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撒下 2Sa 12:1-13:39)。時間:2013-05-11 安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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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2sa
拿單向大衞說比喻。對於比喻的解釋,應掌握要旨,不應該強求凡事俱合。
大衞下判語:「行這事的人,是死的兒子。」(直譯)
按(出 Exo 22)偷牛者以五牛賠一牛,偷羊者以四羊賠一羊。此處談羊,故賠四倍。
大衞借亞捫人的刀殺害赫人烏利亞,又娶其妻。此乃違十誡「不可貪戀鄰舍的妻」。
大衞藐視雅威。大衞殺烏利亞之事只有他和約押知道,但是神要使其妃嬪在日光之下與人同寢,作為報應。
由於先前在攻打亞捫人京城拉巴時,大衞並不親征,而犯下大罪,這乃因他藐視仇敵(,以為能夠攻下,不必擔心)。
(20)雅威的殿(房子),這指的是會幕,存放約櫃之處。
大衞本要為雅威建殿,先知拿單說:王可照你心意而行。但由於孩子的死,使大衞明白,凡事是神所掌控,人必有所不能行。
拔示巴在王權之下,沒有自主能力,又因喪子,因此悲傷。大衞安慰之,使之受孕生子所羅門。
此說有兩種可能,一是約押真的不想搶奪王的榮耀,一是希望大衞出征……
這是對應先前亞捫人羞辱大衞的使者,大衞在此使亞捫服苦,生產當時稀有的生產工具及建築材料。
大衞的長兄(大哥)是以利押,而不是示米亞,示米亞較可能是他的三哥(音似),故應改譯為「兄長」較為合適。
約拿達出詭計,助暗嫩玷辱其妹。
(利 Lev 18)明確禁令不可亂倫。
此字即「拿八」。
他瑪向暗嫩說:「你可以求王,他必不禁止我歸你。」
暗嫩先是亂倫,後是厭惡拋棄。
由於大衞沒有處罰暗嫩,並不為他瑪伸張正義,導致押沙龍伺機報復。
先前出詭計的約拿達,此時告訴王,押沙龍要殺的是暗嫩,而不是眾子。
經文記約拿達三次說話,顯明他是個狡猾之人,並不出面承認錯誤,反而裝作是聰明的哲士,能預料事情。
押沙龍逃到其外公基述王那裏。
他瑪的處境類似於拔示巴,但是他瑪另外說了話。
大衞和暗嫩都犯淫罪,但暗嫩不比大衞,他並不悔改,因此罪應得。
(撒下 2Sa 12:14)原文是「大大的藐視雅威的眾仇敵」。大衞表示要為雅威建殿的心意後,先知拿單說:你可照你的心意去行。大衞常照他的心意行,但並非凡事都合神的心意。
從大衞對待米非波設及其僕洗八(後述),可作例證。
大衞在(撒下 10)對亞捫人示好,這不合摩西律法「永不可求摩押亞捫的好處」。大衞在約押攻打亞捫人時,並不御駕親征,仍待在耶路撒冷,反而去犯了罪,這便是「藐視雅威的眾仇敵」。
主耶穌要求門徒要「儆醒」,要「夙夜匪懈」,如同戰場上的士兵,絕不放鬆。——TJD
犯了殺人、姦淫、說謊、偷盜。
不尊重神的話,就是不尊重神。神是聖潔的,故人也當聖潔。
大衞先前不御駕親征,後來聽了約押的話而親征。他作為王,必須要帶兵征戰,而不是派人去打仗。人親自出征,就可免了私下裏的犯罪。在公開的征戰中,就可以避免人在陰暗面的犯罪機會。
(14)雅威的眾仇敵前接有一受詞記號,是直接目的格,故應譯為「大大的藐視雅威的眾仇敵」。由於大衞是暗中犯罪,仇敵並無從知曉,因此不太可能因此得到藐視的機會。
聖經並未說明約拿達的下場。
由於大衞並未嚴懲暗嫩,導致押沙龍伺機殺暗嫩。在大衞和眾臣手足無措之時,他竟斷言眾子平安無事,僅是暗嫩被殺。這明明是肇始於他,深知其來龍去脈,卻因此興風作浪,謀取個人權位。
這表明了,在王身旁的人,若是存在惡人,對於國家實非幸事。作者表明出其中的奸臣,足以為鑒!
