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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2 章(約 2:22-23)查經 20230715

記錄:WCM; 日期:20230715。

〔討論節錄〕

Q:(約 3:10)耶穌說話的內容,結束點是哪裏?

LYX:目前是定在(約 3:10-21),而短的內容,段落結束點在(約 3:10-13)。

Q:(2:23)結構?

LYH:

Q:「相信歸於他的名」、「相信歸於他」之意義差異?

相信歸於他的名 × 7

相信歸於他 × 7

——意義上沒有大差異,差異主要在於「信的途徑」決定是否成為真門徒。

Q:(約 2:22)「信」後接「間接受格」,是當作受詞嗎?

Joh 2:22 所以當他從死人中興起時,他的那些門徒就回想起:「他曾說過這事。」而藉著那聖經和那話語,就是那耶穌曾說過的,他們相信了。

——「信」後接「間接受格」,當作受詞。

Joh 5:46 因為倘若你們一直相信摩西,你們也會持續相信我;因為這一位曾為我寫過(經書)。
Joh 20:9 因為他們從先前到當時,還不明白那經書:「他一直必須從眾死人中復起。」

——聖經中有他從死而復活的內容

Psa 16:10 因為你必不將我的靈魂撇在陰間.也不叫你的聖者見朽壞。

——信神是使無變有,使死人復活的神。

Act 24:14 然而我向你承認這一件事:按著他們所說教門的那道路,我是這樣事奉那祖先的神,相信凡是按照律法的事,和在眾先知已被寫下的事,
Act 24:15 對神有一個盼望,就是這些人自己也期待著,這盼望就是將會有義人和不義之人的復活。

但是原文文法書,大多會將「相信、盼望」後接「間接受格」,視為「直接受格」的對象來使用。

但是這樣的改動,會造成一個習慣,就是將相信的途徑,當作是相信的對象。

這種將「途徑」當作是「對象」的習慣,可能會導致以下句子的改意:

Joh 1:45 腓利持續找到那拿但業,而對他說:「摩西在那律法中所寫的,和眾先知所記的那一位,我們現已找到了,就是耶穌,那約瑟的兒子,那來自拿撒勒的。」

腓利介紹耶穌,也是根據聖經(摩西與先知)為憑據,不是憑空來說的。

現今的基督教,只接把耶穌當作是「那神」,而不強調要根據聖經來比對耶穌所說的話,這等於就是不仔細考證,就是迷信。

必須是藉由聖經和耶穌的話而信,這才是真信徒,才是真門徒(約 2:22)!反之,因著記號神蹟而信入者,並非真門徒(約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