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
壹、祭物與祭儀種類
一、祭物種類
二、祭儀種類
貳、祭物與祭儀本身的特點
一、祭物特點
二、祭儀特點
參、為何要將祭物與祭儀分成多種?
一、分成多種祭物的意義
二、祭儀的多種區別、組合、意涵
肆、新約中祭物、祭儀的引用與解釋
一、相關希臘文名詞
二、表達祭儀的動作
伍、五祭儀的定義
一、聖經本身從未解釋祭儀的意義,僅能從自身用詞含意去理解
陸、結論
《利未記》概論 2 祭物、祭儀總述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1013; 講論日期:20241019; 編修:WCM。
壹、祭物與祭儀種類
一、祭物種類
1、動物類
牛、羊、
斑鳩、雛鴿
2、植物類
細麵、油、乳香、鹽、
初熟的新穗子
禁止蜜、酵(利 2:11);
特殊處:七七節的新素祭要加酵(利 23:16-17),蜜可以單獨作初熟物(代下 31:5)。
二、祭儀種類
1、經文明文定規的五祭
燔祭、素祭、平安祭、罪祭、愆祭
2、學者自行整編的六祭(血祭)
燔祭、罪祭、愆祭、感恩祭、還願祭、甘心祭
註:後三種是由「平安祭」細分出來。
3、(利 7:37)六祭
燔祭、素祭、罪祭、愆祭、職任祭、平安祭。
貳、祭物與祭儀本身的特點
一、祭物特點
1、動物祭物
A、都要流血犧牲、在壇上焚燒。
B、都是潔淨的食物。
C、都是易於馴養的。(古代尚無法馴養鹿)
1)
D、除感恩祭外,都需是完整無瑕疵的。
2、植物祭物
A、都是代表最好的食物。
B、都是加工過的食物,即非原產物。
C、但若單獨獻為初熟物,以上兩項不作為準則。
2)
註:或為特殊素祭,如疑恨的素祭(民 5:15)。
二、祭儀特點
1、親自按手、澆油、放乳香
A、獻祭者需帶來祭牲,親自按手於祭牲頭上。
代表「代替、聯合」。
B、素祭則澆上油、放上乳香。
代表「喜樂、樂意」。
2、親自祭殺
獻祭者要親自祭殺那祭牲。
3、依部位有不同的處置
祭司要將祭物的不同部位,按規定有不同的處置方式。
3)
4、依目的有不同的處置
依不同獻祭目的,祭儀的方式略有不同,
最終祭物火焚歸獻給神的方式也有不同,
祭司可分食的規定也不同。
5、祭儀中的火焚、分食
「用火焚燒」、「分食」有相似用意,都表達歸給神,但透過其中的差異,藉以區分不同獻祭的果效。
也藉祭物的不同,和對於血的不同處置方式,區分其影響力。
6、祭儀的結果
祭物都被完全處置,不留餘物。
7、祭儀舉行的條件
祭儀能否舉行,受限於祭儀地點、祭司族群、獻祭者的身份,與符合潔淨規定。
參、為何要將祭物與祭儀分成多種?