有人說,聖經中文和合譯本有神的旨意,有聖靈的帶領,其中的問題也是如此。該如何面對?——WHL
聖經最早的是拉丁文譯本,後來各國為突顯其國力及宗教思想,便各自翻譯,並加入各自的解釋。
中文譯本初期以文言文為主,後來逐漸改變成白話文。和合本是在二十世紀初所出版的,是當時數十種中文譯本之一。由於大多數民眾並不熟習文言文,因此這版本便盛行,但是長久以來,其中的許多錯謬遭人詬病。
現今許多教派不斷高舉和合本,是因為其中的譯文支持他們的教派思想,這是最主要的原因。
大衞之子死於無辜,是由於其父的死。藉此死讓大衞明白其罪之深重、及可怖!
暗嫩是大衞的長子,他的死是由於大衞並未嚴懲暗嫩的罪,未按公義行。
我們常常犯了錯,卻如大衞一樣的輕忽,以為只要悔改就好了,而沒有認真對待!
若你不憐恤人,也不被神憐恤;(太 5)若你憐恤人,則會得神的憐恤。(太 6)求神赦免我們的罪債,因為我們赦免了別人的債。
為何神不聽罪人的禱告?因為神厭惡惡人的獻祭。不憐恤人的是惡人。
不應當如同外邦人求外邦神。若人不按照神的旨意去行,則神不會垂聽。
許多基督教朋友認為,要拚命去禱告,徹夜禱告,去催逼神成就。這種看法不對!神的旨意絕不因人的催逼而改變。
大衞所行的惡如同外邦列王所行。
我們的一生,是否在受洗後,真的結出悔改的果子?基督徒的一生就是還債的一生!
大衞王犯罪,作了也錯、不作也錯。
我們的一生就如大衞王的一生。
(林前 )要敗壞他的肉體,要叫「他的」靈可以得救。(譯文的問題)
和合本在諸多方面譯文的錯誤,有著許多陷阱。神容許這些陷阱存在,正好可以讓人處處小心,謹慎查考,以免入迷。若人是粗心大意,誤以為只要和合本就夠,正好落入陷阱,不能自拔。
有多詞重覆四次:房……
八次:眾子,妹子。
十二次:兄弟。
有四小段:描述王和他的兒子的關係。
聖經用「四」來表示:屬地的,屬人的。要讓人了解,要成為屬靈的、屬天的。
神學上的用意:屬地的世界是有別於屬天的。屬地的約拿達看似掌握一切,也能邀功,不受刑罰。這表明背後主使的撒但。
(詩 14)愚頑人心中說,沒有神。……吞吃神的百姓。
(詩 36)惡人的罪過,眼中沒有雅威的敬畏(沒有雅威的律法)……圖謀惡事。——這就是在說約拿達。
無神論,不是真認為無神,而是反神論、非神論,因為他們自以為神。約拿達是代表,他藏在王宮中、在教會當中,在我們身邊,要很小心。
約押的言行中,有3與7數,同樣大衛也有3與7數
各節基本上都是以3個動詞為主架構,在加上他詞或重覆加強之;
特別以4數作為基調,把此數所表徵的含意:屬地的、屬情慾的、屬鬼魔的等,加以強調,凸顯出罪與罰來。
此處的7數是亂倫破壞了婚約。
3數 逃走(34,37,38);
大衛王是人君,高高在上,古人律法是神明藉著君王的口,定給臣僕去遵行的,而王命就是神命,二者不能區分。因此,君王若違反自己所定的法時,無人可以置啄,就連祭司都不能代勞。只能由神明親自審明判罰。先知的出現就變成必要。又君王犯法,不能與一般百姓相同處治。否則,大衛王早已人頭落地,石刑侍候(申22:22-24)。何況是沒有審判官、也沒有見證人,又要如何來定他的罪呢?
