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翰福音》1 章(約 1:11-14)查經 20230415 ====== 記錄:WCM; 日期:20230415。 ===== (約 1:11) ===== ==== 「來到那自己的(地方)」 ==== 「帶定冠詞 + 自己(複數)」,在(約)中出現如下: |Joh 1:11 |他曾來到〖那自己的(地方)〗,而〖那些自己的人〗未曾接待他〔接待原文:收取在旁〕。|(([註約1:11 「接待」字根 παραλαμβάνω,paralambano,(5, 11, 12)有類似原文衍生詞。]))| |Joh 10:3 |那看門的人給這人持續開(門),而那些羊持續聽他的那聲音,且他一直按著名字呼喚那〖屬自己的羊〗,且持續引領牠們出來。|| |Joh 10:4 |每當他趕出那〖屬自己全部的(羊)〗,他一直走在牠們前頭,而那些羊持續跟隨他,因為牠們早已認得他的那聲音。|| |Joh 10:12 |那雇工而不是牧人的,那些羊不是〖屬他自己的〗,看見那狼正來著,就撇下那些羊而逃跑了,而那狼抓住牠們且驅散牠們。|| |Joh 13:1 |然而在那逾越的節期以前,那耶穌已知道:「他的那時辰來臨了,以致他可以從這一個世界離開,到那父那裏。」既愛在這世界的那些〖屬自己的人〗,他就愛他們到底。|| |Joh 16:32 |看啊!時辰正來到,且已來到了,以致你們被分散,各歸〖自己的地方〗,而你們單獨留下我;而我一直不是單獨的,因為那父一直是同我在一起。|| |Joh 19:27 |然後他對那門徒說:「看啊!你的那母親。」而從那一個時辰,那門徒接她到〖他自己的(家)裏〗。|| ==== 「那自己的」 ==== * 用在地方:(1:11a; 16:32; 19:27) * 用在人:(1:11b; 13:1) * 用在羊:(10:3, 4, 12) (約 1:11)是由創造的角度看,所造的地方及人,本都是屬於他的,但是由於(約 1:12)的緣故,有些人不信入他,而有些人信入他,那些信入他的人們,就成為他自己的羊。 ==== 「他曾來到那自己的(地方)」 ==== 表示「他」是先存在的,然後「來到」,即「生成身體而成為可見」。 ===== (約 1:12) ===== |Joh 1:12 |然而凡曾接受〔收取〕他的,他就賜給他們權柄,成為神的兒女;就是那些持續信入他的那名的人。|(([註約1:12 「接受」字根 λαμβάνω,lambano,(5, 11, 12)有類似原文衍生詞。]))| 本節用三種說法來描述同一種人: * 凡曾接受〔收取〕他的 * 他就賜給「他們」權柄,成為「神的兒女」 * 那些持續信入他的那名的人 ==== 「神的兒女」 ==== ==== Q:「神的兒女」與「神的孩子」是否有差異? ==== A: * (約 11:52)神的眾兒女 * (約壹)「小子啊」:這是說話者對於年紀比他小的人之䁥稱,但並非指對方是年幼的。 《LXX》(七十士譯本)「孩子」 τέκνον, ου, τό 名詞 《Strongs》 * G5043 teknon {tek'-non} * 源於 5098 的詞根; TDNT - 5:636,759; 中性名詞 * AV - child 77, son 21, daughter 1; 99 用「孩子」也可以,不見得是指年幼的,除非是上下文有特別指定。 ==== 「權柄」 ==== |Joh 10:18 |沒有一人從我這裏奪取那生命,反是我持續從我這裏放棄那生命。我一直有權柄放棄那生命,且我持續有權柄再次領受那生命。我曾從我的那父那裏領受這一個命令。」|| |Joh 17:2 |正如祢已賜給他一切屬肉的權柄,以致凡祢早已賜給他的人,他可以賜給他們永生。|| ——這「一切屬肉的權柄」,可以作到「他可以賜給他們永生」。 表明可以賜人生命的權柄。 |Joh 19:11 |耶穌回應(說):「你從來沒有任何權柄對付我,除非是從上頭早已被賜給你了。為此,那將我交付給你的人正有更大的罪。」