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WCM; 日期:20230401。
Joh 1:4 | 生命一直存在於他裏面,而這生命一直存有那人們的那光。 |
「生命一直存在於他裏面」:意指他是有生命的,不是死的。
「這生命一直存有那人們的那光」:「這生命」指「他」,因他有生命,所以可被稱作「這生命」
https://biblehub.com/greek/2222.htm
STRONGS NT 2222: ζωή
ζωή, ζωῆς, ἡ (from ζάω, ζῶ), the Sept. chiefly for חַיִּים; life;
Joh 1:5 | 而那光在那黑暗裏持續閃耀,而那黑暗未曾掌控〔或譯:抓住、控制;引申:得勝〕它。 |
不是只為了「分別」,而是要吸引人來。
LYH:
(賽 65)上午談終未論之四,內容談到:
Isa 65:5 且對人說、你站開罷、不要挨近我、因為我比你聖潔。主說、這些人是我鼻中的煙、是整天燒著的火.
神不要以色列人與人分別,而排斥他人。
TJC 自認是唯一得救之教會。
真是光,就希望照亮他人,不論對於是否接受。
WCM:
主耶穌說:你們是鹽是光,點燈不放斗底下(使限制住),而要放在燈臺上(向外照耀)。
有限制之意。
LYH:
由(10)「這世界未曾驗知〔或譯:識別〕他。」來理解,
「這世界」等同「這黑暗」,因此有「καταλαμβάνω」與「領悟」相關。
由(11)「他曾來到那自己的(地方),而那些自己的人未曾接待他。」
「接待」用「παραλαμβάνω」,類似於「καταλαμβάνω」。
LYX:
就是「有所區隔」。
LYH:
(約 3:19)「然而這個就是那審判:『那光早已進入這世界,而那人們愛那黑暗過於那光;因為他們的那些行為一直是邪惡的。』」
(11)而那些自己的人未曾接待他〔接待原文:收取在身旁〕
Joh 1:12 | 然而凡曾接受〔收取〕他的,他就賜給他們權柄,成為神的兒女;就是那些持續信入他的那名的人。 |
「接受〔收取〕」原文「λαμβάνω」
「人」是指有臉面特徵的存在者。
(G444) ἄνθρωπος
末句文法特點:
Luk 1:13 | 然而那使者對他說:「不要再害怕,撒迦利亞,由於你的那祈求已蒙垂聽,且你的那妻子以利沙伯,將要生一個兒子給你,且你要稱呼他的名為約翰。 |
約翰 = “耶和華是恩慈的給予者”
舊約名「約哈南」,即「雅威、哈拿/恩慈/hen 忠誠」
hen 是在盟約的基礎上,守約者是忠誠的,如此才能施行恩慈,因此是有條件的付出。必須要守約者才能蒙恩(hen)。
基督教主流派,他們認為「蒙恩是無條件的」,這是違反聖經真理的說法,例如:
Luk 1:70 | 按照祂透過那些聖者的口,即祂眾先知的口,自古以來講論的, | |
Luk 1:71 | 脫離我們的眾仇敵,和一切恨惡我們者的手之救恩, | |
Luk 1:72 | 在我們的列祖中間去施行憐憫,並記念祂的聖約, | |
Luk 1:73 | 為要賜給我們的誓言,就是祂向亞伯拉罕我們的那父所起誓的, |
神施恩給人,是神守約,但人常是失約的,但神仍然願意給人,是給人有機會可以最終守約。
神之所以仍施恩給人,是因為神是為了神的名。
神也希望人能回到守約之況,進而能更多地施恩給人。
神也因為記念列祖的守約,因此施恩給其後裔。神不給第一代出埃及者入迦南,而給第二代進入。
外邦人可以因著亞當之約(以路加家譜的角度而言)而蒙恩。
基督教主流誤解為:不必守約也能永遠得救。但這是錯誤的!
WCM:
神施恩給餘民、給外邦人,是寬容人,但還是希望人回到守約守律法之上,這恩才能持久。
基督教界誤以為,這寬容的恩是長久的,以為神不計較他們的不守法及罪惡,不積極改正、回到守約的路上;以為神愛他們,就可以沒有約束,這是大錯!
猶太人以為他們有祖宗亞伯拉罕,可以確保得救;
基督教徒以為他們有耶穌基督,有大愛,就可以確保得救。
人常自以為愛神,卻不是按神的規定去愛神,所作的反而得罪神
例如:別人把他認為是好吃的、美味的食物、豬肉臘肉、香腸送給我,但這對我而言,按律法來看是被視為汙穢之物,並非神賜給人的食物,但我又知對方是出於善意來送我,這就送成了兩難的局面,因為我若勉強收下,這物並不是我所喜悅的,我也不可能吃這汙穢之物,若轉送他人豈不是鼓勵他人去吃這汙穢之物?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也!但若我拒絕他可能又會令他難過!對於的善意卻沒有得到好效果。
我們在對神付出時,是否也會有以上類似的情況發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