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創世記》18~19 章(創 18:23-19:11)
壹、結構分析
一、(創 18:23-33)亞伯拉罕與雅威談論結構分析
二、(創 19:1-11)羅得的義行結構分析
貳、重要用詞的意義
一、「掃除」(H5595)
二、「毀滅」(H7843)
三、義人與惡人
四、「我是灰塵與爐灰」(創 18:27):與雅威談論時的態度
五、「來到我椼梁的蔭庇處」(創 19:8)
參、神學探討
一、神是拯救不完全的義人,為要他成為完全的義人
二、人是否能與神討價還價呢?
肆、(創 18:23-25)探討
一、(創 18:23-25)亞伯拉罕的禱告詞結構分析
二、用詞特色
三、經文闡釋
《創世記》18~19 章(創 18:23-19:11)
講解日期:20230930; 作 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30924;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18:23-19:11.
壹、結構分析
一、(創 18:23-33)亞伯拉罕與雅威談論結構分析
A、(23a)亞伯拉罕近前來,且說
B、(23b-29)亞伯拉罕與雅威第一段講論(每次少五個人)
a、(23b-26)或許五十義人在那城中間,祢果真要掃除而不擔當那地方嗎
b、(27-28)或許五十義人缺少五個,祢要因五人緣故毀滅那城所有人嗎
c、(29)或許在那裏有四十位被發現。祂說:為這四十位緣故我不做
B’、(30-32)亞伯拉罕與雅威第二段講論(每次少十個人)
a、(30)主啊!請勿動怒,讓我講論,或許在那裏有三十位被發現
b、(31)我膽敢向主講論,或許在那裏有二十位被發現
c、(32)主啊!請勿動怒,讓我講論僅此一次,或許在那裏有十位被發現
A’、(33)當雅威結束對亞伯拉罕講論,就走了,而亞伯拉罕回去他的地方
說明
AA’、亞伯拉罕的行動與談論始末
BB’、前三次與後三次的談論
二、(創 19:1-11)羅得的義行結構分析
A、(1-3)羅得接待二使者進他家裏,備妥筵席,且烘烤了無酵餅
B、(4-5)所多瑪男人說那些男人在哪裏?要領出來讓我們認識他們
C、(6-8)羅得出門口,說勿行惡!我兩女兒,行你們眼看為好,這男人來我椼梁的蔭庇處
B’、(9)所多瑪男人說這人來寄居,還處處斷是非;現在要向你行惡甚於對他們
A’、(10-11)二使者帶進羅得到那房裏,所多瑪男人突然失明身心俱疲
說明
AA’、羅得接入二使者對比二使者帶羅得到房內
BB’、所多瑪男人們的惡行
C、中心信息:羅得接待的背後思惟
貳、重要用詞的意義
一、「掃除」(H5595)
1、字意:基本意為刮在一起,或聚到嘴邊,引申為增加、積累、添加。出現於(申 29:19)「『連累』眾人」;(申 32:23)「禍患『堆』在他們身上」。或引申為刮除(即分散、去除),出現於(民 16:26)「一同『消滅』」;(賽 7:20)「『剃淨』鬍鬚」。
2、在(創 18-19 章)共出現 4 次(創 18:23, 24;19:15, 17),正好符合結構分析(創 18:1-19:38)中的「CC’、所多瑪除滅」的記載裏,是重要的連結用詞。
3、按(賽 7:20)「主必用大河外出租的剃刀,就是用亞述王剃去頭髮和雙腳上的毛,它也要剃淨鬍鬚。」對所多瑪周圍地域的毀滅,等同日後北國被亞述帝國的毀滅,是一樣的情況。這個表明了神對所多瑪的刑罰,等同對北國以色列因其罪所受的刑罰,是一致的。由羅得接待二使者遭受所多瑪男人的侵害罪行,如同何西阿書對北國以色列追討罪責的首要罪行「淫亂」,都是相同的。
二、「毀滅」(H7843)
1、在(創 6:11, 12, 13, 17; 9:11, 15; 13:10)被譯為「敗壞」,因此對所多瑪的刑罰等同是挪亞洪水的複製。
2、在(創 18:23-33)對應(創 19:12-26)「所多瑪受刑罰」的主題上,「毀滅」與「掃除」兩動詞成為主要描寫用詞,「毀滅」出現在(創 18:38, 31, 32; 19:13, 14)之中。另在故事結束時,於(創 19:29)作為羅得生下後代的背景詞。
3、在(何 9:9; 11:9; 13:9)都用以描寫以色列國亡國的情況,也如前述亞述的攻擊,代表神在執行對北國以色列的毀滅行動。
4、無論哪一時代、哪一民族,神審判的用詞常是相同的,表明審判法則是不受時間、人種所轄制,猶太與外邦同一律例。
三、義人與惡人
1、兩者同時被並提(創 18:23, 25)。
「義人」(H6662)在(創 18:23-28)共出現 7 次。
2、如何界定義人與惡人?
