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世根基系列 7:評〈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 ======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50406; 講論日期:20250412; 編修:WCM。 ===== 前言 ===== 本文所評原文出處: * 1、〈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張逸萍著 www.chineseapologetics.net/cults/MJ/MJ_01.htm#_edn2 * 2、〈評彌賽亞教要人 Rock Jean(詹志強?)的信仰和釋經〉張逸萍著 www.chineseapologetics.net/cults/MJ/MJ_R_01-old.htm#_edn4 上述第 2 篇文章的結論: > **若有人以為彌賽亞教的信仰比較純正、聖經解釋比較可靠,我誠心勸告這樣的人要三思。彌教信仰不但不純正,聖經解釋有很多錯誤,甚至所提供的資料,很多也有待查證。** > > **我明白 Rock「信主這三年多」,接觸到彌賽亞教徒,「後成為彌賽亞信徒」。[xli]我恐怕你當時對真理還沒有清楚,就被錯誤的道理勾引了去。所以我在此勸告 Rock 悔改歸正。但若你心志已堅定,我也希望你能誠實,不要在基督教圈子中隱瞞自己的身份來傳教。不如向彌賽亞回人 Yosefhai 學習,自己另開一個傳教的網站,坦白表示是彌賽亞教的園地。** 我更正張某的幾點錯誤: ===== 一、對「罪性」的誤解 ===== ==== 誤把「那罪」當作「罪性」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3)新約信徒再犯罪怎麼辦?」段落中提到: > **(3)新約信徒再犯罪怎麼辦?** > > **誠然,一個人信主,就是因為知罪,於是悔改,才需要耶穌寶血潔淨。但人的罪性不會在信耶的一瞬間就消失不見了。即使保羅就曾經為罪掙扎,他說﹕「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七15, 24)為罪自責是一個有生命的基督徒的正常表現。** === 評論 === (羅 7 章)的「那罪」是有位格的「擬人化」,一般被誤解為「罪性」:即「原罪遺傳說」。這是主後的奧古斯丁發明的用詞,被基督教界認可、採用至今的。 亞當犯罪,他的罪行會影響他的後代,這毋庸置疑,但是說「他的後裔都有『罪性』」,則是胡說八道,無的放矢! 保羅在(羅 5:12)名言:**「因這緣故,怎樣透過一個人,那罪進入這世界,且那死透過那罪,且那死也照樣臨到所有人,所有人在此狀況下都犯了罪。」** **這裏的「罪」帶有「定冠詞」,中譯「那罪」(希臘文 ἡ ἁμαρτία,音譯 he hamartia)。** 同樣的「那罪」,也在(羅 7:8-24)中重複出現,意指「特定的罪」,與一般的罪有別。 **舊約中使用「那罪」的經文:** * (利 4:4, 20, 23, 28; 19:22; 民 15:31; 撒上 2:17; 14:38; 王下 21:17; 代下 28:13; 詩 9:36; 20:5; 58:4; 108:14; 伯 24:20; 何 13:12; 亞 14:19; 賽 22:19; 22:14; 30:13; 33:24; 但 8:13)。 **新中使用「那罪」的經文:** * (約 9:41)你們的「那罪」還在。 * (羅 5:12, 20, 21; 6:1)「仍在那罪中」, * (羅 6:12)「不容那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他的私慾」; * (羅 7:8a)「那罪」,(羅 7:9)「那罪」,(羅 7:11) 因為「那罪」,(羅 7:13)「那罪」,(羅 7:17, 20)「那住在我裏面的罪」 * 《羅馬書》中重複強調。 * (林前 15:56)「這死的毒鉤就是那罪,而那罪的權勢就是那律法⋯⋯」 * 此處即是《羅馬書》中的「那罪與那律法」的關係與影響。 * (雅 1:15)「而那罪」長成就生出死⋯⋯。 * 「那罪」如同嬰孩會「長大成熟」,在母胎中孕育成熟後,就會產出「死亡」之成果。 * (約壹 3:4)「每一位持續製作那罪的人,他也製作那違背律法,而那罪就是那違背律法。」 * **基督徒「作那罪(的事)」就是「作那違背律法(違約犯罪的事)」,如同本無罪的亞當一樣,因犯罪而滅亡、被逐出樂園,不得再「享受(吃)」那生命樹果!** ==== 《約翰壹書》的內容,是要我們罪得赦免之後,不要再犯罪,而要完全遵守神的誡命!