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230729; 初稿日期:20230720; 輸入編修:LYH、WCM; 英文名:Genesis 16:1-16_1.
「逃奴」的卑微困苦,律法加以維護(申23:15-16)。保羅以此勸勉「腓利門」(門1:16-20)。弟兄變成奴隸的制度有神律法的美意,可以保護弟兄不受外人的傷害(利25章),自願服役是基於愛;違反釋奴例則免費釋放(出21:1-11)。不過,正如義勳所言:男女僕婢的待遇不同,逃奴不可帶回原主,逃婢則當帶回。
此聖別、公義、良善的律法和誡命(羅7:12-13),大異於外邦人的奴隸制度,豈可輕易廢除?新約保羅書信從未反對此種奴隸制度,甚至在羅馬法的奴隸制度下,也是「先」勸勉「做奴僕」的當順服主人,主人當公正對待奴僕(弗6:5-9;西3:22-4:1);如同對做妻子的、做兒女的一樣。家庭的治理次序不可亂,因為這是一切混亂的根源。正如今日的世界一樣。當然,若能脫離奴僕身分,保羅並不反對(林前7:21-23)。
一、納妾制度:正如奴隸制度一樣,今西方人的法律視「ㄧ夫一妻制」為合法。那麼,此處聖經就變成「不合法」。
1、基督教宣稱信聖經為普世信仰的唯一根據,但對聖經中的奴隸制與納妾制決不容忍,非常矛盾:聖經中的奴隸與納妾都不是原本的「正常現象」,確實是反常現象。因為神造人只有造一男一女(創1:27,2:19-25)。自從始祖犯罪後,被逐出樂園,罪入此世,死亡臨及眾人。為了生子立後,在婚律上,就有了「娶寡婦例」(創38章),多妻妾的先例,如雅各。甚至娶妻生子,遍滿全地的原旨,也有因「不婚」如以利亞或以利沙?因此,在不正常的現象發生時,律法允許人多妻妾,如君王。正妻不孕,另娶一妻,如哈拿的丈夫。或雅各被拉班所騙,先娶利亞、後娶拉結。
2、以現代人的觀點批評古代人的觀點,甚至是聖經的觀點,這是「劣幣驅逐良幣」:制度是隨人事物的改變而加以制定的,雖非永例不變,卻也不是不可變通的辦法。所謂的情理法,情在先、理在後,法最後。不看人情,不重理義,單看法律,就必生出許多弊病。所謂的「法治」國家,比非法治國家的婚姻更加混亂、淫亂不堪,孰令致之?
3、納妾或多妻的起因和目的是要講究的:起於欺騙雅各的拉班,與起於嫉妒紛爭的雅各家庭就會造成不和睦。起於人意的辦法要取代神意:如撒萊與拉結也是一樣嫉妒紛爭。人是多屬肉體的,多妻妾都是此因。但是在異地寄居,如雅各在巴旦哈蘭,因多妻妾而生12子女,嫉妒紛爭雖不好,但卻是「良性競爭」的結果,不是嗎?進入埃及地寄居的選民,能生養眾多、繁茂、極其強盛、滿了那地(出1:6-7),其因為何?由猶大支派的譜系可略知一二:即王族猶大的孫子、法勒斯的兒子希斯崙與其後代、如迦勒、耶拉蔑等人,都是多妻妾,生養眾多、繁茂、極其強盛(參見代上2-4章)。
4、新約對婚姻律,如主耶穌,他是反對隨意離婚,他解釋律法允許(男人休妻,是因人「心硬」,他採取回到起初「一夫一妻」(太19章)。以男人為主的律法,對於妻子的離棄有律法的限制與保障條款。新約對於身居外邦羅馬法下的教會(羅馬的女權高漲,一如埃及女權與現代女權一樣。因此,律法的去埃及化,等於就是要去羅馬化和現代的俗化。)因此,教會才有夫妻信仰不一致的情況發生,如林前7章。也因此才有「離婚」的問題。尤其是妻子要離棄丈夫的問題。保羅對於一夫一妻只限於「長執」(提前3章)。