經文並未說明,表明讀者都知道他們的區別。
3、亞伯拉罕的問題是,神對待兩者是否都處於相同受刑罰的狀態?是否一同掃除、一同殺死、一樣的對待?他自認審判全地者,並非是不行公義的。
4、他與神談論這事,經文未用祈求字眼,表明他不是在求寬恕罪人,而是在論述苦難臨及時,兩者的結局是否相同。神既非是不公平的,當災難臨及一地時,如何區分義人與惡人的結局呢?
5、神的回答都是一樣的,為著義人緣故不會毀滅全地域。
神並不是要饒恕罪人、不追究其罪責,而是不讓義人落入與惡人相同災禍中。
經文「擔當」(H5375)於(創 18:24, 26; 19:21)中出現,大多學者在此都譯為「饒恕」,但由(創 18:24, 26)神是「擔當」整個地方,而不是擔當「所有人」,因此神是要對那地的毀滅,以致於義人和惡人同受災禍,如同挪亞洪水是對全地的毀滅。
無論是挪亞洪水、所多瑪天火、以色列南北二國被滅,經文都以其所在之地為毀滅標的物,在其上的任何人與物都同受其害,不分義人與惡人,然而餘民的概念在此就產生了,神留下挪亞、羅得一家,也留下以色列餘數,神的公平在此被證實了。
四、「我是灰塵與爐灰」(創 18:27):與雅威談論時的態度
1、「灰塵」(H6083)
原指大量的粉末,故而指乾地、泥土、灰泥、地面,在比喻上指無價值、卑微,也喻指墳土、死亡。
(創 2:7)神以塵土造人;(創 3:14)蛇要終身吃土;(創 3:19)亞當刑罰是歸回塵土。這些用法除了字面意上的成就,也含有比喻性的意涵。
2、「爐灰」(H665)
字意來自踩踏的結果,常譯為骨灰、爐灰,多次與「灰塵」一詞並用,表達極度哀痛狀況(伯 30:19; 42:6; 結 27:30)。
3、亞伯拉罕自稱是灰塵與爐灰
一者指他是卑微的,對於神的威嚴和罪的罪性是淺顯的認知。經文用了 6 次的對話,一再重覆向神試探底線,目的在於表達亞伯拉罕對於雅威行事準則的認知,是不在於有多少義人,而是神根本不會讓義人與惡人一同喪失,一個也不會少的保守。
再者指他對於罪所帶來所災殃,身感極度憂傷。全區域不知有多少無知幼兒,將受罪咎所連累,正如《約拿書》中雅威所說(拿 4:11)「不能分辨左右手的⋯⋯我豈不愛惜!」他愈是感受人的悲慘和卑微處境,愈能知神審判公平的迫切性,因而他敢極力要辯明神的心意,直到他確知而停止談論。
此兩種心態是他膽敢與神討價還價般的談論,也是聖經少有的一種探知神心意的模式。
五、「來到我椼梁的蔭庇處」(創 19:8)
1、中譯本多失真,英譯多為直譯
《和合本》連同《新譯本》、《恢復本》、《思高本》、《呂振中譯本》僅簡單譯作「既到我舍下」;
英譯本如 KJV、ESV、ERV、Darby 等均直譯之,如同 LXX 直譯。
2、「蔭庇」(H6738)
原指影子、陰影,轉為保護、防禦,也有喻指生命短暫的象徵。
本處的用法同(民 14:9)「他們的蔭庇者」;(士 9:15)「我的蔭下」;(詩 17:8; 36:7; 57:1; 63:7)「翅膀的蔭下」等等經文所表達的護庇含意。
3、「椼梁」(H6982)
指原木,開會時可坐在上面,也指房屋屋頂的橫梁,在此暗指屋頂。
「椼梁的蔭庇」此組合用法僅出現於此,羅得將二使者接至家內,意指客人就成為他保護的對象。
在(創 19:1-11)不斷以「家」、「屋」作為保護的象徵(創 19:2, 3, 4, 10, 11),而所多瑪人的攻擊、圍繞,也以此為代表,最後二位使者反而以此保護了羅得。
4、羅得的保護
A、他只保護同意到他家裏的人
由(創 19:1-3)雙方的行動與交談,一方面表達羅得極願意提供保護初到所多瑪的二人,反而二人似乎不願接受保護,但羅得的極力催促才使他們同意。此正如傳福音者的苦勸,絕大多數人起初都是拒絕,但經由勉強同意的,就是視同一屋子裏的人;反之,不願進屋者就與拯救無分。
羅得並不是要保護所有人,他只保護願意投到他蔭下的人,義人的義在此顯出。
B、他的保護是願意付出代價的犧牲
一方面他勸人不可行惡,另一方面他願以自己兩女兒代替來訪的兩人,因他無力阻擋他人行惡。
此行為是否為「作惡以行善」?
