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記註解〕(創 4:1-16)伊甸外首件犯罪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20803;
講解日期:20220806;
輸入:WCM; 編輯:WCM; 英文名:Genesis 4:1-16.
壹、結構分析
一、(創 4:1-6:8)伊甸園外故事結構分析
A、(4:1-16)伊甸園外第一件犯罪
B、(4:17-24)該隱後代:人類文明開啟
B’、(5:1-32)亞當諸後代:與神同行範例
A’、(6:1-8)伊甸園外犯罪泛濫
說明
二、(創 4:1-17)伊甸園外第一件犯罪
說明
A:A’ 認識、懷孕、生子。肉體生命延續開始(不記神的靈)。
B:B’ 敘述文體,以供物和記號作區分。
C:C’ 對話模式,以該隱如何看待弟兄為主題,後帶神的勸戒與審判。
D 中心:生命中止的另一種方式,謀殺。〔對比(創 3)生命喪失的方式:違背神的旨意。〕
三、(創 4:1-5)對亞伯與該隱交叉平行的敘述法
(1)該隱被生出
(2a)亞伯被生出
(2b)亞伯成為牧羊人
(2c)該隱成為服事土地者
(3)該隱帶來那土地的果實為供物歸雅威
(4a)亞伯也帶來他羊群的眾頭生者和牠們的脂油
(4b)雅威注目在亞伯與他的供物
(5a)祂不注目在該隱與他的供物
(5b)該隱極其發怒,且塌下他的臉面
(8)結局:該隱謀殺亞伯
說明
連續性的記述方式:以人物的出現交叉平行。
「亞伯」牧羊,「該隱」種地。
「該隱」獻供物,「亞伯」獻供物。
「亞伯」神悅,「該隱」神不悅。
按此方式,(創 4:6)應接亞伯的反應,但經文在第五節後中止此交叉平行模式,而插入雅威的警戒,以此帶入該隱的犯罪。這等記述方式目的在於凸顯出該隱的犯罪,是打破了平衡、失去了和諧。他的發怒使得一件美事變成惡事。
耶穌在(太 5:21-26)表明殺人的背行主因是「動怒」,就是將本事件為基調。此記事的結果最後提到亞伯時,是以「亞伯被謀殺了」作為結束。
(創 4:9-15a)雅威與該隱的對話
貳、教導主題
一、犯罪心理與罪後行為
該隱犯罪的起因和過程:
新約經文對該隱行事的評語:
(約壹 3:12)不要像該隱,他先前一直是出於那惡者,並屠殺了他的弟兄,且他為了什麼原因屠殺了他呢?因為他自己的眾行為一直是惡的,然而他弟兄的眾行為是義的。
(猶 1:11)對他們而言有禍了!因為他們行走於那該隱的那條路上,且放縱於那巴蘭酬金的那錯謬上,且喪命於那可拉的那爭論上。(該隱的道路,如巴蘭的酬金和可拉的爭論。)
(來11:4)因著信,亞伯獻上了比該隱更多的祭物給那神,透過這個,他得了證實是義的,那神針對他的眾禮物持續作見證,且透過它,雖死了還在講論。
二、有關律法上的吩咐
參、註釋
一、(創 4:1-2)生二子、各別職業
1、「亞當認識了夏娃」
2、「該隱」
3、「透過雅威買得」
【負面解釋】
若將介詞 ’et 視為「和」或「像」,則本句便成「我同雅威造一男子」或「我像雅威造了一男子」。此種譯法指她自己比擬作神,可創造生命。
按(創 3:20)亞當為夏娃命名,若表人自以為主,可以創造生命,則本節接續男人的命名涵意,女人的命名也同樣代表她的自我高舉。
比較於(創 4:26)命名塞特的說話內容,以及(創 5:3)亞當重新命名塞特以認可之,則本次命名排除男人的主權,或有其故意為之。
另比較於(撒上 1:27-28)哈拿生撒母耳之言,她從雅威得一兒子,但又許願將兒子獻給雅威;夏娃從雅威得一男人(該隱原意為得),卻只強調她得到,二者的反應差異,或可評判夏娃之言。亦有比較於馬利亞知自己要懷孕時所說的話(路 1:46-55)。