二、有關「服在主母手下」的靈義解經問題:正如義勳所言,加4章的兩約比方。不是律法要服在福音底下,而是先有屬肉的、後有屬靈的,成長次序不可亂。
三、本章重在兩位女人的說話:
1、正負兩面的說話記載方式:
A、負面話:妻子撒萊與亞伯蘭對話,即撒萊兩次先對亞伯蘭說話(16:2,5),後者聽從。負面用詞:
a、撒萊不生育(如同石胎,箴30:16),被她稱為雅威抑制我(2);不育或抑制 `atsar,都有壓迫、壓制的意味。石胎 `otser,與陰間、浸水不足的地、火,並稱「四大不滿足者」(箴30:15-16),都是負面義居多。律法視不育為咒詛(利20:21;撒下6:23),羞恥(路1:25)。因女人天命就是懷胎生子,多子是榮譽(詩113:9)。不孕可以透過許願式的祈求得到,如以撒(創25:21);哈拿(撒上1:11-28),和祭司撒迦利亞。這是雅威紀念他聖約(路1:12-25)。
b、從她得子,得子原文是「我被建造」’ibbaneh,HB01129,banah建造,女人是「雅威」所「建造」的(創2:22)。而不是「從她(夏甲)」建造的。這也是負面義。同樣,拉結語利亞的嫉妒爭寵,也一樣如法炮製,生出「但」這如虺蛇的支派(創30:3-6;49:16-19)。
c、亞伯蘭的聽從,如同亞當聽從夏娃一樣,都是負面義。
d、小看主母(4,5),小看是咒詛的意思。使女「咒詛」主母,恃寵而驕,犯了主母大忌。被咒詛主母孰忍?不可忍?,必要討回「公道」:願雅威在你我中間判斷。她不孕已是受神咒詛,現在又受她的使女「咒詛」。此處經文用詞是雙關語。
亞伯蘭說:「妳的使女在妳手下,妳可以按著妳眼中看為好的對待她。」妻子不能越權,今得丈夫授權。
e、苦待與逃走(6):苦待 `anah,意指壓制某使處於卑微、低下、困苦的境遇中。也就是「奴役」夏甲。夏甲不堪此種待遇,便逃走了,成為「逃婢」。
負面作法:無論是撒萊的借腹生生和控訴,或是亞伯蘭的聽從妻子兩次提告和控訴,都現出不公義的行徑,違背律法聖約,甚至比外邦人還不如。而夏甲的忘恩負義、知恩不報,也是不該有的,是自取其辱。正如義勳所分析的,完全正確:夫妻、主母與使女之間,是上樑不正下粱歪,都不能推卸己責。
B、正面話:天使與夏甲對話:天使也三次對夏甲說話(16:8,9,10),後者聽從。
a、曠野上的水泉:無水的曠野中有水泉(16:7) b、由逃亡到歸回(8-9) c、應許後裔極多(10) d、生子名為以實瑪利(11):以實瑪利意指「聽見」。雅威聽見,表示她有向雅威哀求的「苦情」`oniy,HB06040,字根就是「苦待」。 e、夏甲的稱呼與稱頌詞(13):對祂說話的「雅威」,這是雅威使者「代表」雅威跟她說話,不是雅威「直接出面」。夏甲稱祂:祢是「看見ra’iy」的神’el。看見與聽見的兩種用詞,都表示不但聽,而且看。聖經中的神是與人相近的神,不像希臘人的神,不管人間煙火。「創造和治理」是希臘人的神明所缺乏的。 f、井名:庇耳拉海萊,由三詞組成:「看見ro’iy、永活者lachay、井be’el」。她有三個命名:對子(11)、對神(13)、與對井(14)。此井日後,也成為以撒牧羊的井旁(24:62;25:11)。似乎可以彼此共享「資源」?
