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世記》22~23 章(創 22:20-23:20) ====== 講解日期:20240127; 作  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31225;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22:20-23:20. ===== 壹、結構分析 ===== ===== 一、(創 22:20-25:18)結構分析(亞伯拉罕生前最後見證) ===== * A、(創 22:20-24)亞伯拉罕的兄弟拿鶴雙妻所生的家譜 * B、(創 23:1-20)亞伯拉罕為妻子撒拉之死埋葬買地 * C、(創 24:1-67)亞伯拉罕為以撒娶妻 * B’、(創 25:1-11)亞伯拉罕繼娶基土拉,分禮物給庶出子,所有的都給以撒,死亡埋葬 * A’、(創 25:12-18)亞伯拉罕的兒子以實瑪利家譜、生平、定居地 ===== 二、(創 23:1-20)為撒拉埋葬買地 ===== * A、(1-2)序言:撒拉死在迦南地希伯崙。亞伯拉罕哀慟哭號 * B、(3-4)亞伯拉罕說:求赫人墳墓的土地 * C、(5-6)赫人說:你是神的高舉者!在我們墳墓中埋你死人 * D、(7-9)亞伯拉罕彎腰屈身說:按充足銀錢求買以弗崙的地 * E、(10-11)以弗崙對出入城門者說:地我給你〔公證買賣〕 * D’、(12-13)亞伯拉罕彎腰屈身說:從我這裏拿去田地銀錢 * C’、(14-15)以弗崙說:地值四百舍客勒銀,埋你死人 * B’、(16-18)亞伯拉罕稱重那銀子給以弗崙確定歸作產業 * A’、(19-20)結語:亞伯拉罕在迦南地希伯崙埋葬撒拉 ==== 說明 ==== * AA’:死在迦南地,埋葬在希伯崙(強調地點)。 * BB’:亞伯拉罕行動:求地與支付價銀。 * CC’:赫人回應:答應供地。 * DD’:亞伯拉罕彎腰屈身,按價銀買。 * E:在公證之下買賣那地。 ===== 貳、拿鶴的家譜(創 22:20-24) ===== ===== 一、記載上的特點 ===== * 1、同亞伯拉罕有雙妻:密迦與流瑪,一妻一妾。 * 2、有十二位兒子,如以色列有十二位兒子,主母生八子,妾生四子。 * 3、引出以撒相關的人物:彼土利和利百加。 * 4、為(創 23-25 章)作伏筆,引出以撒為主角的故事。 ===== 二、詮釋 ===== ===== 1、亞伯拉罕在這些事之後,才被告知他兄弟生育的事(20a 節)。 ===== * A、當亞伯拉罕都已被試驗合格,才被告知兄弟家族的事。經文為此埋下伏筆,直到(創 24 章)為以撒娶妻才明白其用意。 * B、由(創 11:29-30)先記亞伯拉罕和兄弟的娶妻與生育問題; * 在(創 12:2-3)後記神首次應許:「地上萬國因你得福」; * 在(創 22:18)最後一次應許:「地上萬國因你後裔得福」; * 在(創 22:20-24)再記亞伯拉罕兄弟的兩妻生育。 * 經文呈現上下對映方式,參見(創 11:27-22:24)結構分析二。 ==== (創 11:27-22:24)結構分析二(以亞伯拉罕親人為主題) ==== * A、(11:27-32)亞伯蘭家族 * B、(12:1-9)亞伯蘭初次試驗與首次應許 * C、(12:10-20)撒拉妹子 * D、(13:1-14:23)羅得 * E、(15:1-21)應許後裔 * F、(16:1-16)屬肉後裔:以實瑪利 * E’、(17:1-27)應許後裔:以撒 * D’、(18:1-19:38)羅得 * C’、(20:1-21:33)撒拉妹子 * B’、(22:1-19)亞伯蘭最終試驗與應許 * A’、(22:1-24)亞伯蘭家族 ===== 2、密迦生育(創 22:20b-23) ===== ==== A、(創 22:20b-23)密迦生育結構分析 ==== * A、(20b)密迦生育了,她也為拿鶴你的兄弟生了眾子 * B、(21-22)八子名單 * C、(23a)彼土利生了利百加 * B’、(23b)這八位 * A’、(23c)密迦為拿鶴,亞伯拉罕的兄弟生育 === 說明 === * AA’:密迦為拿鶴生育。 * BB’:八子。 * C:生出利百加。 ==== B、八子名單,前三位都後帶說明詞(創 22:21) ==== * a、「長子是烏斯」: * 聖經常將首位出現的人名,事後當作地名,在(創 10 章)中最為顯著,此源自(創 4:17)該隱生以諾,按以諾命名所建之城名。 * 因此幾乎可將「烏斯」視為《約伯記》(伯 1:1)的起源,故「約伯」可視為「他拉」的後代。 * b、「布斯、他兄弟」: * (耶 25:23)他是阿拉伯半島的居民; * (伯 32:2)布西人以利戶,其中「布西」(H940)被視為源自「布斯」(H938)的種族名稱。 * c、「基母利,亞蘭的父親」: * 意指「拿鶴」定居亞蘭。 * 「亞蘭」的名稱是由「基母利」而來,而「亞蘭」是「拿鶴」第三代子孫。 * d、「烏斯」與「亞蘭」 * 這些是本經節的首尾名字,同樣出現在(創 10:23),作者在此再次將「閃」的後代與「他拉」的後代連接,表明「他拉的後代」其信仰對象是「雅威,閃的神」。 ==== C、彼土利生利百加(創 22:23a) ==== * a、「彼土利」: * 原意「屬神的人」,和基母利「被神高舉的」,是此名單中唯二與神有關的命名,兩者都與日後以撒娶妻有關。 * b、只記女兒利百加,未記兒子拉班,此種特殊寫法為要凸顯利百加的由來。 * 正如(創 11:31)他拉遷移到哈蘭,撒萊是最後被記的人物,她是(創 11:27-32)中重要的地位,參見(創 11:27-32)結構分析 2。 ===== 參、為撒拉埋葬買地(創 23:1-20) ===== ===== 一、神學論述 ===== * 1、接續(創 21:22-34)在迦南地得一口井,本段議題仍是關於應許的成就。 * 應許地尚未成就,承受應許者卻已開始死去,如何為未來作準備? * 這是亞伯拉罕在本章中特別要求公開買賣的背後意義。他支付龐大的代價,購買一塊神應許之地,為要埋葬死人,表明他對神應許的確信。 * 2、葬在迦南: * 上一段經文(創 22:20-24)拿鶴家譜,令人回想他們原先是死在吾珥,而後死在哈蘭。 * 亞伯拉罕沒有回葬家族之地,而是確保應許地作為日後祖傳的埋葬之地,日後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都葬於此。 * 3、以色列人日後以埋葬於列祖之地為美事,但若死無葬身之地,或屍骨未存,或被焚毀者,都視同受咒詛。 * 新約以此喻指身體從死人中復活成為盼望,反之落入火湖焚之則喻指為受刑。 ===== 二、詮釋 ===== ===== 1、序言(創 23:1-2) ===== ==== A、撒拉死亡的記載特點(創 23:1) ==== * a、聖經唯一一位記載女人的年歲。 * 利百加未記死亡,拉結死亡未記年歲。 * b、本章稱呼她為「死人」(H4191),為動名詞,(創 22:2-15)共出現 9 次, * 作者不使用名詞「死人」(H4194),是強調她的死亡是持續的事實。 * c、原文「一百歲、二十歲、七歲」的記法是一般模式,並無特殊用法,也無喻意。 * 鄺炳釗先生引其數字,喻她高壽、美麗、純全,已是過度引申解釋。 ==== B、死亡地點(創 23:2a):特別強調,(創 23:19)再重覆之。 ==== * a、「基列·亞巴」 * 「基列」意為「城」,「亞巴」其意有二,故「基列·亞巴」有兩種可能意思: * 一指「亞巴(人名)的城」, * 另一指「四城」,因「亞巴」原意為「四」。 * 由(創 35:27)可知,(創 14:13; 13:18)「幔利的橡樹」就是「基列·亞巴」,就是希伯崙。 * b、「希伯崙」 * 意為「聯盟」。 * 基列·亞巴和希伯崙兩名稱日後成為學術論戰,引致作為摩西五經為後人編寫的證明,兩派說法都難以提出有力證據,當避免落入此等陷阱式的討論。 * **經驗教訓:對於經上未作特別說明的用詞,或字詞本身無特別含意者,不應多作討論。** * c、在迦南地 * (創 17:8)神才清楚指明應許地為迦南地,(創 11:31; 12:5; 13:12; 16:3; 23:2, 19)用於亞伯拉罕身上的,共出現 7 次。 ==== C、亞伯拉罕的反應(創 23:2) ==== * a、就希伯來文詞用法,《鄺炳釗注解》:「指亞伯拉罕進行哀悼儀式。」惟實際儀式並未記載,只強調亞伯拉罕透過兩個動詞,表達他內心的傷痛。 * 「進入」是主要動詞,「哀慟」(H5594)和「哭號」(H1058)是帶介詞「le」的不定詞,表達進入的目的。這兩詞同時使用就文詞是一重覆語法,有放聲大哭之意,也有釋經者以為這是一種禮儀上的哀號。 * b、「哀慟」與「哭號」兩詞同時出現的例子 * 用於約瑟為雅各的死亡(創 50 章), * 以色列人為掃羅和約拿單的死亡(撒下 1 章), * 神禁止為耶路撒冷毀滅而哀慟哭號(結 24 章)。 * 由以上使用可知,表達一種極其不捨的悲傷。 ===== 2、亞伯拉罕求地埋葬(創 23:3-15) ===== ==== A、第一輪對話(創 23:3-6) ==== ==== a、亞伯拉罕的行動與說話:三句話(創 23:3-4) ==== ==== 行動的意義 ==== * 希伯來文指「亞伯拉罕離開死人而起來(出去)」之意,表達他終止為死人哀悼,進而產生一個新的行動。 * 由本章經文主題意涵,此行動表達他藉其妻死亡,急於求得一地,以證實神的應許。 * 就《LXX》七十士譯本希臘文「亞伯拉罕從他的死人中復活(G450)」,有「甦醒」之意,再加上他說自己「是寄居的、是外人」(創 23:4),符合(來 11:13-16)的教導。 ==== 說話的內容:三句話 ==== * 首句表達他的身分,原是不配有權力去求得土地的。 * 其次懇請他地業(H272),是一額外要求,不只是有一處可埋葬的地方,而是成為他擁有的地業。 * 此用詞首見於(創 17:8)「神對他的應許」,在本章出現 3 次(創 23:4, 9, 20),表明這墳墓的地業成為亞伯拉罕的預嘗。 * 最後一句表其目的「埋葬死人」,此用法本章出現 7 次(創 23:4-15)。 ==== b、赫人回應:三句話(創 23:5-6) ==== * **首句對亞伯拉罕的尊稱** * 「我的主」是一種承認對方優越的稱呼,與「神的高舉者」一詞相似,該詞按字面或譯作:「尊貴有權力的領袖」。 * 此等稱呼對比亞伯拉罕的自稱,在他們心中的地位是被拉拔了許多,可理解為神在亞伯拉罕身上所作的果效,被迦南人看到了。 * **次句「在我們墳墓的上選中埋葬吧」** * 是婉轉的拒絕說法,他們肯讓亞伯拉罕去埋葬他的死人,但拒絕給一塊地業。 * **末句「無人會限制你在他墓地埋葬」** * 願意給予亞伯拉罕自由選擇他看中的墓地,和當地人同埋葬死人,但不願他在當地有地業。 ==== B、第二輪對話(創 23:7-11) ==== ==== a、亞伯拉罕的行動與說話:三句話(創 23:7-9) ==== ==== 行動的意義 ==== * 「起來、彎腰屈身、講論」 * 此三動作表達他極其謙卑,不自居神的王子之身分而請求。 * 「彎腰屈身」(H7812) * 原指透過低頭鞠躬或雙膝跪下,臉朝於地,以表達敬意。本詞若帶有「土地」一詞則可譯作「俯伏於地」,如(創 18:2),否則譯作「敬拜」(創 22:5)或「彎腰屈身」(創 23:7, 12)。 ==== 說話的內容:三句話 ==== * **首句「你們的意願(原文:魂、性命)是存有的」** * 同句型出現於(王下 9:15)「若合你們的意思」; * 相似句型有(伯 16:4)「你們若處在我的境遇」(或譯:你的意願合乎我的意願)。 * 首先亞伯拉罕將對方的意願高舉,他所求的不是要違背他們的意願,雖然一開始他們沒有同意給一塊地業,但仍同意他去在他們的土地中埋葬死人。 * **次句「請你們聽聽我,為我請求以弗崙,給我麥比拉洞」** * 他用赫人的語氣(創 23:6)回應他們,再向他們請求。「請求」(H6293)此字原指「相遇」,在此轉指「安排見面會議,以提出請願」。他不直接向以弗崙提出購買意願,而是按當時買賣禮節,由中間人出面購買。 * 本章冗長的客套話,是為凸顯出得著一永久地業的困難。 * (創 23:6)的恭維之語是誘導的話,是使他維持寄居者身分。 * 《丁道爾註釋》亞伯拉罕的回答也是技巧手法,眾人可能反對外人插手他們產業,但某地主或許會歡近顧客上門。 * **地主與地業的介紹詞** * ⅰ、地主的介紹用法 * 在舊約中只用在以色列人時,會提及他的父親名。但以弗崙是赫人,則此用法或指他父親乃非富即貴之名人,亦有學者認為此乃按照亞述人的習慣稱呼。此用法另見於(創 34:2)「介紹示劍」。 * ⅱ、地業的介紹詞 * 「麥比拉」原意字根有二,一為「雙倍」(H3717),一為「羊圈」(H4356),今人多採《BDB》和《Strongs》說法取「雙倍」之意。若由(創 23:17)用法,「麥比拉」不單指埋死人的洞,更指一個區域(創 49:30; 50:13)。 * **末句「按充足的銀錢(賣)給我⋯⋯作為地業」** * 此話同(代上 21:22)「大衛買阿珥楠的禾場」,都是付足市價而買,不是佔便宜取得的。 ==== b、以弗崙的回應(創 23:10-11) ==== ==== 場景介紹(創 23:10) ==== * 「城門」在古代是執行行政、司法、商業交易之地。 * 由於此次交易涉及文書、稅賦等問題,故需提及此地點,表示經由大眾認同,公開取得地業。 ==== 說話內容(創 23:11) ==== * 「我已給你」提到 3 次,且不單是作墳墓的「洞」,更加上「田地」也給予,其言看似慷慨贈與。對比於(創 23:15)該處的說話內容,同樣充滿了慷慨不計較,但其價格事實上卻是大大的敲竹槓。 * 「給予」(H5414)文中都用完成式,表既成事實,按上下文意實指事情談妥,交易已完成,這是一種生意人喜用的客套話。 * 「在我百姓眾人眼前」則表明這事不可反悔。 ==== C、第三輪對話(創 23:12-15) ==== ==== a、亞伯拉罕的行動與說話(創 23:12-13) ==== ==== 行動的意義 ==== * 再次彎腰屈身表達謝意,且在他們耳中對以弗崙講明,表明是公開行事,眾人可證明此次交易的合法性。 ==== 說話內容 ==== * 再次以辭令口氣說出他早已決定用價銀買田地,不接受看似慷慨的餽贈。 * 且照以弗崙的期望,不只要麥比拉洞,連田地都一同買下。 * 最後一句他強調埋葬我的死人之地點,就是他購得的地業。 ==== b、以弗崙再次回應(創 23:14-15) ==== * 首先仍然是充滿辭令的口語。 * 再者四百舍客勒銀子,對比於聖經中買賣土地、奴隷的價銀: * 成人的奴僕與婢女是三十舍客勒(出 21:32),許願贖回成人是五十舍客勒(利 27:3),撒大麥一賀梅珥麥種(的田地)要估五十舍客勒(利 27:16)。由於一賀梅珥約 220 公升,約可撒 0.8 至 1 公頃的田地,故價值 400 舍客勒銀子的田地大約是撒 8 賀梅珥大麥的田地面積,因此推估,約為 6.4~8 公頃田地。 * 由於經文未記此田地有多大,因此難以判斷確認出價四百舍勒銀價是否過高,然而大多數解經家都傾向於認為以弗崙出價過高,有趁火打劫之嫌。 ===== 3、亞伯拉罕購得赫人地業(創 23:16-18) ===== ==== A、亞伯拉罕支付價銀(創 23:16) ==== * a、首次記載買賣方式按照「銀子重量」 * 銀子是貿易通用的,日後律法的規定也照此模式要求稱重,是按照聖所的秤稱重(出 30:13; 利 27:3, 25)。 * b、亞伯拉罕不還價,按以弗崙出價,立即稱重完成交易。 * 由此可知其心中急切想買地埋葬,不在乎價格,只在乎是否公開買賣,透過經文再次強調「赫人耳中」來表示。 ==== B、購得地業的範圍(創 23:17) ==== * 「田地、其中的洞、並一切的樹木」三項,其中多了樹木一項,按古代赫人法律,樹木也屬於一種資產,故在產業買賣時也會記載之。 * 亞伯拉罕最終購得地業,遠超起初的想法,他得著了全部的產業。 ==== C、確定產業(創 23:18) ==== * 「確定」(H6965)原意「起來,使直立」。就人身而言,如(創 23:3, 7)。 * 但用於事物可指「確立、立定、堅立、定實」,參見(利 25:30; 27:14; 民 30:5),如(創 17:7, 19, 21)指「堅立盟約」。 * 在本段經文(創 23:18)(原文 17 節)和(創 23:20)用於產業買賣,譯為「確定、定準」,且經文再次強調是赫人公開證實這事。 ===== 4、結語(創 23:19-20) ===== ==== A、本段經文的目的 ==== * 在於重述藉由埋葬亞伯拉罕的妻子,證實神應許的預嘗。 * 神應許了亞伯拉罕「後裔」和「土地」。 ==== a、神應許「後裔」 ==== * 在(創 22 章)以撒被證明是順服的兒子。 * 亞伯拉罕的後裔配得迦南為產業,亦即證實以撒是應許之子。 ==== b、神應許「土地」 ==== * 在(創 23 章)中被證明。 * 由(創 23:19)再次提及「幔利」一詞,與(創 13:18)同樣的說明詞「幔利就是希伯崙」, * 且(創 13 章)正是雅威首次確立將迦南地賜給亞伯拉罕與他的後裔(創 13:15),直至(創 23 章)本章藉由買地而證實他得了產業。 ==== c、葬妻的結局,完成了神的應許 ==== * 在(創 18:1)雅威同樣在「幔利」橡樹那裏向亞伯拉罕應許後裔以撒出生,因此亞伯拉罕葬妻的結局,是他終於完成了神的應許。 ==== B、本章經文也涉及兩項律法相關法則 ==== ==== a、商業買賣的誠信問題 ==== * 參見(利 19:35-36)律法規定。 ==== b、死人汙穢、死屍不潔的問題 ==== * 死人是汙穢的,雖是至親,也需要迅速埋葬,好與汙穢分離。 * 此律法規定在(利 21:1, 11)表明死屍不潔關於祭司和大祭司的條款。 * 基於律法規定,日後形成以色列人處理喪葬的原則,是先儘速埋葬死人,之後再為死人哀哭傷痛。 * 編者註:這與其他民族的喪葬處理方式有明顯區別,即因律法而與萬民有別。 * 這凸顯出律法在指導人成為聖潔一事,有重要的作用,萬民因無神的律法,故會因著人情世故,捨不得埋葬親人屍體,而長期與不潔汙穢同在,便與聖潔無分。 * 從律法的規定可以得知:「人情誠可貴,神聖價更高。」