一、分成多種祭物的意義
1、代表多樣的獻祭者
祭物本身代表獻祭者,人內在本質的多樣性,可由祭物的多樣性來呈現。
2、容許不同族群可成為供物
多樣性也傳達,不同族群都可以成為神的供物,只要他們自身達到神原先的要求,即符合潔淨、完整無瑕疵。
(徒 15 章)耶路撒冷會議的結論,即符合此意涵。
3、滿足不同地位的人、不同祭儀的要求
多樣性也彌補人先天的不足,不論貧富貴賤,都可以來獻祭。
另外,多樣性也可以區分不同的對付需求,透過牛、羊、鴿的差異、透過公與母的差異、透過山羊、綿羊、羊羔的差異,滿足不同祭儀的要求。
4、素祭物的多樣性,傳達多種不同美善的結合
素祭物的多樣性,更傳達多種不同美善的結合,正如聖靈的果子之多樣性。
二、祭儀的多種區別、組合、意涵
1、五祭的諸多組合模式
A、按立祭司職位和為眾民贖罪,需獻祭
a、需獻罪祭、燔祭、素祭、平安祭等祭,且按此次序而獻。
b、為眾民贖罪(如贖罪日)之先,祭司需先為自己贖罪。
B、不同的素祭,不一定可單獨獻
非初熟、什一的素祭,不可單獨獻上;
代替贖愆祭的素祭(利 5:11-13),疑恨的素祭(民 5:11-31),不加油及乳香,可單獨獻上。
C、動物祭,可單獨獻上
燔祭、平安祭、罪祭、愆祭,可單獨獻上。
D、生育或漏症得潔淨後,需獻祭
婦人生育,潔淨日子滿足後,需獻燔祭與罪祭;
男人漏症、女人漏症得潔淨後,亦相同要求。
E、大痲瘋得潔淨後,需獻祭
大痲瘋得潔淨後,需獻罪祭、燔祭、素祭、愆祭、平安祭。
F、沾染不潔者,不需獻祭
以下不潔者不需獻祭:
食死獸不潔者、
摸死獸不潔者、
衣或屋染大痲瘋而不潔、
流精、男女交合、摸不潔物而不潔者、
G、各種日子的獻祭
各節期、安息日、每日的獻祭,按(民 28-29 章)規定而行。
H、拿細耳人的獻祭,類同於按立祭司規定
拿細耳人獻祭為「燔祭、罪祭、平安祭、素祭」,類同於按立祭司職所需。
I、被高舉者的獻祭,類同於上述
被高舉者(百姓首領)的獻祭為「素祭、燔祭、罪祭、平安祭」。
J、設立利未人的獻祭
設立利未人的獻祭為「素祭、罪祭、燔祭」,(不獻平安祭)。
2、不同祭儀組合的目的與意義
A、祭儀的組合越多,表示更加重要
提到祭儀的組合越多,表示越受神重視。
「大痲瘋得潔後獻祭」,是提到最多種祭儀的,唯一完整提到五種祭儀。
B、不需透過祭儀的事,表示較不重要
凡不需透過祭儀的事,代表是平常容易被連累,或不小心就容易染上的汙穢,其罪責較輕、影響力也較小。
4)
C、組合祭儀時,都必先獻罪祭
有組合祭儀時,都必先獻罪祭,代表要先除罪,才能有後續歸給神的燔祭,及神人和諧的平安祭。
5)
D、神所用的工人,神皆視為珍貴
祭司立職、百姓首領立職、拿細耳人,三種成為神所用的工人,雖職位有別,但都是神所視為珍貴的,都獻相同的祭儀。
E、不同的祭儀各自表達所要完成的目的、傳達神救恩的豐富
正如不同祭物代表人不同的特質,為神所用,也為神所悅;不同的祭儀各自表達所要完成的目的,或為奉獻,或為補贖,或為感恩,或為討神喜悅。
將不同之祭儀組合,傳達神救恩的豐富,祂顧念人諸多的缺陷和不足,給予人不同管道,去恢復神與人和諧,及人與人之間的和諧。
肆、新約中祭物、祭儀的引用與解釋
一、相關希臘文名詞
祭物(G2378)
祭壇(G2379)
祭肉(G1494)
祭殺(G2380)
香(G2368)
燒香(G2370)
1、祭物(G2378)
A、不僅要獻祭物禮物,更要遵行神的律例
與憐恤、愛神、愛人的比較(太 9:13; 12:7; 可 12:33),或與照神旨意行事比較(來 10:5-9),神喜悅人按其律例的真義而行事,這樣會比只是獻上可見的犧牲或禮物,更討神喜悅。但這是比較性的說法,而非絕對性的說法。
所謂「這是比較性的說法,不是絕對性的說法」,意思是說,神並不是不要人獻上可見犧牲或禮物,而是要人除了獻上可見之物,更要願意按神的律例而行,如此才更能得神喜悅。
