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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母耳記下》第二講 (撒下 3,4 章)

經文:(撒下 2Sa 3:01-39)(2Sa 4:01-12)。時間:2013-03-16 安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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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2sa


TJD 講解

主要人物:依施波設、押尼珥、大衞、約押。

大衞家日見興盛,掃羅家日見衰弱

(撒下 2Sa 3:1)大衞家日見興盛,掃羅家日見衰弱。

(2Sa 3:2-6)大衞生六子。前兩位妻子曾記載與大衞一同逃難。每個兒子的名字均有其意義。 大衞前求問神當何往,蒙指示前往猶大地。神不斷賜福給大衞。

押尼珥與掃羅的妃嬪同房

在當時一般而言,一王打敗另一王,會接收那王一切所有的,故與前王的妃嬪同房,意指他承繼前王的財產和地位。

依施波設責備押尼珥所為,押尼珥甚是發怒,賭咒說話,轉而支持大衞。 押尼珥在掃羅死後,掌握實權,並存有私心,立依施波設為首的傀儡政權。 押尼珥在宮中為所欲為,受不了依施波設的責備,便與之撕破臉,賭咒地說他必支持大衞為王。

押尼珥與大衞立約

大衞要求押尼珥必須帶回掃羅的女兒米甲,又差人向依施波設索回他的妻米甲,因她是大衞先前聘定的。 米甲是在大衞逃離掃羅逼迫後,被掃羅再嫁給了拉億的兒子帕鐵,這本是不合律法之作為。

押尼珥開始勸說以色列人歸順大衞

向以色列長老、便雅憫人勸說。隨後又帶人到希伯崙見大衞。

約押謀殺押尼珥,報殺弟之仇

此謀殺乃出於約押及隨行者,與大衞無關。大衞對此深惡痛絕,因此咒詛約押及他父家;

「又願約押家不斷有患漏症的、長大痲瘋的、架拐而行的、被刀殺死的、缺乏飲食的。」以上這些根據律法而言,都是對犯罪之人的刑罰。

為何大衞不立即處死約押?

可能是考慮到當時內憂外患,且約押隨從親信極多,若如此處理,恐引起國中動蕩,對百姓不利。因此大衞以咒詛之方式處理,並在其後交由雅威神,照惡人的惡報應他(撒下 2Sa 3:39)。 大衞年老時仍掛念此事,將處治之任務交待給其子所羅門。

大衞真誠地為押尼珥哀哭

「像愚頑人而死」指如同愚頑人拿巴之死。

「手未曾捆綁,腳未曾鎖住」指他並不是經審判後,被綁住手腳執行死刑,而是被謀殺。

(3:35)「願神重重地降罰與我」大衞的說法可同比於押尼珥的說法(3:10)。

百姓知道殺押尼珥不是是出於大衞授意。

「洗魯雅的兩個兒子」指約押和亞比篩,大衞稱他們是「罪孽之輩」。

(撒下 2Sa 4)伊設波設被謀殺

約文先交代伊設波設和以色列眾人,在聽到押尼珥死訊後之驚惶。又記約拿單之子米非波設變瘸之經過。

兩個人謀殺依施波設,帶着他的首級「在亞拉巴走了一夜」,這亞拉巴是不毛之地,並且在夜間行路,充份表明他們是鬼鬼祟祟地行路。

兩個凶手提着依施波設的首級去見大衞,意欲向大衞邀功求利,不料竟適得其反!大衞極其痛恨行惡之人,並有先例為證,便將這兩凶手除滅,並懸屍首示眾。又將依施波設之首級在希伯崙與押尼珥合葬。


會眾回應

為何大衞一定要索回米甲?是因為那是他用一百陽皮聘定的,一定要求歸還屬於他的嗎?

JD答:律法上記,若是丈夫寫休書打發妻子出去,這女人後來又改嫁,後來丈夫就不可以再將之接回來。 但是在本例中,大衞和米甲之分開,並不是大衞休妻,也不是米甲主動離開,而是他父掃羅之命令。 大衞是有情有義之人,並且經文中稱米甲為掃羅之女兒,故大衞是繼承了王權。 再者,大衞也是信守盟約之人,故又稱米甲是他的妻,重視這婚約。

YX答:大衞有情有義,米甲是他第一個妻子,並且當時協助大衞逃離掃羅之手,救了大衞,他理當重視她。再者,米甲是前王掃羅之女兒,也是南國猶大和北國以色列之間的紐帶。大衞取回米甲,以他們夫妻之間的和好,向大家表明,大衞意欲南國和北國也能和好。

帕鐵哭,大衞也哭

帕鐵是因個人的情感而哭,為個人的損失而哭,而沒有意識到,米甲的歸回可以帶來南國和北國間的和平。

HL

大衞取回米甲,是為成就神的旨意。

(撒下 2Sa 3:29)大衞的說法,我們是否能像大衞那樣去咒詛人?