有學者說,此行動只有亞洲國家的頭腦才能理解此等無奈的行動。為了保護陌生的他人,不惜犧牲自己至愛者的性命,甚至是自己的性命,因為若是可以,羅得應該會以自己取代二位女兒成為受害者。
C、「羅得坐在城門口」
由這話表明他參與這城的事務,且使他被這座城所認可。
他稱城裏人為「我的弟兄」,而呼求他們不要行惡,然而油不會與水混合,羅得終是不屬於所多瑪。他以兩女去滿足暴民的慾望,此無奈卻顯出是愚蠢、軟弱和有罪的,因此他的義只能從相對意義上來理解。引自《考夫曼·詹姆斯·伯頓聖經注釋》
D、兩女已有婚約(創 19:14)
他們雖未認識男人(同房),但若交與他人通姦,在律法上是姦淫死罪,與同性的雞姦一樣論處,並非罪刑較輕。
因此二使者主動阻止罪行,以失明攻擊之,如同(王下 6:18)以利沙向雅威祈求,使敵軍失明一樣,保護以色列國不受攻擊。
參、神學探討
一、神是拯救不完全的義人,為要他成為完全的義人
1、對亞伯拉罕而言
A、他的義
有學者認為經文未提義與惡的區別,因此與(創 15 章)「因信稱義,與神立約」有關。
然而由(創 12 章)呼應神呼召,(創 13 章)容讓弟兄,(創 14 章)拯救弟兄,(創 18 章)接待客旅,都是他的義,而不只是(創 15 章)的內容而已。
B、他的不完全
在(創 16 章)未能按(創 15 章)神的指示下堅持,而犯下按肉體成全神應許;(創 17 章)未能完全信服神的方式,從撒拉生後裔的應許成就模式。
C、他的完全
他成為完全的義人,直到(創 22 章)獻上以撒被神認可。
2、對羅得而言
A、他的義
由(創 12 章)跟隨呼召離開吾珥,經歷埃及重回迦南,他都緊跟在亞伯拉罕之後。若非財富加增致那地不能容納,他也不願言亞伯拉罕相爭。
(創 18 章)接待客旅且願犧牲保護之,更勸同城人勿要行惡,都是他的義。
B、他的不完全
由(創 13 章)選擇牧地時,未考量亞伯拉罕而以自己眼目為準,(創 14 章)未記他的蒙恩感謝,(創 19 章)以二女替代的軟弱,(創 19 章)未能果斷與所多瑪隔離。
C、他的結局
由(創 19 章)產下二後裔成為與神隔絕者(申 23:3),使神拯救的目的失落。
二、人是否能與神討價還價呢?
1、對於神要成就的事,祂必按其定意,且依其符合祂法則的方式來成就。
A、由亞伯拉罕成為多國的父,神應許且成全之,但法則是按屬天及屬靈的方式,而非按屬肉的方式來成就,因此在這一層面上,神沒有給人商量的餘地。
B、由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可以得迦南地為產業的這個面向而言,在(出 32-33 章)因金牛犢事件,神欲滅以色列族,以摩西家族取代之,但摩西拒絕,而仍求雅威重新接納以色列族,因此與神是可以有商量的餘地。
2、對於神要差派特定使者,以成就祂的救贖,此奉差者可否拒絕或由他人取代?