但是基督教界有人不理解以上意義,因而反對信徒奉獻什一捐。
B、獻祭行動、祭物之意義
「獻祭行動」代表遵行神命定的法則(路 2:24)「馬利亞獻婦人生育潔淨祭物」,也是一種討神喜悅的行動(徒 7:41-42)「選民討牛犢和其他神明的喜悅」。
「祭物」也代表奉獻為神所用(羅 12:1)「身體獻上作活祭」、(腓 2:17)「信心為祭物」、(腓 4:18)「餽贈為祭物」。
有地上的祭物,也象徵有天上更美的祭物(來 9:23)「信徒藉基督也成為靈的祭物,獻給神可喜悅的」。
C、祭物可有多種形式
祭物的形式可以是「頌讚」(來 13:15),也可以是「善行和分享」(來 13:16)、「身體」、「信心」、「餽贈」。
D、禁戒祭偶像的祭物
新約同樣禁戒祭偶像的物(主要指祭肉):(徒 15:29; 21:25; 林前 8:1, 4, 7, 10; 10:19; 啟 2:14, 20)。
2、關於獻祭、祭殺(G2380)
A、「祭殺牲畜」表達「平安祭一同分享快樂的含意」(太 22:4; 路 15:23)。
B、「祭殺」也表達「全然毀滅」之意(約 10:10)。
C、「基督如逾越羊羔被祭殺了」(林前 5:7)。
D、「外邦人如不潔牲畜,在異象中成為可祭殺的」(徒 10:13; 11:7)。
E、異教也同有祭殺的行為(徒 14:13, 18; 林前 10:20)。
3、香(G2368)、燒香(G2370)
A、新約中與禱告同列(路 1:10)。
B、也等同禱告(啟 5:8; 8:3, 4)。
二、表達祭儀的動作
獻(G399)、
供獻(G4374)、
獻祭(G4376)。
1、獻(G399)
基本意為「帶上來、升起來」,引申為「攜帶、抬升」。
新約經文中用於指「對神的奉獻」,如:
(來 7:27)「為罪獻上」;
(來 9:28)「基督承擔多人的眾罪」;
(來 13:15)「以頌讚為祭物獻給神」;
(彼前 2:5)「獻靈祭」;(彼前 2:24)「背負」(即獻上、呈獻)我們的眾罪」。
因此「獻」本意就有「擔負」之意。
2、供獻(G4374)
基本意同於「獻」(G399),倆者同源自字根(G5342)。
新約經文中用於指「獻祭的動作」,如:
(太 5:23, 24; 8:4)「獻上禮物」;
(約 16:2)「凡殺你們的,以為是獻給神的」;
(來 5:7)「耶穌在肉身中向神獻上祈求和懇請」;
(來 9:14)「基督的血透過永遠的靈,無瑕地獻上自己給神」。
本字詞沒有用於表達「擔負、背負」之意,反而多用在獻祭的行動;若用於人,則另有其他多意。
3、獻祭(G4376)
名詞可指「呈獻的動作」,也可指「呈獻的物品」。
新約經文中用於:
(徒 21:26)指「獻祭的行為」;
(徒 24:17)「賙濟的捐項和供獻物被帶到耶路撒冷」;
(羅 15:16)「外邦人的呈獻物品」;
(弗 5:2; 來 10:10)基督身體為呈獻物品;
(來 10:14:18)「因基督一次的祭獻使被聖別者完全,就不再為眾罪獻祭」。(來 10 章)表明「使被聖別者不再為罪獻祭了」。
伍、五祭儀的定義
一、聖經本身從未解釋祭儀的意義,僅能從自身用詞含意去理解
1、燔(H5930)
意為「使之上升」,指「燔祭冒煙上升」。
6)
其動詞「獻燔祭」(H5928),僅出現於(拉 6:9),意為:升起,使燔祭冒出煙霧。
《BDB》解釋:
燔祭牲被完全消耗,且在祭壇火焰中上升到神面前,表達敬拜中靈魂的昇華。
燔祭是否與贖罪有關?(利 1:4)用牠來蔽罪(贖罪)(H3722),本字詞的意義因使用場所不同,而延伸出許多不同譯法。
《古希伯來字典》定義:
贖罪、淨化、和解、寬恕、安撫、憐憫、廢除、放置、赦免
《BDB》譯文:
A、掩蓋、安撫。B、遮蓋、贖罪。
《LXX 七十士譯本》譯文:
在譯與燔祭相關的經文,以(G1837.2)εξιλάσακομαι 使溫和、使息怒。
