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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母耳記下》 23:8-24:25 、第十一講

  經文:(撒下 2Sa 23:8-24:25)。時間:2013-08-03 安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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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ary:2sa


TJD 主講摘記

(撒下 2Sa 23:8-39)

(8-12)前三位勇士 (13-23)後三位勇士 (24-39)後三十一位勇士

有人說,23-24章是附錄。但我們認為,(撒下 21)記有三年的饑荒,表示由於掃羅先前的不公義,因此導致饑荒的發生。這和(撒下 24)是相對應的。(撒上 23)也包含了大衞末了對神的讚美,並教導按公義治理人民的,將如早上的陽光(日出的晨光)。

前三位勇士

以利亞撒,「手粘住刀把」表示擊殺了許多仇敵,以致血極多,使手粘住。

(撒下 2Sa 23:8-39)

  (8-12)前三位勇士

  (13-23)後三位勇士

  (24-39)後三十一位勇士

  有人說,23-24章是附錄。但我們認為,(撒下 21)記有三年的饑荒,表示由於掃羅先前的不公義,因此導致饑荒的發生。這和(撒下 24)是相對應的。(撒上 23)也包含了大衞末了對神的讚美,並教導按公義治理人民的,將如早上的陽光(日出的晨光)。

前三位勇士

  以利亞撒,「手粘住刀把」表示擊殺了許多仇敵,以致血極多,使手粘住。

  (10)「眾民的轉回」:原文有「轉回」一詞,表示神所興起的勇士,能使原本膽怯的眾民,紛紛轉回,使他們不再害怕。

  (12)「大獲全勝」:站在田裏擊殺非利士人,救了那回。

後三位勇士

  (13-17)大衞想喝「伯利恆」城門旁井裏的水。由於大衞是伯利恆人,這表明了他濃厚的思鄉之情,而不是真的口渴。三位勇士冒死取水回來,大衞深知這水的代價如同這三人的血(生命),因此就澆奠在雅威面前。

  (18-19)亞比篩是這三位勇士中最尊貴的。(20-23)比拿雅極有膽識,殺過獅子,並一位強壯的埃及人。

  但是經文並未說明另一位勇士是誰,這存在問題。

  (18,24,37)都記載了約押的名字,但卻都是用來描述別人,是他的兄弟亞撒黑和下屬(拿兵器的)。另一位下屬是(38)烏利亞,他忠心地執行約押的命令而死,背後卻是大衞所設的詭計。

  這三十一位勇士,首尾二位都是已死的。(24)亞撒黑是在內戰中而死,(38)烏利亞是因大衞的詭計,不明不白地死。

(撒下 2Sa 24:1-25)

  (撒下 2Sa 24:1)記的是雅威向以色列人發怒。(代上 1Ch 21:1)記的是撒但起來攻擊以色列人。兩卷著作方向不同,有其目的。

  為何數點百姓?或許是要便於收稅及其他目的。

  (3-4)約押勸諫王,但是大衞王不聽,堅持王的命令。

  (5-7)約押和眾軍長們走的路線:由東南方向東北方,再到西北邊,沿海到西南方,大概是以耶路撒冷為中心,以逆時針方向行進。

  (8-9)人數的單位「千」,不見得與現今的定義相同,學者們對此有不同的看法。

  (10)大衞自責,知道自己甚是愚昧。(3)約押先前已經勸過大衞,說話的語氣如同先知拿單先前設喻責大衞奪人妻的方式(富戶不取自己的羊,偏要取窮人僅有的羊)。

  (11-14)先知迦得傳神諭,讓大衞選擇三災之一。饑荒、刀劍、瘟疫三災,是神用以刑罰人的方式。大衞寧願落在雅威手裏,因為知道雅威有豐盛的憐憫。

  (16)「雅威後悔」相同於(創 Gen 6:)「後悔造人在地上」。這「後悔」並不是不可預知後果的人們,由於犯錯後,因嚴重的後果而產生的後悔。這後悔乃是「深深的嘆息」,是由於人不能彰顯神創造人的目的,不能顯明神的榮耀,因此而發出的深沉嘆息,如同父母見兒女不聽從,受刑罰後所發出的嘆息。

  滅民的天使在(外邦)耶布斯人亞勞拿之禾場顯現。這外邦人說願意獻上一切給王獻祭,但是王堅持要出錢買下,由於此舉,表明了王的心,因此雅威垂聽了禱告,止住了瘟疫。

  經文只記所獻的是燔祭和平安祭,而未記贖罪祭,原因何在?

  神更加喜悅的是全然獻上的燔祭,及與眾人分享的平安祭。而贖罪祭應該是大衞自己的深切痛悔。


討論

約押

  (撒下 23)記了三次約押的名字,但卻不說他是勇士。前三位勇士顯出對百姓之影響,後三位則是個人性的。他是軍隊的統帥,在(撒下 24)則記約押對王的對談勸諫,但這一次大衞並不聽他的,一反先前聽他的情況。

  TJD:(代上 11)約押按大衞之言,先上去攻打鍚安保障,因此作元帥。其他的勇士是擁護大衞的,但是約押卻不全然如此,反而多次和大衞意見相左。經文也記載了約押兩次設計殺害本國人,就是刺殺了押尼珥及亞瑪撒。


LYH傳道

  「勇士」在殺敵上具有勇力,但是若以聖經真理的教導上而言,一位真正的勇士必須要治服己心,而不光是有外在的勇力。

  經上所記的這些勇士,是為了公義,為了行神的律例典章,為著整體上的抵抗敵人,救護百姓,不是為了個人私利。後三位勇士則是為了討好王個人的需求。

  前三位勇士,是為著整體的利益,面對強敵,堅持到底,最終扭轉戰局。如同大衞年青時,勇敢地面對歌利亞而扭轉戰局。這是聖經所教導我們,極力推崇的真理。

  烏利亞之死,是由於約押與大衞王同謀,殺害了忠心耿耿的無辜人烏利亞。至於約押殺押尼珥和亞瑪撒,這是宮廷內鬥,且這兩人本身就不完全,有可責之處(侵佔王妃,參與反叛),本是該死的。而約押最明確的罪就是殺害了無辜人烏利亞,這乃是聖經所明示教導的。

  前三位勇士,在聖經上很難查到更多信息,但他們卻是對抗敵保護百姓上,貢獻最大的。他們應該是在掃羅王逼迫大衞,使大衞逃難之時,在民間忠心地愛神愛民的真勇士。他們挺身而出,抵抗強敵,保護百姓的人。

  他們所抵抗的敵人是非利士人,是侵略神的產業、逼迫以色列人屈從偶像假神的外邦人。

  大衞數點民數,是發生在(撒下 11-12)大衞犯罪,殺害烏利亞後,攻取拉巴後所發生的。這時,他們已經沒有外敵了,並沒有數點民數的需要。大衞的情況就是在國中太平後,變成了驕傲的王,如同世人。

以色列人受到外敵的侵入,是由於以色列人犯罪所致。

  設立人為王也是出於以色列人的意思。

  若單就大衞的話(撒下 2Sa 24:17),好像是大衞一個人的錯,而大衞也是被雅威所激動,這難道是雅威一手導演的?!

  要注意(撒下 2Sa 24:1)雅威「又」……,原意是「加添」,這用語相同於(撒下 2Sa 12)大衞犯罪時的用語。這表明了,神要藉王的犯罪,顯明百姓立王的重大罪過。

  先知迦得,是先前指導大衞,雖然有苦難,但是不要離開神的產業,要回到猶大地。神使用先知,要人聽從先知,要遵行神所定的律法和旨意,要人在神賜的土地上行神的公義。

滅命的天使

  這滅命的天使是相同於埃及第十災用語,這表明了,此時大衞王變成如同埃及法老王,是相同的剛硬。

  在先前神透過先知摩西拯救以色列百姓,此時透過先知迦得來拯救百姓。

  神是公義的,也是信實的,他降災,也赦免。

  首先大衞「自責、禱告認錯」,其次是「按照先知的話去行」,去付出代價獻祭,絕不是白白得到而不付出,如此才能讓神垂聽,止住災禍刑罰。

  目的是使神的百姓、土地,都回到神的治理之下。


(撒下 2Sa 23:8-24:25),20130731,三,禁食禱告

  Q:為何在大衞勇士中,沒有約押的名?

  LYH:1. ,2. 約押殺了兩個以色列人。這是指大衞逃難之時的勇士。

  LYX:這些勇士有一半以上都不是以色列人。

  (代上 1Ch 11)的記載有所不同。

  Q:人數問題:(撒下 2Sa 23:8-23)5人,(24-39)31人,但(39)寫37人。

  前三勇士及後三個勇士——(約押)、亞比篩、比拿雅。再加上31位,共37位。

  Q:為何不記約押的名?

  TJD:拿約押兵器的人都能稱為勇士,約押豈不能稱勇士!但由於約押屢屢在政局相對穩定時,就設詭計殺人,因此作者故意不寫其名。

  WZM:約押明明是勇士,但名號卻被抹去。

  Q:(撒下 2Sa 24)和(代上1Ch 21)的記載不同?

  人數同,不同在於買禾場付出的代價。

  LYH:這兩章的寫法,和大衞犯罪的寫法很類似(撒下 2Sa 12)。這表明以色列人當中罪的存在。但經文不明示。

  似乎意指:雅威要藉著以色列人所立的王的錯誤決策,來顯明以色人當初立王的錯誤。

  王的兩次悔改,正確回應,也解決了民的災難。兩次,一是犯姦淫,二是悔改數點百姓之罪。

  王數算百姓:這是王為表明自己的權威而做,如新約的希律。

  Q:王朝的制度是錯誤……

  LYH:經文充份表明王朝制度的錯。

  WZM:從救恩神國的制度,在將來取代人立為王的制度。

  代上:惡魔激動王,強調王的決策會……。王決策勝過臣子,但約押極不願意聽從,未數點利未人。

  撒下 24:王決策勝過臣子。

  LYX:約構,ABBA。

  Q:(24;1)如何理解?

