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解日期:20231202; 作 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31126;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21:1-21:21.
根據(加 4:21-31)內容。
以撒 | 以實瑪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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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喜笑者 | 表現:嘲笑者 |
屬靈後裔:以信心和神恩,成全律法應許 | 肉體後裔:以肉體成全律法應許 |
屬靈:在基督恩典中長進 | 屬肉:按人的傳統生活行動 |
整段故事(創 21:1-21)是一種文學藝術手法,起先時的笑是喜笑,卻馬上變成嘲笑,很快地再由笑變成流淚階段,結局以神的聽見帶來的憐憫,而消除人在苦難中的悲傷。
時間用詞的強調,是為表明神的應許必然成就。
聖經中僅出現 4 次,用在亞伯拉罕和雅各身上(創 37:3; 44:20),他們所生之子:以撒和約瑟,都成為新約基督的預表人物。
「定期」(H4150)原意「指定的時間」,常譯成「節期」,神在(創 17:21; 18:14)重覆。
使用這詞,表明時間是神掌控與決定的,人只需憑信堅守就能成就。然而外邦信者卻常輕忽神定的時間,更改神的安息日和節期,更甚於以色列人。
「八日之子」此詞在舊約中僅見於(創 17:12)「割禮之約」及此處共 2 處記載,摩西的西乃山律法並未重提此誡命,直到(路 2:21)「耶穌行割」時再提及此日子。
由此可知,對於何為「律例典章之涵蓋範圍」,並非單指摩西在西乃山所示的條規,包括《創世記》所記載的教導內容,也成為選民所應遵循的律法傳統。耶穌的父母也按此傳統,給耶穌行割禮、獻潔淨禮及首生子祭儀。
「閃是一百歲之子,他生了亞法撒⋯⋯」(創 11:10);亞伯拉罕先前心中質疑說:「一百歲之子還能生嗎?」(創 17:17),而以撒生下時,亞伯拉罕正是「百歲之子」(創 21:5)。
閃在百歲時生亞法撒,是洪水之後所記的第一位出生者,代表著新人類的誕生的涵意,而亞伯拉罕也在百歲生以撒,也具有相同的涵意。
針對亞伯拉罕先前的質疑,神就直接讓他們夫妻生下以撒作為回答,正如耶穌所言:「在人面前不能的,在神面前凡事都能的。」(太 10:27)。
名詞「笑話」(H6712),聖經僅出現兩次:
動詞「笑話」(H6711):普通語氣指坦率大笑,強調語氣指嘲笑、戲弄。
本段故事不斷重述(創 17-18 章)神應許的內容,用詞也相同,證實神的話,且這樣應驗帶來的歡樂充斥了整段文章。
這是聖經首次應驗神應許的文章,日後對神應許的期盼,也都帶有相同的情境以成就之。
原文字根意為「探視、造訪」,是以監督者身分,為完成工作而監視、指導、命令、懲罰之意。
有人認為此用詞表示神介入某人的生活,塑造或改變他的命運,如(創 50:24, 25)「眷顧約瑟兄弟或以色列眾子」;(出 3:16; 4:31; 13:19)「眷顧在埃及的以色列民」。
但本事也有「追討、懲罰」之意,用於管理事物或罪責,如(創 39:4, 5; 出 20:5; 32:34; 34:7)等。
而雅威 眷顧 撒拉 正如 祂曾說; 而做了 雅威 撒拉 正如 祂曾講論。
由文詞安排,撒拉置於兩句子的中心,此表達撒拉成為故事的主角。
由下段故事內容可知,神對亞伯拉罕說:「凡她所說,你要聽。」表明撒拉在神面前成為合神心意之人,她已是考驗合格的婦人了。
以撒斷奶,大約是 3 歲或稍大的年歲。
以實瑪利比以撒大 14 歲,根據(創 16:16)亞伯蘭是八十六歲生他。因此他此時至少是 17 歲以上。
因此,以實瑪利的年紀已非幼童,而是被稱作律法之子的年輕人了,已經大到必須要擔負律法責任的年紀,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
註:對於以撒,經文使用「男人的兒子」稱呼之,也強調是「女人所生的」、「女人為男人所生的」,顯然不同於稱呼以實瑪利。
註:對於以實瑪利,經文使用「女人的兒子」、「婢女的兒子」稱呼之,有別於對以撒的稱呼。
由(加 4:2-31)保羅將婢女與主母的身分作區分,按其解釋:
PS.此為保羅的靈意解經。
舊約律法強調守住自己身分,夫妻、父子、主僕的身分不可逾越,各自按原有身分盡職,雖然同受救恩,但卻需按命定的次序運作,此即(弗 5:22-6:9)保羅教導的主題。
PS.此為保羅的字面解經。
聖經既講究肉身上的次序順從,是為讓團體能按規矩和諧運作,又透過外在現象引入屬天的教導與盼望,讓肉體的束縛在屬天國度裏被真正完全釋放。
保羅看明舊約律法的真義,既是按字面理解而遵守,也按靈意理解背後的應許和盼望。
子嗣為單數詞,可應驗在基督身上。
「安慰」(不要害怕)、「鼓勵」(抱起抓住孩子)、和「應許」(使成大國),以上三方面的說話內容,可使喪失求生意志者重新燃起希望。
由(創 21:17)重覆強調神聽見孩子的聲音,且最後補充說明孩子他是在那裏,意指孩子還活著沒有死,而神卻垂聽了。
經文也未記孩子的求救或哭喊,而經文強調在乎神看重祂對亞伯拉罕的應許,進而眷顧他的兒子。再者由對亞伯拉罕應許成大國,現在也對夏甲說,對她也成極大安慰。
「開眼」用法大多不是指使瞎子看見,而是多為明喻,從原先不明白、被遮蔽的事實中知道真相,例如(王下 6:17, 20)以利沙對少年人和敵軍,或指從死亡復活,如(王下 4:35)以利沙使書念婦之子復活。
這水井未如(創 16:13-14)那般被命名,而它是否是神在一夕之間變出來的?
經文未記,不需要過度延伸,它只代表神救恩早已存在,人未能看明而已。
孩子長大能獨立生活(成弓箭手),且生出十二族(創 25:12-18),表明神為成就祂應許而許久的眷顧以實瑪利,而非短暫的保守。
巴蘭的曠野是日後以色列出埃及後,其路程中的停駐可能有 18 次是在此區城之內。且因罪流浪曠野 38 年,主要區域也是在此內。
此地荒涼,極少生物存活,而住在其中是極難生存,因此若非神保守,人難以在此環境中生養眾多。
經文段落結束時,以此為結束表明神從「頭」(創 21:1)到「尾」(創 21:20-21)都信守其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之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