另外,對於拔示巴的被姦淫,也不能按照律法加以定罪,她等同就是一位在田野被人強暴一樣,呼救無人(申22:25-27)。
這也是極其弔詭的一件事,明明是犯下律法的大罪,卻不能加以治罪,除了是因無人發現(遇見)外,最重要的是「王的典章」(怎樣管轄他們,原文)(撒上8:9-18)實際已經取代了神的典章,因為「王」已經被取代(8:7-8)。
由此可知,選立人王是棄絕神為王,取代神典章。所以,何9:15說:「一切的惡事都在吉甲」,因為是立王開始於吉甲地(撒上11:14-15),他們在那裏更新國度(立,原文)、立王、獻祭。但神卻說:「我在怒氣中將王賜你,又在列怒中將王廢去」(何13:10-11)。因有如同外邦人那樣的人王,就等同神明如埃及法老、巴比倫王等。如日後的所羅門王也變成神君態勢了。
「叫雅威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原文直譯「大大徹底蔑視雅威的諸仇敵」。此意為大衛本身在對待亞捫人的態度上,是輕忽隨便的問題,而非仇敵得到褻瀆的機會,因為不可能知道此事。由開始大衛對亞捫人示好,反遭其辱引起戰爭,到親征得勝後的鬆懈怠惰,放縱情欲。經文把他犯罪始末置於與亞捫人戰爭中間,正是凸顯此種輕敵怠慢之態度。原來人最大的仇敵不在外面,乃是在人裡面的肉體。肉體有罪惡住著,是沒有良善的器皿(羅7:14-19)。
又由(12:9-14)看來,(9-10)使用重複用詞強調三個動詞「藐視、殺害、娶了」。可知這是顯出他在極其興盛,外無強敵威脅之後,自己已經自視為神君、是神矣。就當時外邦列國君王,對待寄居外人,視為自己產業,是故,殺夫奪妻,可也。如亞伯拉罕父子的遭遇(為保夫命,不敢公開夫妻關係,而宣稱是兄妹關係。),可以印證此種說法。因此大衛所行的等同外邦列國一樣。
嗚呼哀哉!神的選民又如同外邦一樣。無辜孩兒之死等同烏利亞之無辜受害一樣。「故此」二字點出大衛蔑視仇敵的結果,他殺無辜人,敵殺無辜子。正如神救選民(神長子),以埃及長子來代替一樣。
12:31「放」(HB7760)也有「設立」之意味,故有奴役戰俘,使他們擔任農工事業的意思,如法老奴役選民一樣。所以不是殺害。此四種物皆與農業建築有關。
13:13「他必不禁止我歸你」,此應是緩兵之計。情急之下,如此出口。大衛不可能贊成這種公開亂倫違背律法的婚事。
13:15 暗嫩的大轉變極其不可思議。原來此章開始即是非常事件,必須與上文連接對照。原來這是大衛的罪責連累其子女反常,墮入與他一樣的罪過中。正如(出20:5-6)的報應律。
13:21 大衞對暗嫩的大發怒,卻任憑邪惡橫行,毫無公義作為,並未除惡務盡,遺下後患無窮。
押沙龍之憤恨,如同雅各眾子對示劍玷辱他們妹子底拿的翻版。雅各卻毫無作為。(創33 章)。
大衛對人嚴厲(12:5-6),卻對自己人寬怠,律法只是擺樣而已,對王室無效。對受害者不秉公行義了(8:15)。
容讓約拿達這號人物出現在王前,就必有亞希多弗、押沙龍的陰謀篡位的可能。大衛詩篇中說的:「我要用智慧行完全的道,你幾時到我這裡來?我要存完全的心行在我家中。」(詩101:2),這種理想就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