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創世記》16 章(創 16:1-16)
壹、結構分析
(創 16:1-21)結構分析
貳、經文詳解
一、(創 16:1-3)娶埃及婢女為妻
1、納妾是否為神許可的制度?
2、亞伯蘭接受妻子建議的意義
二、(創 16:4-6)夏甲的逃走
1、經文結構分析:(創 16:4-6)夏甲懷孕逃走
2、兩女人的彼此對待方式
3、撒萊的控告和亞伯蘭的處理
三、(創 16:7-14)雅威使者的尋見和應許
1、經文結構分析:(創 16:7-14)雅威的使者與應許
2、經文細解
四、(創 16:15-16)亞伯蘭得著一子
參、按律法教導的主題
《創世記》16 章(創 16:1-16)
講解日期:20230729; 作 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30719;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16:1-16.
壹、結構分析
(創 16:1-21)結構分析
A、(1-3)撒萊取來夏甲給他做妻子,亞伯蘭住迦南地已十年
B、(4-6a)夏甲懷孕輕視她的主母,撒萊向亞伯蘭申訴
C、(6b)撒萊苦待她,她就從她面前逃走
D、(7)雅威的使者找到她,在那水泉旁[意:永活者眷顧人之井]
C’、(8-9)使者對話夏甲,當要回到妳主母那裏,並屈服自己在她手下
B’、(10-14)使者對夏甲應許:生出一子成為人的野驢,住在他弟兄對面
A’、(15-16)夏甲為亞伯蘭生了一子,亞伯蘭是八十六歲
說明
AA’:娶夏甲為妻、生子,時間點重覆強調。
BB’:夏甲對抗主母,以實瑪利對抗弟兄。
CC’:撒萊苦待夏甲,夏甲要自願屈服。
D:雅威仍然眷顧。
貳、經文詳解
一、(創 16:1-3)娶埃及婢女為妻
1、納妾是否為神許可的制度?
A、今日學者大多反對此制度,引用(創 2:24; 可 10:5-9; 弗 5:22-33)「婚姻原則」。然而其所引用經文,在於說明夫妻一體不可分離的法則,並未言及納妾事宜。
學者另引用律法(申 22:13-27)說明律法也禁此制度。
然而(申 22 章)亦是言及要求女子貞潔,並未限制男人娶妾事宜。無論新舊約經文,事實上並無禁止此事。
B、納妾是否是神喜悅的?這才是讀者要深思的!神雖容許男人多妻,是因人常屬肉體的,但聖經中出現多妻的家庭,常是紛爭不斷,如亞伯蘭、雅各、以利加拿(撒上 1 章)、大衛、所羅門等,都一樣落在無休止的爭鬥裏。
C、(出 21:7-11)對納婢為妾條款,列在神與以色列人的約書裏,可知神重視身為婢妾的權益反而並非禁止納妾。律法教導的目的,是為身處弱勢者考量其需求,而非容許強勢者放縱其權勢與肉慾。
2、亞伯蘭接受妻子建議的意義
A、娶埃及婢女夏甲
a、「夏甲」其名意為「逃跑」,本章出現 7 次,「她逃跑」(H1272)字眼出現 2 次(創 16:6, 8)。經文故意以相似含意的用詞,強調娶妾並不能成為讓撒萊被建立的方式(創 16:2)。
b、埃及婢女是埃及法老恩給亞伯蘭的(創 12:16),後卻成為撒萊的婢女,等同是撒萊的眼睛遮蓋(創 20:16),現在又重提此女,事實上就成為亞伯蘭軟弱的記號重現。
B、娶妾生子是為對抗雅威的旨意
a、首先重提撒萊沒有為亞伯蘭生育,是再次回到吾珥的環境中(創 11:30),表明她仍身處異教崇拜的咒詛中,沒有脫離,但她沒有向雅威祈求——參照(創 25:21)以撒向雅威切切懇求——反而說雅威抑制她生育,言中之意是她在怪罪雅威。若雅威抑制她生育是事實,她也是不願接受神的安排,因此納妾是她自認要突破神安排的辦法。
