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會:LYH、LYX、WCM; 提供資料:WCM; 日期:20230706; 記錄編修:WCM。
A:
實際上的揀選是由抽簽而成(5節)。准確的程式因第6節翻譯上的困難而晦澀不明。主要的兩種替代,
一種是從以利亞撒和以他瑪輪替取出一個簽,而最後八個名字從以利亞撒取出(NIV、NRSV、RSV、REB、NEB);212
另一種是以他瑪家族每取出一個簽,以利亞撒家族就取出兩個簽。213
贊成前者是以二十四個歌唱家的班次為一個類似的模式,其中,最後的十個名字都是從希幔家抽出來的(二十五4~5、22~31)。抽簽(5節)在某些情況中會采用,使那些屬於神的人借著這方式,讓神在他們的生命中表達祂的旨意,參考這可能的同義字體容祭司是「神聖的官員」(REB、NEB;比「聖所的官員」要來得好,NRSV、RSV,參NIV),和「神的官員」(如NRSV、RSV)。在這個情況中特別的合適,因為個別祭司的職責並沒有不同。祭司體系不是建立在能力上,乃是作為代表,並且甚至是較大的以利亞撒家族也沒有佔到好處,每個家庭都公平地被揀選(「都相同」,NRSV、RSV)。抽簽的用法當然不會與王室指派的體系相沖突(二十三4~6)。反而,可以讓由君王原先已經建立起來的職責,落實分配到各班次。
「從以利亞撒和以他瑪輪替取出一個簽,而最後八個名字從以利亞撒取出(NIV、NRSV、RSV、REB、NEB);」
班次順序 | 班次名 | 父家 |
---|---|---|
第一掣出來的是 | 耶何雅立、 | 以他瑪 |
第二是 | 耶大雅、 | 以利亞撒 |
第三是 | 哈琳、 | 以他瑪 |
第四是 | 梭琳、 | 以利亞撒 |
第五是 | 瑪基雅、 | 以他瑪 |
第六是 | 米雅民、 | 以利亞撒 |
第七是 | 哈歌斯、 | 以他瑪 |
第八是 | 亞比雅、 | 以利亞撒 |
第九是 | 耶書亞、 | 以他瑪 |
第十是 | 示迦尼、 | 以利亞撒 |
第十一是 | 以利亞實、 | 以他瑪 |
第十二是 | 雅金、 | 以利亞撒 |
第十三是 | 胡巴、 | 以他瑪 |
第十四是 | 耶是比押、 | 以利亞撒 |
第十五是 | 璧迦、 | 以他瑪 |
第十六是 | 音麥、 | 以利亞撒 |
第十七是 | 希悉、 | 以利亞撒 |
第十八是 | 哈闢悉、 | 以利亞撒 |
第十九是 | 毘他希雅、 | 以利亞撒 |
第二十是 | 以西結、 | 以利亞撒 |
第二十一是 | 雅斤、 | 以利亞撒 |
第二十二是 | 迦末、 | 以利亞撒 |
第二十三是 | 第來雅、 | 以利亞撒 |
第二十四是 | 瑪西亞。 | 以利亞撒 |
「以他瑪家族每取出一個簽,以利亞撒家族就取出兩個簽。」
班次順序 | 班次名 | 父家 |
---|---|---|
第一掣出來的是 | 耶何雅立、 | 以他瑪 |
第二是 | 耶大雅、 | 以利亞撒 |
第三是 | 哈琳、 | 以利亞撒 |
第四是 | 梭琳、 | 以他瑪 |
第五是 | 瑪基雅、 | 以利亞撒 |
第六是 | 米雅民、 | 以利亞撒 |