  LYH:「激動」有引誘、試驗之意。「選擇」也有試驗之意。

  LYX:(1)激動,(4)勝過;這兩字的用法似將大衞王比擬作法老王。

  WZM:經文是否意味:選民又回到了埃及為奴之家!用詞:滅民的天使。要人不要看透世上的君王不是救恩的來源。

  LYX:哈拿的禱告:救恩來源於神,所以生出撒母耳。

  王必須要求神,照神的旨意行,救恩來源於神。

  Q:大衞選擇三日的瘟疫,由神的手。——TJD

  Q:大衞拒絕白白的奉獻,看法如何?——LYH

  LYX:應該是正面的描寫,是雅威所垂聽的。王若聽從雅威的話,神仍會使用這個王。

  LYH:人竟然一定要透過一個王來決定自己的命運,這相當於「自作自受、多此一舉」。

  TJD:「雅威後悔不降災」,用法如同(創 6)神後悔造人在地上。

  「滅命的天使」用法似「巴蘭先知的驢被天使阻攔」。

  「買地要自付代價」用法似「亞伯拉罕向赫人買地,一定要付價銀。」此地成為亞伯拉罕之產業。而禾場成為聖殿之所在(代下 2Ch 3:1)

  (撒上)以哈拿夫婦獻祭開始,以大衞獻祭結束。從哈拿的禱告尊榮神,至大衞獻祭結束瘟疫。《撒母耳記上》是接續自《士師記》情況,是各人按己心意而行,沒有王。而以獻祭結束表明是要回歸到神所喜的制度上。

  Q:(撒下 2Sa 23:19)不及前三個勇士。為何如此寫?

  WZM:前三位不是王的親族,功績更大,卻被忽略。經文導正排名,以救百姓者排名靠前,冒死執行王命排名靠後。

  若以《士師記》角度看,前三位完全可以作為士師,因為是有神的靈同在,可以領導以色列人戰勝仇敵。但是在王朝制度下,他們的功用被降低及抑制,表示人因王權的存在而不容易順從神的親自引領。


(撒下23:8-24:25)要義參考, LYH

一、主旨

  1. 這勇士英雄榜是大衛得王位不可或缺的因素<代上11:10>。分三等勇士排行榜,前三勇士名單與勇敢事跡;後三勇士勇敢事跡與名單;最後三十位勇士名單。23章回應21:15-22的英雄榜。相同點在於英雄榜三名單(約拿單不在內)與英勇事蹟,都是同樣的仇敵(非利士人);不同點在於4勇士對4迦特偉人;大衛的初顯軟弱與不再出戰的原因。

  2. 勇士英雄榜在事實上,個個都是有神的靈同在的另類士師角色。他們協助君王作拯救的事功,救國救民於水深火熱當中。單由君王個人做不到這些事工。以此論之,方可明白英雄事蹟的重要性,他們是來補足君王個人的不足,是協助君王的後援會。他們不是先知祭司君王,不都是治國的人才,卻是安邦定國的中流砥柱。是建立大衛王朝不可或缺的軍事力量。以新約角度論之,耶穌門徒或教會信眾,個個也當作如是觀,扶助基督國度,是與撒旦集團爭戰的主力所在。他們不是長執牧師傳教士之類治會的人物,而是引人歸主,幫助軟弱信眾,深愛基督,甘為他效忠賣命的眾聖徒。事實上,教會若越是缺乏這些眾聖徒,教會就越是無法擴增與長大成熟。因為教會不單由幾位長執或負責人來擔當起來的,而是由整體的會眾之群策群力支撐起來的,不在人數眾多,而在個個有想長大成熟的目標與心志,互受安慰鼓勵,同心合意,彼此和睦<林後13:11>;並且知道警醒,在這信心(真道原文)上站穩,在患難中知道倚靠主,作堅強的人,所行皆憑愛心而行<林前16:13-14>。

  3. 把勇士角色與士師角色加以朋比,王朝限制了神權公義的使用範圍,而一人能扭轉大局正如士師,卻無法帶領百姓當士師審判治理。對於此種限制,經文把亞比篩與比拿雅列入第二等勇士,應有深意,他們是為王本身獻身,為王所用,但為民保護拯救的卻是無法列入內閣名單。

  4. 第24章的主旨是君王個人權限的極致,超過一切時所造成的嚴重後果,與如何正確回應神的先知指示,方能解決問題所在。因此,君王的命令與眾軍長較量可以得勝<4>,君王的內心卻禁不住神的擊打(或曰良心自責)<10,参撒上24:5>;所幸的是他快速的調整腳步,連續三次向雅威表示認罪求赦、獻祭<10,17,25>,連得先知迦得兩次的指示,遵旨而行,解除了後患。王心的改變與先知的出現是扭轉一切的關鍵所在。尤其是先知在此章中出現的分量,正足以顯示此書的重點所在。君王先知軍長都是以遵行神的公義典章為基礎,遵者蒙福,違者遭禍。悔改歸神也是要回到公義的典章,才能止住由神來的公義刑罰的災禍。

  5. 24章與21章的記載彼此回應,相同的地方式都是軍事問題(攻擊與數點),都是因君王違抗神的律法惹來禍患(饑荒瘟疫),以及因遵照神的話而行,而得以挽回。不同的在於王的求問與實行問題,是由一位女人的護屍到底,而得以解決<21章>;由一位王的先見(先知)的指示和一位男人(亞勞拿)的甘心奉獻,與王願遵旨築壇付出足價來獻祭,而得以解決<24章>。

二、架構  以3數為主架構,3中有3。

  23:8-39

  A 大衛的前三勇士<8-12>

    a.第一勇<8>;b.第二勇<9-10>;第三勇<11-12>

  B 大衛的後三勇士<13-23>

    a.三勇士的血<13-17>;b.三勇之首<18-19>;c.三十勇之特受尊重者<20-23>

  C 大衛的三十一勇士英雄榜<24-39>

  24章   ABBA

  A 大衛數點軍力<1-9>  雅威向以色列人發怒

    B 大衛悔過求赦<10-14>  大衛不聽約押勸告

    B 大衛再次悔罪<15-17>  大衛不納亞勞拿奉獻

  A 大衛築壇獻祭<18-25>雅威為那地垂聽所求

三、釋義

  23:8-39 大衛英雄榜

  勇士  名詞HB1368 gibbor  字根動詞,TWOT指希伯來文常與戰爭相連,在戰爭中得勝勇士,所顯示出來的精壯、猛銳的活力。此名詞指大能勇士或譯戰士,LXX dunatos 意即有大軍之能力者。

  此詞首見於創6:4的英雄,是神的兒子與人的女兒交配後所生的,他們是上古鼎鼎有名的以諾士(人)的諸位勇士。經文顯示出他們是具有「特異功能」的人,因為是選用不同的種類(神類與人類)的結晶體,才會是上古鼎鼎有名的伊諾士,是諸位勇士。若是一般人所生的,不大可能生出這種「異類」,好與當時在地上的英雄或勇士族群(偉人原文是nepilim)分鼎抗衡。

  創6:4直譯:「在那些日子,在地上有nepilim。此後也有,就是神的兒子們來到人(亞當)的女兒們那裡,並為他們生了,他們是諸位英雄,就是上古鼎鼎有名的人物(以諾士)。」

  nepulim 是音譯詞,LXX譯為gigas(有人指偉人,参見民13:33的亞納族人);YLT譯為fallen ones (墮落者),這是由字根nepel『未到期而落、流產』(如超人怪物之類的產物),嘗試將本字與napal(1)關聯起來。但TWOT指與奇妙、強壯(pull);分開(pala);區別(palal)相連,而有英雄、勇士等意,更傾向一個種族或國家意味。由原文的「此後也有」看來,這是兩種不同的強大族群,彼此爭鬥,造成上下文所說的情況,神的靈離開了人(在亞當裡),他肉體入了迷途<6:2>;罪大惡極<6:5>,強暴與敗壞在地上<6:11-12>,不遵行神的公義典章。雅威因此內心憂傷之極,悔造這人在地上,為了神的公義要求,使祂自己生出了滅罪世與拯救義人計劃<5-8>。

  創10:8-9,記載,「古實又生寧錄,他開始成為地上的英雄。他在雅威面前成為英勇的獵戶,因此,俗話說,像寧錄在雅威面前做個英勇的獵戶」。

  這位既是含的長子古實人的後代,最早在兩河流域中,建立起最強大的巴比倫與亞述地區的帝國(巴別;示拿地、亞述;利鮮大城)。所以堪稱是在雅威面前為英勇的獵戶。問題是何為獵戶?查神所賜福的人,是能在地上牧養、耕種土地。神所咒詛的是失去土地耕作利用權,像亞當、該隱等人<創3-4章>。獵戶是以獵奪為生的,不是安靜靠土地維生的。像以掃善於打獵,常在田野奔忙,獵取野味,可討愛吃野味的父親以撒歡心,但也因此失去警醒,「大意失荊州」,失去長子名分<創25章>。所謂長子名分是與承受土地為業有關的福分<創27:27-29>。因此,寧錄為獵戶,是與土地耕種之福分不同的職業。何況所獵的是獵物或是獵人頭?由他的國起頭是在巴比倫地區,卻擴增到亞述地區去建立尼尼微、利何伯、迦拉、和利鮮等城。由創11:1-9的記載可知,這含族原在示拿地的寧錄國與其他閃族、雅弗族同住在一起,因為要傳揚人自己的名,免得分散到全地上。這與神公義的土地政策相違<創1:26-28;9:1;1:9>,以致被雅威變亂口音,分散(10;18;11:4,8-9)到全地去。雅弗族被分散到裏海、黑海與地中海地區去<10:1-5>;寧錄分散到亞述地區去;迦南族分散到巴勒斯坦地去<10:18-20>;閃族分散到阿拉伯海、紅海東至波斯灣東邊地區去,與寧錄分散的地區重疊<10:21-31>。這種重疊必然造成的爭奪殺戮,其侵略他人的地業(產物人口)作風,正是一位殘酷的獵戶。