2、重要的重複用詞:
A、使女6次:強調撒萊的使女(1,2,3,5,6,8);雅威使者4次(7,9,10,11)。對比主母3次(4,8,9)。人間主母與使女的階級「鬥爭」,與雅威與其使者的階級「次序」適成對比。
B、快速逃跑(barach )2次(6,8);夏甲7次(1,3,4,8,15ab,16)。夏甲hagar意指「逃跑」。可能這就是因她從主母面前逃跑後所命名的。
3、與夏甲有關的三個命名(11,13,14):
A、對雅威:祢,看見的神(13a):看顧即是看見。正如亞伯拉罕獻上以撒給雅威的行動,雅威「看見了」他是「敬畏神了」一樣,此地命名為「雅威伊勒(看見)」(22:12-14)。同樣的雅威看見,卻有不同層次:能被雅威看見他的敬畏的,是亞伯拉罕,所以他能得「仇敵的門」:得勝者(22:17),是地上萬國的「主」(因你屈膝、臣服,得福原文)(22:18);此與夏甲的子孫以實瑪利的後代,不過是得到神的「看顧」,但具體的回報,卻是夏甲要搶奪「長子繼承權」的野心,而非順服神旨安排,以致被驅逐(創21章)。
她為此名的說明:「祂看見我之後,我還能在這裡看見祂嗎?」(13b);或「我也在這裡看見那看見我的背後嗎?」,或LXX「因為我面對的看見那顯現於我的」。義勳強調看見有預先看見的含意,夏甲的「盼望」是使她願意回去服在主母手下的原因,此點「看見」,值得參考,因為信心的看見,會帶來盼望(羅5:3-5)。不過,我認為此句既然是在「補充說明」上句:「祢,看見的神」。所以,彼此應該具有相同含意。雅威使者的顯現,才使她得以看見「神」而不至於喪命,所以,她稱神為「看見的神」,正如雅各與雅威使者摔跤、求得祝福、改名後,他命名那地為「毗努伊勒」:我面對面見了神,我的性命仍得保全(創32:30;參見出33:20;士13:22)。所以,她發出感嘆的話:我還能「在這裡」看見嗎?在這裡(神顯現處即是聖地,出3:4-5),還能活命,算她好運。提出此看法,作為參考。
B、對井名:強調看見者是「永活者」的井(14):游牧民族永遠需要「活命的水泉」。神就在此處找到他們的母親(夏甲),但是神的吩咐「她當服在主母手下」的話(9),日後並未聽從,反而要搶奪長子繼承權(21章)。他們代表屬肉人的特徵:只要神看見、聽見他們的苦情,但不要「聽從」神的吩咐、也不讓神「看見」他們的敬畏。聽命才是真的敬畏神,只有屬靈人如亞伯拉罕的真後裔,才會做得到。應許此地之福,是給屬靈人,而非給屬肉的人。正如義勳所言:此中暗藏玄機。
C、對子的命名(11):以實瑪利意指「神聽見了」。神吩咐為人命名,此為首次。特別珍貴、實在。對照16:16,實際上是由「亞伯蘭」來命名。但她應已告知使者吩咐她的話,亞伯蘭才會如此命名的。因為婢女豈有資格命名呢?這也是為何有「首次出現」的含意在內。
4、對以實瑪利的五句話(16:11-12)一一應驗與評論:
A、預告生子:日後,亞氏求神紀念以實瑪利,神也應允亞氏、賜福以實瑪利(創17:18,20)。
B、命名:命名含義是「雅威聽見了」,更是與「井名」含意「永活者看見了」以及她稱呼雅威是「看見人的神」重複相關。三個命名都強調神的恩典滿滿:神真是聽見又看見人的苦情的神。但是日後的阿拉伯人卻如夏甲一般「忘恩負義」:勇為以色列選民的死對頭,甚至想取而代之。
C、他是人的野驢(12a):以實瑪利的野驢與以色列的羊適成對比。但羊群無知、悖逆,遭災無水,也如野驢,正如耶利米先知預言(耶14:1-6)。 其性格確如伯39:5-8所言,神看顧野驢。是與城市文明完全相左的遊牧生態,因貧窮而如野驢出到曠野(伯24:5)。可惜現代的遊牧生態因石油開發而變成「暴發富」,崇尚城市文明的一切奢侈、享樂。不太像野驢,而是像已被馴服、眷養的驢駒。是空虛的人,毫無知識,人生在世如野驢的駒子(伯11:12)。
