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僅為內容摘記。請聽錄音,以免錯過完整內容。〗
本章並未細述辯論內容,而是延續(徒 24)。
結構:首尾對應。
羅馬帝國有兩處常發生叛亂,一是北方,即今德國附近;一是以色列地。因此這兩處的巡撫有重要責任,去安撫子民,避免叛亂。
控告的內容有三:猶太人的律法、聖殿、該撒。
這一點是如同腓力斯的心態(徒 24:27)。
由於保羅知道猶太人將要暗殺他,因此不願意成為非斯都政治上的禮物而被交給猶太人。
她是亞基帕的妹子,後來欲嫁提多將軍為妾,但遭猶太人反對。她是位同情猶太人之人,但是政治上傾向羅馬帝國。
據非斯都的了解,本案件是兩方面的辯論,一是猶太人敬拜鬼神之方式或儀式,一是耶穌死而復活之事,都無關於羅馬律法,因此非斯都難以斷定。
亞基帕、百尼基、眾千夫長(據規定,一區有五位千夫長)、城裡尊貴人和非斯都。
非斯都和上一位腓力斯(徒 24:22-27)都沒有查出保羅的罪,但卻又不當庭釋放。
(徒 22)對(徒 26),(徒 23)對(徒 24, 25)。結構上呈現:A-B-B-A。
「上告」也用於「求告」主名。
皇帝是最高法官。
皇帝(21)原文是奧古斯都,此名是屋大維的舅舅。屋大維全名是屋大維‧奧古斯都,以示其繼承帝位。該撒也是皇帝之名,都此二名都是代表了一國之帝王。
保羅順服地上的政權,按合理的方式來上訴。雖未記上告救主,但先前主已對他顯現和應許,必與他同在,因此保羅並未失去信心,這點毋庸置疑。
保羅表明羅馬公民身份,是為避免受不全理的對待(如鞭打),以免影響後來的傳道工作。
目前坊間能找到的註解書,均未見對此問題的探討。「干犯律法」基本上是以姦淫、潔淨、割禮、水洗、飲食條例等為主要內容。
保羅並沒有干犯律法內容。他曾在其他書信表明,要靠聖靈才能持守律法的要求,這是對人內在的要求。保羅強調對人內在的要求,是因為猶太人只重視律法對人外在的要求,而忽視內在的要求。保羅並不是就反對這些外在的要求,而是要求不論內在和外在都是重要的。
對於聖殿的相關規定,保羅也是重視內在要求,但仍然不偏廢外在要求,所以他也去按外在要求去實行獻祭。
司提反的見證詞,也是表達相同的意思。
保羅不是革命家,也是按合理的途徑去上告。除非是政權逼迫信徒去違背真理(例如令人拜偶像),才有必要不聽從政權。
保羅強調要按聖靈持守律法規定,靠肉體割除肉體情慾。
猶太人過度強調外在的記號(如割禮)有功效;今基督教派則極力反對外在記號的功效,而強調內在要求。以上都是走極端。
對於聖靈,今基督教派多不重視其臨到的記號。聖靈的臨到是為要賜人生命的,是要教導人明白真理,就是明白律法(約 14-16)。
今基督教派多不重視聖經對人的要求,與永生之關係。
故,他們所傳的,都不同於保羅所傳的,因此,他們所傳的是另一個福音、另一個耶穌。
因為猶太人密謀要殺害保羅,且外邦巡撫有心施恩給猶太人,因此保羅有生命危險。
有人引用此內容,用來解釋為:將教會的審判權移交給外邦人。但是保羅在(林前 5, 6)說明,教會的審判權不可外交給外邦人。
在教會中無法得公義審判,又不可向外邦人求告,該如何做呢?
以大衛王的經歷而言,他遭掃羅王不公的對待,他逃到外邦地以求自保,但是先知告訴他必須回到猶太地,儘管受逼迫,仍要堅持倚靠神而不離開該地。耶穌他受逼迫,但他也不倚靠外邦人勢力。
保羅的上告,是本著順服的心,當他受不公對待後,他才表明他的羅馬籍身份,這是他不得已而為之,他絕不是首先就是先求逃離苦難。這是我們要仔細區別的!
坊間基督教界之解釋,一旦遇到與律法有關之問題,就成為了他們的罩門,往往為了自己的神學觀念而使文法和解釋加以轉彎。
他們不願意好好探討真理,而認為一旦違反信經和教義,便是錯誤的。他們不敢質疑信經教義,更遑論更改違背之。他們如此極端,類似於猶太人對於律法和聖殿堅持在字面上的堅持和走極端。
主耶穌和保羅,並沒有不認律法在字面義上的解釋,例如吃祭偶像的物、孝順父母等,都不能脫開字面義。
我們需要兼顧字面義和靈意的解釋,不可走任何一方的極端。
持三一神論者,他們認為,這是奧秘的,也是不可質疑的,就算是有任何不解,也要去接受相信。
他們認為律法是外在的,飲食和潔淨等規定,也是不重要的。他們不重視身體的潔淨,不在意汙穢,這是因為汙穢的靈在他們當中,雖然他們也重視聖靈,但因著他們的汙穢,聖靈也難以向他們啟示說話。他們就算想明白律法也是不能,因為他們一直在汙穢中。
非斯都向亞基帕的陳述是忠肯的,是神讓這樣的人來審判,得以使保羅能平安上到羅馬去為主作見證,以應驗主的應許。
首先要先求天上的資源,其次,只要地上的資源沒有牴觸天上的資源,我們可以善用地上的資源,這是智慧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