  以上不嫌煩絮,細論史上英雄事蹟,是要與大衛勇士英雄榜彼此比較,分析其中有何關聯與區別,好作今日基督徒的借鏡或榜樣。

  代上11:10記載的是「諸位勇士的首領們,就是歸(或為)大衛,在他的王位中奮勇幫助他,是照著雅威的吩咐,同所有以色列人立他作王,治理以色列人的」。以上經文強調幾點如下:

  1. 他們是勇士的首領們,不是一般勇士。也是鼎鼎有名的英雄人物。

  2. 他們是奮勇助大衛得國位的,與一般未幫助他得王位的以色列人不同。與另一強大的族群(如掃羅王與非利士亞瑪力等族群)抗衡的人物,尤其是跟隨大衛一同逃難時候的信心勇士。

  3. 他們是照雅威的吩咐,同所有的以色列人擁立他作王治理以色列人的。不是另外擁主自立,如元帥押尼珥,違背雅威的吩咐<撒下2章>。這強調照著雅威的吩咐,就是神的公義典章。不是指在大衛犯罪後,失去公義的準則,仍然作他的阜從時期,而是在他犯罪前,跟隨他,助他得國時期的勇士。這是關鍵點,不可忽略。因為神的國度是以遵行公義的典章作為治理的根基,若是與王一同犯罪,就非真勇士,而是為虎作倀。

  我們以新約的角度來解釋舊約勇士時,會發現許多難處。舊約勇士是以肉體的勇力為主,新約是靠聖靈的能力;前者的敵對者明顯的是同具血肉之體的人,後者是不具血肉之體空中的邪靈集團;前者生死存亡常在一場勝負決戰中決定;後者則是細水長流地堅持一生的故事。因此,就人事物時地言之,完全不同的戰爭模式出現在新舊約時代。我們只能就教訓意義來加以連繫,而不是強硬地曲解原意。其中堅持神公義典章的信望愛是永存的,不分什麼時代。

  但是若深入去了解舊約戰爭也是神鬼之戰時,那麼,大衛所喻表的基督,大衛勇士所喻表的基督徒,與仇敵「非利士人」所代表的希臘異教化的今世風氣,就能連繫上了。公義的律法頒布是為了去除不公不義的埃及化、去除迦南化<利18-20章>。那麼,異教化的希臘哲學與猶太教傳統聖經解釋與實行<西2:8>,都是反基督與反基督教會的,正如非利士人是反大衛與以色列人的一樣。若比較今天的所謂「基督教」,幾乎成為希臘、羅馬異教的大本營,承襲自埃及、巴比倫的宗教文化。他們的神觀是異教三一神,他們的教義是去神公義律法的埃及迦南風俗,所謂的太陽日(主日)、太陽節(聖誕節)、春節、復活節等崇拜;他們的生活方式是以工商業掠奪為主的都市型態,離開以土地農牧倚靠神公義典章為主的生活型態,或朝向巴力、亞舍拉等迦南化崇拜(靈異、神醫、心理學、精神與現代科學);他們強調男女自由平等,沒有區別,沒有次序分別;他們崇尚金錢暴利,自私自利,不顧弱小、真正的信徒。整個教派的組織運作模式,越是古老宗派,越是像希臘羅馬宗教哲學的翻版。你說仇敵是誰?你真的認識你的仇敵嗎?

  「約設巴設」  意即坐在座位上。他革捫人(精明的),可能是族名。不提他的父親,可能不是以色列人,但也可能因非強調所在。代上11:11換上另一名,就有父親名字了。不過所殺的人數減了一大半(三百人)。

  「又稱伊斯尼人亞底挪」  伊斯尼(使銳利或長茅)。亞底挪  意即他的茅。可能是善於使用槍茅的人。

  「他是軍長的統領」   原文直譯:他是「三位的頭」(HB7218)。三位,應指前三位的勇士<23:9-13,19,23>,就是他與以利亞撒、沙瑪。後三位勇士是亞比篩、比拿雅<13-23>。以及三十位勇士名單<24-39>。頭  HB7218  可指首領,首先。此字與9,11,的其次(HB310在後)同列,就有先後或第一與第二第三之分別。排在首先的,不一定是最有勇力。對照23:18的同樣記載,亞比篩是「三位的頭」。經文只是把前後的次序加以排列,頭一位、其後、其後。根據越是後提越是重要的筆法,以及其中所強調的內容看來,沙瑪<11-12>與比拿雅<20-23>都是排在最後,而且都是個別作戰,沒有他人在場支援幫助。那麼,經文是在強調個人的堅持到底如沙瑪,或個人的主動出擊如比拿雅。

  既然分為這三等勇。他是三位之首(殺八百人),意指他是眾勇士之勇士,眾勇士之首,是第一等勇士之首領。如同亞比篩是三位之首(殺三百人),都是以數人頭的多寡來算數的。

  「一時擊殺了八百人」   這一等勇只用一句話就交代過去。似乎有點簡略、故意省略,還是意有所指?若依照代上11:11的資料,也是一筆帶過,名字卻變成哈格摩尼的兒子雅碩班,一時舉槍殺了三百人。

  他至少被記有三種名字,以先知角度記的撒下沒有父名,以祭司角度的代上則有了。但是所殺的人數不一,若是只殺三百人,他的勇與亞比篩之勇沒什麼兩樣<11:20>。為何經文記載差異性如此大,又同樣省略,一筆帶過,卻又強調他是一等勇士,這真是讓人詫意不解。比較其他勇士的詳細記載,難道這是故意安排的嗎?一位如此排名的人物,其他的事跡必然有許多,比如底下跟隨大衛的勇士、比拿雅、與約押三兄弟亞比篩、亞撒黑、等人;或如未曾提過的其他一等勇士中的兩位(以利亞撒、沙瑪);但卻付之闕如。

  或許一時擊殺八百人是太超人了,像大力士参孫使用驢腮骨擊殺一千人,是有雅威的靈大大衝進他的緣故,事後,他也是渴得要死<士15:14-19>。那麼他也應是有雅威的靈幫助才有可能如此,只是在此章經文,從不提雅威的靈,只提其勇敢事跡。

  9. 其次   在他之後HB310   是先與後的次序記法。

  「亞合人朵多的兒子以利亞撒」     有父名朵多的人,這應是以色列人。亞合人  由兩字兄弟的HB266(形容詞、無定冠詞) ,兒子HB1121,組成“亞合的兒子”。J.J.Owens 的《AKOT》“亞合的是形容詞、gentilic(種族名字的)”。查亞合人,有人說是與代上8:4的便雅憫支派,比拉之子「亞合亞」(HB265)的後裔。

  有定冠詞的亞合人,在撒下23:28;代上11:12,29,出現。比較此二書,亞合的兒子就是指亞合人。若是同亞合亞,則屬於便雅憫人。

  朵多(親愛的)的兒子   有三位  ,一是士師以薩迦人陀拉<士10:1>;一是伯利恆人伊勒哈難<撒下23:24>;一是此處的便雅閔人以利亞撒。

  「以利亞撒」  意即神是幫助者。查聖經出現此名的有7位,都是以色列人的名字。大祭司亞倫第三子;基遍人歸降的四城之一,後歸便雅憫支派的基列耶琳人,亞比拿達之子是看守約櫃者<撒上7:1>;一位利未人;被擄歸國的二位祭司;耶穌基督的先祖<太1:15>。此7人都屬於南國(猶大便雅憫)兩支派,與利未支派。無北國其他支派。

  「有跟隨大衛的三個勇士」   跟隨大衛是指“與大衛同在”。三個勇士是指“在三勇士中”。所以是三勇士之一,而非三個勇士。

  「向非利士人罵陣」  馬所拉本是HB2778 指對敵辱罵藐視的行止。直譯是當他們辱罵時,對著非利士人。LXX指在那辱罵他的時候。但代上11:13,卻是在巴斯達閔(血界),有指屬於猶大西邊之地(原文字典);有指撒上17:1的以弗大閔(在梭哥與亞西加之間)。撒下與代上的這種歧異,難分難解。更有趣的記載方式,可在下文發現。但此處的主動罵陣,似乎不對勁,因為是非利士人入侵(奪佔農田),聚集要打仗。

  「迎著上去」  HB5927 上來。經文是指以色列人在下面的田中,而非力士人是在上面攻擊的態勢。妙的是代上11:13b記載的是“那裡有田地長滿了大麥,百姓從非利士面前逃跑”。強調是為護衛田產而迎敵,卻打敗戰而逃跑。所以,10節的「轉回」(HB7725),明顯是逃跑後的轉回。

  從此處的經文之後,二書重疊的記載開始了:代上把撒下的二人事跡濃縮成一人的事跡,它使用許多相同的字詞與句子。例如:撒下23:11b-12,與代上11:13b-14,幾乎完全相同。所以,到底是以利亞撒還是沙瑪,實在難以釐清。似乎代上出書晚於撒下,他有意把撒下其中的矛盾加以釐清,而綜合整理出這種經文的表現方式來。

  10. 此節是撒下特有的經文。共計使用6個主動詞,以利亞撒有4個(起來、攻擊、手疲乏、手黏住);雅威1個(製作);眾民1個(轉回)。經文把勇士所作的大勝利,歸結到雅威身上(所作的)。這證明不是勇士個人的工作成果,而是雅威的工作成果。若沒有雅威的製作勝利果效,人的努力也是白費力氣。詩124:1-3;127:1-5就是在強調雅威的幫助、建造、看守。所以,下文又重覆一次“雅威製作了一次大勝利”<12>。

  「他,他起來,並擊打非利士人」  HB6965 起來、站立、堅固等意。經文前後應是指眾民都因打敗逃跑了,而「他」他卻站起來,堅固的敵擋,並且加以擊殺非利士人。代上使用站立(HB3320)一詞,也是指一連續的動作組成的,由起、立、站穩等意合成。