第七是 | 哈歌斯、 | 以他瑪 |
第八是 | 亞比雅、 | 以利亞撒 |
第九是 | 耶書亞、 | 以利亞撒 |
第十是 | 示迦尼、 | 以他瑪 |
第十一是 | 以利亞實、 | 以利亞撒 |
第十二是 | 雅金、 | 以利亞撒 |
第十三是 | 胡巴、 | 以他瑪 |
第十四是 | 耶是比押、 | 以利亞撒 |
第十五是 | 璧迦、 | 以利亞撒 |
第十六是 | 音麥、 | 以他瑪 |
第十七是 | 希悉、 | 以利亞撒 |
第十八是 | 哈闢悉、 | 以利亞撒 |
第十九是 | 毘他希雅、 | 以他瑪 |
第二十是 | 以西結、 | 以利亞撒 |
第二十一是 | 雅斤、 | 以利亞撒 |
第二十二是 | 迦末、 | 以他瑪 |
第二十三是 | 第來雅、 | 以利亞撒 |
第二十四是 | 瑪西亞。 | 以利亞撒 |
經文:在以利亞撒的子孫中取一族[原文:抓取以利亞撒且抓取]、在以他瑪的子孫中取一族[原文:抓取以他瑪]。
「連續抓取以利亞撒兩次,然後抓取以他瑪一次。」
班次順序 | 班次名 | 父家 |
---|---|---|
第一掣出來的是 | 耶何雅立、 | 以利亞撒 |
第二是 | 耶大雅、 | 以利亞撒 |
第三是 | 哈琳、 | 以他瑪 |
第四是 | 梭琳、 | 以利亞撒 |
第五是 | 瑪基雅、 | 以利亞撒 |
第六是 | 米雅民、 | 以他瑪 |
第七是 | 哈歌斯、 | 以利亞撒 |
第八是 | 亞比雅、 | 以利亞撒 |
第九是 | 耶書亞、 | 以他瑪 |
第十是 | 示迦尼、 | 以利亞撒 |
第十一是 | 以利亞實、 | 以利亞撒 |
第十二是 | 雅金、 | 以他瑪 |
第十三是 | 胡巴、 | 以利亞撒 |
第十四是 | 耶是比押、 | 以利亞撒 |
第十五是 | 璧迦、 | 以他瑪 |
第十六是 | 音麥、 | 以利亞撒 |
第十七是 | 希悉、 | 以利亞撒 |
第十八是 | 哈闢悉、 | 以他瑪 |
第十九是 | 毘他希雅、 | 以利亞撒 |
第二十是 | 以西結、 | 以利亞撒 |
第二十一是 | 雅斤、 | 以他瑪 |
第二十二是 | 迦末、 | 以利亞撒 |
第二十三是 | 第來雅、 | 以利亞撒 |
第二十四是 | 瑪西亞。 | 以他瑪 |
祭司家族名單的第一位耶何雅立(7節),馬喀比是他的後裔(馬喀比一書二1)
WCM:認為第三種比較可能。
在此應該只是決定前後次序,不是決定是否參與。
之後十二使徒⋯⋯
由後來的情況看來,抽簽似乎不是必要的,也不是重要的。
(路)中施洗約翰之父撒迦利亞,他是屬於「第八是亞比雅」(代上 24:10)。
按尼希米記,應該是延續此二十四班。
由此表明是按照摩西五經的內容。
以上,是對於律法的增添,為了服事的需要而增添,但是基本的要求不可改變。
耶穌責備文士法利賽人在於,他們改變了律法的要求,因此他們增添便不是好的增添,換言之,他們的增添取代了原律法,他們等於是拜了另一位神。
WCM:
LYX:
尼希米記中,歸回的祭司,只有十族,但似乎還是分成了二十四班,因此,就不全是按家族而分班了。
以下,利未的子孫,也是分出 24 位。
利未其餘的子孫如下.