b、亞伯蘭在神向他啟示應許的話語(創 15:4),與妻子對他說的話之間,他採納了妻子的聲音而放棄了雅威的聲音,正如亞當的行徑。
c、經文最後說明亞伯蘭行為的原因:住迦南地已十年了。由(創 12-15 章)雅威屢次的應許,抵不過十年的等待考驗。
d、由撒萊的話中主要動詞「祂抑制」、「你當要來」、「我被建立」三字比較,即可明白其意正如女人夏娃對男人亞當說話內容「神限制吃」、「你要吃」、「我成為神」的意義。
二、(創 16:4-6)夏甲的逃走
1、經文結構分析:(創 16:4-6)夏甲懷孕逃走
A、(4)夏甲懷孕,就在她眼中輕視她的主母
B、(5a)撒萊向亞伯蘭申訴:我的不公義在於你,我在她眼中就被輕視了
C、(5b)願雅威在我與你之間審判
B’、(6a)亞伯蘭對撒萊說:妳的婢女在你手中,按妳眼中以為美善的對待她
A’、(6b)撒萊苦待她,她就從她面前逃走
說明
AA’:兩個女人彼此傷害。
BB’:夫妻對話,確定主權。
C:主僕的關係由雅威裁決。
2、兩女人的彼此對待方式
A、作者以兩個動詞「輕視」和「苦待」傳達二女彼此的態度,顯露出女人彼此報復的心態,也是多妻之間常有的問題。
a、「輕視」(H7043)
在此為普通動詞,基本意「對於重量,使之輕、少」,故而在數量上指「減少」(創 8:8, 11),在速度上指「快速(撒下 1:23),在地位上指「藐視」。另外,若以強調語氣出現,大多用以指「咒詛」(創 12:3)。
在本章(創 16:4, 5)中出現 2 次。
本字詞和「嘲笑、戲笑」(H6711)(創 21:9)「以實瑪利」對以撒的態度」有雷同之處,都表達在下者對在上者的不屑,完全違背神命定的次序法則。
b、「苦待」(H6031)
在此為強調語氣動詞,(創 15:13)為首次出現,基本意「監視重要事物」,引申指造成壓迫、迫使屈服,且帶有懲罰或惡待的意味。
若是反身語氣則指「謙卑、彎腰」(出 10:3)。
若用在男人對女人的行為上,則有「強暴、玷汙」之意(創 34:2; 申 21:14)。
在本章(創 16:6, 9)出現 2 次,同字根的名詞「悲慘」(H6040)出現於(創 16:11)。
由(創 15:13; 出 1:11, 12)用在埃及對以色列人的苦待;約書中(出 22:22, 23)禁止苦待弱勢者,可知本用語若用在他人身上,是一種極其欺壓、侮辱的行為。
c、由以上分析,兩女的行為都不可取,但雅威使者仍然要求夏甲回去,屈服在主母手中,,故經文教導尊重次序的規矩是首要的,即雖身受苦待,仍不可廢棄此命定的次序要求。然而雅威是會記念人的慘情,乃是在苦難中存有恩典,足讓人能夠堅持下來。
3、撒萊的控告和亞伯蘭的處理
A、撒萊的控詞兩層面意義
a、她為自己蒙受羞辱抱不平,在法理上她不應遭受此等對待。主僕的尊卑次序是生活倫理,也是符合神命定的法則。她是有恩於夏甲,也期待透過夏甲得著女人的尊榮,但她未曾思考此手段是否符合神的行事準則,因此她在報應上算是自作自受。
犯罪事件中,按世人的法律衡量,大多不會討論受害者的責任,只聲討加害者的責任,但按雅威律法法則,在雙方的責任上都要考量,受害者的行動也影響刑罰的判決,參見(申 22:23-27)「不同情境下的刑罰尺度」。撒萊在此事件上是有其責任,這可由後面經文所示「雅威使者並未向她有任何啟示」而得知。
b、但她的控詞一方面涉及亞伯蘭,另一方面她提交在雅威面前做裁判。