英文譯本則譯作「贖回」。
《舊約聖經》經文,燔祭與平安祭兩者同獻的經文:
(出 18:12; 20:24)
(利 17:8)
(民 10:10; 15:3, 5, 8)
(申 12:6, 11, 27)
(書 8:31; 22:23, 27)
(士 20:26; 21:4)
(撒上 6:15; 1:8; 13:9; 15:22)
(撒下 6:17, 18; 24:25)
7)
(王上 3:15; 8:64; 9:25)等等。
按經文的上下文探知,同獻此兩種祭時,目的並非為了贖罪的目的,反而是大多指討神喜悅。
由於「平安祭」從來不是為了罪而獻,所以我們可以從這些經文來探知「燔祭」的主要用意。
因此,燔祭的主要用意,應不是為贖罪而獻,除非是贊同「原罪論」,否則聖經並未提到燔祭是為了何種罪行而獻的。
2、素(H4503)
意為「禮物」。
《BDB》擴充定義:
a、禮物;b、致敬;c、奉獻給神的任何祭品,無論是穀物或動物;d、純穀物的素祭。
《LXX 七十士譯本》譯文:
最常以(G1435)δῶρον 「禮物、奉獻」來重譯,也用其他字(G2378)(G3131)(G3646)(G4376)譯之,其意涵如同《BDB》。
《舊約聖經》經文:
首次見於(創 4:3, 4, 5)該隱獻上的「供物」一詞,指「穀物的素祭」,對比於亞伯所獻上的「動物祭」——(創 4:4)也稱之為「供物」。
筆者的定義:
在此只針對(利 1-7 章)中的素祭來定義,它指「純穀物的素祭」,意指帶到神前作為禮物、供物的穀物祭品。
在華人社會中,意為「伴手禮」,是作為加強雙方關係的「禮品」。
如同(創 32 章)雅各前去見以掃時,先遣部隊成為「禮物」,以改變雙方關係的用意。
又如(創 43 章)雅各眾子下埃及糴糧時帶「禮物」,以求其糴糧任務能順利完成。
3、平安祭(H8002)
字根來自動詞(H7999) shalam 「締結和平之約」。
《BDB》定義:
「自願犧牲,表示感謝」。
《Strong》定義:
「報答、為感謝而犧牲」。
《古希伯來字典》定義:
「完整」,可指「完整的狀態」,或「提供賠償或付款」(以渴望恢復原先的完整狀態)。
《舊約聖經》經文:
首次見於(出 20:24; 24:5)西乃山立約的祭;
(出 29:28)平安祭中,部份作為搖祭的胸,和舉祭的前腿,成為平安祭中歸於祭司之指定的份。
《利未記》將平安祭分成三份,一份燒獻給神,一份作為舉祭歸給祭司,一份給獻祭者與其親密且潔淨者們共同分享。
再者,(利 7 章)將平安祭區分成三種目的與意義的祭:感謝祭、還願祭、甘心祭。
《LXX 七十士譯本》譯文:
在《利未記》中的平安祭都譯成「拯救的祭物」(G4992),使用「拯救、救贖」來解釋平安祭。
《新約聖經》經文:
在新約經文中沒有平安祭這個字眼。
經文中所使用的「平安」(G1515)一字有「和平、和諧、平安」之意,即「雙方之間沒有發生戰爭」,但在猶太人中的意義卻是主要指「救贖」。
因此,獻平安祭的意義是廣泛的、未被限定在某單一意義上,用以表達神人之間與鄰舍之間美滿和諧的期待。
4、罪祭(H2403)、愆祭(H817)
A、字根意:
「罪」字根(H2403)「錯失目標、未中的」;
表達「未達目標」,或「未在正確及責任的路徑上」。
「愆」字根(H816)「做錯、冒犯」;
《古希伯來字典》定義「內疚」;
《KJV》譯作「有罪、荒涼、冒犯、侵入、破壞、有缺陷」。
B、此二祭有時是互用,或交替在同一經節中出現,兩者基本意相通,但在使用範圍上,由(利 4-6 章)內容可略為區分。(利 7:7)「如那罪祭,正如那愆祭,對於它們是同一律法」。
a、(利 4 章)表列「祭司、全會眾、首領、百姓」四種不同身份者,
必須獻「罪祭」之情況是:
〔首領、百姓〕做了一件雅威眾誡命中不可做的;
〔祭司、全會眾〕誤入歧途,且被隱藏而做了一件雅威眾誡命中不可做的。
上述兩者的區別:
