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創世記》24 章(創 24:29-67)
壹、結構分析
二、難題
貳、古代中東嫁娶習俗背景
一、婚姻的決定權
二、媒妁之言、自由戀愛?
三、婚前議事
四、婚前預備期
五、與中國古代習俗相比較
六、舊約聖經並非完全限制女人權益
參、經文詮釋
一、拉班迎接老僕人(創 24:29-33)
1、主動邀請老僕人到家(創 24:29-31)
2、拉班接待的內容(創 24:31-33)
二、僕人的見證(創 24:34-49)
1、介紹主人和其意願(創 24:34-41)
2、再次詳述雅威奇妙的帶領(創 24:42-48)
3、最後請求給他一個確實答覆(創 24:49)
三、利百加家人的意願(創 24:50-60)
1、結構分析 (創 24:50-60)利百加家人的意願
2、接納與下聘(創 24:50-53)
3、迫切與延誤(創 24:54-56)
4、利百加的取捨與蒙福(創 24:57-60)
四、利百加與以撒相會(創 24:61-67)
1、結構分析(創 24:61-67)利百加與以撒會面
2、再次離開哈蘭(創 24:61)
3、以撒前來相會(創 24:62-63)
4、利百加初見以撒的舉動(創 24:64-65)
5、迎娶的完成(創 24:66-67)
肆、神學探討
一、本章娶妻之事有無預表性?與新約應驗有何關聯?
1、《滕近輝》靈意解經說法
2、需小心應用
3、利百加對比新約信徒,彼此呼應
4、老僕人與新約使徒之對比呼應
二、本章經文的教導
1、娶妻的條件
2、對於向神祈求徵兆記號,新約信徒當如何應用?
《創世記》24 章(創 24:29-67)
講解日期:20240309; 作 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0208;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24:29-67.
壹、結構分析
(創 24:34-49)僕人見證雅威引導在真實的道路上
A、(34-41)主人得神祝福,吩咐到本族娶妻的使命
B、(42)雅威我主亞伯拉罕的神,請使我的道路凡事順利
C、(43-44)自言以行動尋求證明
D、(45-46)實際行動得印證
C’、(47)詢問得知而以金環金鐲為聘據
B’、(48)雅威我主亞伯拉罕的神,引導我在真實道路上
A’、(49)詢問利百加家人抉擇
(創 24:50-60)利百加家人的意願
A、(50)拉班和彼土利回應說:事出於雅威,不能說好說歹
B、(51)利百加取走!願成為你主兒子的妻,如雅威講論
C、(52-53)僕人聽見就向雅威俯伏,下聘禮
D、(54)僕人說願差遣我到我主人那裏
E、(55)她兄弟和母親說:讓少女留數日或十日才去
D’、(56)僕人說勿耽擱我,讓我前去我主人那裏
C’、(57-58)利百加同意立即出發
B’、(59)他們送走利百加,並她奶娘,並亞伯拉罕僕人
A’、(60)祝福利百加:妳是我們姊妹,願妳成為千千萬萬,願妳子嗣奪占他仇敵門
二、難題
A、(29-33)接待造成的延誤
B、(34-49)家族是否批准的疑慮
A’、(50-60)留住女子十日造成的延誤
貳、古代中東嫁娶習俗背景
一、婚姻的決定權
完成結婚計畫之前,通常會先諮詢新娘意見。
不同於中國明清時代的封建思想,婚姻只由父母決定,女子無權反對。
二、媒妁之言、自由戀愛?
