之翅與昆蟲之翅同時出現在 20,21,23,皆具上升、飛行之功能,此處之列入不潔之鳥類。
昆蟲之「翅」(20,21,23)。 20 節 21,23 三次出現相同組合詞:「凡可飛、用四足行走的小生物」。此類活物可稱為昆蟲,他們能在空中作短暫的飛行,也能在地上行走,特別視為潔淨可吃的乃是「有腿在它的腳上,可用它們在地上蹦跳」(21),共計四種(22 節),所強調的,在地上蹦跳,正如走獸之分蹄、魚之鰭一樣,皆能在「地上」「水中」生活,有堅固外殼可保護自己的功能,不受外敵入侵傷害。更具分別之功能。如人之皮膚。能蹦跳必是體態輕盈者,故亦如翅一般,蹦跳與飛行雙重功能。走獸、魚類與昆蟲,皆有對稱雙重的性能。
在此有翅的三種活物中,獨有鳥類與地上無翅之爬物被分列出20種及8種名稱來(13-19, 29-30),也都未記載其他特性來分別為潔淨可吃的,反而只記其「可憎,不可吃的」(13)、「不潔淨的」(29)。
同樣的,沒有提出種類名稱的有:水族(9-12)、在地上之爬蟲(41-42)這兩類生物。因此,作者在本章結尾的分類,是把它們分為後一組(46),並且加上「所有」及「在水中/在地上」兩種用詞。同樣的,把走獸和飛鳥分為前一組,而且同樣地列出不潔淨物的四種/八種名稱——走獸(4-7),飛鳥(13-18)。
這種故意的安排,把不具名之水族和爬物,與具名的走獸和飛鳥分別提出,而成兩組,我想這是作者為何在(46)節這樣記法,及(47)節的說詞,要在兩種對比中,分別出來的原因。從而把「吃與潔淨」合一;人與活物也由吃合一。因此,對於所有具名的三種不潔物中——(4-7)走獸,(13-19)鳥類,(29-30)爬蟲——分別出具名的一種可吃的潔淨食物(21-22)四種昆蟲類,這「四」亦有三與一的分別——後者可能是指在曠野中流浪時,還未入迦南地前的食物之一。入迦南地後的食物,則以土產為主。
凡活物的名稱是由人來命名的(創 2:18-20),命名有意指掌控、治理、和擁有區別權柄,但此處之命名正如神給天上的光、暗、天及把天下的水聚為地和海,並給地上的「人」命名一樣(創 1:5-10; 5:2)。正如亞當給夏娃命名,以區別一切活物,(創 3:20)意指「眾生之母」。因此(利 11 章)之具名,必有掌控、治理、和加以區別之權限之意。
吃與生命維持有涉,但在維繫生命之前,必先由區別出聖與俗、潔與不潔。這種區別,除了尊重神所吩咐的,和感謝神所賜福的(創 1:26-30),還要善用神所定的聖俗與潔污之食物。人若不在食衣住行之實物上分別為聖,便是如始祖受蛇誘一樣,篡奪神榮,以己為神,如撒但一樣。因為由神之命名,表明了惟有祂是天、地、海、人類、並其中萬軍的主帥,但這位主帥的食物與選民的食物皆是聖別的。
神的食物即是(利 1-7 章)中的燔祭、素祭和平安祭,皆是純全、無殘疾的犧牲。祭司和獻祭者亦因參與獻祭事宜,亦得以有分於一部分的食物,但限定在潔淨的人身上(利 7:14-21; 22:1-9),因為那是聖物,並且局限於吃的地點和時限。至於一般非獻祭事宜的食物,即日常生活的食物,也有所分別,此即本章(利 11)所定的律法,亦當是聖別、潔淨的,方可取用。是故,神與人的食物皆聖別,因為神雅威是聖別的神,祂也使祂的民成聖歸給祂(出 Exo 21:13; 利 11:45),故祂的民若以雅威為他的神,就要在食物上分別為聖,方能成為神的聖潔的民,符合神當初按祂的形像樣式造人之原旨(申 Deu 14:1-2, 21)。