再者,聖經確實從無以「男人」一詞稱呼初生兒,則夏娃的生育她就如神造一男人了,將自己視同神一樣創造生命,這是吃善惡知識果就如神般的驕傲。
4、「兄弟」 HB251
可指血脈上的兄弟,而後在聖經其他地方延伸到,凡同與神立約者都是兄弟,同為神的兒子。
在本段經文中,兄弟和亞伯各出現七次,該隱出現十四次(1-17)。
棄絕、殺害兄弟者,等同棄絕與神的關係。律法書中的殺人罪,不光是殺害神賜的生命體,更重要的是斷絕與神的關係。
5、「亞伯」
「亞伯」字同「虛無」(申 32:21)、「一口氣」(詩 144:4)、「虛空」(傳 1:2)。其字源動詞(HB1891)虛無的行為、成為虛妄(王下 17:15; 伯 27:12; 耶 2:5)。
為何命名為亞伯?聖經未記任何解釋,但又不可能沒有任何意義,學者多以其兄弟該隱的行為,則他被弟兄該隱視如一口氣,不值得一提;或其本身所受遭遇,視今生如一口氣,不值得記念,來解釋他名字的意義,即「只不過是一口氣」,參《聖經新譯本》(詩 39:5)。
神視他為義人,可由兩方面思考,就其名字表他行為符合其含意,不以今生為念;就其祭物表他以神為念,獻上最好的。
新約出現經文:太23:35;路11:51;來11:4、12:24。其中除來11:4指亞伯的信心見證外,其餘三次都指他的血。
6、畜牧業與農業兩種職業
二、(創 4:3-5)二子的供物
1、「諸日子的結束」
2、「帶土地的果實為供物歸雅威」
b、「供物」HB4503
大多數學者認為來自動詞「給予」,指白白得來的禮物《TWOT》。
可用於臣僕進貢君王之物,但多指獻物(素祭),但也可包含牛羊祭物,然而此字較少與贖罪相連,卻有平息神怒氣的意思。
若在此指禮物,由本段經文顯示,是為討得神喜悅而獻。
3、「羊群中的頭生者和牠們的脂油」
4、「雅威看中」 HB8159
5、「極其發怒,塌下他的臉面」
a、「發怒」HB2734
《TWOT》本字強調怒氣的點著、發作,如同火點著一般,一發不可收拾,用於神和人身上。
人的發怒常是與殺人相連(創 34:7; 撒上 18:8; 尼 4:1; 民 16:15)等。
《LXX》譯文對於「發怒」HB2734 一字,不譯作「發怒」,而分別使用了不同字,或可看出其傾向性。
《LXX》在第五節(創 4:5)譯作「困擾、不安」 GK3076。
《LXX》在第六節(創 4:6)譯作「悲傷」GK4036。
表示該隱是對於神不看中他和他的供物一事,而對神不滿,而非該隱是對自己生氣。參考(創 4:6)「你為何發怒」。
由第七節(創 4:7)神說話的內容:「你行得好,豈不蒙高舉?」此即為針對於該隱不滿,神對他的回答。因此,該隱殺弟兄,背後是發洩對神的不滿,是更深的悖逆神。這表達出,當人要討神喜悅卻不可得之時,可能因此產生嫉恨,而將怒氣發洩在旁人身上。
b、「塌下」HB5307
基本意為倒下、躺下,可應用範圍極廣,為常用的動詞,首見(創 2:21)「雅威使沉睡『落』在人身上。」
「塌下臉面」與帶介詞 le 或 al 的相同句子,例如(創 17:3)「伏其臉面」、(創 50:18)「伏在他臉面」,是表示謙卑之意,因此在意義上是與「塌下臉面」相反的,「塌下臉面」有以為是忌妒的表情。
本詞指人的臉沉下、拉下臉,僅另出現於(耶 3:12)是神對人的用法。
《LXX》譯為「崩潰、倒垮」。
三、(創 4:6-7)神的警誡
1、以三個疑問句對該隱說話
鄺柄釗反對「神問話是要給該隱一個機會解釋」,因經文未記該隱回答。然而由(創 4:6-7)神的審問,該隱都沒有回答神的三問句,反而是由(創 4:8)直接以行動回應神了。因此神是給該隱機會的,而該隱也回答了。神沒有不近人情、不回應該隱的不滿,反而是該隱自己沒有掌控好自己的情緒,讓肉體的情慾發洩了。
c、次問:你若行得好,豈不蒙高舉?