男女雙方結合大多仍透過媒人,而非自由戀愛。
三、婚前議事
多由雙方家長針對嫁妝及陪嫁等事進行商議,且大多有信物作為婚約證據。
陪嫁財產日後屬女方所有,包括陪嫁奴婢在內。
四、婚前預備期
達成婚前協議後,女方大多有一年時間預備自己的相關配備,極少會馬上進行結婚。
(創 24:55)提出數天或十天的等候期是合乎常理的;另外《古敘利亞譯本》譯作一個月,不同於《七十士譯本 LXX》譯作十天,較符合習俗。
五、與中國古代習俗相比較
以上習俗與中國唐宋以前的習俗較為相似,不同於明清以後,女子的權益更加被限縮束縛。
六、舊約聖經並非完全限制女人權益
舊約聖經並非完全限制女人權益,仍保有部份與男人相同的權益,例如在婚姻、起誓、財產等面向,只要不與男人的權益相衝突,則仍保有其自主權。
參、經文詮釋
一、拉班迎接老僕人(創 24:29-33)
1、主動邀請老僕人到家(創 24:29-31)
A、拉班的動作
「跑去、看、說」與亞伯拉罕接待三使者時相似,但不同的是,缺少亞伯拉罕「俯伏在地」所表現謙和尊崇的舉止及語氣(創 18:2-4)。
B、動作背後的原因(創 24:30)
並非表示拉班貪婪財物,而是表示拉班明白金環和金鐲所代表的意義是與婚姻有關,並且當聽完利百加的話後,更加明白僕人是要來迎娶他的妹妹。
C、協商的主事者
在整件婚事的協商中,拉班成為了主事者,而其父彼土利似乎因衰老而不管事了,這也可由(創 24:53, 55)只提她兄弟和她母親,可以佐證之。
D、「雅威」之名被提起所代表的含意
「被雅威賜福的人」(創 24:31)
非單指僕人擁有眾多財富而發出的言語(鄺炳釗先生的觀點),此用詞類似於(創 14:19)對亞伯蘭、(創 26:29)對以撒,都指他們有雅威同在而得勝仇敵,因此這詞不應是拉班貪財的佐證,反而指出他明白僕人的作為。
若過度地將雅各與拉班的交往情況,與本章內容相對比,將會失去作者所要強調「雅威的信仰在閃族中的影響力」的主旨。
2、拉班接待的內容(創 24:31-33)
A、「清理」(H6437)
《和合本》譯作「預備」。
《BDB》指出原意為「轉動」,若為強調語氣(Piel)且後接直接受格(房子與地方),則指清除散落物,使之有序。
《Gesenius’s 格塞尼烏斯》清除混亂事物,清除路上事物,使房屋井然有序(創 24:31; 利 14:36);清理道路,即預備、修築(賽 40:3; 瑪 3:1)。
譯成「預備」屬於較為意譯式譯法,本詞有表達為迎接客人而做許多清潔工作,好使客人舒適之意。
B、「取水洗腳」
經上記載有此行動之時:
亞伯拉罕和羅得接待客旅時(創 18:4; 19:2);
約瑟接待兄弟時(創 43:24);
亞比該願意作大衛妻子時(撒上 25:41);
大衛叫烏利亞回家休息時(撒下 11:8)。
洗腳多由奴婢所為,表達使人得以安歇,清除洗淨於室外沾染之塵土汙穢,使之不帶入屋內。
新約時耶穌給門徒洗腳,是帶有喻意的行動。
一方面表達要門徒謙卑服事;
另一方面要讓心中有汙穢的加略人猶大,能清除他的汙穢。
可惜門徒們都不明白此喻意。
律法中未再對此有所規範或教導,故此行為只視為中東民族的習慣禮儀,與清潔律法無關。然而其含意卻是耶穌所看重的,參見(路 7:44-46)。
C、先記對駱駝的處置,再記對人的處置(創 24:32)
a、此先後次序,表明是按遊牧民族的的生活常態行事,當旅程告一段落時,遊牧民族首先考量的是牲畜,而非人本身,因此拉班的接待是符合習俗的。
b、正如老僕人求水時,利百加也會考慮到牲畜需求,而主動打水給牲畜使之飲水,因此利百加也和拉班一樣,兄妹二人在接待客旅上並沒有缺失。
D、筵席上的擱置(創 24:33)
a、首先,經文記載急速轉到主題。
拉班的筵席只提他擺置(食物),其餘內容一概省略,直接進入「僕人的使命」主題。
b、老僕人長途跋涉,理當先接受款待,以解除疲勞,然而他卻首先記住他的使命,拒絕休息,為要儘速完成主人命令他宣誓的任務。
此等不顧身體勞累的需要,只忠於僕人使命之舉動,正是新約聖經所標榜之「信心的行為」。
二、僕人的見證(創 24:34-49)
(創 24:34-49)僕人見證雅威引導在真實的道路上
A、(34-41)主人得神祝福,吩咐到本族娶妻的使命
B、(42)雅威我主亞伯拉罕的神,請使我的道路凡事順利
C、(43-44)自言以行動尋求證明
D、(45-46)實際行動得印證
C’、(47)詢問得知而以金環金鐲為聘據
B’、(48)雅威我主亞伯拉罕的神,引導我在真實道路上
A’、(49)詢問利百加家人抉擇
說明