首先,她將受辱責任置於亞伯蘭身上,如同夏甲推卸責任。其次,她用「不公義」(H2555)一詞表達她的遭遇。「不公義」一詞出現於(創 6:11, 13)「地充滿了暴力」,正如今人所說「言語上的暴力」,如同被人強暴般的對待,這是極其嚴厲的控告,參見「雅各對西緬、利未殺示劍全城的評語」(創 49:5)。
提交在神前判斷,常指控告者是無辜者,參見(撒上 24:12, 15),而被告者亞伯蘭要受刑罰。因此撒萊的控詞是不準確也不合理的。
B、亞伯蘭的處置
a、為平息家中的不和諧,亞伯蘭快速地處置。
《加爾文》認為這是亞伯蘭的人性謙虛偉大,不與妻子爭吵,不將夏甲視為己妻。
然而由(出 21:10-11)約書中的法則,當要善待妾女,否則當要釋放之,且夏甲已有身孕,也不可虐待,因此亞伯蘭的處置並不合乎神的律法法則。
b、他口中的「按妳眼中以為那美善的」,看似要撒萊善待夏甲,但他先將婢女交在主母手中,已不視夏甲為妻,又豈能期望撒萊的寬容?此句話「在妳眼中」正對應(創 16:4, 5)「在她眼中」,等同允許撒萊回報夏甲,是以惡報惡,而非以善報惡,撒萊自是會苦待夏甲。
C、評判撒萊和亞伯蘭的行為
a、按(創 15:4-5)雅威的話清楚指明:「得嗣子非從肚腹。」(註:不從血統、不從肉體意願、不從凡人/成人的情感意願。)但夫妻二人對神言未能堅持,才有家庭紛爭產生,但二人在紛爭產生時,並未回歸到神原先的啟示上,正如保羅在(加 4 章)指責信徒仍然歸回初階原理,重作奴隷,等同落在現今的耶路撒冷,按為奴之約行事。
b、二人的控訴和處置,按摩西律法的法則,也顯出二人的不公義,對比(創 12 章)法老和(創 20 章)亞比米勒,他們對待弱勢者的態度和行為,遠比亞伯蘭夫妻二人好多了。
三、(創 16:7-14)雅威使者的尋見和應許
1、經文結構分析:(創 16:7-14)雅威的使者與應許
A、(7)雅威的使者找到她,在那水泉旁,在那曠野,在書珥的道路上在那泉旁
B、(8)夏甲,撒萊的婢女,是逃跑者
C、(9)妳當要回到妳主母那裏,並屈服自己在她手下
D、(10)雅威的使者對她說:必要使妳的子嗣增多,且多到不能數算
C’、(11)妳懷孕生一子,且妳要命名他為以實瑪利,因雅威聽見妳的悲慘
B’、(12)他成為人的野驢,他對抗所有人,所有人對抗他,他要居在弟兄對面
A’、(13-14)她稱呼雅威名:祢是看見的神;為這井人稱庇耳拉海萊,在加低斯和巴列之間
說明
AA’:強調地點與兩者的互動。
BB’:夏甲和其子的身分與行動。
CC’:要求夏甲按權柄次序接受命定的安排。
D:雅威回報
2、經文細解
A、(創 16:7)
a、雅威的使者
聖經首次出現,又稱「神的使者」(創 21:17; 31:11),綜合聖經描寫如下:
①顯於人前,可自稱為雅威、神(出 3:2-12; 創 16:13),或被稱為神;
②能給予神才能賜的應許、祝福(創 16:10; 22:16-18);
③接受人向神獻祭的(創 22:13);
④以「我自己的作為」來述說神的作為(士 2:1-4);
⑤也被稱為「主」(亞 1:9; 4:4, 5);
⑥預表彌賽亞(瑪 3:1)。
「使者」有時用單數詞,有時用複數詞,他受差而臨及世人,傳達雅威權柄能力旨意,等同代表雅威同在,但他不是那獨一的神本身,而是神的複製版,正如基督的位格。
b、找到的地點在書珥路上的水泉旁
表明夏甲遠離亞伯蘭所在幔利橡樹有一百多公里,接近加低斯,快到埃及邊界,參(創 20:1; 25:18),這意指夏甲已完全對亞伯蘭家庭失去盼望,是斷絕雙方關係的逃離。但神主動阻止此事成就。
B、(創 16:8)
a、使者首句話是為鈎起夏甲的身分確認,既是婢女豈能不盡責而不在主人身邊呢?從何而來,往哪裏去,均要按主人旨意而行動,怎能自己獨自行動?