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接著提到: > **事實上,沒有基督徒是完美的。聖經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8)。誰能做得到?沒有!但感謝神,我們信主之後所犯的罪,一樣可以依靠主的寶血來解決﹕「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8-9)** === 評論 === 「一切的不義」應指一切的罪,一切的罪在此處經文是指「可以赦免的罪」,不是指「不可赦免的罪」,所以,下文(約壹 2:1-2)「中保,那義者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是在我們作罪人的時候所犯的一切罪(羅 3:22-26; 弗 2:1-5)。 《約翰壹書》的寫作目的就是要我們罪得赦免之後,不要再犯罪!要完全遵守神的誡命,否則就是「不認識祂」(約壹 2:3-4),要說到做到,如主所作的那樣(約壹 2:5-6),否則,仍是在黑暗中行,因恨弟兄、不愛弟兄(約壹 2:7-11)。 ==== 若是繼續犯罪,就不是「在基督耶穌裏」了,就會被定罪!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接著提到: > **感謝神,我們在基督裏是安全的,「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羅八1)!請繼續參考下面「(三)不明白什麼是救恩」一段。** === 評論 === 在基督裏不被定罪,並不保證以後犯罪還有希望。 (羅 8:1)強調「在基督耶穌裏」,若是繼續犯罪,就不是「在基督耶穌裏」了,既然不是在基督耶穌裏了,就會被定罪。 受浸歸入基督,若仍犯罪,尤其是「自願的犯罪、明知故犯的犯了那「天條大罪」,參見(來 10:25-30; 6:3-8),如同選民出了埃及、過了紅海,在曠野犯了「死罪」(約壹 5:18-20),就會被完全毀滅。 『罪無可逭』,參見(林前 10:1-12),意指「罪刑無法逃避。如:「此一凶手作案手段十分殘酷,罪無可逭,應處以重刑。」 ==== 律法的功用不只是叫人「知罪」,更是叫人明白「那罪(魔鬼)」的可惡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4)新約把舊約廢掉了嗎?」段落中提到: > **(4)新約把舊約廢掉了嗎?** > > **⋯⋯** > > **舊約有律法,叫人知道什麼是罪,於是人才能明白自己需要救恩,不是新約廢掉舊約。舉個例,小學的學生要學習加減乘除,要背乘數表;但當到了中學,他學習幾何代數,甚至微積分,他的教師就不會要求他背乘數表,但卻沒有廢除乘數表裏的道理。** > > **同樣道理,耶穌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來八6),只有主耶穌的血所立的約是「永約」(來十三20),西乃之約,是沒有那麼美的約,不是永存的約,不需要再回去了。** === 評論 === * A、律法的功用不只是叫人「知罪」,更是叫人明白「那罪(魔鬼)」的可惡(羅 7:12-19)。 * B、膚淺的認識「律法的功用」(羅 2:15):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甚至因此完全否認新約教會不再需要「繼續遵守神的聖約律法」。 * C、未認清「西乃山之約」與「新約」的「區別」、「連結性」、「完整性」: * a、「兩約的區別」是放在人心外面與內面的區別: * 舊約是「律法」放在石版上,新約是「律法」放在心版上。 * 律法沒有改變,改變是「石版」變為「心版」(林後3:3); * 使用神的靈來進入人的內心、人的靈裡,使神的聖靈與人的靈一同見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羅8:16)。 * b、兩約的連結性與完整性: * 由(約 1:16-17)的「恩上加恩」的恩典性,以及(林後 3:18)「榮上加榮」的榮耀性,足以證明新舊約是彼此連結、互補為一的啟示。 * c、神的律法的完全性、確實性、正直性、清潔性、永恆性、真實性以及「全然公義性」: * 連詩人大衛都羨慕,於(詩 19:7-11)談到:「**神的神的律法、法度或見證、訓詞、命令、敬畏(被篡改譯作道理)、典章⋯⋯比極多精金可羨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況且你的僕人因此「受警戒」,守著「這些」(以上六項)就有大賞。**」 * 「守著這些」就是守著神的律法、法度(見證)、訓詞、命令、敬畏(道理原文)、典章,均是同義詞。 * 於(詩 19:12-13)又提到律法的糾錯能力,以及攔阻「僕人」不犯「自眾驕傲中(「任意妄為的罪」原文),不容他們「轄制我」(那罪會轄制人,正如保羅在(羅 7 章)中所論述的,上文所講解的),我便「完全」,「免犯大罪」。 * 這「完全的道」,參見大衛的其他詩篇,如: * (詩 101 篇):「**行完全的道、存完全的心、行為完全的(他要伺候我)**」;以及 * (詩 119 篇):「**行為完全、遵行雅威律法的,這人便為有福!遵守他的法度(或見證)、一心尋求他的,這人便為有福。這人不做非義的事,但遵行祂的道。**」(1-3節)。 * 我不知道「張某」是否讀懂(詩 19 篇)、(詩 101 篇),以及最為要緊的(詩 119 篇)的〈律法頌〉!? ===== 二、誤解的原因:對「聖經原文」的無知 ===== * 把「有⋯⋯」誤譯為「是⋯⋯」(來 10:1), * 把「罪的記憶」誤譯為「想起了罪」(來 10:3)。 等等諸如此類的原文翻譯,《和合本》及許多中文譯本都是翻譯錯誤的。 關於更為正確的譯文,請參見[[https://www.yhwhholy.org/bible/version/yhb/start|《雅威聖經譯本》]] www.yhwhholy.org/bible/version/yhb/start 。 ===== 三、對「釋經」的錯解 ===== ==== 1、對「日子」的錯解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4)一個釋經問題」段落中提到: > **(4)一個釋經問題**——原編號可能誤植,應改為(5) > > **彌賽亞猶太教文獻很喜歡引用下面一段經文,說這就是新約﹕[9]** > > **「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耶三十一33-34)** > > **誠然,這是舊約對新約最明顯的預言,但這情形還未應驗,而且這不是新約的定義。首先,這是神和「以色列家」立的,就是整個以色列家,不是個別的以色列人,也不是外邦人。我們還未看見以色列全家信主,故還未實現。其次,這事發生在「那些日子以後」。什麼是「那些日子」呢?若參考「當那些日子,……人必稱耶路撒冷為耶和華的寶座;萬國必到耶路撒冷,在耶和華立名的地方聚集。他們必不再隨從自己頑梗的惡心行事。……」(耶三16-18)我們可以非常清楚,這是預言將來彌賽亞作王的千禧年,因為我們未看見這樣的光景。** === 簡述 === * 她把新約的「那些日子以後」(耶 31:33-34),誤移至『千禧年國度的「彌賽亞作王的千禧年」的「當那些日子」(耶 3:16-18)。 ==== 2、對「得救」的誤解 ====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A)救恩觀的錯誤 (一)不明白什麼是得救」段落中提到: > **「得救」一詞在聖經中出現過很多次,有如下的意思﹕** > > **(1)指罪人瞬間出死入生的得救** > > **「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弗二5)「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弗一13)** > > **(2)指漸漸成聖,活出得救之人的樣子** > > **「就當恐懼戰兢做成你們得救的工夫。」(腓二12)「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提後三15)** > > **(3)指將來身體得贖** > > **「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羅八23-24)** > > **★★★★★★上邊的第二和第三點,都是第一點的「得救」的結果,但不是說,人必須一直生活聖潔,毫無瑕疵; 污點,堅持到最後,才能算是得救。Rock的言論,是因為他分不開稱義和成聖,也沒有得救的確據。** === 簡述 === * 她把第二點、第三點的「得救的功夫(腓 2:12)和得救的智慧(提後 3:15)、身體的得贖(羅 8:23-24)」,當作「第一點」(弗 2:5; 1:13)的「結果」論證。 * 她也認定「稱義和成聖」要分開,認為「沒有得救的確據」。 ==== 3、對於「故意犯罪就不得救」的胡解 ====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二)信主後「故意犯罪」就不得救了嗎?」段落中提到: > **Rock說﹕「要持續不斷持守救恩,就是在日常生活活出神的話,遠離各樣惡行,……直到終點, ……〝已經得救〞。」** === A、她引用(雅 4:17; 約壹 1:8),來反駁 Rock === > 若如Rock所言,那麼,誰有得救盼望?沒有!是的,完全沒有!