  「直到當他的手疲累,他的手黏住了劍的時候」  

  手黏住劍,這顯出人與劍形成一體,也顯示出戰士的跡列景況。他的手重覆2次,強調他的權勢力量。手疲累會造成不能繼續持劍,但手黏住劍,則是手與劍聯合為一體,如同夫婦一樣<創2:24>。眾民已逃光了,只剩下他一人在獨撐。難怪他的手累到這種地步。也就是手已僵硬張不開了,失去了自主神經。又「直到當……的時候」,這裡點出了時間的長久,與堅持到底的打擊能力。此時的肉體已到極限的地步,能夠繼續堅持下去的,應是雅威神的同在、加力的結果,所以下文說,這是雅威製作了一次大勝利。不過,事在人為,沒有他個人的努力堅持奮戰到底,就沒有雅威製作了一場大勝利。若他與眾民一樣逃跑了,雅威就無可使用的工具,來作成大勝利。因此,成敗完全在乎能與神同工的信心勇士,因為他們是萬軍之雅威的軍隊。必然得勝的信心是靠個人的愛與盼望要來救護那田產。生命真理的糧食豈容撒旦加以侵吞?聖靈的寶劍就是神所說出的話或事<弗6:17>,不能片刻離身,方能克敵制勝。

  「那日作了一次大勝利」  那日是指當以利亞撒堅持奮戰到底的那個日子。何時堅持何時得勝。不論多少人甚或孤單一人,何時堅持奮戰,何時雅威就製作大大的勝利。HB8668 字根指使弄寬,是「窄」之反詞。此陰性名詞指拯救的景況。撒上17:47,表明戰爭的勝利在乎雅威救助的結果,不在乎刀槍。手疲累黏住劍,正對比顯示出雅威神的大能救助的結果。

  「在後頭專奪財物」  原文直譯是他們轉回在他後面僅是剝奪衣物。轉回HB7725 由逃跑轉向前進。跟隨他去,專門('ak),剝奪被殺之人的衣物HB6584<参撒上31:8;代上10:8>。不是同出力,而是專收戰利品。

  11. 此節使用3個主動詞(聚集、有、逃跑),點明外敵要侵占良田,選民無力抵抗,不能護住辛苦一年的成果。

  其次是哈拉人亞基的兒子沙瑪    哈拉人(山居人),城鎮名,可能是從山區來的人之簡稱。同是哈拉人,在代上11:34上,記有亞希暗、以利法勒二人為大衛勇士。亞基(火焰)   代上1:15指迦南第七子,住腓尼基北境。但不太可能是沙瑪的族類。沙瑪(毀滅、驚愕)。同名者在25節是哈律人。我們只在這裡知道這些資料,可見這不是重點。要緊的是代上的經文綜合了以利亞撒與沙瑪二人不同的事跡,以相同的用詞,彼此重疊在以利亞撒身上。如下文所記載的內容。

  「一日非利士人聚集成群」   成群   逐字指由HB2416 (活的),前置詞是la,譯為“成群”。Owens指在利希at Lehi,(into a troop 成群)。HB3896利希是指猶大之一地,参孫以驢腮骨擊殺非利士人之處<士15:9>。LXX也譯為地名thepia,但不知何指。非利士人聚集,無論是在利希或成群,都是要奪佔長滿紅豆的田地,這由救護了那田可知。自此句話開始,代上除了把沙瑪換上以利亞撒之外,一切用詞幾乎完全一樣。

  「在一塊長滿紅豆的田裡」  在一塊  直譯是“在那裡有一筆”HB2513,是征服迦南後分配給各個以色列支派的分<書11:23;12:23;18:10>。王國時期成為田地的一般用詞,經常有產業的含意。耶利米先知看以色列的地如同神的分<田地,耶12:10>。長滿紅豆    指到了收成的時候。紅豆HB5742   一般指扁豆<創25:34>。LXX也指fakos (lentils扁豆)。代上11:13指大麥(HB8184),不過,扁豆與大麥的字母類似,可能是因抄寫筆誤。扁豆(紅豆)價值高過大麥。

  12. 此節使用4個主動詞,3個使役主動態用於沙瑪(站住、救護、擊殺),1個單純主動用於雅威(製作)。人所作的是由於信心,勝利的成果是出於雅威,二者缺一不可。三步驟缺一不可,先站穩,後救護,再擊殺。一人站穩對比眾民逃跑,站穩代表有力的敵擋力道,仇敵兇猛眾多,眾民都難以敵得住而逃跑。眾民認為保命比保糧食還重要,無基督信心與認識的一般人,都是如此來衡量生命價值的,卻無勇敢堅守下去,連命都不要,也要護田的決心與勇氣,他們忘記自己是選民就是神的軍隊,在敵前逃跑代表著神的失敗與羞辱。一人的救護(HB5337,解救)是在窄狹困厄中,就是遭遇強敵成群的攻擊中,使窄變寬,使田地不遭受搶奪蹂躪。基督徒也是一樣,豈可因怕死,而不願意面對現實的危難,寧願被欺辱,也不去加以克服。只有堅持在患難中靠主不靠自己,才能經歷到神的大能同在的平安與喜樂,而不是躲避危難,立刻除去禍患(如疾病、貧困、飢餓等)。忍耐的功夫最重要。擊殺  代表反攻的力道,,由被動的抵擋站住到主動的攻擊,正如22章中的轉變,都在乎雅威神<22:29-43>。

  撒下22章是勇士英雄榜事跡的最佳榜樣與註釋,讀者宜前後對照觀看,並思想其中相同的記載與用意。

  13-23  後三勇士事跡

  後三勇士是30個勇士之前三位首領勇士<13>,三勇士此名稱在16,17,出現有2次,或簡稱三位<13,18,19a,b,23>5次,共計7次。三十首領(勇士)的30位在13,23,24,出現3次。此段以3數為主,3次及3的倍數(300),分3段描述<13-17;18-19;20-23>,最後一段又分3次事跡<20-21>。

  記載方式是先集合行動(3人),後是個別事跡,凸顯其在30位中的尊貴與領袖的實質地位。此30為可能早已自成一個集團,他們不一定跟在大衛身旁。經文背後又凸顯掃羅王朝的問題,就是敗於嫉妒紛爭(為保王位常追殺大衛),對神不忠誠(違背神的命令)。以至於對於抵禦外敵,總是不能得心應手。此段的記載顯出以非力士人為主要入侵者,百年來總是無法根除此種外患。幸賴大衛勇士之助,人民生命財產方得保護周全。

  13-17 三勇士的血與大衛奠水在雅威面前

  13. 收割時   HB7105 迦南地的五穀收成期,是從陽曆三四月開始收割大麥,直到六七月收割小麥結束。果類的收成期,是從七八月開始收割葡萄,直到八九月收割棕櫚果、橄欖為止。此處是陽性名詞,用指收割之進行<創45:6>、季節<創8:22>、收割之物<利19:9;珥1:11>。

  「勇士」 應譯為首領HB7218。

  「亞杜蘭洞、利乏音谷」  亞杜蘭在伯利恆西南約有20公里,利乏音谷在伯特利之西北方約4公里。

  「三人下去、來到」  三十位的首領中的三位,主動下來大衛所在地見他。這30勇士早已成為一個集團,他們與大衛之間的關係,在此時是疏遠的,因為此時大位剛在逃亡初期,正由非利士人迦特王那裏逃出來,,因為他受非首們的疑懼,正如掃羅王一樣。所以,此時他們三人前來他這裡,真是雪中送炭。日後也是遭受掃羅追逼的一群人。此處特記他們下來見他,經文故意重覆使用3個名詞,同樣的介係詞,el的3次出現:收割期(時)、大衛(人)、亞杜蘭洞(地)。這點明了時間、對象、地點。可能是帶著收成物來見他的。

  14-15. 那時在山寨,那時防營在伯利恆     那時出現2次,強調時候特別。前者點出大衛逃難時期的地點,後者點出外敵入侵駐防地點,相距有20公里左右。

  「大位渴想、說、打水」  

  此節使用此3個主動詞。HB183 是反身主動,自己渴望。正如民11:4的大起貪欲之心。心中充滿得就說出來,就在三勇士來到之後。他沒有吩咐,也不可能如此,只是說出自己的渴望。

  打水HB8248  一般指給某人喝,對地是澆灌或滋潤。大位不是一般性的口渴,而是思念家鄉喝慣了的水質。這種思念是難免的,但在這時候口不擇言的說出來,確實是不太適當的。因為,身旁有一些死士必然聽見,他們會為其主的一句話而冒險犯難,討其歡心。正如這三勇士一般。我們知道大位還在逃難,不大可能像掃羅王那樣自由自在,行動不受拘限。他正躲在洞中<撒上22:1>,他的一家人前來投靠他,可能他們也同樣遭受逼迫侮辱等。又有三種困苦者來此聚集跟隨他,共計四百人。但都不是勇士們(受窘迫者、欠債的、苦惱的)。這增加了力量,由五位跟隨者<参撒上20:3>,到四百人,為父母安全與食物的需要,日後使他轉至摩押王那裡寄居<22:1-4>,但這不合神喜悅,差先知迦得來叫他回猶大地去<5>。由此可見大衛的苦況與倚靠外邦人的問題,但他還是聽從先知的指示,又回到受逼迫的猶大地。

  「井」  HB953 同20的坑。或是指池子,都有可能。不過井較有可能,因為較深,儲水較久,又是活水,水質較甘美可口。

  16. 闖過營盤    HB1234 本意是指費力地切開堅固的質材。

  此節使用6個主動詞,4個在三勇士<闖過、打水、背負(拿來)、帶來(奉給)>,2個在大衛<肯、奠>,加上17節的大衛<說>,共計7動作,表示出主僕之間完全的契合,相愛相知。