b、夏甲回答並未否認自己身分,尚存有主婢之區分,只是現在是逃跑者。
「逃跑」(H1272),雅各如此(創 27:43; 31:20-22; 35:1, 7),摩西如此(出 2:15),以色列人亦如此(出 14:5)。
(申 23:15)「不可移交奴僕給他的主人」,與下節經文是否衝突?
C、(創 16:9)回到主母處,屈服自己在她權(手)下
a、由(出 21:1-11)關於男女僕婢釋奴條款,是男女有別的,參(出 21:7),因婢女可成為妾或媳婦,在家中的位置和關係不同於男奴,其親生子女被主人視同親人,不同於男奴所生的仍是奴僕。因此使者的吩咐是符合律法規矩,對於逃跑的婢女之處理方式,不同於逃跑的男奴,(申 23:15)只針對男奴而言。
b、「屈服」(H6031)是(創 16:6)「苦待」一詞的使役關身語氣「使自己受苦」之意。使者要求夏甲重回主手下受苦,等同回應亞伯蘭的話「婢女在你手中」,這話在人看來難以理解,但由(創 16:10-12)透過使者的應許,才能明白受苦是為著盼望,若無所應許的盼望,那麼受苦就是白白的犧牲了。
c、有靈意解經者將本段內容,引用(加 6:2)「實現基督的律法」,將夏甲服在撒萊手下,即指律法當要服在恩典之下,此等錯解經文而否認律法的解釋,讓人從神的教導中失落。
(加 6:2)本意是指彼此背負重擔,是愛的行動以致實現基督律法。夏甲受苦非因愛,而因這是她的責任,撒萊虐待夏甲也不是出自愛。
(加 4 章)的夏甲是代表按肉體為奴的盟約,而非指律法本身,撒萊代表自由按應許的盟約,而非指恩典本身。事實上,保羅之意是指如何達到律法要求的途徑,一個是按肉體生出,一個是按靈生出。這些都在神律法的計畫中,神早已透過律法向選民預示了,而非要人服在律法的控告下。
D、(創 16:10)「必要增多⋯⋯多不勝數」
a、「必要增多」
為使役強調句型,另見於(創 3:16)對夏娃的判處,(創 22:17)對亞伯拉罕後裔的祝福。此句型表達神必然成就的決心,不論是刑罰還是祝福的內容。對於人的應許是首次出現,先是以實瑪利後裔,後是以撒的後裔,神都祝福使之增多,正如經上說:「先是屬肉的,後是屬天的。」
b、「多不勝數」同樣出現於(創 32:12)對雅各後裔。
c、聖經此類應許多只在男人身上,惟獨本處用於夏甲身上,是神給予的回報
E、(創 16:11-12)對以實瑪利的預告(五句話)
a、「預告夏甲會生兒子」
正如(創 17:19; 18:10, 14)三次預告撒拉要生一子。
b、「命名為以實瑪利,因雅威聽見妳悲慘」
也是聖經首次神為人命名,日後神命名亞伯蘭為亞伯拉罕(創 17:5),為撒萊命名撒拉(創 17:15),也為以撒命名(創 17:19),新約也命名約翰(路 1:14),命名耶穌(太 1:21; 路 1:31)。神命名有其特殊意義,正如(創 1 章)的命名,都帶有屬靈意義和目的。
「以實瑪利」意為「神已聽見」,正符合其後接說明句之意,表神記念夏甲的苦難。此命名也正符合(創 16:9)對夏甲的要求,她重回主母手下受苦,神必施恩於她。