不可吃的,尤以豬和腹行者(蛇)為此章之代表,分居於經文的首(利 11:7)和尾(利 11:42)二處。尤其特別的是,經文並不具名稱呼「蛇」,而以受咒詛的稱法「用肚子行走」稱之(利 11:42; 創 3:14),皆有特意。如同挪亞之三子中的含,他的後代迦南受咒詛,一如蛇(創 9:24-27)。受咒詛之蛇因違神令與含之後代迦南是一樣原因,而經文把「赤身」(不可顯露,因羞恥也)同時出現於始祖和挪亞的描述中(創 3:7-10; 9:20),並且皆與飲食不節制有關。所以,對於肉體的克制,使肉身服於自己,而不使自己服於肉身,此乃是食物律的目的之一。此亦表示選民的得勝或失敗,皆以是否禁得住肉體之私慾之誘惑為關鍵。而引誘人上此當的,正是如豬類、如蛇類的人。
「豬」:乃迦南地經濟之大宗。在中東,早至新石器時代村落:約旦之耶利哥、伊拉克之雅莫,希臘之阿吉薩(馬古拉),就有豬骨遺存。青銅時代前之中東村落遺址有大量豬骨祭壇和崇拜中心。豬之消化系統僅適合低纖維食物,類似於人。如狗一樣,皮膚無汗腺,在炎熱氣候,無法通過流汗而降溫,而通過大口喘氣,利用外界水分弄濕皮膚,因此喜於泥中打滾、甚至在糞尿中也照常打滾。或是趴臥於涼爽的地面來降溫,如同以腹著地之爬蟲類習性。體格越大的豬,其耐熱力越差,。豬的飼養成本高過牛羊,不能如牛拉犁服役。豬毛粗硬,不能如羊毛般用作紡織穿用。豬亦難以如牛羊般產奶供人食用。只有其肉、油脂是世人最重要產品。天竺鼠、兔是較小型者,禽類則產蛋、產肉。
「駱駝」:為偶趾,脚下是又厚又软的肉垫子,但非堅硬的蹄子。其胃能發酵、消化纖維素、也有相似的反芻動作,但是其胃的構造還是與牛羊等非反芻動物的胃有所不同。反芻類的胃分四室,但駱駝胃分 3 室,相較之下缺少重瓣胃。
「兔」:能消化草食,是藉由排泄出半消化的「排泄物」,然后再吃下去,把尚未完全消化之纖維素,重新送入腸道再次消化。以糞為食(Coprophagy),與豬狗一樣——吐出了又吃下之狗,洗淨後又泥中滾之豬。
「沙番」:又稱石獾、豪豬、或家兔,皆體態相似之小動物,瘦小有蹄,體如松鼠之草食動物,棲息於懸崖、石壁、山頂、鵝卵石澗,屬近親之岩狸、蹄兔,皆不含瘤胃,不反芻。兔與沙番的嘴總動個不停,似與牛羊類同,但實際上不同。 豬與人同食低纖維食物,也只有富人才吃得起這高成本食物。
吾珥人吃豬肉,早期蘇美王朝亦同。以上所述,經文首提駱駝及豬,乃是説出兩種民族在信仰生活上的特徵。駱駝是代表以東人/以實瑪利人的民族特徵,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妾所生之子,選民要與他們有所分別。豬是代表迦南七族之民族特徵,他們是含族後代,不是閃族。非利士人在(創 10 章)列入含族麥西,即埃及後裔中。
阿拉伯人是妾生的,不分別為聖的民族,故保羅稱他們為肉體生的;迦南人是受咒詛的,不反芻之民族,亦即不願保持清潔,也不反思己行者(彼後 2Pe 2:21-22),易背道。對此種人,勿把聖物給他們(太 7:6)。
豬類人不會內省己錯,眼中有梁木,卻只知弟兄眼中有木屑(太 7:1-5),好論斷弟兄者必是不知反芻者。神要滅迦南七族,正因他們不知悔過——踐踏珍珠,反過來咬傷。
他們是如屬世的——如無翅鱗之隨波逐流者;是屬地的——無法離地之腹部着地而行者;非屬天的——有翅飛行、有足腳在地上蹦跳;非謹慎小心者,而是混雜不清之混沌不分蹄者;是不悔過之無反芻之豬狗;是背道者。