  營盤  HB4264 此處是軍隊紮營,三人突破強敵防線,不為殺敵制勝,只為他們的主的渴望喝到故鄉水。由亞杜蘭洞向東北前進的路線看來,必然要經過許多非利士人的營盤,最後,走了約15公里遠,才來到伯利恆城旁的水井。中途省略記載所發生的事情,直截了當地述說他們同心合意的四個行動。

  「他卻不肯喝,將水奠在雅威面前」   不肯喝重覆2次,說與行一致。奠  HB5258倒出。在雅威面前   指獻給雅威如同奠酒一樣。使徒保羅也引用到自己的身上,他說,「但若我真的被奠祭在你們這信心的祭司侍奉和這祭物上面,我也喜樂,並與你們眾人同樂」<腓2:17直譯>。信徒如祭司獻上祭物,保羅如同被澆奠在此祭物上的奠祭。信徒堅守住生命的道,保羅就是獻身犧牲了,他也甘願。同樣,三勇士的犧牲奉獻,大衛也把他們澆奠在神前,求祂享受悅納。

  17. 他說:「雅威,我絕不從我做這事,(這豈非)這些人的血嗎?這以他們的性命去的人?」(直譯)。

  此處大衛以一種誓約語氣強調,絕不  HB2486hali'la 絕不可能,願神禁止。TWOT指“本字後接對某種舉動表示強烈的否定,是聚集在嚴肅的法庭面前說的<伯27:5;34:10;創18:25;撒上2:30>。完整且帶有起誓語氣,包括神的名在內(只要神活著,願這事不會發生…等。撒上14:45;24:6;撒下20:20)。”此字常與褻瀆(HB2490)相連,有近於褻瀆之意。帶有重複強調的形式,如亞喀得文halu(滴血、生命漸逝),咒詛犯禁者。新約保羅書信(如羅馬書等)也長出現如許用詞,表示極其慎重嚴肅的語氣(斷乎不可,原文就是願這事不會發生)。

  這些人的血    原文血字有疑問詞he,意指血嗎?使用的經文極其簡略,卻又重複兩次定冠詞,這人們(以諾士)、這去的人。連起來說,是說這不就是以他們的性命走去的這人們的血嗎?所以,既用強烈的否定詞又加上疑問的句法,這就是雙重的否定,變成這就是他們的血。血與性命並提,在創9:4,利17:11中血就是生命。所以,三勇士冒死取來的水,大衛把它們當作三勇士的血,就是他們的性命澆奠在雅威面前,換句話說,他們為大衛所作的,等同是為神所作的一種犧牲。

  「這是三個勇士所作的事」   無人強迫,無人監督,無人催促,自動自發,體恤主人思鄉情懷之信心愛心的表現,這才是最可貴的。而大衛身為主上,深知這種水喝不得,只有神才配享,這更是他體恤部下的最深情懷。神、大衛、三勇士,三者合而為一,就在這日常生活中表現出來。但這只為王一人所作的凸顯為民救護的前三勇,確實有其不及之處。一位為王一人,一為全民。

  18-19 三勇之首亞比篩事跡

  18. 這三勇士的首領   原文同8節的軍長的統領。直譯都是“三個的首領”。三自此節出現3次(三個、三百、在這三者中)。

  「舉槍殺了」  舉HB5782 原文是指振作精神、喚起、激勵等意味。如人沉睡要被喚醒一樣。此處槍與人一體,喚醒槍等同喚醒人自己。殺 HB2491 此詞是形容詞,不是動詞,用指被刀槍刺傷而死的人<民19:16,陽性>,也可用指被污的<利21:14,陰性>。這詞似有雙重意味存在。三百  此數字是對比他一人,以一當百,確實是如金鋼勇士,如同約設巴設<8>。

  「得了名」  名詞名字。直譯名在這三者裡面。

  19. 是最尊貴的   原文是疑問語句,(三人中)不是特尊貴的嗎?(直譯)。

  「所以作他們的首領」  他成為對他們作首領。

  「只是不及前三個勇士」  對於那三個他絕不來得到。比較前三勇,他還不能列入(來)其中。顯然,此句評語重覆在23.出現。

  20-23 三十勇中特受尊重者之比拿雅事跡

  20. 甲薛人    甲薛是猶大29城邑之一<書15:21>;耶何耶大的兒子    提父名字這是猶大人習慣,這應與尊敬父母的孝道有關。兒子  此節有2次,一指人名;一指勇士。

  勇士與大能的事    勇士(直譯是力量之男人之子)HB2428 此名詞本意是力量(字根譯為堅定、強壯),帶有軍隊與財富含意。此處是單指軍事力量。大能的事  (直譯是許多的、甚大的諸工作)   HB6467 工作、報酬之眾數詞。HB7227 許多、甚大;也用作軍隊的首領<王下25:8>。若合併起來,是偉大的諸工作或首領諸工作。逐字譯為“大的偉業”。下文用三事來說明這種力量所作的偉業。

  「他殺了」   20b-21共計使用3次的字有 他(HB1932),擊打(HB5221),埃及人,槍;三個事件。殺HB5221  有擊殺之意。

  「摩押人亞利伊勒的兩個兒子」    

  摩押人是羅得子孫,與以色列人是世仇,律法明令<申23:3-6>,所以,擊殺他們是一種偉業。亞利伊勒(HB739)  此名意為神之獅或兇猛有力的獅子。亞利就是下文的獅子(HB738),是指極為有名,兇猛有力的人。兩個兒子  原文沒有兒子,直譯是亞利伊勒的兩個。所以,可以指他擊殺了兩位摩押的獅樣的人(KJV YLT),或單指摩押的兩隻獅子(DBY RSV)。這與下文的獅子剛好是有趣的一對。

  「下雪的時候」  指冬季。「坑裡」 通常指池子,被挖於岩石之上,作為雨季儲水用。會因地震或乾滯不動變成破漏或停滯的池子<耶2:13>,此字同15-16的井字。此處可指地上的大坑洞,常為獅子等野生動物居住場地。它與山洞、石穴有別<撒上13:6>。此時此地的獅子必是冬眠時刻,只有飢餓時,才會出洞坑,四處吼叫,尋找食物吞食<彼前5:8>。所以,他是「下去」擊殺在坑中間的獅子。

  「一個獅子」  HB738 獅子在聖經中,使用廣泛。字義是獅子,如此處所指的。但比喻多指神<賽38:13>;人<耶4:7;5:6;49:19;王下17:25-26>;魔鬼<彼前5:8>;基督耶穌<啟5:5>等。若把字義與喻意作雙重解釋的話,則必定漫無標準可言。所以,要謹慎解釋。

  21. 強壯的埃及人   強壯HB4758  原用指現象、異象、外貌、美麗等意,從無強壯之意。LXX指可見的;英譯指wonderful man;思高本指大漢;呂振中指一個體格很好的人;YLT指a man of appearance。我想應指外觀是像埃及人。埃及人HB4713 共計出現3次。槍也出現3次。此處特別強調此二詞,似有重回當初埃及人與以色列人之間的恩怨情仇。槍與棍(HB7626)的鮮明對比,兵器與木杖的不同用途功能。此埃及人似是非利士人傭兵。

  「他下去帶著棍杖向著他」   似乎是故意拿刑杖下去要刑罰他,不然就是以色列人中缺少刀槍,只能帶棍杖,後者較有可能。

  「奪」  HB1497 以暴力奪取。由奪槍動作可知,他本身真的缺槍。以鈍杖對銳器,仍可奪其手中槍隻,顯然技能高明。

  「用那槍將他殺死」  殺死HB2026 殘殺或屠殺。以其人的道(槍)反諸其人之身。敵人的槍是要殺對方的,卻變成對方的槍來殺自己。這種轉折變化是意想不到的。卻是比拿雅(雅威建造)所作成的。人的手與神的手相連或相敵,就在乎人是否有信心。無信心的人就是靠刀靠槍,敵對神的人;有信心的人就是靠雅威建造(手),與神同工的人。

  22. 這些是耶何耶大的兒子比拿雅所作的    重覆父與子名字,作為。

  「得了名」  重覆18節。「只是不及前三個勇士」  重覆19節。

  23. 他比……都尊貴  HB3513 被動,指受尊重。

  「大衛立他作護衛長」  HB4928  字根動詞是聽見順從。專有名詞是臣服之民<賽11:14>;参謀。如同大衛是掃羅王的参謀或護衛長<撒上22:14>。比拿雅的尊貴與作護衛長,並他的勇事,等同當初大衛的翻版,如今他做大衛的護衛長,正如當初大衛作掃羅王的護衛長一樣。

  24-39 三十一位勇士名單

  此名單表明他們為人所共知的,更是神所記念的。未記其事跡,是編者所知有限,也是故意省略的,如已經死亡的首末二人,亞撒黑與赫人烏利雅,真是發人深省。神永遠記念他們,不像人只能暫時記念(還活著的人)。

  24. 此節以亞撒黑為三十勇士中,應是由他開始了30勇士名單,直到38節結束,共計30人。39節的烏利亞也是勇士,但不屬於30勇士。因為共有37位的算法是前6位勇士,加上此30位勇士,最後加上他這1位勇士。因已被害死,卻特別記載於此,令人有想像空間,回味無窮。

  「兒子」   24-39節出現兒子共計12次。這是猶太人的後代,其他可能都是外邦人。

  未列入約押,因他在大衛逃難時未出現過他的名字,也未見他同以色列人立大衛為王<撒上21-31章;撒下1-2章>。但撒上22:1記他父親的全家,應包括他在內才是;;26:6提他的兄弟亞比篩的名字,直到撒下2:13才直接記載他的名字。撒下23:37卻又記載給約押拿兵器的名字。此段故意省略不記,應是有特意隱去,或他是人人盡知的人物<撒上26:6>,故不必再提。其功績不可抹滅,又是如此有名的元帥<撒下8:16-18;20:23;代上11:6>,但依照下文<11:10>能列入勇士的原則,他是不夠格的。用詭計殺二位元帥,又是自己人<以色列人>。在雅威面前的生命豐盛,不在豐功偉業,而在遵照神旨意而行,故其名號被刪去。這應有教訓後人的意味在內。

