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數記 33-36 章)(民 33:50-56; 36:1-13)註釋:產業取得、分配與持守 20211106 ======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講解日期:20211101; 成文日期:20211106; 輸入:WCM; 編輯:WCM。 ===== 概念轉移 ===== 概念轉移對應如下所示: ^ 五經 ^ 新約 ^ | 迦南產業 | 神國 | | 迦南人 | 不信者 | | 各樣偶像神明 | 內外使己犯罪者 | | 籤 | 聖靈 | | 宗族(約書亞、以利亞撒) | 教會(基督) | * 五經:迦南產業、迦南人、各樣偶像神明、籤、宗族(約書亞、以利亞撒)。 * 新約:神國、不信者、內外使己犯罪者、聖靈、教會(基督)。 * 「神國」必有神的靈臨到。 * 「不信者」指不守雅威律法、不接受耶穌為救主,或把耶穌當作至高者。 * 「拜偶像者」即「不義者」之一,(林前 6:9-10)列舉十種不義的人,不能承繼神國。 * 淫亂者、拜偶像者、姦淫者、男妓、同性戀者、偷竊者、貪婪者、酗酒者、咒罵者、搶奪者。 * 「不一直喜歡那不義的事,卻持續同喜歡那真實的事。」(林前 13:6) ==== 如何攻佔地土? ==== > (林後 10:4-5) > 因為我們交戰的眾兵器不是屬肉的,反是藉由這神而有大軍之能, > 針對堅固營壘的征服, > 就是持續攻陷眾盤算, > (5) 和各樣為自己持續升起抵擋這神的驗識之高障(指反對律法之舉動), > 又持續擄取各樣企圖(指人心), > 以歸入基督的聽從(指達到完全順服並遵行律法之狀況)。 ===== 諸論(民 33:50-36:13) ===== ==== 壹、以占據迦南地作為產業的律法 ==== === 一、是舊約的規矩,更是新約的規矩 ===   本大段的言論都是在摩押平原所論述的,當時以色列人尚未取得迦南產業,因而都是按著應許的應驗之後,所要依循的規矩。   就新約對映而言,是自耶穌成就神救恩開始,至神國全然臨到之間,信徒當依循的教導。一方面就屬地而言,都是以今世為範疇所當遵行的要求,以色列人進迦南,信徒進教會,彼此相呼映。另一方面就屬天而言,對當代以色列人和現今信徒,都可視為同一種應許,也是同樣的盼望。 === 二、利未人的城、雅威敬拜之城的意義 ===   本大段的架構中心是利未人的四十八座城,經文雖未直接指明其理由和意義,但由其他經文顯明,以雅威為敬拜的城才是產業分賜的最終目的。代表神與人同住,正如會幕所代表的意義,新約的新天新地也同樣表達此意含(啟 21-22 章)。 === 三、產業如何取得、分配、持守 ===   產業要如何取得、分配,並如何能永續持守不失落,也是本大段要闡明教導的主題之一,不只在男人的職分上要如何盡其所能去達到,在女人的職責和配合上也是如此。 === 四、地界範疇、汙穢土地之條例 ===   地界的範疇是首次明確限定,前面經文雖有提及,只是概略說明,不如本處詳述,且設定分配土地的模式、準則,和負責之人。土地不可被汙穢以致神無法同住,因而也同樣要求如何避免汙穢土地的條例,尤其在致於死的罪責上,即偶像崇拜,和故意殺人兩層面上。 ==== 貳、雅威的土地政策 ==== === 一、是雅威賜與的,也是雅威收回的 === * 1、由(創 15 章)神賜迦南地給亞伯拉罕為產業,要等候亞摩利人罪孽滿盈,因此地已先給亞摩利人佔為地業。(申 2 章) 神指明以東、摩押、亞捫的地不可侵犯,因是神賜給他們的。 * 2、(民 33:55-56)若百姓不遵守雅威吩咐的,他們的產業也會被雅威收回,正如當初雅威收回亞摩利人的產業。 === 二、土地是永續持有的,是非賣品,也不可永久轉讓 === * 1、按(利 25, 27 章),土地可以質押借貸,不可永賣,除非成為永獻地。 * 2、(民 36:1-12)各支派的土地也不可轉移,只能存留在各家族中。 ===== 主論 ===== ===== 壹、(民 33:50-56)應許之地取得和分配條例 ===== ==== 一、取得的模式:趕逐、奪佔(H3423)和承受(H5157) ==== * 1、「奪佔、佔有」(H3423),是主要動詞。 * 本動詞出現四次(民 33:52, 53(兩次), 55;另見於 36:8),《TWOT》解釋:在民事上成為繼承人,在軍事上征服、驅逐,而對土地取得控制。在本段大多指向軍事意義,對人譯為趕逐、逐出,對地譯為奪佔。唯(民 33:53)下半句是雅威賜地要百姓繼承之。 * 2、「承受」(H5157),是次要動詞。 * 本動詞出現二次(民 33:54),《TWOT》解釋:來自名詞「財產、遺產」的動詞,表示給予或接受地業與繼承的結果。在此處強調是永久的擁有,而非繼承之意。本大段中另出現於(民 34:13, 17, 18, 29; 35:8)。 ==== 二、取得後必做的要求:拆毀眾偶像 ==== * 1、「毀滅」(H0006)二次,和「拆毀」(H8045),這兩個意義相近的動詞被使用。 * 在(利 26:30)使用在以色列人身上,當他們行迦南人偶像崇拜模式時,雅威要主動報復。 * 按(利 26:1, 2)福禍準則,以偶像崇拜和安息日的雅威崇拜為區分。 * 2、不去遵行(民 33:52)的命令,結果由(民 33:55-56)來表達。 * 結果:首先是迦南人成為眼中眾刺、肋旁諸荊棘,其次是成為侵擾者,最後按雅威審判法則取回迦南產業。 * 在日後以色列前先知書中,自〈士師記〉至〈列王記〉,就一一應驗作者所預言內容。 ==== 三、取得土地後的分配原則(民 33:54) ==== * 1、用籤來決定 * 「籤」(H1486)原指拈鬮的小石頭,透過投擲而決定事物,類同華人的擲筊(閩語:跋桮),投擲出來的結果即視同神旨。舊約中從未解釋究竟是用何物及其過程詳情如何,因此可斷定,其模式無基本法則,按現時現地而有不同方式,與烏陵、土明的關係亦無法知曉。故用本詞應當只在表明背後決定權是出於神的心意,這一切都為神所掌控,表明神才是土地的真正主人。 * 2、按宗族(父家支派)來承受 * 由(書 14-19 章)記載九個半支派分地的過程,即是按各支派、各宗族,以鬮承受,唯河東地已由摩西分給二支派半。 * 因是按宗族承繼為業,才有相關贖回條例,免得地業外移。今日教會內的弟兄失去神國基業,教會中的弟兄就負有挽回的責任。 * 3、「分配原則」如「取嗎哪」(出 16:17-18),是均分原則,即按人口分配,人人有分。此生命原則也適用在每一位二十歲男丁的贖銀,其贖價是一樣的(出 30:15),日後尼希米訂立對聖殿的丁稅,也是每人一樣額分(尼 10:32-33),耶穌也納此丁稅(太 17:24-27)。(民 26:54)已有提及此事。 ==== 四、經文教導的意義探討 ==== * 1、有釋經者認為,神對迦南居民的作法,顯出雅威神是無情、自私、驕傲的,在現今世人看來,這做法似乎過於殘忍。然而在新約時期,同樣要求信徒除惡務盡,不可容許罪有再生發出來的機會,其背後意義是相同的。新舊約是同一位神,一樣的法則對待。犯罪的人和使人犯罪的事,都相同處理方式,並無分別。人會批評神殘忍,是因這人不知真正公義為何。 * 2、《每日研經叢書註釋》作者對本段經文提出三論點,以下分別加以評論。 * 甲、「同化的危險:作者認為,不要被世界認同,而是與基督認同。」 * 評論:對於要如何避免同化,該書內容中並未提到具體的做法,叫讀者不知如何落實!然而在本段經文卻有實際指示,因此唯有遵守雅威的律法,才是真正能驅逐魔鬼的滲透、同化。 * 乙、「形像和樣式:作者認為,愛子有神的形像,取代偶像,要人跟隨且愛他並彼此相愛,就將有他的形像。」 * 評論:耶穌有神的形像,是因他行出神的律法,但人卻將他偶像化,以致造出另一種偶像崇拜。