ZM:大衞是君王,有治理、審判之權責,必須主持公義。若是一般人無此權責,便不當如此行。

YH:贊成上述,並補充,大衞說此,是為了澄清他在此事上的清白,並沒有以權謀私,以免造成國家的紛爭。且據(撒下 2Sa 3:39)是交給雅威神的審判,由雅威來報應惡人。這就如同保羅也不容許惡人傳另一個耶穌,但也交給神來判斷。

YX

先前弟兄談四個男人,我來談兩個女人:掃羅妃嬪利斯巴、掃羅女兒米甲。

大多人認為大衞是多妻,是不合神旨,認為要一夫一妻等等,這些說法實在是表明了他們不明白律法。

利斯巴在經文中無話

利斯巴在經文中無話,但是有經文在為他说话。 (撒下 2Sa 21:8-10)利斯巴之子因着掃羅之罪而被基遍的亞摩利人所殺。這是聖經為她主持公道,她承受了押尼珥的逼迫,又受了外敵之迫害等。(撒下 2Sa 3:8)經文中未譯出「婦人的罪」,表明了押尼珥之不義。

米甲

(撒下 2Sa 6:)米甲說出的話,表示她並不尊重大衞,不看好為何大衞將她迎回之事,表示她喜悅後夫帕鐵。聖經也為此說話,但卻不是贊許她。

聖經並不允許女人自己主導婚姻,而是以男人為主。神並不徵求夏娃同意來安排婚姻,神並不贊同按女人的喜好,以自由戀愛的方式來決定婚姻。聖經重視的是女人的順服,例如撒拉順服父親,嫁給他的叔叔亞伯拉罕,又順服亞伯拉罕,被亞伯拉罕要求稱是他們是兄妹。

ZM

大衞尊重依施波設,和押尼珥的約不是密約,而將同樣的要求向依施波設公開提出。

大衞在他的治理下樹立公義的榜樣,嚴懲惡人。

LYH 傳道

撒母耳是先知、士師、祭司,是傳神的旨意,行審判。 後來有神的君王,他是治理者,必須要有神的靈同在,也有先知的角色,如此才能糾正百姓的惡。但可惜掃羅王並未善盡先知的職份,不行公義,以致神另立一公義的王大衞,行先知的職份。(撒下 2Sa 3:1)掃羅家和大衞定爭戰許久。這本是不好的,原因是掃羅家並不行公義,最主要是掃羅家出了一位大元帥押尼珥,他常以私意行事,後來也有兩個軍長,也以私意行事。

凡不按神的律法所行的,神便使之衰弱;凡按神的律法所行的,神便使之興盛。對於先知書的內容,若不是以律法的角度來解釋,則不能正確地理解其中的含義。

個人與家庭

做人兒女的是與父母一體的,不能說是屬於個人的;我們是神的兒女,我們也是屬神的,而不是屬個人的。 現今西方的個人主義,導致人自以為是屬個人的,崇尚自由戀愛,不聽從父母,以個人反對家庭。現今竟然還有領導者倡言要將通姦除罪化,何等墮落!

現今很多人害怕結婚而不願結婚、不願生子,這是不信神的人。凡是信靠神的人去結婚生子,雖會受苦,但最終會蒙福,如同大衞王逐漸興盛。同樣的,我們好好地成家、養育孩子,將來會得到回報。

多妻之問題

聖經上禁止多妻,是禁止政治婚姻,因為娶外邦女人會引進異教。 押沙龍之母親就是外邦人,這成為了經文的伏筆,因為後來押沙龍叛變,但並不是在談大衞如此不好,請大家不要誤解。

經文在此表明了大衞多子,是蒙福興盛的;反觀掃羅家的男丁逐一死亡,或是瘸腿,是表明是衰落的。

經文多用「誰的兒子某某」,表明是以家庭的角度。西方文化崇尚個人,有興起背景,但不能因個人主義而影響全體。押尼珥是最個人主義的,也因此導致內戰不斷,並且因受了伊施波設的責備而竟然倒戈,表示他完全是只在意自己的面子問題。由於自己的私意造成了國家的動蕩,百姓陷於苦難之中。