都完蛋了! === B、她引用(羅 7:15-24)保羅的經歷,來反駁 Rock === 她接著引用Rock的「高論」,其中關於「故意犯罪」、「只要願意順服主帶領,就不會去 〝故意犯罪〞」: > **於是Rock又提出高論來解決這個問題﹕「只要願意順服主帶領,就不會去 〝故意犯罪〞〈犯罪有分故意與不小心非故意的〉,……你是〝故意犯罪〞還是〝不小心非故意犯罪〞呢?……聖經有說人若倚靠神帶領行出神的話上的義將要活著,因為依靠神帶領去行出神的話上的義就不犯罪。」** 然後引用保羅的經歷,提出她的論點,認為保羅的經歷是「故意犯罪」,以此反駁 Rock 的說法: > **首先,有誰從來沒有「故意犯罪」過?任何誠實的基督徒都會同意說﹕沒有。保羅也曾在羅馬書描寫他在罪中掙扎的情況﹕「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真是苦啊!」(羅七15-24)在掙扎的情況中,失敗和跌倒一定有發生過,而且是「故意」,不是「無心之失」,因為他是經過掙扎。若如此,保羅也絕望了。** === C、她判定 Rock 釋經的問題——完全不顧上下文,斷章取義! === 她在本段最後說: > **其次,Rock可能讀過「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十26)一句子話,從而發明他的神學理論。這裏又一次顯示Rock釋經的問題——完全不顧上下文,斷章取義!(請見下面的解釋。)** ===== 四、對於「得救的確據」的胡說 =====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三)沒有得救的確據」段落中提到: > **(三)沒有得救的確據** > > **⋯⋯** > > **『誠然,悔改不等於重生,但知罪、悔改卻是接受基督十架贖罪救恩的必備條件!人若接受救恩,他必定得救,不是感覺問題,是神的應許。聖經說﹕「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三 16)「凡接待〔接受〕他〔耶穌〕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 神的兒女。」(約一 12)「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五 24)』。** === 評論 === 她對於「人得救後,會再次墮落」是持反對意見的,如:猶大賣主也會得救? 為了防備「再次墮落」,我們才需要『戰戰兢兢作成得救功夫』(腓 2:12),如同保羅所言:「或者」我也得以從死人裏復活,這不是說,我「已經」得著、已經完全全了。我乃是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著基督耶穌所要我得著的。』(腓 3:11-12)——連保羅也沒有「完全的把握」,何況是其他人呢? ===== 五、誤認為「人得救、重生、稱義是『瞬息間的事情』」 =====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四)分不清得救和成聖」段落中提到: > **(四)分不清得救和成聖** > > **⋯⋯** > > **Rock 的救恩觀有一大誤點﹕他混淆了稱義和成聖。他以為人必須一直保持生活聖潔,到最後的一天,才能得救,因為他不明白人得救、重生、稱義是一個瞬息間的事情,但當人得著新生命之後,這生命需要時間長進。這樣的人真可憐。** === 評論 === 但人若不長進,反而因隨流失去時,會不會仍然得救?不會! 「我們若忽略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來 2:1-3)。她卻避而不談! ===== 六、我贊成她的部份觀點 ===== 我贊成:她認為「有天堂和有得獎賞的盼望」,反對 Rock「沒有天堂和賞賜」的說法! 也贊成:她認為「有撒但和污鬼」,反對 Rock「不相信有撒但和污鬼」」的「比喻」說詞! ===== 七、對「解經」的問題 ===== 我大致同意初學律法知識的 Rock 對律法認知的不到位所造成的偏差: 正如〈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所列舉的五大點,Rock 真的要再好好學習才是。 * 1、(1)斷章取義、不管上下文 * 2、(2)不知「以經解經」 * 3、(3)早存神學偏見 * 4、(4)加上自己的見解 * 5、(5)靈異釋經法 ===== 結語 ===== 同樣以五十步笑一百步的張某也應當自省: **是否仍然犯了「看見弟兄眼中的木屑,卻看不見自己眼中的大梁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