D、與人對抗(12b):這如同那背約選民以色列人,是與人寡合的「獨行」的野驢(何8:9)之對抗性格。
E、在所有弟兄的前面上(12c):眾弟兄是以色列人。「在面上`al pheney(東邊原文;DBY,EBV)」。或譯為「近旁、鄰居」(CJB),或「對立面」(ASV,CSB,ESV)。此介詞片語,用於水面上(創1:2),諸天穹蒼的面上(1:20),全地面上(1:29),他父親的面上(創50:1)。臉面有前面之意,也許有「對面」意味,如:不可有別神,「在我的臉面上」(出20:3);或「東方與前面平行文」(利16:14)。故創25:18「而他們定居,從哈腓拉直到書珥,就是在埃及面前,你去亞述(的路上),在他所有兄弟的面前,他以為產業的。」(雅威聖會譯本)。
5、亞氏的命名與時間(16):命名表示他按照使者的吩咐,接納這位逃婢歸來。時間的重複記載「86歲」,與(3)的「十年」。距離生以撒的100歲,跟好14年。可見,屬靈的後裔,要到那「時候完滿時」才來到(創21:2;參見可1:15),而非「未到時候」而結的果子。加爾文的解經確實是錯得離譜,偏把「負面義」變成「正面義」,顛倒是非。也正如鄺炳釗的看法,撒萊的計畫落空。以及「肉體不能成全神的義」,反而足以害「義」。下一章的「割禮之約」即是去除肉體,由那靈來成就神義,才是正鵠。
一、人有肉體,不能脫離肉體軟弱的限制:人生在世,就是因為「在肉體裡」行事為人(林後10:3),時常脫離不了吃喝拉撒睡、柴米油鹽醬醋茶。
1、肉體是受試探的根源,基督如此,他的弟兄也是如此(來2章)。律法頒布的本意與目的,即是針對此種需要而定。弱勢分子如:身份地位卑微的妻子、孤寡、奴婢、僱工、寄居的外人、無地業的利未人等,律法有特別保護條款。
2、律法容許納妾與多妻的情況,並非鼓勵,而是在必要的、不得已的狀況下,建立最低門檻的律法,用來限制、嚇阻那些強勢者或既得利益者,以便保護弱小。保羅的身體與肢體的比喻和教訓(林前12章;羅6-7章等用詞)也是基於此意。
二、先在肉體層面上學習:「屬肉的在前、屬靈的在後」(加4章)。
1、此種原則如基督在肉體的時候,如何禱告懇求那位能救他免死的,然後,才能成為在天上、屬靈的拯救者(來5:7-10)。學習他「因軟弱被釘在十字架上,卻因神的大能,仍然活著。我們也是這樣同他軟弱,但因神向你們所顯的大能,也必與他同活(林後13:4);如保羅,他如何在肉體軟弱時,學習受基督能力的庇護,在他的軟弱上顯得完全、恩典夠我用(林後11:9-10)。
2、律法與恩典、真理的關係,是前後連結的:沒有經過律法下孩童的學習與師父教導的階段,又怎能進步、成長為成人自主的地步?(加4:1-11)。但已經成長成熟的人,就要把孩子的事丟棄了(林前13:11)。此種先後次序不可亂。這也是今日許多「所謂的」基督徒之最大盲點:沒有律法的基礎,就想建造福音的高樓大廈,其後果不是違章建築,就是樓蹋城崩。如此分別先後、大小、時候的學問,就是律法所要教導我們的。
作 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00922。
[註一]、《攝氏度2020》劇情簡介:一對年輕的美國夫婦去挪威的山區旅行。為避開暴風雪他們靠邊停車後閉眼休息,當他們醒來時發現他們和車一起被埋在了冰雪之下。妻子已經懷孕八個月,惡劣的天氣造成溫度還在迅速下降,缺乏食物的他們必須一起努力對抗低溫和絕望。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