  比較代上11章的名單,許多名稱已經改了<撒下23:27-36;代上11:27-38>;又特別在赫人烏利亞之後,加上17位名單<41-47>。因此要去細察哪一卷名單比較正確,已經超出我們所知的能力範圍了。不過,這其中一些人不是以色列人,如不記他是誰的兒子;或直接記載是亞伯拉人<31,35,亞巴人>、沙本人是古亞摩利人<32>、瑪迦人是外邦人<34>、瑣巴人士亞蘭人<36>、亞捫人<37>、赫人<39>等。甚至38節的以帖人的祖先是基列耶琳人<代上2:53>,雖列入猶大後裔中,但是迦勒是基尼洗人<50>,利甲家之祖哈末是基尼人<55>,都有外邦人的血統。也就是說30勇士中,約有一大半的人是有外邦人血統的。

  24章

  此章用詞特別,朝向是俗王侯作風的字詞在前半段出現。

  用詞數以3數及其倍數為主:雅威出現18次,大衛、王,各出現15次,亞勞拿出現9次,地6次。

  7數   7次是以色列,這王<2-9>。亞勞拿<20-24>。

  1. 雅威又向以色列人發怒    直譯是「雅威的怒氣祂再次對著以色列人去怒火中燒」。要探討的有幾點:

  一是,「祂再次(HB3254增加)」表示過去發生過一次以上了<叁見出9:34“越發”;士3:12,10:6“加添”>,但不知上次發生於何時?有說又架構首尾對稱式看來,是指21章的饑荒。但這種對照還是令人覺得不大滿意,只是猜想居多。

  二是,雅威的怒氣是禱至他激動大衛去數點的,那麼,為何又記載說約押等人會反對與無效;為何又說大衛的良心擊打他?而向雅威認罪求赦,其後又是雅威差先知來指示解決方案?這一切既是導因於神的怒氣與激動大衛,從頭到尾似都是雅威在主導決定一切,不是嗎?那麼,這種記法不是很讓人不解,也一時理不出頭緒來。

  三是,歷代記以另一種觀點來記載,就是把這事的起因是歸諸於撒旦身上的<21:1>。既是出於撒旦的手,那麼,激動大衛的不是雅威而是撒旦,翻譯成「激動」大衛去數點好像他是不能自主的,這又何罪?除非他是能自主的。激動若是譯為「引誘」,則是可以拒絕聽從的。如希西家勸導百性<王下18:32>;耶洗別引誘亞哈王<王上21:25>;亞哈王引誘約沙法王<代下18:2>。

  四是,若說雅威發怒氣,卻又說是引誘或引導大衛作這事,那麼,就應當推本溯源去理會其中的因果關係。

  就時間先後言之,由代上20章可知,數點事件<21章>是發生在大衛犯罪之後。20:1-3.的時期,就是撒下11-12章的內容。就由攻打亞捫人京城拉巴,大衛仍住在耶路撒冷作為開始。而此時正是大衛姦淫拔示巴、謀殺烏利亞的時候,因此,直到拉巴攻取了,大衛得榮了,但也是撒旦勝利,雅威蒙羞的時候。所以,雅威再次向以色列人發作,祂藉著撒旦引誘大衛數點軍力,以壯己榮威。此時,大衛之榮尊達於高峰。但是,代上20:4又記載了「後來」的三勇士殺死三偉人事件<4-7>,對照撒下21:15-21所記,其中有大衛疲乏險被敵人所殺,而為亞比篩所救的事<15-17>。這種問題的出現正是以先知角度論的撒母耳記的特色,他把大衛犯罪之後,已經失去神的同在,加以點明了;但歷代記略去這種對君王負面的記載,只記正面的事。此後,才發生大衛數點兵力的事。

  綜合以上的分析結果,

  (1)  這是起因於大衛犯罪後的結果,所以惹起神發怒氣。問題是為何不向大衛自己發怒,而是向以色列人?因為雅威已經藉著拿單先知向他責備與宣判過了<12章>,刑罰也在<撒下13-20章>中充分執行了。只是歷代記省略不記。所以,此處向民發怒的原因也應與大衛犯罪有關,

  (2)  他們違背神的旨意硬要立王,結果是被所立的王所奴役。約押說,「我主為何吩咐行這事,為何使以色列人陷在罪裡呢?」<代上21:3>,王權高漲到能引誘民陷於罪中,而民與軍長都無力反對<4>。此時王與民是一體的,一人之下,王權高過神權民權,覆巢之下無完卵,是人民自作自受。所以雅威向以色列人發怒,正如何西阿先知所說的,「你曾求我說給我立王和領袖,現在你的王在哪裡呢?…我在怒氣中將王賜給你,又在列怒中將王廢去」。<何13:10-11>。這就是主因。

  (3)  撒母耳記結束於兩次的災禍,饑荒與瘟疫,這都是違背公義的律法所導致的結果,但是雅威神依然是以色列國的王,律法依然有效用,只是救恩的需要乃是在人干犯律法 自覺有罪後,神便差先知指示拯救的方法。因此創造大地的雅威神最終是為了這大地,而垂聽禱告停止災禍繼續蔓延。這是神的公義福音,就是包括了創造,律法,救恩,三者全備。福音是神的大能(要進入救恩),神的公義在此福音中顯明(義人因信得生),神的憤怒(律法審判)也顯明在眾人的不信不義上<羅1:16-18>,神的創造人人盡知,無可推諉<19-25>。

  (4) 由立王之錯誤決策,顯明以色列人的錯誤;也要由王錯誤的決策,來教導以色列人;更由王的錯誤決策影響全民的問題,也強調要由王個人正確的回應(確實的悔改)來挽回神的怒氣。

  「又、激動;去、數點」   前二動詞的主詞是雅威的怒氣,後二命命動詞的主詞是大衛。雅威的怒氣再次(同3節的增加)向以色列發作,與引導大衛去吩咐他們。以色列與大衛二者彼此相連,是共犯結構,所以,向民發怒,就引動王對他們吩咐。

  「激動」  HB5496  引誘、勸導、激動。用於正面是引導<代下18:31;伯36:16>;負面義是引誘、蠱惑<王上21:25;王下18:32;代下18:2>。

  「數點」(HB4487)   本章使用3個數點的同義詞:計算HB4487、監督HB6485<4>、記錄HB5604<10>。此處是計算。用於可數的,人、錢、動物、日子;也用於不可數的,星星、海沙。TWOT說,“這種用法可能暗示命定與數算的能力是一種神奇的能力,…其能力源於神。當聖經提到星星<詩147:4>與數算亞伯拉罕的後裔時<創13:16>,神統管宇宙和一切受造之物的角色更是明顯。…如果數點事實上是神的作為,那麼撒但的介入無疑是想奪取這無上的特權”。這種推論值得商榷,不過若把撒但與大衛相連,成為共犯結構的話,那麼整個受造物的領袖,無論是天空的,是地上的,都聯合起來要奪取造物主的權柄與榮耀,這就是始祖犯罪的翻版,洪水事件與巴別塔事件等是。大地因此遭殃,創造與審判相連,救贖也因此發生。福音包括創造、救贖與審判(律法),神的公義就在當中。

  2. 大衛   原文是這王。由2-9節特別使用這王7次(無大衛此名),顯出特別的王權含意。正如10-14節特別使用大衛7次(無這王此詞),顯出特別的大衛是一般人的含意。

  我好知道他們的數目    我好知道(HB3045) 本意是經驗過的認識。本章共計出現2次<3,13>,大衛王要認識與看見的是他的百姓數目,雅威要他認識與看見的是神所列出來的災禍<13>。年輕的牧羊人大衛認識的是萬軍之雅威神的名,不是外面的兵力<撒上17:45>,年老的牧民者大衛認識的是外面的兵力,不認識萬軍之雅威神的名。

  「數目」<2,9>HB4557,同民1:2;26:53的數目,與民23:10的計算。  大衛核數民數等同世上君王的戶口調查<路2:1-3>。

  3. 願雅威你的神再增加百姓,使我主我王親眼得見    大衛犯罪後,拿單先知說的話與此言類似。他說,雅威以色列的神如此說:「我膏你…救你…賜你…交給你主人的妻子在你懷裡,又將以色列和猶大家賜給你,你若還以為不足,我早就『加倍的」賜給你。』<撒下12:8>。注意,加倍的就是此處的再增加(HB3254)。因此,數點民數等同再一次姦淫奪人妻之罪行。其不能知足感恩的心態昭然若揭。原來他的犯罪背後的動機絕不單純,其與世上強國的君王一樣,如同巴比倫帝國的君王尼布甲尼撒一樣驕傲心態<但4:29-32>。代上21章加上陷民於罪中的嚴重警告。

  「看見」  HB7200 此章共計出現5次<3,13,17,20,23>。一次是亞勞拿,四次是大衛。此處是願王看見是神百倍的賜福,對比13節看見的是神憤怒的災禍(和合本是思想)。代上21章出現7次<12,15,16,20,21,23,28>,增加了阿珥楠的看見和大衛的看見。

  4. 但王的命令勝過    勝過HB2388  此詞本指強盛起來、成為強壯,常用於戰爭上,指剛強、有力量、陣勢甚大等;也用於法老身上,指法老的心剛硬(12次)。

  此處卻用於大衛與元帥和眾軍長身上,如同打仗一樣王令勝過軍令;大衛也如同法老王的心一樣剛硬,抵抗著雅威藉著摩西亞倫所說的話。重覆著摩西與法老之間的爭執。經文使用的字眼足資令人深省一番。

  5-9.