約押和他的兄弟,伊施波設的兩個軍長也是兄弟,比錄人臨門的兒子巴拿和利甲。這兩對兄弟夥同殺人,互相影響。

掌權者絕對要謹言慎行,行公義正直

大衞從沒有為自己謀求私利,乃是光明正大的。

撒下3-4章要義參考 - LYH

LYH 0311-0315晨

<3:1>“大衛家日漸強盛,掃羅家日漸衰落。”,此節是三四章的主題或鑰節。下文所記即是依此而發展鋪敘。而遵行神律法之義者必依律法得應許之福;反之,違背誡命之惡者必依律法受咒詛<申28章>。

一、 名字 由取名表示取名者的心意或心願。

長子暗嫩;(信實者),此字與守約有關,頭生的。其餘諸子,亦為諸母頭胎所生。

其母亞希暖:(快活美善的兄弟),逃難時所娶。此時方生,顯示逃難多年,居無定所,不宜生產。能與主同受苦,方與主同得榮。母子皆為頭一位,具有代表意涵。生子是福樂,不是禍患。今人不婚(一陷於淫亂),不生(怕苦),不育(無暇),是與神約為敵,自甘墮落。

次子基利押:(父的約束或成全、或如同其父?)。為雅比該所生又名但以利(同但以理):神的/是審判者<代上3:1>。此二名中有父和神,有神成全之治理審判,亦顯示與神守約有關。次子原文<TWOT>是指第二、雙倍的、重複。此字本指在某物上再加一倍,使它有雙分、副本、第二等義。因此,次子就賜福角度言之,是蒙福加倍,如同長子有加倍福分。

亞比該:(喜樂之父)。“(作過)拿八的妻”此種用詞特別強調重複在逃難中的變遷,由原先”愚頑(拿八,喻掃羅)人之妻”變成”親愛的(大衛)妻”,隱含掃羅家衰亡,大衛家興旺之新舊更替。亦有一朝為人妻,永是此人妻(原文無”作過”二字))。對照下文的”{大衛的妻}以格拉”<6>,與”我的妻米甲”<14>,可見人的婚約這也是與神人盟約有關<箴2:17>。更深入廣泛的探討此種話題,則有因”掃羅的妃嬪”問題而衍生出押尼珥的怒誓,形成後續與大衛立約之舉。

三子押沙龍:(平安的父)。第二、三子都有父字,正如四五子都有雅(雅威簡稱)字。”平安”原有重建完整景況與和諧關係之意,此亦與大衛家興旺的主題有涉:人子信實守約、父神的成全、平安。

”基述王,瑪迦之子” 基述人和瑪迦人是以色列人未逐出的民族<書13:13>。基述人、瑪迦人與亞蘭人似乎臨近,有聯盟<10:6,8;14:23,32;15:8>。大衛此子是政治聯盟婚約所生,並且是與當滅而未滅之民聯婚,隱含日後的動盪因素在內。

四子亞多尼雅:(雅威是我的主)。亞多尼是我的主之意,希臘文譯為kurios。新約都使用此種譯文,造成對神觀的許多困擾爭執。但是由此處的”雅威是我的主”清楚比點明誰才是我的主。經文刻意把雅威此立約的神名,與巴力那種外邦所事奉的神名加以區別。(所以,下文的”伊施波設(羞恥之子/人)”,或”米非波設(羞恥之話)”的「波設」正是「巴力」的替代法,學者有一說,由於對巴力偶像的害怕而改變母音的作法)。

母“哈及”:(節期的、快樂的)。這是敬拜雅威神守約的歡慶節期。

五子示法提雅:(雅威的/是審判者)。此名與但以理之”神的/是審判者”同,但是強調雅威此立約名,以及祂才是以色列人的治理者。

母”亞比他”:(露水之父)。露水被視為神的恩福<創27:28>,缺乏它是受咒詛的<撒下1:21>。

六子以特念:(民之豐餘)。剩餘(HB3499)的觀念有多種含意用法,食物有剩餘表示豐富滿足。這是農業社會最為寶貴的收穫或收益。由連結此六子之名來看大衛的心意,信實的/者,父神的成全、平安的父、雅威是我主、雅威是審判者、民之豐餘。這正是大衛家興旺的見證和寫照。

母”大衛的妻,以格拉”:(母牛犢)。母牛犢性洗踹榖<何10:11>,可做耕田、擠奶、立約獻祭等用途。此處為提及通常會有的父名,某人之女。可能她不是以色列人的後代。但特提”大衛的妻”,這是要與拿八的妻對比,也要與原妻米甲對稱。婚約神聖不能當兒戲,既然結婚就要忠於神的盟約。