AA’:「主人的意願」對比「利百加家人的意願」。
BB’:雅威引導道路。
CC’:「行動求證」對比「金環金鐲為據」。
D:實際行動得印證。
1、介紹主人和其意願(創 24:34-41)
A、前後內容之對比
首先注意僕人在本段中用詞,與先前記載內容之間,其所增加和刪減的內容,以及重覆之處。作者藉此表達僕人說服利百加家人的理由。
a、重覆強調的內容
雅威賜福亞伯拉罕(創 24:1, 35);
起誓不可娶迦南女子,只往父家本族娶妻(創 24:3-4, 37-38);
恐怕女子不願跟從(創 24:5, 8, 39, 41);
雅威會差使者引導(創 24:7, 40);
若女子不願就與你無干(創 24:8, 41)。
b、增加的內容
撒拉年老時給主人生一子,主人將一切都給這兒子(創 24:36);
使者會使你的道路凡事順利(創 24:40);
使主人昌大,賜諸多牲畜(創 24:35)。
c、刪減的內容
不可帶以撒回去(創 24:6, 8);
雅威領出父家時,應許這地賜給後裔(創 24:7);
雅威是天地的神(創 24:3, 7)。
B、經文所呈現的意義和目的
a、重覆的內容表達
原是一家人(本地、本族);
有相同的信仰(雅威);
這是雅威的旨意(差使者)。
b、增加的內容表達
以撒是珍貴之子(年老才生);
他將繼承一切;
主人財富眾多;
來此娶利百加符合神安排。
刪減的內容表達
不用解釋為何以撒不親自迎娶;
不將未應許的事告知;
雅威信仰更進一步的啟示隱藏。
以上未說的內容,應與未知拉班家族現今信仰如何有關,否則交淺言深,反而失去原先目標。
C、整體介紹詞表達
a、主人亞伯拉罕是有大福的,且按雅威旨意為兒子娶妻。
b、主人的兒子承繼主人的信仰與財富。
c、僕人自己是按立約身份執行主人的心意。
2、再次詳述雅威奇妙的帶領(創 24:42-48)
A、重述故事的內容與前文(創 24:11-27)的比較
a、未出現用詞
「施堅愛」(H2617)一詞在本段中都未出現,直到(創 24:49)才提出。
「信實」(H571)一詞同樣本段未出現,直到(創 24:49)才提出。
出現用詞
「雅威,我主亞伯拉罕的神」在(創 24:12, 27)和(創 24:42, 48)首尾出現。
「道路凡事順利」(H6743)在(創 24:21, 42)出現。
「低頭、跪拜、稱頌」在(創 24:26-27, 48)出現。
結語差異
前文(創 24:48)結語,比前文(創 24:27)多了一個用詞:「真實」的道路。
B、精簡的內容,因與主要目的無關
精簡的內容為:介紹利百加、動作的細節、求住宿的內容、金環與金鐲的重量等等,這些都與僕人要傳達的信息無關,或是拉班早已知道的。
關鍵在於,神的護佑和引導的證實,既是出於神的安排,因此利百加的家人不應拒絕老僕人的迎娶。
C、不省略的內容,強調確定此事
對於雅威的「稱呼、引導、立約、敬拜」等用詞,都不省略,反而是老僕人所強調的,且在最後加上「真實的道路」(《和合本》譯作「合式的道路」),更要表達神左右此事的確定性。
3、最後請求給他一個確實答覆(創 24:49)
A、僕人向利百加家人請求「立約」;「婚姻」或名「立婚約」,是「立約」的一種。
B、若對方拒絕立約,老僕人也好轉向其他對象去完成他的使命。
C、僕人之言表明他直言不諱,使命感勝過一切客套。
三、利百加家人的意願(創 24:50-60)
1、結構分析 (創 24:50-60)利百加家人的意願
A、(50)拉班和彼土利回應說:事出於雅威,不能說好說歹
B、(51)利百加取走!願成為你主兒子的妻,如雅威講論
C、(52-53)僕人聽見就向雅威俯伏,下聘禮
D、(54)僕人說願差遣我到我主人那裏
E、(55)她兄弟和母親說:讓少女留數日或十日才去
D’、(56)僕人說勿耽擱我,讓我前去我主人那裏
C’、(57-58)利百加同意立即出發
B’、(59)他們送走利百加,並她奶娘,並亞伯拉罕僕人
A’、(60)祝福利百加:妳是我們姊妹,願妳成為千千萬萬,願妳子嗣奪占他仇敵門
說明
AA’:利百加家人的接納與祝福。
BB’:娶走利百加(言語與行動的同意)。
CC’:「僕人的感恩與下聘」對應「利百加的果決」。
DD’:僕人表達急於完成使命。
E:按習俗留住新婦作預備。
2、接納與下聘(創 24:50-53)
A、拉班與彼土利的回應內容(創 24:50-51)
a、結構分析(創 24:50-51)拉班和彼土利回應內容
A、(50a)這事從雅威而出
B、(50b)我們不能對你說好或說歹
C、(51a)看啊!利百加在你面前
C’、(51b)取去吧!前去吧!
