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5:馬可福音的律法論(3)洗手吃食爭議 ======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629; 初稿日期:20240421; 編修:WCM。 ===== 參、洗手吃食的律法爭議(可 7:1-23; 太 15:1-20) ===== ===== 一、各家說法對於本段經文的混亂解釋 ===== ==== 1、《新約聖經背景註釋》Craig S. Keener 季納著 ==== * A、將耶穌的話(可 7:14-15)按字面解釋,意即律法所強調潔與不潔的區分,只有象徵性的價值。 * 這區分是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分野,耶穌開啟不同種族與文化者的同桌用餐、交誼。 * B、(可 7:16-19)耶穌說,食物不能真正影響一個人,⋯⋯他將(利 11 章)的戒律:豬、狗⋯⋯等都已潔淨可吃了。 ==== 2、《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Archibald T. Robertson 著 ==== * (可 7:19)末句主詞是耶穌,學者認為「潔淨」這個分詞片語是後人或作者自己加上的,附加說明:「(他)潔淨所有的食物,或他宣告所有的食物都是潔淨的。」 * 另外:《信望愛網站》直譯經文也同上述看法,譯作:「(耶穌)潔淨所有食物。」在其翻譯之下有附註:「亦可譯作:且出去到馬桶裏,潔淨所有食物嗎?」 ==== 3、《新約引用舊約·上》P.86 ==== * 福音書作者將指出一項原則,最終明確支持廢除一切飲食律法(可 7:19b)。 * (太 15:11)的應用也導向一切食物都是潔淨的結論。 ==== 4、《丁道爾聖經註釋》柯勒著 ==== * 耶穌這麼說,是要廢除禮儀上潔與不潔食物之間所有的區別。 ==== 5、《每日研經叢書》 ==== * 耶穌所講的一切東西,在宗教的意識上並沒有清潔與不潔淨的之分。 * 食物的禁忌耶穌把整個思想宣告為無關宏旨的事。 ===== 二、個人見解 ===== ==== 1、新約福音並未更改舊約的潔淨律法 ==== * **A、福音書中的「食物」仍是按潔淨律法的規定** * 《馬太福音》和《馬可福音》作者都是遵守律法的猶太信徒,在其所記載事件中,論述的食物定義,是指符合(利 11 章)和(申 14 章)律法規定的食物,而與今日外邦信徒重新認定的食物(凡可入口的皆為食物),根本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定義。將兩者混為一談,才是造成對耶穌言語誤解的根本原因。 * **B、爭辯主題:符合律法的食物,是否會因人手的不潔而受玷汙?** * 法利賽人和耶穌爭辯的內容是:符合律法的食物,是否會因人手的不潔而受玷汙,亦即:手的不潔受玷汙,是否會使神定為潔淨的食物(如牛羊肉等)成為不潔。 * 但此段經文並非是要證明:「不潔之物」(如豬、兔、狗肉等)能成為潔淨的食物。 * 若果人的手是俗的,他是否也成為俗的?按照律法規條是只有當人的手去接觸律法規定為污的,才算是污穢的,並未規定未洗之手接觸食物會使之成為污的。而且未洗之手是否必然是污的,是猶太傳統認為有疑慮,就按最嚴格的來處置。 * **C、耶穌的門徒是以俗手(未洗之手)去吃那食物,耶穌並未否認之,但他所否認的是法利賽人的看法和定罪。** * 律法中所規定的食物條款,是要界定何者為可食的,何者為不可食的,此界定不會因人的潔或污,在吃食潔淨律法規定的食物時,改變食物的本質,或改變人原本是潔或污。 * 耶穌在律法的規定上,就解釋而言是較為寬鬆的,聖經文本未直接規定的,是按不束縛人的面向來實施。他既非撒督該人的只接受摩西律法的字面意,也非法利賽人的擴大解釋法。 * 由對觀福音書作者的寫作,可以看出耶穌在與人辯論律法時,常以另一處的律法經文作為他辯護的理由。意即他在教導門徒要通盤了解律法與先知,才不會落入被迷惑的處境。 * 耶穌認為,潔淨的人雖未洗手去吃那潔淨食物,也不會使他自己成為汙穢。 * **D、潔淨的食物不因上述人的因素而改變成不潔淨的食物** * 反之亦然,不潔淨的食物不因人的禱告變成潔淨的食物,這是耶穌所堅持的,也是保羅在(林前 8-10 章)「獻過祭的食物」之觀點。 * 會改變的因素是當人自身錯誤的念頭,堅持傳統(如猶太傳統或外邦傳統)規矩者,才會使吃的人受影響。 * **E、(利 7:19)「那肉,就是它接觸到任何汙穢的,它不可被吃」,這是特指「平安祭」之肉。** * (利 7:20)「人,就是吃歸雅威的平安祭牲的肉者,而他自身為汙穢的,而那人性命就要從他的民中被剪除。」; * (利 7:21)「那人當他接觸到任何汙穢,是人的汙穢,或被染為汙穢的牲畜,或任何汙穢的可憎物,而他吃了歸雅威的平安祭牲的肉,而那人性命就要從他的民中被剪除。」 * 此處經文規定已成聖物的平安祭物,會因人的污穢而不再是聖物了,不可再吃,因他使屬神的聖物成為俗物了。但經文不是指原為常人所吃的潔淨食物,會因人的污穢以致成為不潔淨的,否則將造成今日猶太人的禁忌,就是他們不吃非經認證的食物,此等禁忌是束縛人的,已經越過律法的本意。 * 保羅以市場所賣的潔淨食物,不須詢問背後來源就可吃用,他是反對猶太人的禁忌。(利 7 章)此處文意常造成人的誤解,也是猶太人以為洗手才可吃食規矩的由來,因他們按拉比傳統來解釋經文的意義,而非按律法的真義與神僕的見解。 * **F、符合潔淨律法之物才稱作食物** * 此處辯論前提的「食物」乃指「符合潔淨律法之物才稱作食物」的範疇之內,此先決條件若設定錯誤,解釋上就不可能正確。若對文章的主要背景不講究,必然造成解釋時隨個人習性而認定經文意義。   ==== 2、(可 7:19)「潔淨著那一切的食物」原文探討 ==== * A、首先「潔淨」一詞為現在主動分詞陽性單數主格。  * 此動詞按古希臘語漢語詞典,意為弄乾淨、淨化、洗淨、滌除血污。其抽象意義的名詞則有清瀉、排清、催吐之意。此處為分詞法,要視為動名詞用,則有抽象意義的名詞意涵。 * 就陽性單數主格而論,在(可 7:18-19)經文沒有其他詞的性數格與之相符,表示沒有對應的主詞。 * 參考其他經文,此句型與(徒 15:8-9)不同,在(徒 15:9)最後一句分詞片語和本處相似,略有差異,「潔淨」一詞為過去主動分詞陽性單數主格,由(徒 15:8)找到性數格相符的主格名詞為「神」,作為主詞(主語),故清楚指明是「神潔淨了他們的心」。 * 但是(可 7:18-19)沒有性數格相符的主格名詞,因此沒有明確的主詞,以致於今日的解經家產生不同的推論,或指這是《馬可福音》作者私自加上的結論詞,或是以耶穌說話者為主詞等等,然而更可能的是,原本就沒有主詞,是當作(可 7:18-19a)敘述內容的結語,用來表示其原因或時間。 * B、「分詞片語」是當作主詞動作的說明,即用以修飾主要動詞,因此「潔淨著那一切的食物」,是用來說明「由外面進入人裏面⋯⋯且出去到廁所裏」的動作,可譯作「因⋯⋯」或「同時⋯⋯」以表示其原因或時間。是用來補充描述主要動詞的情況,而不是獨立表達意義的子句。 * 故而《信望愛網站》的經文直譯頁面上,附註:或譯作「因為它不是進入他的心,而是到肚子,且出去到馬桶裏,潔淨所有食物嗎?」本片語不再當作獨立子句,而是連於耶穌說話的內容裏,更符合原本經文用意。 ==== 3、就猶太傳統,對於從外面世界中沾染不潔,又無法直接判斷當下為不潔時,才有要求回到自家時要沐浴、洗手、上廁所三項每日必行的潔淨動作。 ==== * 這些行為都為清除不明的汙穢沾染,耶穌引用他們傳統說法,上廁所既可排除一切可能被玷汙的食物,而使所食用的符合律法的食物成為潔淨,為何還要強制人必須要飯前洗手呢? * 律法只定規人若不潔,若為沾染的不潔,只要沐浴更衣即可隔日為潔。猶太傳統自行加上洗手、上廁所的內規,是出自人的解釋與謹慎,卻成為約束人的教條。 * 門徒都知這些規條,但當耶穌以此為比喻時,他們不明白,因他們已習以為常而不曾思考此等條規之間的矛盾。 * A、(可 7:18-19)應作疑問句,但常被人誤解為肯定句。 * 首先,由(可 7:18)開始的句子是以肯定回答的疑問句,直到(可 7:19)結束,都當以疑問句來讀(參照(太 15:16-17)句型用法,可以確定是疑問句),表達門徒不理解的內容,但是許多解經家常用肯定句來理解(可 7:19)內容,以致於將之斷句成兩句子而誤解之,在解釋上就上下意義不連結,彼此沒有關聯。 * B、由(可 7:18-19)都用連接詞 ὅτι hoti(G3754)所帶的子句,作為「不明白」ἀσύνετος  asunetos(G801)的受詞。 * 上下兩個 ὅτι 所帶出的子句是互補說明的。前句指出他們缺乏理解「從外而入的不玷汙那人」,下句指他們不理解「按猶太傳統說法,每日如廁潔淨那未知的汙穢物」。 * 因此今日學者他們誤將(可 7:19)最後的分詞片語獨立起來,視為分割的句子,這將使耶穌的說明內容,成了畫蛇添足! * 按文意(可 7:18)「不能玷汙他」就是(可 7:19)「潔淨(排清)一切的食物」。 ==== 4、若耶穌廢除食物律法,豈不真成了假冒為善? ==== * 當耶穌指責文士、法利賽人「因藉傳統而廢掉了神的話」(可 7:13; 太 15:6),而後對門徒解釋他的比喻(可 7:17)。 * 若果耶穌自己對食物律法的解釋,最終是按今日外邦解經家的看法,將食物律法全然廢除了,耶穌又站在什麼地位去批評文士、法利賽人呢?豈不更顯出他們眼中的耶穌才是假冒為善者嗎?耶穌竟然可以為門徒辯解,就廢掉神的律法,正如他們在馬可二章掐麥穗之事的解釋。 ==== 5、神的食物律法不會玷汙人,但人錯誤地解釋神的話,才是真正地玷汙這人了! ==== * 由(可 7:15, 18, 20, 23)耶穌明明指出「從這人裏面出來的,是玷汙這人」,而非指「玷汙他人」,然而今日讀者往往理解為「玷汙他人」。 * 耶穌是說明(可 7:7-8)「將人的命令當作教材來教導;緊握人的傳統」,此等行為玷汙了他們自己。但耶穌言中之意是這會使他人跌倒。 * 神的食物律法不會玷汙人,但人錯誤地解釋神的話,才是真正地玷汙這人本身了! ==== 補充說明 1、(可 7:18-19) ==== * (可 7:18-19)疑問句,表達耶穌訝異於門徒不理解(可 7:15)的比喻。 * 神所定的食物律,人依循而食用時,是不能玷汙他,就是(可 7:2)所言:「用俗手,即未清洗的手吃那食物」,是不會玷汙這人的。門徒何以不能理解此事呢? * 若果耶穌的解釋是指他廢掉律法的食物條例,那就指門徒也當贊同食物不分潔與汙,他們不需要再來問耶穌的比喻。 * (可 7:15)的比喻是以物喻人,「從外進入人裏面的不能玷汙人」原指「食物」,卻被暗喻成「錯誤的傳統教導」,進入到人裏面。 * 若這人有良善的考量而非惡的考量(可 7:21),就不會受「錯誤的傳統教導」影響,而將神的誡命廢掉。 * 但若人接受「錯誤的傳統教導」,那麼出自惡的考量所產生的惡事,將玷汙這人(可 7:20-23)。 * 對於遵守律法的門徒而言,以上的比喻才是他們所不能理解的。 * 傳統所造成的錯誤,在在束縛著想要照神話語而行的人。門徒並非不理解食物潔淨律,而是輕忽了錯誤傳統所造成的後果,以致他們不理解耶穌的比喻。今日人們也大都不理解耶穌的講解,無法從全文中抓到重點:律法不因人的種種問題而改變啊! * 食物確實是成為選民與非選民之間的區別,猶太與外邦能同桌吃飯,是因都吃潔淨的食物,而非都吃不潔淨的食物。保羅責備彼得和巴拿巴,是因他們害怕奉割禮者,而非是他們與外邦信徒同吃不潔之物。他在乎的是同是選民,同尊一主,同守一律,不可因肉體割禮被拆散,而不是不分潔與污都可同桌吃食。 ==== 補充說明 2、(可 7:1-30; 太 15:1-28) ==== * 將「洗手吃食爭議」與「迦南婦人的信心」連結,更是直接指明,猶太人對律法的錯解以致廢棄了神的誡命,將使救恩傳給有信心且自知卑微的外邦人。 * 因此,外邦人更當要比猶太人看重、明悉、遵守神的律法、誡命,方才不辜負耶穌的拯救。 ==== 補充說明 3、(可 7:1-23) ==== === 一、為何耶穌不直接談論食物潔淨律法,反而一方面談法利賽人對誡命的解釋與實行方式上的錯誤,另一方面以比喻來談潔淨與汙染的差別?意即耶穌並未直接解釋何為潔與汙,反而著重在如何應用誡命,平衡誡命之間的實行路線。 === == 1、(利 11 章)和(申 14:3-21)食物潔淨條例的內容特點 == * 關於可吃與不可吃的之種類區分,內容相當明確,是按當代能接觸到的動物種類作區分。既未談及其他地方的更廣泛的物種,更未談及食物是否會受汙染的問題。 * 摩西律法常是如此,只規定了基本法則,至於更複雜的應用與解釋,則一方面交由祭司解釋,另一方面由先知評論之,這是聖經的一貫原則。 == 2、耶穌站在受差者角色,來評論當代人所實行律法的步驟。 == * 耶穌採取的方式,一方面是回到律法本意,表明潔淨與汙穢之區分標準,是神已明定而不可更改的,食物是潔的就是潔的。 * 另一方面,他藉由實例:「猶太人認為,允許以獻與神的物高過奉養父母的責任,便可以取代人去盡奉養父母的責任,而不受不奉養父母的譴責。(可 7:10-13)」表達了法利賽人在律法實行細則上的偏差,以此佐證他們對不洗手吃食的指責是錯誤的。 * 因此,關於食物潔淨條例律法,他不需要再多言加以教導,因為門徒都明白食物潔淨條例律法,門徒只是對於法利賽人的解經內容,不能明白他們偏差與錯誤之處。 == 3、耶穌用比喻來談論,是因人心常被某種傳統思惟限制了,才需藉由比喻以達換位思考的目的。 == * 若果聽者仍陷於原先思惟限制,就不能明白比喻的用意。 * 門徒再次請求耶穌講解比喻,就是他們仍無法脫離那傳統限制。