唯有按神愛子的信心和知識,去對抗撒但所設下的,阻礙人去遵守神律法的各種陷阱,才是除偶像的真實意義。 * 丙、「儘管不順服,仍滿了恩典:作者認為,不遵行神旨意者,仍可得恩典,不會與神永隔,神仍會在人的混沌、丑惡中,創造出完美。」 * 評論:由(民 33:55-56)經文明確告知,若以色列民的行為和迦南地居民一樣,神怎樣待他們,也怎樣待以色列選民。審判並無二致,公義從未打折,神樂意施恩,是因人願意認罪,去遵行他的旨意,就是遵行神的律法,否則這人不配蒙恩。 ===== 貳、女繼承者的婚姻(民 36:1-13) ===== ==== 一、(民 36:1-4)約瑟支派的質疑 ==== * 1、他們提出(民 27 章)的律法,他們接受認同,但在實際執行面上有缺失,會有造成產業外移的漏洞。看似神的律法頒布仍有思慮不足之處,這也成為反律法者攻擊的一項理由。 * 然而一般聖經譯者將(民 36:5)「kane」(H3651)視為形容詞而譯作「有理、正確」,如同(民 27:7)的譯法,這是有問題的。探查在〈民數記〉中,此用詞出現 37 次,於 35 節經文中,僅有(民 27:7; 36:5)兩處,該詞被翻譯成形容詞,其餘的 35 次均譯作副詞「怎樣、如此、所以」。因此,那兩節特異的譯文是不可取的!對於西羅非哈女兒們和約瑟子孫所講論的,神並非視之為「有理、正確」,而是他們提出了因著人的問題,會造成人無法看守住神原先的旨意,以致於違背律法。因此本段經文便會如同其他律例的頒布,所會發生的情況,會因著人的軟弱而造成違背神原先旨意,而需要另外提出彌補的方法。 * 「律法」是「圍籬、保護」,而「漏洞」是人所造成的,不能反其道而行。 * (民 36:5)「kane」(H3651)之譯法,可參照 《LXX》 譯作「正如」。 * 2、(民 36:4)「禧年」與產業的關係 * 按禧年的律法,若在 49 年之間有產業質押、轉移的,除了永獻地之外,都應贖回歸原先的地主,使以色列的產業永久承繼。但是若西羅非哈女兒們結婚對象是其他支派,出於兒子繼承她們產業的,造成產業無法回歸原支派所鬮的,將使原先神的分配被破壞,似乎禧年的制度也無法挽回產業流失的疑慮。 ==== 二、(民 36:5-6a, 10)雅威的吩咐,西羅非哈女兒的遵行 ==== * 1、經文呈現出,神是社會制度和秩序的制定者,而非神去尊重人的社會體制。 * 以色列中女繼承人和女繼承人的婚姻制度,早先並沒有,神並不是依據早先的制度而形成律法。 * 神的確是喜悅住在選民中間,但選民先要按神的吩咐建立與神的關係,這樣的人方才算是神的子民,因他們是按神制定的法則去實行的,否則他們就不是神的子民。 * 2、西羅非哈的女兒們既是蒙恩得產業,對於要持守產業而必須限制其婚姻對象一事,由於她們是信徒,就當然樂意接受律法的限制。 ==== 三、(民 36:6b-9)女繼承者的婚姻限制 ==== * 1、律法要求,以達成產業被持守在宗族之內的目標,作為結婚的條件,而非以愛情或其他理由,作為結婚條件。 * 由(民 36:6)「按他們眼中為美善的,她們可成為妻子」,這是指按以色列男子以她們為美好的,就可以娶她們為妻。且由下節(民 36:7)補充,他們這些男人是屬於她們宗族的。 * 許多英譯本和中譯本均在此犯了錯,錯譯為「女子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去選擇婚姻對象」,這既不符合本段的主旨,也不符合當時社會的規矩。選民不可娶外邦女子,等同於本條例的要求。新約保羅也按此處律法原則,要求再婚的女子要嫁於主內(林前7:39)。 * 2、產業要「緊緊黏附」(H1692) * 此用詞可用在「男女聯合」(創 2:24),「示劍繫戀底拿」(創 34:3),在此卻用在人與神的產業上,因此產業與婚姻是一致的,兩者本身並無衝突。如果人是知道神所看重是什麼,就不會在這兩件事上出現取捨兩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