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向人啟示、呼召的模式:多透過聲音和光。保羅以此向眾人說明,他所受的是啟示和呼召。
保羅並沒有針對(徒 21)中的不實控告,而為自己辯護。 這可能是因為:
多次用「主」稱呼耶穌。
保羅說,他自己能夠改變,因此你們也可以改變。
柔軟的心才能領受見證。在硬心的人上,見證的果效不彰。之所以硬心,是存在偏見!
這些猶太人認為,外邦人不配領受神的救恩,必須要受割禮,成為猶太人後,才能領受救恩。
(徒 22:17)耶穌基督早已啟示他,耶路撒冷的猶太人必不領受他的見證。這是保羅在信主三年後,再度來到耶路撒冷之時所受之啟示。
(徒 26:23)猶太人和外邦人仍然是保羅見證的對象,因此,保羅仍然要向猶太人作見證。
由於當初猶太拒絕保羅的見證,因此保羅離開該地。如今,希望不要再度拒絕,免得保羅還得離開,而你們便失去接受見證的機會了。
「長在這城裡」(3)
他應是在大數長至成年,約二十歲後,才來到耶路撒冷受拉比教育。
「我也曾逼迫奉這道的人」(4)
保羅過去也是熱心的逼迫者,這是眾所皆知的。
「我……」
保羅用許多自稱,且耶穌啟示的話中,也是用「我」。
「我就是你所逼迫的……」(8)
主對保羅說明,凡是逼迫信主之人,便是逼迫耶穌。不論是被逼迫者,或是逼迫者,都是歸於主。
「亞拿尼亞」(12)
強調他是遵守律法的人。保羅也自認為是遵守律法的。因此絕無違背律法的看法在其中。
「叫你明白(驗識)神的旨意」(14)
必須要遵守律法,才能真正明白律法。
(羅 12:2)只有人內在心思變化,才能明白律法。
這表示是要透過「啟示」,才能心思變化,才能明白律法。因為外在的律法在猶太人中存在,但人們必須要內在願意改變,願意接受「啟示」,才可能真的明白神的旨意。
(15)
(徒 22:15)你以前看見的事實,現在仍然存在,且你曾聽見的,要對所有人類來作見證。
「求告」(16)
是關身語氣,應譯為「呼救」。人應相信主,而向主呼救。
(徒 9)也談到「向此名呼救」,但其中強調要得聖靈,而(徒 22)未談得聖靈,只談受洗,但我們必須要結合來看。
「受洗」(16)
按舊約洗濯規定,是自己洗自己,但是新約中都不是如此進行,而是必然有施洗者,來為人施洗,完全沒有自己洗自己的教導!因此,若有人宣稱是「自己洗自己」的特別啟示,這是不合聖經教導的!
「鞭打」(24)
羅馬人的鞭刑是極殘酷的,因其鞭子末端綁有金屬刑具,一般俗稱「蝎子鞭」,人一旦受此鞭刑,輕則殘廢,重則喪命。耶穌死前便受了此鞭刑。保羅表明身份,拒受此刑,則避免他後來難以行走。
猶太人不如千夫長守法
千夫長知保羅是羅馬人身份,便不敢違法刑求。
猶太人只有宗教上的裁判權,但卻沒有治死權。
迦瑪列師承希列,希列派是法利賽二大派之一,另一派是撒買派。撒買派死守字句,例如強調要頭戴及手綁經文,而希列派則強調要好好遵守律法,而不重外在配戴。有人說:「撒買派所捆綁的,希列派釋放之。」
律法主義者即強調嚴守字句,不重內在含意。
參考(創 4:26)對雅威神的名呼求。到底用何名?
據保羅當晚便為獄卒施洗,表示沒有時間限制,視實際的條件和情況而定。
看受洗者是否真實地悔改,這要從他是否有實際上的良好表現,可以得知其是否有真心。
呼求某名,是指基於某名所代表的權能、職份而呼求。
呼求耶穌基督的名,是因為他身為神人之間的中保,是大祭司之職份,因此能擔任贖罪代求之職。
受洗是歸入某教師門下之意。
保羅的見證表明,他並不是違背律法之人,他之所以會改變為基督徒,表示他不是自己改變,而是出於神的改變。
保羅是針對一般民眾的程度,說明他所經歷的神蹟,就是他在異象中活活地見到了曾被殺害的耶穌,是復活的耶穌。
保羅稱呼耶穌是「主」,表示耶穌是掌握他一切的主,他因主而改變,也要為主而活。
亞拿尼亞稱耶穌是「那義者」,絕不是罪人!
保羅能見到「那義者」,表明保羅是被特選的,不是一般人,而是被選出要向世人作見證的。
保羅在大馬色,要透過亞拿尼亞來對保羅說話,其中內容表明了,這不是保羅一個人單獨的見證,而是包含亞拿尼亞之見證,說明了是「我們祖宗的神揀選了你」。
保羅談的「受洗」不同於過去律法上的潔淨禮,而是由施洗者來施行。
「洗去你的罪」這是等同於獻祭贖罪。
「對著萬人為他作見證」這是因為保羅深愛他的同胞,也知道猶太人是神的選民,有使命必須要向萬民作見證,因此猶太人身份寶貴。
猶太人以下幾方面的觀念上與保羅不同:
保羅不願被鞭打,因為他還要保留體力,為萬民作見證。
從經文記錄外邦人千夫長之表現,對比猶太人之作為,表明了外邦人比猶太人更加守法,這也是救恩臨到外邦之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