在這情況下,耶穌只能引用法利賽人自己的律法實行細則中彼此矛盾之處,作為他解釋的內容。 == 4、比較《對觀福音》兩卷經文用詞上的差異,用以推知其用意。 == * A、(太 15:12-14)內容是《馬可福音》沒有的。 * B、(可 7:19)下半句分詞片語「潔淨那一切食物」是《馬太福音》沒有的。 * C、「從人裏面出來的」內容,於(太 15:19)記 7 項,於(可 7:21-22)記 12 項。 * 「惡的意念」在《馬可福音》中是當作 12 項的總結,在《馬太福音》中則是當作內容物的首項。 * D、《馬太福音》(太 15:12-14)著重在法利賽人對於耶穌辯解的反應,和耶穌對他們的批判。然而法利賽人無法接受耶穌的解釋,耶穌認為這現象表示他們是瞎子,是父所拔除的,因為他們對律法的解釋是天父所棄絕的,他們看不到食物潔淨律的真義。 * E、《馬可福音》著重在食用潔淨物,經由消化過程,也是潔淨的。 * 這論點也應該是保羅的觀點,食物是否會汙穢,受個人的信心所影響,因而他才會說:「為他人的緣故而不吃。」而非食物本身改變了它的本質。 * 以此觀看今日猶太人對食物的規矩,可以明白他們實質上如法利賽人般,以傳統廢掉神的誡命,他們並不是在遵守神的食物律法,而是在遵守人的傳統。 == 5、對於律法的解釋,不是寬鬆或嚴厲的差別問題,而是在乎明白律法條文所傳達的真義,與背後隱示的屬天啟示。 == * 食物律是為要在今世分別選民與不信者,字面上最根本的遵守,而非過度引申以顯示自身的清高,反而應當顧念弟兄的信心,而甘願犧牲自己的權益,這等人才是神所選中的人 ==== 二、(可 7:3-4)猶太傳統三項:洗手才可吃食;來自市集的,若不清洗也不可吃;杯罐器皿的洗濯要求。 ==== == 1、就律法潔淨規定 == * A、要求洗濯物品,但未要求洗身的要件 * a、摸滋生物的死屍者(利 11:24-28, 39); * b、滋生物的死屍掉在衣服、器皿、口袋、烹飪鍋爐等物件上時(利 11:32-35); * c、以上都談到「要汙穢直到那黃昏」,對於人只要求洗衣服,未提及洗身,對器物則要求要用水洗,對瓦器則要打破。 * B、要求洗衣服並且洗身的要件 * a、長大痲瘋者得痊癒時要洗身(利 14:8-9); * b、有人去觸摸到患漏症者的床、座椅、患者身體、患者所吐出之物、一切患者身下之物,或是有人被漏症患者未洗之手所觸摸時(利 15:5-12)。 * c、漏症痊癒者、精液的躺臥者、月經不潔者並其接觸了其所接觸之物者(利 15:13-30)。 == 2、律法中食物與洗濯條款,與猶太傳統比較 == * 將食物與洗濯條款與猶太傳統相比得知,猶太人是出於極度謹慎不干犯誡律,才產生諸多經文未曾詳加規範的細節要求。出於對未知汙穢的恐懼,導致諸多防範機制。 * 重要的是,他們以此要求自己,同時也要求他人,對於干犯者便視其為不潔者而斷絕來往。此舉一方面自許為審判者,隨意定罪弟兄,另一方面將潔淨律無限上綱到成為自我誇耀的藉口,成為與人隔斷之牆。 == 3、人的傳統成了隔斷之牆 == * 福音書與保羅書信都提到此種隔斷之牆,是越過了神原先所頒布之律法的原意,即為使進到神前之人成為潔淨之人,是不被神所憎惡的要件,然而,後來竟成為了阻隔他人來親近神的高牆! * 耶穌和保羅就是要拆除這高牆,回復原先律法條文的單純性,使凡親近神者都能持守,而成為一體(利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