A、摩西蒙召時一再拒絕,神仍不改其呼召,最終以他兄弟亞倫取代他做神言者。受差者似乎可以提出他的要求,而神並未拒絕之。
B、約拿奉差到尼尼微城,先知拒絕而逃離,神仍強制使之轉回去宣告。受差者無法逃避雅威既定的使命,否則只有死亡(被丟入大海)。
3、在審判所多瑪全地一事,亞伯拉罕真是與神討價還價嗎?神還回復他?
A、就結果而言,審判是必然的,神回答的意義其中之一即在於此。無論是挪亞洪水、巴別塔事件、迦南被咒,以至於所多瑪天火,都是如此。
B、就時間長短而言,是按時候滿足,神給挪亞時期一百二十年,給迦南地四百年,都是滿足神審判標準:罪孽完整之後(創 15:16),因此亞伯拉罕爭人數的減少,就其背後意義而言,未嘗不是時候的延長。
C、神賜迦南給以色列人為業是因迦南的罪孽,但並不在當地立時就成就,因亞伯拉罕與迦南的幔利、以實各、亞乃等人立約,表明他們還非極惡之人,直到四百年後不再有如他們先祖之人存在,罪孽完整刑罰即到。
D、所多瑪區域找不到十個義人,表達他們的罪孽完整了,否則討論人數的遞減就無意義。由(創 13 章)預告了所多瑪之罪起,直到(創 18 章),經過了 24 年的時間,神既容許此時間,表明神是等候至時候滿足,罪孽完整後才差遣使者下來審斷。
神是否會真的因十個義人就寬恕所多瑪城眾罪人?
若真是如此,神便是不公義。祂所傳達的信息是地受汙穢了,當祂要清洗時,義人就要逃離這地,正如逃離巴比倫一樣。但若這地尚有十個義人,這地尚達不完全汙穢,神必保障義人的居住權,神必擔當之。但實際上只有義人羅得一人,因此他就需要逃離。
《現代中文譯本》和鄺炳釗註解書都認為此處的原文「義人」應譯作「無辜者」,而「無辜者」是如嬰兒般不知左右手之人,這在所多瑪區域裏絕對不止有十個人,因此將「義人」譯作「無辜者」並不準確,有意誤導讀者。
肆、(創 18:23-25)探討
一、(創 18:23-25)亞伯拉罕的禱告詞結構分析
A、(23)祢果真將公義的和邪惡的一起掃除嗎?
B、(24)祢果真要掃除而不擔當那地方嗎?
a、(24a)或許存有五十義人在那城中間
b、(24b)祢果真要掃除而不擔當那地方嗎?
a’、(24c)為了那五十義人,就是在它中間的
B’、(25)去行如同這個事情
a、(25a)對祢而言絕不那樣!
b、(25b)去將義人同惡人殺死,且將義人和惡人一樣對待
a’、(25c)對祢而言絕不那樣!
A’、(25d)審判那全地者豈不行公平?
二、用詞特色
1、三個疑問句,期待回答的是否定詞。
問:「果真⋯⋯一起掃除?」 期待回答:「不,不一起掃除。」
問:「果真⋯⋯不擔當?」 期待回答:「不,會擔當。」
問:「豈不行公平?」 期待回答:「不,會行公平。」
2、兩組重複強調句子
a、「五十個義人在那城中間」 「五十個義人,就是在它中間的。」
b、「對祢而言絕非那樣」 「對祢而言絕非那樣。」
3、單一句子
「去行⋯⋯將義人同惡人殺死」,且「將義人和惡人一樣對待」。
三、經文闡釋
1、亞伯拉罕站在他已知神是行公平(原文:典章)者,因而提出三句疑問詞,只是確認神不會違反祂公義的本質。
2、神既是公義的,就不將義人與惡人相同對待,所以他說神絕非那樣,重覆強調這事實。
3、由以上理由,他提出五十個義人,是指達到神不滅那地方的條件數量,而非指神要滅義人、或赦免罪人的條件。
4、因此,亞伯拉罕所要論述的標的物,是「那地方」(創 18:24, 26),「那城的全部」(創 18:28)。
這個包含無辜的嬰兒、婦女,他們是否要承受被連累的罪責?
由十誡中神要察罰祖先的罪愆,在眾子、在第三代,且在第四代身上(出 20:5),這也是神的公義。因此沒有十個義人,代表那地方的罪愆已深入到團體裏面,不再有無辜者可倖免神察罰了。
5、由(創 18:33)經文表明,是雅威主動結束講論,而非亞伯拉罕主動結束,因此雅威由祂的態度已說明,這城已不值得再論是否可以保存了,亞伯拉罕自然不再降低數目去爭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