水族未具名,只以鱗和鰭為分別準則。由於選民是陸耕民族,不是海邊居民如腓尼基或非利士人,故最多以溪、河、湖裡的魚類為主,亦即淡水的魚(但死海亦為鹹水)。(創 1:20-22)未出現「魚」這字。
「鱗」:魚鱗由真皮化成,不同於蛇蜥之鱗是由表皮而非真皮化成。魚鱗構造性質分數種:
「鰭」,有奇鰭:平衡、直進;有偶鰭:變方向、浮沉,皆魚類之運動器官也,如人之手足功能。
此處經文乃有防備如腓尼基人和非利士人之教訓意味,此二種人,在日後選民攻佔迦南地時,乃未曾攻克之地(書 Jos 13:1-7),皆佔据海邊平原之地,或迦南人在約但河流域。皆是以沿海岸商貿工商大城,與選民之以農耕鄉村部落之生活型態廻異。
並二十種「鳥類」,四次出現「從其類」,記述特色:
經文不重視其分別的外表特徵,只有具名和分類。依猶太人傳統説法,以肉食性、殘酷性、嗜血,皆與潔淨之牲畜、鳥類之素食性、溫馴特性相反,亦即與原初創造時之草食性相左。先知書記載,回復彌賽亞王國統治時之溫馴、草食性情(賽 11:6-9; 65:25)。
(利 11:20-23)可吃與不可吃的昆蟲類:
查「腿」(H3767)原指人或蝗蟲的(膝蓋至踝骨),其字根為動詞(H3766)「彎腰、屈膝」,表示謙恭而彎腰為此字之含義;用來指崇拜姿勢,但非整個人伏在地上,而是雙膝跪下、鞠躬、敬拜。
就爭戰言之,基甸之士兵採此姿勢飲水(士 7:6),則有儆醒、小心、節制肉體之含意,這與「蹦跳」(驚嚇)有相類似之處。
對神之崇敬、對敵之小心謹慎、對己之克制肉慾,乃是得勝勇士之秘訣。此種特性與走獸之「分蹄」、「反芻(上升)」、水族之「鰭、鱗」,具有相同之含意。
獻祭中分別為聖歸神的祭牲,皆與分別為聖自潔的人一樣。
三次出現「它們對你們不潔」,特點在於加強(2-8 節)中的「分蹄卻沒有分成兩瓣,也不倒嚼」(26 節),以及加上「四足走獸用它的掌行走」。
「掌」(H3709)此字與「手」不同,正如「腳」與「腿」之區別。
「掌」表示「打開;或向上,為要露出手」《TWOT》。它不似手有「力量」之含意,用途較窄。其腳掌在地上,是緊貼住地面的,如象之足掌。其敏捷度差,尤其是要離開地面,這對比於「有腳也有腿、可蹦跳之功能」。意指思想地面的事,參(腓 Phi 3:19; 西 Col 3:1-3),此為引申意,字義與教訓皆具。
(26)摸,(27)摸,(28)拿(死屍),形成三種不潔及措施,逐次加強其分量,與因污染程度/層面而有更多的潔淨措施。
「爬物」,由「滋生」之動詞和名詞組成。
「鼬鼠」(H2467)字根有滑翔之動作,可迅速滑翔,只此一次出現,如「蜥蜴」(H6632)。「鼫鼠」(H5909)共六次出現,指一般老鼠或田鼠。
五種譯詞不一,學者指或為上節蜥蜴與其類的一些代表。
居家環境污染的清潔措施。本段強調不潔之傳染性。
此段把走獸中可吃的(39-40),對其死屍的「摸、吃、拿」三種措施,有別於地上爬蟲之不可吃的。(41-42)強調其「可憎」,但無措施。此段明顯之對比,深具神學教訓目的。而其神學教訓則由下文(43-45),以「勸戒式」的描述方式來說明。(41-45)中,「可憎、污穢」對比「聖潔」;食物(爬物)、人、神,三方面關係,構成了神學教訓的幾個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