  數點的路線以逆時鐘方向,向東至約但的二支派半的迦得支派起算,再向北走過流便、瑪拿西支派;轉西至腓尼基地;轉南沿著海岸平原行到最南端的別是巴,再向東北至耶路撒冷。共計290日。核計的勇士有80萬以色列人,50萬猶大人,共計130萬人。代上21:5是110萬與47萬,共計157萬。但省略數點的路線,但加註約押不數點利未人和便雅憫人與原因,並神降災的原因<6-7>。這種數字是否正確?兩種不同數字,與約押的厭惡,都顯示出這是不大精確的數算結果。

  10-16. 大衛的自責認罪求赦,神的回應同樣是差先知來宣判災禍,大衛的反應一如當初犯罪被責備後的反應,以及神降災殺死民七萬,一如神殺他的兒子<撒下12章>。不同的方式是讓他選擇遭受何災,他顯出真正的悔過態度,就是交在神手中,因祂有豐盛的憐憫(HB7356深愛、子宮)。果然神不忍滅自己的兒女,叫天使住手<16>。

  10. 數點    HB5608 記錄、書記。名詞陽性HB5610是戶口調查<代下2:17>,HB5612是書卷。此節連續使用6個主動詞:數點、擊打、說、得罪、除掉、行愚昧。一連串的動作強調在數點之後才發覺不對勁,就直接來對雅威請罪求赦。這種態度是比掃羅王好多了,但心也實在太駑鈍了,竟然直到290日之後才發覺。而且是在完全核數之後,才如此自覺,這其中也真是詭異難懂。似乎神就是要等他完全做完錯事之後,才叫撒旦離開的。神為何不加以阻止呢?其實,神已經藉著約押等人警告過他了,但他偏是不聽勸,結果就是讓撒但的詭計得逞。

  「心中自責」   同撒上24:5。直譯是大衛的心擊打他,前次是割下掃羅的衣袍,自覺是傷害了神的受膏者;此處是任意妄為,自覺是傷害了神的權力榮耀。是一種罪孽(扭曲不義),偏離正路。

  「得罪、罪孽、行愚昧」

  HB2398是射不中,不中的,違背律法<約一3:4>,達不到神的公義準則;

  HB5771是彎曲不直不公義,超過神所定的標準。這是過與那是不及。

  HB5528是缺乏屬靈的洞察力,是因懼怕人而產生的不信靠神的行為(如掃羅對大衛,撒上26章;雅各對拉班,創31章;亞撒對巴沙,代下16章>,大衛禱告神,使亞希多弗的計謀變為愚昧<撒下15:31>,如今他自己也用自己的計謀,逞私意核民數。可見罪、過、愚昧,多是出於不信的惡心,是被罪欺騙(迷惑)了,心變成剛硬,而把永活神棄絕了<來3:12-13>。

  不斷的禱告認罪求赦是第一步<10,17>;接著是甘願接受對神的刑罰,就是聽從神所差來的使者所說的話,毫無異議<11-14>;最後是,完全依照神所指示的救法去做,付足代價買地築壇獻上神所定的祭物<18-25>。領受救恩有此三步驟,缺一不可。

  11-14. 神作事的準則是依照律法公義(規矩),神行事的方式也是依照治理的典章(次序),就是分別上下等次,決不混亂秩序。差遣使者來傳旨,天使、先知、君王、等都是神的使者,神不會直接就任何人顯現說話。聽從神的使者就是聽從神,否則不是聽從神,此種規矩次序新舊約決不改變。

  11. 清晨起來、雅威的話臨到    不是夜晚而是清晨,神的話如晨光顯現。所以此次是直接對先知迦得說話。

  「迦得」   他是在大衛逃難到摩押地去投靠摩押王時,被神差去吩咐大衛要回到猶大地的先知<撒上22:3-5>。此次特別再次使用他來傳旨,應是有神特別用意吧,否則,大衛還有其他先見可用,如撒督、希幔、拿單等人<撒下15:27;代上25:5>。其實大衛本身也是先知。

  12. 我有三樣災隨你選擇    直譯是「我舉起三樣給你,為你從其中選擇一樣吧!」。

  「舉起」HB5190 首見於此,只出現四次,本意是舉起、忍受。名詞是重擔、重量<箴27:3的沉>。此處意指三樣都是沉重的擔子。使用三數,不用別數。

  「選擇」HB977  本意是銳利地注視,用於試驗、分辨、選擇等方面,所以有小心謹慎的選取意含。由下文的你要揣摩思想<13>,可以推知。神使用可以讓他選擇的方式來決定,而非自己決定,其用意必深,這由大衛的反應可以來了解。但神要人具有悔改的誠意,也由此試驗出來,神讓他選擇(試驗),其實是神在試驗(分辨)他。

  「我好降與你」   我將對你作。絲毫不提災與降字。神看你怎樣回應才來作,這是按行為審判,卻是與上文的激動(引誘、引導)彼此呼應。

  13. 七年饑荒、三月逃跑、三日瘟疫    前後二樣都是落入神的手,中間一樣才是落入人的手。

  「揣摩思想」   直譯是「當認識吧!與當看見吧!」。認識與看見是同義複詞,有強調意味。這種選擇是決定行動之前所當注意的,這也是我們所當時常具備的。

  14. 我甚為難   HB6887 狹窄。是拯救(使弄寬)的反詞。這三選一的重擔沒有一樣是輕省容易的。

  「願落入神手不落入人手」   這真是從難題中,做了最好的選擇。他自己不選擇,反而把難題交還給出難題的神自己去決定。一般人一定會去選擇,決定,而且會選最輕省的罪責來承擔。

  「因祂有豐盛的憐憫」   落入神手是因神不會冷酷無情,毫不體恤選民,何況這是與祂有立約關係的聖民,就是祂的子女。憐憫原意就是母親子宮,深愛其子女。15-16.就是憐憫的表現。

  15. 降瘟疫、自早晨到所定的時候     就是三天瘟疫。此節原文有三次前置詞“從”,分別用於時間(早晨到所定的定時),人民,地點。

  「從但到別是巴」  指由北(但)到南(別是巴)的迦南全地,就是在你的地上。

  「民間死了七萬」   直譯是七十千人。以七的倍數為計算單位,七有誓約含意(七與誓言同字)。雅威依照誓約處刑,也依照誓約有豐富的憐憫。否則死的人不只此數。落入神的手中求神如此憐憫,是我們當學習的悔改與認識。由下文可知,此災害並未到此停住,只是把受害的人數提出來,這就很嚇人了,大衛應是知道這個數字。他想知道百姓數目,神使他知道受災數目。

  16. 天使滅城    瘟疫是神的手藉由天使的手而來的。此節出現天使3次,分別以毀滅(HB7843)使用在城、民身上,可見城就是民。這京城的民若遭瘟疫,則必定使城變成荒城。

  「雅威後悔,就不降這災了」  直譯是雅威憂傷因著這災禍。HB5162  原指一種強烈的情緒表現,是深深的嘆息,帶有悲傷、憐憫與安慰等意味。同創5:29的安慰;6:6-7的憂傷後悔。經文回到洪水時代的罪大惡極的背景。

  就不降這災了,原文,el 應是指“因著”<because of,NIV>或是“關於”<concerning,NRS>比較適當。雅威因著這災而憂傷後悔了。後悔與憐憫互用,彼此互註。代上21:16增記大衛看見的天使是成為敵軍預備攻擊王城的姿態,與他的反應。神軍變敵軍,何以致之?王服變麻衣,與平民一樣了是外表悔過的表現。

  「滅命的天使」 同出12:23滅命的。這天使(單數)成為滅命的,實際是按神的旨意施行的,不是自己可以隨意行動的。出23:20,23,28,把雅威使者黃蜂並提;此處把他與瘟疫並提。經文暗示以色列人重回埃及法老的壓迫為奴,神的拯救與毀滅。

  「在耶布斯人亞勞拿的禾場那裡」   在那裡的原意是同在,字根同百姓。

  耶布司人是在耶路撒冷迦南的原住民。原是大衛仇敵,今歸順了他<撒下5:6-9>。亞勞拿  出現9次(馬所拉本,叁見異版阿珥楠,代上21:11),意為白楊樹或松樹(HB766)。禾場  4次。

  17-25. 此段是指示得救恩的方法。它重覆10-16的悔改模式,仍由認罪禱告開始<10,17>,蒙神垂聽後,神差使者指示三步驟<11-13,18>,完全遵照著指示去做<14,19-25>。

  17. 大衛看見滅命的天使    大衛此字由此節到最後一節,共計出現7次<17,18,19,21,22,24,25>,完全恢復了他個人的本色。

  「他說,看哪!是我;我犯了罪,並且是我、我行了惡,而這些羊做了什麼?」

  經文強調是我(2次出現),犯罪行惡重覆;使用這些羊表示王是牧民者的心態,重回他過去是牧童身分。這有愛惜無辜之含意。實際上,王的犯罪行惡必然累及百姓,因此,大衛次言不過是在作深切的悔過表示而已,並非能因此使民不受遭殃,事實上民已死七萬,王是怕瘟疫在京城蔓延的嚴重性。

  「請讓你的手發生在我之上和我父家之上」   HB1961   存在、發生、生成。在我與我父家上,我還是累及我父家的,不只是個人的事,但縮小範圍,由國變家。但王的過錯正是凸顯立王之罪,何必多此一舉呢?救恩不是靠人王而得,也不是靠人王的悔改使人得脫神怒,全然在乎神豐盛的憐憫與神守約之信實公義。

  18. 當日   瘟疫正流行還未止住,不能慢,所以,大衛看見滅命天使,禱告求告神的當日就來見他。

  指示三點,一是上去,二是在耶布斯人亞勞拿的禾場,三是為雅威築壇。

  大衛便依照指示去做。19節是上去;20-24節是在此禾場;25節是築壇。中間這一段才是重點,故詳細描述其過程。代上士強調是雅威的使者的吩咐。

  19. 照著迦得奉雅威名所說的    直譯是「如迦得的話,如雅威吩咐的」。二次出現如字,強調雅威、先知、君王,三者合而為一。先知的話就是雅威的吩咐,大衛王完全遵行不逾。首先就是上去。禾場在山頂上,所以要升上去。不能慢,趕快上山。和合本依照代上21:19的奉雅威的名翻譯。

  代上21:20增記阿珥楠看見天使與四子躲藏的情況。強調他與大衛一同看見天上的異象,好與下文他甘願奉獻搭上線。更強調屬天的啟示是地上大衛與阿珥楠敬畏神,促成行動的主因。

  20-24.

