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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3 祭司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1030; 講論日期:20241109; 編修:WCM。

前言

祭司是為人執行祭儀,有「不為了罪的祭儀」、及「為了罪的祭儀」兩大類。 以「為了罪的祭儀」的內容更多。

「憂傷痛悔的心,神必不輕看」,是為著罪而痛悔。祭司是為了犯了罪的人,使其恢復「無虧的良心」。

祭司執行祭儀,不能因著百姓痛悔之心,而流露出自己的情感、軟弱。對於大祭司有更高的要求,即使對於至親的人之死亡,也不能流露出自己的情感、軟弱。

因此,從外人看來,祭司看似是無情的、剛強的。他必須要勝過他內在的情感激動,必須要非常的理智。

祭司要能知道來獻祭者的軟弱不足,他不是向人安慰,而是將人的不足提交到神面前,求神幫助。

因此,祭司在常人眼中是剛強完美的人,但在神前卻又是極其軟弱的人。

壹、《利未記》中關乎祭司記載的次序和意義

一、記載內容的次序(特指針對亞倫眾子的吩咐)之特點

1、(利 6:8-7:36)祭司執行五祭儀的規範和當得的份

A、五祭的記載次序

B、每一種祭儀都添加了個別不同的、對祭司的要求,作為強調諸祭的特殊意涵

a、燔祭
b、素祭
c、罪祭
d、愆祭
e、平安祭

C、祭司當得的份,所得的賞報是神命定的福份

D、特殊條款都放在各祭儀的最後面,作為補充條款

a、燔祭
b、素祭
c、罪祭
d、愆祭
e、平安祭

2、(利 8-10 章)按立亞倫和其眾子為祭司的祭儀和過程

A、在(利 8-10 章)中都未出現祭司(H3548)一詞

a、「填充(職任)」表達就任祭司
b、「填充(職任)」(H4394)源自動詞(H4390)「充滿」

B、(利 8-10 章)記載的特殊點

a、特殊事件與條例,表達經文強調的內容
b、經文強調內容的背後意涵

3、(利 16 章)亞倫在贖罪日的職責

A、四項指標性的應許預表

a、(利 16:1-2)他是第二個亞當的預表
b、(利 16:1-2)他是神揀選、差派之人
c、(利 16:3-6)他要先成為完全的,才能拯救弟兄

補充說明:

d、(利 16:7-22)他要藉由行動預表帶來復活

B、降卑、受苦,指標的成全

a、(利 16:23-25)脫下至聖的服飾,穿上自己的衣服。
b、(利 16:26-28)出到軍營外受苦。

4、(利 21:1-22:16)屬祭司的特別條例

A、針對祭司的特殊要求項目

a、「汙穢」(H2930)和「通俗」(H2490)
b、「殘疾」(H3971)
c、對待自己的親人的處置準則

B、針對大祭司的特殊要求項目(利 21:10-15)

對大祭司的要求,比一般祭司更加嚴格。 (註:《摩西五經》中提及「大祭司」一詞,僅出現於(利 21:10; 民 35:25, 28, 32)這兩段。)

C、嚴格限定祭司家族的權利(利 22:10-16)

D、特殊條例的意義

二、祭司身份的說明

1、他是全以色列的首領,所作所為都會影響選民

2、他是受膏成聖的人

貳、《摩西五經》中祭司身份的演變

初期,獻祭的執行者,並未以祭司稱之。只有特定的執行者,方稱之為祭司。

1、該隱與亞伯

2、挪亞

3、亞伯拉罕、以撒、雅各

4、首位稱為祭司:麥基洗德(創 14:18)

他祭司職事的顯示:

由以上三點得知,祭司的職任包括以下三方面:

5、第二次稱為祭司:埃及安城祭司波提非拉(創 41:45, 50; 46:20)

6、第三次稱為祭司:摩西的岳父米甸祭司葉忒羅(出 2:16; 3:1; 18:1)

7、首次用以指以色列人,在西乃山下(出 19:6)

8、亞倫為祭司,出現於(出 29:30)

9、祭司的職任設立

參、新約職事的特徵:祭司職任的應用

一、祭司(G2409)、祭司職位(G2405)、祭司(集合名詞)(G2406)、祭司職(G2420)、供祭司職(G2407)

1、《四福音》與《使徒行傳》中的用法

2、在《新約書信》中的用法

A、保羅

B、耶穌基督

C、成大成熟的信徒

D、首先復活者

3、祭司職任的更改理由

(來 7:11-12)利未人的祭司職任不能使完美之事存有,⋯⋯這祭司職任被更改時,律法的更移也就成為必然的。

二、與祭司相關用詞的出現,所傳達的信息

1、獻過祭的物(G2410)

2、竊取聖物(G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