B’、(51c)願她成為你主人兒子的妻子
A’、(51d)正如雅威所講論的
b、判斷依據
他們是以雅威信仰作為判斷的。
c、「不能說好說歹」
參見(創 31:24, 29; 撒下 13:22; 民 24:13)。
此語表示他們不能表示意見;既知雅威心意,就無話可說,只能照辦。
d、神命定的次序
經由父兄同意的婚姻,才符合神命定的次序。
[編者註]這並非僅是習俗,而是根據「神先造男人,女人從男人而出」之先後次序,因此在決策、治理的次序上,是以「男人是女人的頭」為原則。未出嫁之女依從父兄,出嫁之女依從丈夫。
B、僕人的感恩與下聘(創 24:52-53)
a、首先,僕人聽聞主人家同意的話,便向雅威跪拜,此為僕人第三次的禱告跪拜,但他並沒有對拉班一家人表達感謝,只向雅威表達感恩。
「俯伏在地」,參見(創 18:2; 19:1; 33:3; 27:10; 42:6; 43:26; 48:12)。
是希伯來人向某對象表達最高敬意的方式,對象包括人,也包括神,是「敬拜」的具體動作表現。
日後猶太教與伊斯蘭教(回教)以此敬拜方式,表達對至高者的尊崇。
b、其次,送上聘禮給新婦和其家人。這是訂婚禮物,與(創 24:22)「信物」不同。
娶妻並交出聘禮,此為律法所重視的,以此證明婚姻之約的確立(出 22:16)。
3、迫切與延誤(創 24:54-56)
A、按常理,新婦會在娘家預備一段時日,因此她兄長拉班和她母親表達,想留下女子一段時間,屬於是正常的要求,但僕人卻請求馬上離開,則屬於反常的請求。
[編者註]僕人的請求極不合常理,相當不近人情,甚至近乎無情的地步。
B、僕人的理由是:雅威既已清楚帶領,就不應耽擱此事。
C、人情與神旨意本非相互矛盾,但卻常需有所取捨,或改變先後次序。
在此段中,僕人的心並非他不知人情世故,而是迫切想要完成使命,因為身為僕人,首先考量的是主人的期待。
耶穌要求門徒,愛父母不能過於愛他,是同樣基於以上道理的要求。
4、利百加的取捨與蒙福(創 24:57-60)
A、利百加的同意顯出她的特質,正如她與僕人相會時的主動服侍,且坦然接受信物一樣。
利百加的堅決信任與果斷,是新約中基督新婦的榜樣。
B、不記新婦嫁妝,只記奶娘同行,她日後成為雅各的照顧者(創 35:8)。
經文特記此人名字是「底波拉」,後來有女先知與之同名(士 4:4)。
關於記載此奶娘同行的意義,有學者認為,此象徵日後夫婦會有後裔的祝福意義。
C、祝福內容為「多子多孫、得勝仇敵」,呼應(創 22:17)「雅威的賜福」。
這如同新約中,基督與教會同樣蒙福、同作王、同掌權。
四、利百加與以撒相會(創 24:61-67)
1、結構分析(創 24:61-67)利百加與以撒會面
A、(61)僕人帶著利百加走了
B、(62-63)以撒從庇耳拉海萊的路過來,看見駱駝來到
C、(64)利百加舉目,看見以撒,她從駱駝上下來
D、(65a)問:來迎接我們的是誰?答:我的主人
C’、(65b)她取了那面紗,就遮蓋自己
B’、(66)僕人向以撒報告那一切事,就是他做的
A’、(67)以撒領她進撒拉,他母親的那帳棚,他娶了她
說明
AA’:「僕人帶來新婦」對應「新郎領入新婦」。
BB’:以撒的行動:前來相會、明白始末。
CC’:利百加的行動:下駱駝、遮蓋自己。
D、:認以撒為主。
2、再次離開哈蘭(創 24:61)
如同(創 12:1, 4)亞伯蘭聽從呼召,離哈蘭到迦南,經文幾乎重現場景,利百加信從老僕人的呼召,跟從他而離開了她父家。
信心之父與基督新婦,走相同的道路。
3、以撒前來相會(創 24:62-63)
A、經文特別提到「庇耳拉海萊」這地名,使讀者重回(創 16:14)事蹟背後的意涵——夏甲與神的使者見面之處。
提這地名與下節「以撒沉思」應有關聯。
神使無助的夏甲因這次相會,而重回亞伯拉罕家中,確立以實瑪利為亞伯拉罕的後裔。