  經文正面記載大衛的作法,買地類似亞伯拉罕買赫人的地,對應許地的信心,就是買墳地為產業<創23章>。王權本可欲取欲求,卻不如此。以獻祭結束回應此書開頭的哈拿獻祭禱告<撒上1-2章>。本書由士師時代跨越到王朝時代,由神主導的士師到由人主導的君王,最後還是回到神的公義審判與救贖。

  20. 觀看   HB8259  本意是從及高處的頂端以極陡的角度往下看,如在山峰頂往下看<民21:20;23:28;撒上13:18;詩85:11;102:19;王下9:30,32>。此處的地點是高處的山頂,耶布斯城原有的城區僅只占有俄斐勒的山頭,位於古城聖殿區南方約160公尺,原是一個築有高大城牆的堅城,三面溪谷之底與城之高差在40-70公尺之間,而且非常陡峭,易守難攻《参見梁天樞著簡明聖經史地圖解446頁》。

  「這王」  20-24節此字共計出現8次(兩次是王前、對王),同樣的以公平代價買賣土地,王與此外邦順民同等無別。

  「前來」  HB5874 一般指移動,沒有特定對象時,是指前去<出38:26;申2:14>

  。此處有特定對象(他),所以,應指越過(山頭)來到他那裡。由於一般平民看見尊貴的君臣一同御駕親臨,會使人惶恐<叁見撒上16:4>,所以他急忙出迎,在王前下拜,臉朝於地。

  21. 說  由21-24節有他與大衛王兩次對話。他連續說了3次。

  「我主、他僕人」   王與平民是主僕關係,這種關係是人為造成的。

  「大衛」  經文不用這王,而用大衛(4次),22節他就對大衛說,24-25節大衛買了、大衛築壇獻祭。雖然此後王字也出現4次,但3次是亞勞拿稱呼他的,只有一次是王對他說要按足價向他買,充分表現他不要白得與使用特權<24>。

  「買」 HB7069   共計出現3次<21,24a,b>。表示眾數,完整的小循環數。

  TWOT說字根意指動產的買賣行動。但此處包括動產牛與不動產土地<24>。律法保障私有財產與積蓄司人資產權,但土地與其中所有的都屬於雅威<申25:23-24>,所以土地不能永賣,只能「租」<利25:23>。其他異教國家則不如此<創25:10;47:19-20;書24:32>。利未記25章中關於雅威神的土地政策非常詳盡,選民與雅威的關係才是主僕關係,雅威是以色列的買贖者<詩74:2>,也是父子關係<賽11:11>;所以住宅可永賣,因非祖傳的土地權,而土地不可永賣。

  「為雅威、使民間」   買的目的是為神為民,不是為王自己。築壇獻祭是代表奉獻自己付出代價,必須出自自己的產業,不能由他人代勞代出,尤其這災害是因為他犯罪行惡的結果,不能輕易解決,先知雖無指示要購買,但他要獻給神,就不要白得之物<24>。

  「瘟疫止住」  HB6113 被動態指被壓迫、被限制。可見此時瘟疫仍然在民間流行。

  22-23. 你喜悅用什麼     直譯是在他眼中是好的。

  22節使用3主動詞:讓他拿、讓他獻、你看吧。23節也使用3種動詞:給予(奉給)、他說、讓他喜悅你。亞勞拿既知是為神為民而來,不是為個人私利,他也

  就願意奉獻自己所有。這種外邦順民對於雅威神與選民是真正的皈依者,由這兩次說話可以證明。

  「雅威你的神」  你的神與我的神平行出現,雅威是大衛的神,所以大衛是神的子民,神的子民理當如此奉獻給他的神。

  「這裡有牛,可以作燔祭」  HB1241 是這公牛,共計出現3次<22a,b24>。外邦皈依者也知道獻燔祭要使用公牛<利1:3>,不像非利士人。

  「有打糧的器具」  HB4173 打穀機。這是金屬厚板所致成的農具,材質多是木頭,可當柴燒。

  「公牛的軛,可以當柴燒」  HB3627 器具,可用於各種用途,如樂器、兵器、聖器等。此處做牛軛,木頭材質,可當柴燒。HB6086 原指樹木與木頭製品。

  以上提供的獻祭的器材與祭物,可以比較撒上6章,非利士人所作的同樣的事以及伯示麥人把車上的木頭劈了,將二母牛獻給雅威為燔祭。不同的是母牛拉新車,違反律法規矩。

  24. 不然、我不肯    此結使用2次“絕不”。

  「我必要按著價值向你買」 直譯是「因為我誠然(的確)要在購買價中從你購買」。

  買字原文是以強調法出現的,不定獨立詞在本動詞之前,就有強調意味,意指我必定要買,我誠然要買。  

  價值HB4242 此字根有購買意含,指購買的價格。TWOT說得好,以色列國的大悲劇有一項即統治者施審求報,祭司訓誨求酬,而先知說預言求銀<彌3:11>。相反的,神提拔的外邦王古列卻不為錢,不為酬釋放以色列俘虜<賽45:13>。今日全職奉獻的人,講一篇道便要求金錢報酬,實在可恥之至。也有的已經變成職業性的傳道人,因怕被停職而不敢吭聲,都是金錢的奴隸,啞巴狗。這比這位亞勞拿差太多了。

  「白得之物」  HB2600  此字字根動詞HB2580  指見人有需要而出自內心給他一些東西。此字有當副詞(原文字典、TWOT、LXX)“免費的、沒理由的”;有當實名詞的(Owens、LXE)“nothing”;或“nought(無)。此字對比的是購買價格。

  「五十舍克勒銀子」   比較亞伯拉罕的四百銀子<創23:15-16>,價差八倍之多。還包括了牛。但比較代上21:25的六百舍客勒金子,就真是天價了。何以價差大到如此的地步呢?(600敘利亞譯本改為50)。以十二倍與更貴的金價來描述,或許有象徵意意吧?依照24節的「按足銀」(HB3701足價原文),銀子是當時買賣交易常用的標準,一隻公綿羊值2舍客勒銀子<利5:15>。所羅門使用金子作成二百面擋牌,每面用金子六百舍客勒<王上10:16>。剛好一樣重量。

  25. 築壇獻祭與垂聽    對應21章。此處是照神的補償方式獻祭贖罪。由此處所獻的是燔祭與平安祭是與罪過罪責有關的。不是獻上贖罪祭,而是全牲的公義的燔祭<参詩51:19>,與完整分享的平安祭<詩50:14,23>。

  垂聽所求為那地    神的公義得到彰顯,律法的審判與付出救贖的代價,就是神公義的證顯<羅1:17-18;3:22-26>。為那地    地屬於創造救贖的雅威神,此處地再次得到贖放<参申15:1的豁免年,就是歇息年>。

  代上21:26b-31增記大衛的求告,雅威的應允,並看見與獻祭,以及為何不到基遍去獻祭的原因。這是要與下文大衛建殿鋪路<22章>。

四、教訓

  1. 勇士之勇不在得勝外敵之小勇(攻城掠地),而在勝過自己的內在強敵(情欲)之大勇<箴16:32>。因為生命的出口是由心發出的,所以,要守衛自己的心勝過一切<4:23>。大衛與約押都是勇士,一生克敵制勝,功績非凡,一如掃羅王。但都是同樣敗於自己的肉體私慾的迷惑中,不能自已。新約的救恩是神差兩位拯救者(神的兒子耶穌基督與神兒子的靈),以公義的律法為基礎,使人能夠由律法所顯出來的聖別、公義、良善的本質,刻印在人內心、思想的深處,從而能治死自己肉體與肉體的私慾,實行真正的大勇來。

  2. 我們讀經得教訓,深知人心的愚昧無知,強欲建立與世俗一樣的王朝制度,偏不採納神所定的萬民祭司制度<出19:5-6>。此二種制度最大的區別就是前者以王的典章為主;後者是以神的典章為主。撒母耳記上下就是告訴我們,由士師秉政到君王秉政,這其中的演變是如何造成的。選民由上到下通通是離棄雅威律法典章,只存撒母耳一家還能持守住聖道,尤其是由一位弱女子哈拿的受苦禱告蒙神垂聽,開始復興以色列國的,卻由於人們堅持世俗政策勝過士師先知撒母耳的警告,正如大衛王的堅持勝過約押眾軍長一樣。

  3. 律法書或歷史書的特色就是重覆的犯錯,人的悔改認罪只是眼前的、一時的,而內心的愚鈍錯誤常是隱藏而長遠的。此世上的王國是以明君或昏君一個人,來決定國家盛衰的,國家整體命運操在一人手中,對於福禍安危,臣民無法自由地掌控在自己的手中。更由於他們都是由背後的邦國神明在決定生死禍福,於是,君權神授,專制獨裁就成為君王必備的權力工具。朕即法律、朕即國家、朕即神明,一切臣民都是朕的奴隸,都必須絕對服從,不可有異議,或分離意識存在。舊約選民就是落入這種圈套當中,卻仍然認為他們的決定是正確的。撒母耳記與列王記作者就是反對這種國策,而以先知的角度來編寫的。因為先知不是世襲的,而是由雅威神親自揀選訓練的,此種自由地掌握權歸神自己。並且是以實行雅威律法為先決條件。日後的君王掌權也不能逾越律法的界線,否則先知勢必加以警告、勸戒、教導、更正。先知撒母耳的先知門徒班的成立原比君王制還早,後者是歧路,正路是神權祭司制,勸導人回歸此正路的就是先知。這就是新約的先知門徒興起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