c、「他成為人的野驢」
正如(伯 39:5-8)描述野驢性格,日後阿拉伯人貝都因人的生活型態而體現經文意思。《丁道爾聖經注解》說:以實瑪利繁衍後裔,不受拘束,但成為他父親的影子,生十二族,名噪一時,卻在救恩歷史中籍籍無名;一生未曾走上朝聖之旅,卻以自身存在為目的;自成一格,不聽命於人,卻不能成萬國之光。此評語正是屬肉者的一生結局,也是新約信徒失敗者的始祖。
d、「他手對抗所有人,所有人的手對抗他」
此預言在近四千年中應驗於阿拉伯人的歷史中,歷代許多外族征服過阿拉伯,但都只是短暫勝利,最終沒有成功過,他們一直保有獨立性迄今。有學者評論:這種族沒有因征服而消散,也沒有因移民而消失,也沒有與其他國家血統混在一起。
e、「他居住在弟兄對面」
此句話指他永不與弟兄(以色列)和好,是神選民永遠的仇敵,由其肉體血統所出的穆罕默德和伊斯蘭教,永與基督為敵。此由(加 4:29; 5:17)靈肉之爭的預表中應驗。
F、(創 16:13-14)
a、「稱呼神的名、那對她說話者」
這是首位經歷神啟示而對神命名的。對比於(創 4:26; 12:8; 13:4)「以雅威的名呼叫」是人在求告,但本處卻是人在命名,作為記念她的遭遇。
作者以此方式來表達她是唯一對神命名的,不同於他處經文是對地命名,作為記念。
b、「祢、看見的神」
《LXX》譯作「祢,看顧我的神」,這也是多數中、英文譯本的譯法。
「看見」(H7210)
來自動詞「看」(H7200)的陽性名詞,《BDB》譯為「看見、外貌、景象」,《Strong》譯為「凝視、注視」。
原文有看見、感知或擁有願景的能力,具有敏銳的視覺能力。因此夏甲此語對比雅威使者的預示,有贊同使者預知能力之意,且這位將未來之事表明出來的神,不只是現在看顧她而已。
c、夏甲第二句話是帶疑問詞,有不同譯法。
對於「之後」(H310)一詞有不同解釋:
若當作介詞用,時間介詞:在…之後,則譯文便如《雅威聖經譯本》正文:在看見(我)者之後,我也在這裡看見嗎?;
若當作副詞用(副詞當名詞,指:背後、背部),則譯文便如 Koehler 的譯文::在這裏我豈也看見了那看顧我者的背面嗎?。或當地點介詞:在…後面、在…背後,則此介詞片語就當受詞用;或當目的受詞,譯文如和合譯版:在這裡我也看見那看顧我的嗎?鄺炳釗先生認為這是最自然的譯法。
若採後者的譯法,則等同於(出 33:23; 士 6:21-22; 13:21-23),都是看見神顯現之後的反應,驚訝於所看見的啟示。此為大多譯版採用而有不同譯文。
若採前者的譯法,則文章有意指夏甲自問能否看見神所預示的應許,這成為她能重回撒萊的原因。
由雅威使者找到她,經歷啟示之後,她現在也重新找到當行的路。
d、(創 16:14)有學者認為本節是插入的話,是作者針對故事的教導結論。
「庇耳拉海萊」由三個希伯來文組合而成:「井、活著的、看見者」,此為聖經首次出現,另見(創 24:62; 25:11)都是以撒日後居住之地,可見經文對於夏甲所應許的,日後真正的福歸於以撒。因此神真的看顧那屬肉者嗎?經文本身暗藏玄機啊!