|| ===== (約 1:13) ===== ==== 「凡人、男人、大丈夫、成人」 ==== ἀνήρ, ἀνδρός, ὁ 名詞「男人」。 《Strongs》 G435 aner {an'-ayr} 原型字, 參444; TDNT - 1:360,59; 陽性名詞 AV - man 156, husband 50, sir 6, fellow 1, not tr 2; 215 * 「男人」:相對於女人 * 「成人、壯丁」:相對於男孩 * 「凡人」:相對於神 按以色列人看法,是指大於十二歲,律法之子。 WCM: 經由分析,以上三種認定後裔的方式,就是都曾發生在亞伯拉罕的身上,對於「凡人的欲願」之意,可由其中尋找。 (創 15:2)亞伯拉罕曾認定「以利以謝」為其後裔,此舉就是「從凡人〔成人、丈夫〕的欲願,按有決定權之人的意思指定」,故此字「凡人〔成人、丈夫〕」的意思傾向於「有決定權的男人、大丈夫」,而不是沒有決定權的女人。 ==== 「些人不是從血緣,又不是從肉體的欲願,也不是從凡人的欲願」 ==== * 不是從血緣 * 不是從肉體的欲願 * 不是從凡人的欲願 * 而是從神被生下 * ——表示不是以上三個來源的範疇,而是「神」(無定冠詞)為其來源。 「從血」即「從血緣」 (約 6)出現多次,常用「血」與「肉」並列。 這可由亞伯拉罕的後裔,不同的看法為例: * 羅得:與亞伯拉罕同血緣 * 以利以謝:是從凡人〔成人、丈夫〕的欲願,按有決定權之人的意思指定 * 以實瑪利:是從肉體的欲願 * 以撒:是從神生的 ==== 「凡人、丈夫、成人」 ==== 多用於(約 4)用 5 次,指「丈夫、成人」。 (約 6)用 1 次,即指計算吃餅人數的「成人」。 ==== (約 1:12-13)是反對「嬰兒洗」的論據。 ==== 支持「嬰兒洗」者,將此洗禮等同是「割禮」,認為有此洗禮便可以為神的選民,等於是猶太人視割禮為加入猶太選民的條件。 新約時代的以東人,他們皈依成為了猶太人,以後就不再有以東人,如希律王家族便是如此。 * (11)用一個反面定義「不接待」 * (12)用三個正面定義來說明「神的兒女、孩子」。 * (13a)用三個反面定義來說明 * 「這些人不是從血緣,又不是從肉體的欲願,也不是從凡人〔成人、丈夫〕的欲願」,同比於(11)的反面定義「不接待」。 * (13b)用一個正面定義「乃是從神被生下」,同比於(12)三個正面定義。 * 肉體的欲願:下文「靈的欲願」或「意願」。 * 男人的欲願:下文「神的欲願」或「意願」。 |Joh 4:34 |那耶穌對他們的說:「我的食物,就是遵行那差遣我者的那意願,且完成祂的那工作。|| |Joh 5:30 |我憑自己一直不能作任何事,正如我所持續聽見,就持續怎樣審判;且我的那審判是義的,因為我一直不尋求我的那意願,反是尋求那差了我者的意願。|| |Joh 6:38 |因為我從天上降下來,不是為要持續行我的意願,反是行那差我來者的意願。|| |Joh 6:39 |然而這個就是那差我來者的意願,為使凡祂早已賜給我的人,我不失落其中的任何一個,反是在那末日時使之復活。|| |Joh 6:40 |因為這個就是我父的意願,為使凡看見那子且持續相信歸於他的人,可以擁有永生,且在那末日時,我將使他復活。」|| 佛教視一切的「欲願」是邪惡,要除之! 佛教的看法是錯誤的,因為人若沒有欲願,便不是活人,而是死人!按照神的律法,只要不違背律法的欲願,就是合法的,就不是惡的。 ===== (約 1:14) ===== |Joh 1:14 |且那話語生成了一個肉身,而支搭帳幕在我們中間,且我們見過他的那榮光,正如獨一族類的榮光,從父而來的(榮光),屬恩典的和屬真實的圓滿的(榮光)。|| ==== 「他的那榮光」 ==== 「他的那榮光」用後面三句話來詳細說明: * 獨一族類的榮光, * 從父而來的(榮光), * 屬恩典的和屬真實的圓滿的(榮光) 下週繼續討論這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