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5(回應 1):馬可福音的律法論(3)洗手吃食爭議 ====== 作者:WCM;講論日期:20240706;初稿日期:20240626。 本文乃回應:[[topic:law:20240629090000|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5:馬可福音的律法論(3)洗手吃食爭議]] ===== 針對〈參、二、1、新約福音並未更改舊約的潔淨律法〉內容 ===== > 文中提到: > > 「耶穌的門徒是以俗手去吃那食物,耶穌並未否認,他否認的是俗手去吃那潔淨食物不會使人成為汙穢。潔淨的食物不因人的因素而改變成不潔淨的食物⋯⋯」 ==== 舊約律法的相關規定 ==== ==== 平安祭的聖肉,若接觸了汙穢物,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若不潔淨的去吃了聖肉,此人必要被剪除。 ==== === (利 7:15-21)平安祭肉的相關規定 === * (利 7:19)「而那肉(平安祭肉),就是它接觸到任何汙穢的,它不可被吃,它要用火焚盡;而那肉,所有潔淨者都可吃。」 * 可見,祭肉會因「接觸汙穢」而被玷汙。 * 被玷汙的祭肉不可被吃。 * 「用火焚盡」目的應該是使被玷汙的祭肉不被他人誤吃,如同上文超過時間剩餘的祭肉處理方式(利 7:17)。 * (利 7:20-21)人若染了汙穢,就不可去吃祭肉,否則要被剪除。 * 原理同上,首先,祭肉會被此汙穢的人接觸,祭肉會被玷汙。 * 再者,被玷汙的祭肉本應用火焚盡,然而,卻又被此汙穢者吃下,等於是一錯再錯,罪加一等。 * 「此人要被剪除」是對此重大惡行的處置方式。 === 據(該 2:12-13)若是被摸死屍者接觸祭肉,祭肉會被玷汙。 === * (該 2:12-13)經文: * Hag 2:11 萬軍之 雅威如此說、你要向祭司問律法、 * Hag 2:12 說、若有人用衣襟兜聖肉、這衣襟挨著餅、或湯、或酒、或油、或別的食物、便算為聖麼.祭司說、不算為聖。 * Hag 2:13 哈該又說、若有人因摸死屍染了汙穢、然後挨著這些物的那一樣、這物算汙穢麼.祭司說、必算汙穢。[註該2:13 挨著這些物:指挨著上文的祭肉和潔淨食物。] 以上經文都只限於「祭肉」,是分別為聖的,並不是指一般的食物。這樣的祭肉,被染了汙穢之人接觸後,會被玷汙,變成不可吃之物。 雖然此處祭司談到「別的食物」,但這應該是指,獻完平安祭之後,眾人一同分享祭肉,一同吃食的筵席。此時,若有人染了死屍的汙穢,按律法規定,不應當共席同享,更不當吃聖別的祭肉,而應出營隔離生活才是,因此,若是出席接觸聖別之祭肉及席上的食物,必然造成汙穢。 由於是特指獻祭後的共享分食的場合,因此不能隨意將以上的規則擴展到一般場合,也就是說,染了死屍汙穢的人,並不會一起共食沾染,一般潔淨的食物,也不會接觸到這樣的汙穢。 ==== 一般潔淨可吃的食物,是否有可能會被玷汙成為不潔淨? ==== (利 11:29-38)「地上繁殖的滋生物的死屍」接觸沾染汙穢,會使潔淨可吃的食物變成汙穢的情況。 * (利 11:29)而這個對你們是汙穢的,在那地上繁殖的滋生物,即那鼬鼠、那老鼠、那蜥蜴與牠的類別,和那白鼬、大蜥蜴、守宮、烏龜、變色龍。⋯⋯凡是在牠們死亡時觸摸到牠們的,他要汙穢直到那黃昏。