都是在希伯崙生的 作王七年半,生了此六子。後續娶四妻,連生與連娶,顯示家旺盛。十三年應許,今朝方應驗,先苦而後甘,由卑而升高,自古而然也。

以上記載與下段之妃嬪和還妻對照,更顯3:1的主題要義。

二、 盟約 神約人約永不變易或替代

三、 家國 大衛家、掃羅家、約押家,新與舊、神與人、興與衰。

四、 女人 妻子嬪妃

敗落興旺主因繫於對女人的態度是否依照律法而行,而女人的重要性凸顯而出。律法限制以色列王多娶妃嬪,是有防止異教化的危險性<申17:17”恐怕他的心偏邪”>。所羅門王極是最佳例證<王上11:1-9>。此處押尼珥使用”這婦女的罪孽/邪僻、扭曲”<3:8原文>即是與女人發生關係的一種罪孽。

大衛非主動休妻,故他並不符合此條戒律所言的內容。外人的強力破壞神聖婚約,並不能廢除此約的神聖性。這等同女人在野外被人強暴一樣可憐<申22:25-27>。大衛此舉更顯其守護神聖婚約的可貴,也報答其妻曾經保護他的義舉<撒上18:12-17>,更有維護王權的用意在內。此對比掃羅的妃嬪之失去,他的重得失去之妻。又能測試押尼珥是否有能力或有真心立約。最後他對掃羅家不是敵意,而是善意和帶著和平而為。

五、 元帥 大能勇士、軍長

內戰對勢七年半,兩家主帥成為關鍵所在。此乃因王國形態使然。義惡之爭,軍人干政,謀逆背叛,北國之始作俑者在此處浮現。

由押尼珥對約押所說的一句戲耍話,演成的殺戮和種下約押的個人仇恨,這是他的再次失言。由於他在掃羅家的自我標榜/大有權勢,又與前王妃嬪同房看來,他是大有取代伊施波設為王之意。又由他一聽此舉受責,便發怒誓要反,竟說出”我豈是由大衛的狗頭”<3:8>這種藐視人的話來。但是由人來說,實是反諷,他自己不正是如此成為以色列人的狗頭?正如大衛之對亞比篩,以及亞吉王之言。但是他的權勢之大,能對外與大衛立約,對內能對以色列長老和便雅憫人展開說服,要他們來與大衛立約,擁他為王。只是人意不如天意,從前所種下的惡種,今日就來收此惡果。但他突然被刺殺,對於如此舉足輕重的人物,使大衛後續動作發揮了弭平人心的穩定作用。

六、 哀哭

同樣哀哭,意義卻異:一為失妻;一為失英雄。(重複第一章下)。一為個人;一為家國。帕鐵因王權而得人妻,今一因王權而失己妻;邊走邊哭,直到遭阻方回,情義可嘉,只是個人情事。大衛因強將橫報私仇,謀害和好之元帥大丈夫,又軟弱無奈,顯出全民心意,為他公開哀哭舉哀<3:31-39>。

七、 審判

罪與罰、義與賞、皆是依照個人的行為,依照真實來加以審判,而審判的依據是律法。而審判的處制方式,一是交神審判<3:10,28-29,39>;一是人作主親自審判<4:9-12>。(重複第一章上)。審判的目的,一是彰顯公平正義<3:34;4:11>;二是宣示作用<3:36;4:12>;三是教化警戒<3:38-39;4:10>。

大衛的妻子被父王強迫歸給帕鐵(或帕提)<撒上25:44>,其丈夫大衛雖然未死,卻非犯姦淫罪。因為她不是主動離棄大衛的;帕鐵也在王權下娶別人的妻子,被動接受人妻,應亦同米甲,非犯姦淫罪。或說是犯了苟合罪,也是見仁見智。大衛求歸還原妻,強調她是用一百非利士人的陽皮所聘定的<3:14;撒上18:25-27>。並非他主動離棄妻子,所以,無犯姦淫罪。以上的問題都是掃羅王個人罪孽造成的結果,可見掃羅為了自己的王位或王權之亂用,所帶來的悲劇使神的家國陷入何等的危險和混亂的局面。

又二軍長謀殺伊施波設之弒君,其討功求賞之意味濃厚。大衛看出其用意,引用前例<4:5-10>;又加以判斷”何況惡人將義人(不說是雅威的受膏者)殺在他的床上,我豈不向你們討流他血的罪,從世上除滅你們呢?”<11>。律法禁止埋伏謀殺人<出21:13-14>,故按律處死,又公開示眾<12>。此二案例皆是以:”假作”<3:27;4:6>為掩飾,皆是謀害義人。而大衛都表示自己的無辜,澄清誤會,免得因為誤會是他主使的,而造成更大的問題。他也把此二人同葬。

大衛作王統一以色列國,是已經達到神眼目中合他心意的人,也就是已經達到長大成孰的完全人,就是達到神標準的律例典章之義。如此才被神升為至高。作為將來基督徒的榜樣和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