亞希米勒與撒督一同出現(3節)是在意料之外,因為撒督經常是與亞比亞他為同伴的(撒下十五35,十七15;王上四4;代上十五11)。亞希米勒可能是這位亞比亞他的兒子(參:撒下八17;代上十八16)。214提到亞希米勒,可能是在反映大衛和亞比亞他之間逐漸產生的嫌隙,這是亞多尼雅叛變的後果(王上一7及下)。
(7-19)雖然這些名單中的十二個是散見於以斯拉記-尼希米記的名單中,但剩下來的十二個在聖經當中卻沒有其他的經文提到。耶大雅(7節)出現六次,和耶何雅立(7節),四次,是聖經其他地方用到最多次的。馬喀比是耶何雅立的後代(參:馬喀比一書二1),而施洗約翰是亞比雅的後人(10節;參:路一5)。哈歌斯家族(10節)在被擄時難以建立他們合法的族譜(拉二61~63=尼七63~65),但是他們被包括在這裡,說明他們可能再獲確認,或至少他們的聲明是正確的。後來在猶太人實際的運作中,二十四個班次的數目,是根據以月亮作為年歷的四十八個星期,每一個班次事奉一周,一年事奉兩次。
20-31. 這是利未人的一個祭司模式。就如先前的段落,這個結論(30b ~31節)說明了這些名字的目的,也就是說,這是另一份利未人家族的名單。這些人名實際上都是重復二十三章16~23節的,不過更增加了一個新的世代。而多增的世代未必就是在第二十三章中最接近的接續者,可能是編輯者在他自己的時代列出這些家族的代表。更進一步的困難是只有哥轄(20~25節)和米拉利(26~30a節)的後代被包括,而革順的卻被省略掉了。一個可能的解釋是,在兩章中哥轄的後代跟隨著祭司,所以第20節只是從第二十三章關於祭司的附注之後挑出這名單。也有可能還有進一步的連接。利未其余的子孫(20節)也可能被限制為只是祭司的助手,與那些在二十三章28~31節提到的人共同擔負聖殿行政的工作(參二十三4)。類似這種工作分配,可在守門者沒有包括革順的人(二十六19),和庫房沒有米拉利的人(二十六20、32)這事實上得到證明。
LYX:
只有「歌轄族」和「米拉利」的子孫,沒有「革順」族。
LYH:
特別記載利未族家譜人名,神職人員興
Q:(WCM)抹利的家族,其中的分別?
基士的兒子們去娶了以利亞撒的女兒們,但是生子繼承以利亞撒,是按照「西羅非哈女兒們」的模式。
(代上 25)
要查考的是,不變的體系與變更的體系何在?
比較祭司體系與新約(來)體系之差異
祭司體系是不會廢的,即神會透過中介者來向人啟示,即「中介體系」是不會變的。
服事神的人,原則是不會變的,必然是有條件的,如同保羅為教會挑選長老執事,也是有條件有標準的。
過去如何透過祭司服事神,後來如何透過教會工人服事神,原則沒改變。改變的是執行的細則,因人事時地物而變,根據需要而加添。
律法的不改變,是對於其原則的不變
例如:食物潔淨律,原則是為了使人不沾染汙穢,以利人不會在敬拜神的事上干犯神。
基督教的人,對於律法,沒有去思想律法的中心思想是什麼。
由(代上 24),祭司需要利未人幫手來配搭,就如夫妻,即便一個人再強大,仍需要幫手。
(25:1)
06635 冠詞הַ+名詞,陽性單數 צָבָא 軍隊、戰爭、服役
本詞在(民)中也用在利未人上,他們也被視為是爭戰者。
A:
WCM:
「軍隊的眾首領」一詞,即「眾軍長」,原文如下
וְשָׂרֵי | 08269 | 連接詞וְ+名詞,複陽附屬形 | שַׂר | 王子、統治者 | |
הַצָּבָא | 06635 | 冠詞הַ+名詞,陽性單數 | צָבָא | 軍隊、戰爭、服役 |
可見於下文(代上 26:26-27),指軍隊的軍長,不限支派。
又可見於(代上 27:3, 5)等節,指各支派的軍長(單數),其中(代上 27:5)特指利未支派的軍長,全章所指的軍隊均是指防衛任務之平常軍隊。
而(代上 25:1)本處的「眾軍長」,應該就是指以上所謂的眾支派軍長之集合,他們齊聚,陪同大衛王,使利未詩頌職任加以分別(使役動詞)。
原文使用「介系詞 לְ le」,應該是用來表示「大衛使分別」的動作,是「關乎職事工作」,即下述的詩頌工作,因此表示「關於⋯⋯目的」。此一想法與《LXX》譯文想法相似。
然而,問題出在於,有人抱持「介系詞 לְ le」是說明此職事工作是關於軍隊,典型的代表就是《信望愛直譯》「事奉團的領袖」之想法。個人認為,這並不是對原文的正確理解。
從整體意義而言,本節是表明,大衛進行使分別的動作,由眾軍長陪同,分別的內容是關於工作、關於亞薩、希幔並耶杜頓的子孫說預言在琴、在瑟、且在鈸⋯⋯。
之所以眾軍長會參與此分別動作,是因為視詩頌為爭戰的重要核心,根據摩西律法中,軍隊出征必有約櫃角聲詩頌伴隨,雅威的同在才是爭戰得勝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