現今以撒也處在他婚姻的關頭,如何去迎娶符合神心意的新婦,從他父親的經歷中學習教訓。
B、亞伯拉罕住別是巴(創 22:25),是屬南地的範疇之內,而以撒是住在庇耳拉海萊(創 25:11),因此他是為迎娶新婦而回到南地。
C、以撒出去沉思,時間用詞以不定詞「轉」(H6437)加前置詞 le,表達出去後之目的格,因此應譯成「出去直到將近黃昏」,而非「天將晚才出去」,可見《和合本》譯文不準確。
他「沉思」應是有一段時間,此用詞(H7742)在聖經中僅此一次出現:
《BDB》譯「冥想、沉思」,含意未確定。
《TWOT》解釋其意似乎是複述、悔改,或心中掠過某事件。
《LXX 七十士譯本》譯作 ἀδολεσχῆσαι(G96.1)「閒談、嘮叨」。
經文未多加解釋此動詞的意義和內容,應只是凸顯他個人獨處的情境,無人相伴。
如今神安排他的良伴來到了,遠遠見到駱駝群來到了。
4、利百加初見以撒的舉動(創 24:64-65)
A、夫妻行動一致的用詞
首先,經文用以撒最後的行動(創 24:63)「舉目⋯⋯看見⋯⋯」,用在利百加身上,夫妻行動一致,表達將要合一的目標。
B、看見後的利百加,做三件事
a、從駱駝上下來
乘坐駱駝是她的現況,記載她夫君看見駱駝,卻不記載他看見迎親隊伍,因而她從高處下來,表達她尊敬的態度。
原文並無「急忙」一詞,《和合本》卻額外添加之,也屬於不準確。
b、詢問來人是誰
首先,經文指明以撒是前來迎接的,但利百加並不認識他。
僕人介紹他是我的主人,表明以撒已是承繼家業者,雖然亞伯拉罕尚在世,但由(創 25:5)以撒已是成為族長了。
c、取面紗遮蓋自己
「面紗」(H6809)另出現於(創 38:14, 19)「他瑪事件」。
《BDB》譯作「披肩、面紗」;
《Strongs》認為來自「包裹」的名詞;
《TWOT》譯作「帕子、蓋頭」;
《LXX》譯作 θέριστρον (G2327.1)「薄紗」。
《聖經百科全書·少年歸主社》解釋為大包巾,用以蒙面,按新婦之禮用之。
「遮蓋」(H3680)
《LXX》譯 περιεβάλετο,動詞原形 περιβάλλω (G4016)。
同詞根的名詞為 περιβολαιν (G4018)「包裹遮蓋的東西」,被用於新約保羅談到女人在聚會中要蒙頭之「遮蓋面紗」(林前 11:15)「(女人)長頭髮加上遮蓋面紗,早已被賜給她了」。
[編者註]有些反對者將(林前 11:15)此句原文錯譯作「長頭髮替代遮蓋面紗」,以致於反對女人以頭巾面紗蒙頭之使徒傳統教導。
d、利百加以上的舉動,符合古代女子對夫君的尊敬,表達自己的卑微。
5、迎娶的完成(創 24:66-67)
A、僕人報告他完成使命(創 24:66)
他報告的對象已由亞伯拉罕轉為以撒,細節不再重述,描寫轉為快節奏是為了回應利百加的舉動。
B、以撒接著三個動作,完成迎娶(創 24:67)
a、領到撒拉的帳棚
代表利百加取代撒拉,成為家族主母。她不光是在地位上接續,更在行為舉止上承續撒拉的美德。
b、娶利百加,她成為妻子
以撒一生未再記他有另娶妾,唯獨只娶利百加,在聖經列祖中是獨特的,不同於亞伯拉罕和雅各。
c、他愛她
「愛」(H157)
此詞被用在父子間(創 22:2),夫妻間(創 24:67),神人間(出 20:6),主僕間(出 21:5),同胞間(利 19:18),外人間(利 19:34)。
愛是如同漣漪,有多大的動力,就產生多大的範疇。從愛中得多大動力,才可能產生更大漣漪。
C、愛的結果:「得安慰」(H5162)
a、挪亞的信心,安慰受咒詛勞苦者(創 5:29)。
b、是娶妻後愛她才得安慰,而非只娶妻就得安慰。
c、以掃要殺雅各,以求安慰(創 27:42)。
仇恨使人心扭曲變態,只求己心得安慰,枉顧兄弟之情。
肆、神學探討
一、本章娶妻之事有無預表性?與新約應驗有何關聯?