祭司和全會眾犯罪,被強調是影響力,或被引誘,而隱藏直到被發現;
首領和百姓犯罪,則只強調是誤犯。
獻罪祭之限制:
對於「沒有做到其他誡命中正面的要求」的情況,《利未記》並未提及該如何處理,也未提及需獻罪祭。
至於「故意犯罪,和犯以致於死的罪」,《利未記》也未提及可否獻罪祭。
b、
(利 5-6 章)表列出有一些情況,人違犯了需獻「愆祭」:
傷及鄰舍的權益、
聖物的分別、
觸摸不潔物而未及時潔淨之,且從他身上被隱藏了、
冒失起誓、
行事不忠、
欺詐。
C、
「罪祭」與「愆祭」的功效是有限制的:
「罪祭」與「愆祭」都只能應付局部的,且可挽回的罪責,其涵蓋範圍是有限制的。
並未針對「犯罪的因由」此一最為困擾人的根本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針;
更未針對「其他更為重大的罪責」,提出具體的補贖途徑。
陸、結論
一、神接納的是完整的祭物、完全的人,包括犯罪後得蔽罪赦免的人
祭物的完整無殘疾,代表人的完全無瑕疵,如此方得神接納,收入天家。
(利 22:22, 24)定義了「何謂純全?」
若是無法醫治、無法復原的的牲畜,便不可獻上。
因此,若是曾受過傷害,但得到醫治,得以復原的牲畜,便算為完整,可以獻上。
Q:犯罪後得到蔽罪赦免的人,可否算為完全無瑕疵的人?
若是牲畜曾受過傷害,但得到醫治而復原者,仍然算為是完整的牲畜,便仍能獻上給神,被神接納。
若有人誤犯了可贖之罪,若這人經由獻上罪祭、愆祭,得到神的蔽罪,如同得到醫治而復原,因此這人最終在神面前仍屬於「完全」。
註:上述原則整理如下
受傷害如同人犯罪、
得醫治如同人獻祭、
復原完整如同得蔽罪而得以完全。
全聖經經文中對於「完全人之要求與準則」,可藉由關於「祭物之完整」的定義內容來明白之。神非是要一批不曾犯過錯的人,而是要長大成熟的信徒。
二、外在的行動,內在的態度,都要嚴謹、完全無瑕疵
祭儀的要求,等同於人對獻上完全時的態度。
面對無瑕疵的祭物,聖經同樣要求祭司按嚴謹模式,表現當有的外在行動。
希伯來人以外在行動,代表內在哲理,故祭儀就象徵人內心的態度。
人要如何面對神的完美要求?就是要謹慎執行神的吩咐。
「完全」是有標準可循的,且可經由人自我檢查得知。
三、儀式的意義
儀式代表各種次序的要求,藉由外在行動來傳達規範。
8)
越是傳統的社會越重視儀式,越是開放(自由或放縱)的社會越鄙視儀式,但卻又不能沒有儀式以表達其所要重視的事物。
9)
整體祭祀的儀式感充滿在經文中,卻成為今日外邦信眾所厭棄,不明白它們正是傳達神所要的聖別意涵。
1)
故人非常難以做到的事,神不會要求人去做。神的律法,絕對不是人難以做到的,但基督教卻誤以為,神的律法是人們難以去做到的,以致於他們反對基督徒去遵守律法,為了他們自己的不順服而找出開脫的理由。
2)
新約中耶穌提到,法利賽人會將薄荷、茴香、芹菜等調味品植物獻上,當作十分之一奉獻,但經文上未規定。
3)
例如脂油要歸給神。
4)
例如可以透過洗身、洗衣而得潔淨。表示如馬有失蹄,人偶有微小過失,只要按神的規定行,就能除去,不一定要獻祭。
5)
表示了神所重視的事,表現在次序上,除罪是最優先的。
6)
(利 11:3)「反芻」也有上升之意,但是不同字。
7)
Q:(撒下 24:25)此處是大衛數點百姓,惹神發怒,的確是得罪了神,但是為何又沒有贖罪祭?難道與罪無關嗎?A:此處應屬特例,因為並不是在會幕或聖殿中,與《利未記》中常規內容不盡相同。
8)
例如,除罪是最優先的。人的次序,男人是頭。
9)
舊教(天主教)定義了七樣聖禮,新教馬丁路德改成了三樣聖禮,近代有的基督教派甚至認為沒有聖禮。現代社會也設立一些儀式,以表達所重視的事,例如法庭宣誓、總統就職宣誓儀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