「行好」HB3190
「高舉」HB7613
名詞陰性,昇高、尊嚴、腫脹等意。今日學者多以 HB5675 動詞的不定詞取代之,指高舉、舉起之意。
對照下半句「你若行得不好,就⋯⋯」;表示是一種狀態會發生,「罪是正蹲伏在那門口」對比「豈不是升高」。(非某一動作會發生)。
《LXX》以 GK4374「帶來、近前」譯之,本句可譯成「若你做得好,你會不被接受嗎?」,指神接受人的供物與否,是按人的行為善惡而定。
2、神最終的警戒三句話
3、兩節經文教導的主題
四、(創 4:8)該隱的罪行
1、該隱主動起意謀殺,而非誤殺或臨時起意
2、該隱是謀殺兄弟,而非殺外人
五、(創 4:9-15a)該隱犯後的態度和雅威的裁決
1、(創 4:9-10)雅威的指控
a、神詢問的意義
問題由(創 3:9)針對個人,到本處是針對群體關係。
人類的生存由個人到社會,其責任也由自己的問題擴展到群體之間的問題,所需對付的不只是個別性的,而是彼此間如何相處的問題。
律法的教導內容中,由個人與神的關係擴展到鄰舍的關係。新約中耶穌和法利賽人衝突中,更多的是鄰舍問題。
b、該隱的回答:他拒絕承擔群體間的責任
(創 3 章)始祖背棄自己「看守伊甸園」的責任,而竊取屬神的善惡知識果。
(創 4 章)本處該隱背棄其「看守弟兄」的社會責任,而殺害與自己同為來自神的生命體。
該隱的罪的影響層面,在日後人類史中,是被更大的重複違犯的。
律法的兩大面向,即對神的責任,和對人的責任,該隱都違犯且不以為意。
c、神的指控和證據
①「你做了什麼?」
②「血的聲音正哭求著」
該隱以為他殺弟兄無人可作證,神以土地受汙穢作為控告的證據。
(民 35:33)血會玷汙地,且為著這地,那血不被遮蓋。
律法本身自我解釋。在神來看,地受玷汙了,事出必有因,流人血的事就被顯露出來。
聖經未將血的哭求視為神奇,反而是必然的現象。
(申 22:25-27)「女人受強暴,在野地哭求,無人救她。她乃無罪,然而強暴者要被治死。」這就如同本段經文,亞伯的哭求由土地中發出,成為定罪該隱的確據。
2、(創 4:11-12)雅威的裁決(三項)
3、(創 4:13-14)該隱的態度
a、「刑罰」HB5771
名詞陽性,字源為動詞「彎曲、扭、歪」HB5753, 被引申指犯罪、違反律法,行罪孽的事。
名詞多指違反律法的行為、罪孽,其後也兼指行為本身及其後果、罪行和其刑罰。因此譯文若強調行為時譯為「罪惡、罪孽」;若強調行為的後果則譯為「刑罰」,有時則介於兩者之間的情況,則譯為「罪疚感」。
《LXX》以 aitia GK156「原由、罪咎」譯之。
c、「逐出離開地面和神的面」
以下三句(創 4:14)「神的驅逐、該隱自身躲藏、他人要謀殺該隱」,學者都以為和《詩篇》的哀歌相似,都在表明該隱認為所將遭遇到的,非他所能承擔。然而他言中之意不是向神哀求,反是表明他難以承擔刑罰,也拒絕承擔刑罰,因所受之苦甚於死亡,他將整日面臨懼怕、戰競、懷疑等等。
「離開土地的臉面(地面)」
「離開神的臉面」
《丁道爾叢書・創世記註釋》提到,將該隱之言比較財主之言(路 16:24-28),以及悔改的強盜所說的(路 23:40-41),該隱死不認錯的嘴臉被顯明出來。
4、(創 4:15a)雅威的餘恩
六、(創 4:15b-16)結局
1、「為該隱設一記號」(HB226)
2、「從雅威面前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