1、《滕近輝》靈意解經說法
滕近輝靈意解經,將亞伯拉罕預表雅威神,以撒預表基督,僕人預表聖靈,利百加預表教會。
2、需小心應用
此靈意解釋需小心應用,只能在大方向上來理解,切勿在細節上比照辦理,或延伸套用。
3、利百加對比新約信徒,彼此呼應
A、給僕人及駱駝水喝,主動性及善心。 →新約信徒的認罪、悔改 受洗。
B、接受信物 →相信接受聖靈。(徒 2:38)「領受那聖靈的那恩賜」。
C、願意立即前去 →捨棄所擁有的且跟從主。
D、蒙頭尊重丈夫 →尊崇基督。
4、老僕人與新約使徒之對比呼應
A、都是奉差遣者,有奉差遣的證明。
B、行事上的信心與隨時禱告。
C、都有神引導的證據。
D、都急於完成使命,也終能完成。
二、本章經文的教導
將經文直接套用或新約經文應用而言,本章並無直接證據,然而將其背景考慮作為基本教導,則有許多今日外邦信徒當要記取的教訓。
1、娶妻的條件
在娶妻的條件上,(申 7:3-4)禁娶迦南女子,但妓女喇合雖是迦南女子,因其行為和信心,成為大衛家族的一份子。
(林後 6:14)引用(申 7:3; 書 23;2; 拉 9:2)的原則,也為今日教會在婚姻上的教導,但經文意義是更為廣泛的,不單在婚姻上,更在思想、行為、信仰上,不與不信者聯合,不信者包括不遵守律法者。
2、對於向神祈求徵兆記號,新約信徒當如何應用?
A、僕人是祈求神給他一個合理的標記,是符合行為規範的標記,而非求一個神蹟,或直接指示是誰。
且這標記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礎,而非神奇的徵兆。既符合神律法準則,且是有效的測驗方式。
B、徵兆是一種見證,而見證就需要至少有兩個。
老僕人所求的是「答應給水喝」且「主動打水給駱駝喝」,即為兩個徵兆,而非單一徵兆。
對於徵兆的呈現結果,不只是按僕人所求應驗,且得到女子以及她家人同意,而非單方面的一廂情願,因為雙方彼此都認同這事乃出於神的引導。
新約的例子:保羅得到「馬其頓的呼聲」,同工們也同意(徒 16:9-10)。
C、律法準則,如今早已在聖經中規範,信眾都可以按聖經的指示行事為人,且聖靈也會引導人的前途(徒 16:6-10),人們只要憑信向真神祈求,聖靈會顯明人心。
老僕人所求的,不是按人想法去為以撒娶最好的妻子,而是求符合神應許的妻子;
信徒也當如此祈求,不是求自以為最好的,而是求最符合神旨意的。
D、聖靈在新約中給予徵兆,極少數是神奇性的,反而大多是符合理性判斷,是按律法教導的行為準則。
除非是特殊的情況下,神才會主動干涉,否則在一般的情況之下,人就應當從聖經的內容中(妥拉律法、先知、新約內容),去學得行事為人的規範,並依其中的指示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