⋯⋯凡是在牠們死亡後,從牠們之中掉落在其上的, * (利 11:34)從所有的那食物中,就是它可以被食用的,水〔意:指上節瓦器裏的水〕沾在其上的,它要變為汙穢,且所有的飲品,就是在所有器冊中可以被飲用的,它也變為汙穢 * (利 11:38)且當水被澆在種子上,且從牠們的屍體中掉落在其上,它對你們是汙穢的。 當「地上繁殖的滋生物」的死屍掉在食物上,且有水沾在其上的,就變成了汙穢(利 11:34)。 當「地上繁殖的滋生物」死屍掉在栽種的種子上,(若是乾燥的)則是潔淨的(利 11:37),若是澆了水,才會變汙穢(利 11:38)。 經文限定要符合二個條件,才會導致潔淨的食物變為汙穢: * 1、地上繁殖的滋生物的死屍掉在其上,即接觸潔淨的食物,或種子; * 2、要連同有水的情況,即潮溼浸潤。 意味著,沒有完全符合則不會造成汙穢,例如乾燥沒有水沾溼時。 因此,雖然要使潔淨的食物成為汙穢是有可能的,但並不容易,並非簡單地接觸不潔之物而已,必須完全符合以上條件才算。 關於如何處理不潔的舊約律法規定,見[註1]。 === 若食物是被染了其他汙穢的人摸了,是否也會受汙穢? === * 據上文說明,律法中規定了「分別為聖的,可吃的祭肉,會因不潔之人的接觸而沾染汙穢,變為不可吃。」,但僅限於「祭肉、聖肉」,而非指「一般潔淨食物」。 * 據(利 15 章)不潔者所躺、所坐過之物,其身體,若潔淨者接觸到,都會使人不潔,但規定中未明確提到「食物」。 === (利 15 章)患漏症者不潔且未水洗之手,所摸的瓦器要打破,所摸的木器要用水涮洗,這點是否與「食物」有關? === * 特別有關於患漏症者不潔者的經文(利 15:11-12),若他不洗手去摸了人或是其他器物,均會玷汙之,特別是談到「瓦器要打破」,似乎是與食物有關。 * 這一段的經文,極為相似於「地上繁殖的滋生物的死屍會汙穢食物」(利 11:29-38)。 === 需要探討的是,(利 15:11-12)「患漏症者未水洗之手所摸的瓦器要打破」用法,是否是(利 11:33-34)的簡述?是否適用於食物沾染汙穢? === == 「地上繁殖的滋生物的死屍之汙穢」 == * |Lev 11:32 |凡是在牠們死亡後,從牠們之中掉落在其上的,它要變為汙穢,無論是木器、衣服、皮件、麻袋,不拘是用它們做任何工的器具,它都要放進水中,且它要汙穢直到那黃昏,而它才為潔淨。|| * |Lev 11:33 |且一切的瓦器〔意:多指盛水用〕,就是從牠們之中掉落在其中的,所有在其中的就要變為汙穢,而你們要打碎它。|| * |Lev 11:34 |從所有的那食物中,就是它可以被食用的,水〔意:指上節瓦器裏的水〕沾在其上的,它要變為汙穢,且所有的飲品,就是在所有器皿中可以被飲用的,它也變為汙穢。|| == 「患漏症者不潔者之汙穢」 == * |Lev 15:10 |而那一切觸摸到任何物品的人,就是在他之下的,他變為汙穢直到那黃昏,且那拿了它們的人,他要洗滌他的衣物,且用水洗澡,並他變為汙穢直到那黃昏。|| * |Lev 15:11 |且一切的人,就是那洩漏者觸摸到他的,且他的雙手未曾用水洗刷的,這人要洗滌他的衣物,且要用水洗澡,並他變成汙穢直到那黃昏。|| * |Lev 15:12 |而瓦器,就是那洩漏者觸摸到它的,它要被打碎,且所有木器要用水洗刷。|| 由於律法規定,患漏症者應出營隔離生活,因此上述情況可能是出營之前造成的接觸。 ===== (可 7:2)「俗手(未洗過之手)」是否是汙穢的?我認為「不一定」! ===== 「俗手(未洗過之手)」不一定就是汙穢的。 * 一、若此人是潔淨的,並沒有汙穢,那麼他的手無論洗或不洗,都沒有汙穢。 * 我認為,跟從耶穌的門徒,他們就是這種情況。他們就算是用「俗手」取食物吃,也沒有造成汙穢。 * 二、若此人先前沾染了汙穢,尚未完成潔淨工作,則他仍在汙穢當中,他的全身,包含他的手無論怎麼洗,仍是汙穢的。但並沒有律法說,他會玷汙潔淨的食物。 * 例如前述「摸了死屍」,且未完成潔淨程序,那麼他整個人是汙穢的,他就算是「洗手」,他的手仍是汙穢的,直等到他得潔淨後,就不再有汙穢。 * 「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民 5:2),這三種不潔,都是持續時間較長,因此需要出營生活,與一般百姓隔離,不生活在一起,以避免沾染其他的潔淨者。 * 有的汙穢的潔淨要求是「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持續時間較短,要求動作較少,沒有要求出營隔離,但也必須完成要求才算是潔淨。 * 因此,對於汙穢不潔如何得潔淨,應該按照妥拉律法的指示,而不是按照猶太拉比所定的「沐浴、洗手、如廁」等律法之外的條規。 ===== 針對〈參、二、3、就猶太傳統,對於從外面世界中沾染不潔⋯⋯〉之看法 ===== > 文中提到: > > 「律法只定規人若不潔,若為沾染的不潔,只要沐浴更衣即可隔日為潔。」 * 查(民 19:11-13)「摸死屍」之汙穢,亦屬沾染的不潔,會有七日的不潔。因此作者所述僅為部份事實,並不周全。 ===== 對於(可 7:1-20)的解釋 ===== ==== 從「懷疑沾染不潔」來看 ==== * 我提出從另一角度來解釋本段。我認為解釋本內容可以其中一個關鍵點來解釋,即此一猶太傳統是起因於人們「懷疑沾染不潔」,因為有這個前提,才需要後續的多個動作來確保除去那可能沾染到的不潔。 * 這「懷疑沾染不潔」,是心思意念的層面,若僅是要求自己注意,是指戒慎恐懼,處處小心自己的行為舉止,出發點是好的。但若是處處用於審視他人,那就要注重事實,必須謹慎,要按確切的證據才能下判斷,不能隨意去懷疑別人不潔,一旦隨意懷疑別人不潔,就往往成了「誣告、毀謗、定義人為有罪」。 * 我認為,很可能這就是文士、法利賽人們批評門徒飯前不洗手的背後原因,因為他們已經在心中斷定,門徒的手是不潔的,手是肢體之一,也意味著門徒全身是不潔的,因而說出以下論斷的話:「(幾位門徒)用俗手,就是用未清洗的(手)持續吃那食物。」(可 7:2)。這是肯定句,不是疑問句,表示說話者已經斷定,而不僅僅是「懷疑」。若僅是懷疑,還未構成誣告毀謗。 * 他們所說出「定門徒為不潔的話語」,就是耶穌所說「那出於這人出來的眾物(出口的)」(可 7:20),這樣的話語,正是會汙穢那說出此語的「這人」,因這人的內在本是汙穢的,才會認定那不洗手的門徒是汙穢的,然而他並沒有舉出門徒不潔的證據,因此這是不實的指控,換言之,就是「誣告、毀謗」,這正會汙染了誣告者自己。 ==== 吃下了經由汙穢的手所拿的食物,能靠如廁潔淨之嗎?此一猶太傳統教導合理嗎? ==== * 根據猶太拉比的傳統,上廁所有潔淨功用,但能否解決以下問題:「若拿潔淨之食物的手真的是汙穢的,那麼吃下去的東西是否還能靠如廁來潔淨之?」 * 猶太人的傳統說法,應該是三個動作都做才是能確保潔淨,而不是只有上廁所一個動作。 === 關鍵在於這人是否不潔,而不在乎這些動作是否能潔淨! === * 若門徒本身並無不潔,即使未洗手便取潔淨食物而吃,之後也會排出到廁所中,即使按照猶太拉比的傳統標準,仍然是潔淨的,並無不潔。 * 在耶穌的帶領之下,他清楚知道門徒是否潔淨。但若門徒真有沾染不潔,耶穌並未廢除律法與先知,門徒應會按照律法規定去潔淨自己。只要猶太人的傳統教導沒有逾越律法與先知的教導,耶穌沒有理由去反對之。 === 「門徒本身並無不潔」是解釋本段的重要前提 === * 有一個重要前提是「門徒本身並無不潔」,因此門徒在吃食之前,無論是否有洗手,他們都是潔淨的,因此他們不洗手吃飯也沒有不潔。 * 耶穌談到「排出到廁所」的事,其範圍僅僅在「上廁所」,是基於門徒是潔淨的,吃進去的也沒受玷汙,之後排出到廁所,也是潔淨的。 * 因此,我們認為不應該將此擴展衍生成「排出到廁所」可以使吃下了受玷汙的食物得到潔淨。 * 因此我認為,此處並不需要過份重視「排出到廁所」的功效如何,也不需要去額外思考衍生問題,例如是否能取代「沐浴、洗手」的功效? === 由本段看出猶太拉比傳統的對與錯 === * 實際上,潔淨的標準應來自於律法和先知,人的解釋和執行,也必須不違反律法和先知。此處文士、法利賽人主要的錯處在於「誣告毀謗、用惡意斷定人」,他們對於「追求潔淨」的出發點並沒有錯,但在執行、判斷人是否潔淨的做法上,是有瑕疵的。對於妥拉律法的意義,猶太拉比傳統教導常常發生「出發點正確、立意良好,但是做法錯誤」的情況,重複出現在福音書的記載中,也是耶穌不斷與他們發生衝突的根本原因。 * 耶穌不斷地提出「正確的做法」,目的是更正他們的「錯誤做法」,但耶穌仍然支持他們的「正確的出發點、良好的立意」,也就是「為了更好地去遵行律法」。 * 然而後代外邦的基督教會主流說法,卻誤解了耶穌所說所做的,竟然把「遵行律法」的前提給廢除了,實在可恨可悲! ---- ===== 附註 ===== ==== [註1]如何處理不潔的舊約律法規定 ==== === 一、針對「不潔」的處置 === * 要根據(利 11-15 章)的規定去處置。 === 二、針對因不潔所致之「罪」的處置(不含摸人的死屍) === 據(利 5 章)規定,摸了不潔之物,但他卻「不知道」,或譯「從他被隱藏」,他便為不潔,且有罪了(利 5:2),而他自己知道了,他便有罪了(利 5:3)。 (利 5 章)所述有罪的三大原因: - 聽見起誓聲音者,卻不願誠實告知他人,有關他看見或知道的事,他失去一個見證者當有的責任; - 因著觸摸不潔; - 因著誓言冒失。 觸摸不潔分二種: - 1、觸摸任何不潔之物,定義應該是(利 11 章)內容: - 任何不潔之物, - 或不潔之獸類死屍,或不潔牲畜的死屍,或不潔滋生物的死屍; - 2、觸摸人的不潔,定義應該是(利 12-15 章)內容: - 應該是不包括「觸摸人的死屍」。 個人認為,這是描述在事先不知道的情況下,觸摸了不潔,事後才知道。因為不是馬上知道,所以應該是會將汙穢擴散出去,為此需要付出「贖愆祭」的代價。 * 1、(利 5:5)「他要告白:他在其上犯罪的」 * 《和合本》「要承認所犯的罪」 * 2、要獻祭 * 第一種方式(一般財力者) * 獻贖愆祭:母羊,或母山羊,一隻。 * 第二種方式(較窮者) * 獻贖愆祭(由罪祭和燔祭組成):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 * 一隻作「罪祭」,一隻作「燔祭」。 * 第三種方式(最窮者) * 「罪祭」:「供物」就是細麵十分之一伊法為「罪祭」,他不可放油在其上,也不加乳香在其上,。 另外,對於「因誤犯而從雅威的諸聖別中犯罪」之情況,獻祭的規定如下: * 贖愆祭: * 完整的公綿羊。 * 由祭司估價銀子,另加五分之一。 === 三、摸死屍者得潔淨之規定 === * 摸死屍者得潔淨之規定: * (民 19:11-13)「必七天不潔淨⋯⋯到第三天、要用這除汙穢的水(紅母牛灰之水)潔淨自己、第七天就潔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