本節對應上節經文,上節是夏甲對使者命名,本節是這井日後被他人命名,作為本段經文的結論:雅威是賜人生命的永活者,祂看見人的未來,而給予應許。
四、(創 16:15-16)亞伯蘭得著一子
A、亞伯蘭為夏甲所生之子命名
得著天使啟示而命名,新約施浸者約翰和耶穌,都提及他們父母同心命名,因此本節也強調亞伯蘭接受使者的啟示,接納以實瑪利為其子。
《加爾文》以為這是亞伯蘭對神的順服和感激,也是感謝神傾聽夏甲的苦難時所發出的良善。然而本段是全章的總結,特別指出亞伯蘭年歲八十六,距離生以撒時的一百歲,恰好差十四年,為七的兩倍。這表明孩子的出生不是神聖的完滿——《中文聖經註釋》。
B、對名字出現次數之分析
《鄺炳釗》以這兩節經文出現名字,夏甲 3 次、亞伯蘭 4 次,以實瑪利 2 次,卻沒有撒萊,因此故事指向撒萊原先計謀落空,她不能從計謀中得益。
這也是經文要教導的的主題,以亞伯蘭夫妻的軟弱成為鑑戒,肉體永不能成就神的義。
參、按律法教導的主題
一、雅威向何人說話?意義何在?
1、比較(創 13 章)亞伯蘭和羅得二人在爭吵事件之後,雅威只向亞伯蘭說話,雖羅得是義人,但並不向羅得警戒。本章亞伯蘭、撒萊和夏甲三人,也是在發生衝突後,雅威使者只向夏甲說話,並未向亞伯蘭夫妻告誡任何事,因神是看顧弱勢者,給予安慰與勸勉,只要受勸勉者能聽從其言,就必蒙恩成就應許。
2、聖經以故事性為教導內容時,有時並未直接在其內容中指明對錯的用詞或評語,而需由上下相關事件一併考量,才能判別故事本身的教導意義。
在本章中,亞伯蘭和撒萊在娶妻生子之事上的評定,經文沒有評論,反而只在有關對於主母和其婢女的上下關係上有直接評判。因此,娶妾一事要由(創 15 章)和(創 17 章)的內容中取得相關用詞而比較之,以此判別律法教導法則。
3、雅威向夏甲說話的三個面向:
一是奴僕服從主人是理所當然的,反而奴僕看輕主人、逃跑躲避主人權柄,是違反公義法則。今人主張廢奴制,反而是違反公義律法。
二是夏甲的子嗣要增多。按今日由新約啟示的解釋,屬肉的要在先,屬靈的要在後,這也是神行事法則。
三是以實瑪利不能承繼迦南產業,反而是對抗弟兄者。按新約而言,屬肉的不能承受神國,且屬肉的必然對抗屬靈的,這同樣是神早已啟示的。
二、神為何還要眷顧屬肉的象徵者夏甲?
1、由(加 4:21-31)保羅的解釋,屬肉的西乃和屬天的耶路撒冷之間無法共存,神最終要的是自由婦人的兒女。西乃律法是為屬肉的選民頒布,而非律法是屬肉的,天上的耶路撒冷是為屬天的得勝者預備,而非福音等同永生。
2、然而是先有屬肉的西乃山盟約,才有日後的屬天的耶路撒冷之約。每一位選民都必先經歷屬肉的盟約而守住律法成為聖別,才能承繼屬天的盟約為產業,正如先有屬肉的亞當,再有末後的亞當。人若不能明白且經歷屬肉的,就不能理解屬天的、自由的寶貴。然而按保羅書信點明,事實上大多數人仍然喜樂存在於屬肉的,拒絕真自由所帶來的聖別。神眷顧屬肉的象徵者夏甲,是要夏甲守住身分,正如信徒也要因聖靈同在守住神的律法要求,但日後夏甲與其後裔要奪取長子身分,正如今日信徒自以為神、為主,拒絕神的要求,寧願憑肉行事,違背律法規範,正是保羅所責備的。
3、神應許亞伯蘭的後裔眾多,按字面而言,屬肉的後裔確實眾多,但按靈而論,屬天的後裔也是無數,神是信實的,無論從任何面向來論,都是確立的。且眷顧夏甲以致生出以實瑪利,是為在日後作為亞伯蘭引以為戒的記號,這可由(創 17 章)直接印證此事。因此神眷顧屬肉的,是為讓屬天的得以成全,今日神尚眷顧我們屬肉的生命,目的也是在此,為要我們成為無瑕的、屬天的子民,否則就失去眷顧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